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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报表审计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0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财税报表审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财税报表审计

篇1

一、基层工会预决算报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少编、漏编或乱编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基层工会规划和开展工会活动的前提,但是少数基层工会对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认识不足,少编、漏编或乱编收入预算问题严重。例如,有的基层工会缺少“会费收入”或“其他收入”项目;有的“会费收入”未按照职工工资的0.5%编列;还有的“拨缴经费收入”未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比例安排。《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基层工会应该按照所有收入来源,充分考虑各项变动因素,依法、完整、真实、合理地编制收入预算。

(二)支出结构不合理,工会经费使用未能充分体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开展重点工作服务的方向。出现这个问题的基层工会至少占全部基层工会的5%。例如,有的基层工会未安排“职工活动经费”或“职工维权支出”。《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因此,基层工会在预算支出安排上要对开展职工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技能培训、依法维权、帮贫救困等活动提供经费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预决算报表之间没有相关性。全国总工会设计的《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和《年度资产负债表》之间许多数据存在内在的联系。例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与《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的决算数列以及《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年初、年末结余数额等都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和一致性。但是,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少数财务人员对这几张表格的理解和研究不够,表内勾稽关系混乱,表间数据自相矛盾。

(四)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结余出现负数。《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上级工会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结余不得出现赤字。但部分基层工会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结余出现负数。

(五)错误使用会计核算科目。例如基层工会错误使用“行政支出”、“后备金”等科目,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支出”、“后备金”科目是县级以上工会核算使用的专用科目,基层工会不得擅自使用。

(六)随意调整预算,预算执行缺乏严肃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工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实际中,至少有4%-5%的基层工会在需要增减收支项目时,没有及时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基层财务人员前瞻性不足,仅在年末结账时才发现了预算执行存在一定的偏差;二是部分基层财务人员对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

(七)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全国总工会在预决算报表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对预决算报表的审查和监督职能,要求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要充分参与工会经费收支的审查并加盖印章,然而在审核预决算报表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少数基层工会或者未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或者根本未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导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二、基层单位预决算报表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少数基层工会对工会财务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工会财务工作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去抓,在经费支出上存在着“只用不管”的错误认识,工会主席对工会财务报表不检查、不监督,造成了预决算报表质量差、数据失真的情况。二是少数基层工会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人员不能自觉学习和研究工会财务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随意填报预决算报表。三是全国总工会开发的通用核算软件中的报表功能还有一定的缺陷,没有设置表内和表间审核公式,无法从软件功能上限制和提醒报表人员出现的逻辑性和平衡性错误。四是少数财务竞赛组长不够认真,没有充分行使好预决算报表的初审权。五是预决算报表审核程序不够严谨,部分审核环节把关不严。六是少数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财务监督职能缺失,没有真正对财务人员填报的预决算报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审查,使经费审查委员会形同虚设。

三、加大预决算报表审核力度,提升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2013年10月,大连市总工会召开了预决算报表总结会议,对基层工会在预决算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市总工会的治理措施做了重点的梳理和宣讲,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一)抓好宣传,提高认识。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会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针对少数工会主席对财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大连市总工会将加大宣传力度,以会代训,以查代训,促使这些基层工会主席,特别是新任工会主席提高对工会财务规范化、工会预决算报表管理工作的重视,增强工会主席的理财意识和财务管理意识。为进一步做好预决算报表工作,推动财务规范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工会财务培训是提升基层财务人员素质,推进财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抓手。近两年,大连市总工会以财务规范化宣传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成功举办了10期培训班,培训人员近千人次,初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培训格局。今后,大连市总工会还要进一步通过形式多样的,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促进工会财务人员了解和掌握工会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从根本上解决预决算报表质量差的问题。

(三)完善预决算报表软件功能,强化报表软件的系统审核力度。没有设置表内和表间审核公式是通用报表软件存在的最大缺陷。使用这个报表软件,即使表内不平衡,表间不符合逻辑关系也可以顺利地进行报表输出。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预决算报表系统软件,依据内在的逻辑关系,设置表内、表间审核公式,形成平衡性审核、逻辑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系统,必将大大减少平衡性和逻辑性错误出现的几率。

(四)充分发挥竞赛组职能,提升预决算报表质量。竞赛组管理形式是实现基层工会自我管理的一种特别有效的组织形式,具有上下结合、以点带面、促进学习的优越性,充分发挥竞赛组协助服务、互审互助、业务指导、财务竞赛的管理职能,是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利用竞赛组平台,提升基层工会预决算报表质量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督促竞赛组长严格审核报表,行使好预决算报表的初审权。二是将预决算报表量化指标纳入财务竞赛组的考核评比体系,以先进促后进。三是强化竞赛组内业务学习与交流,把预决算报表作为竞赛组内学习交流、互帮互助的主要内容,为实现基层工会财务工作规范化创造条件。

篇2

按照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践中,由于会计处理和汇算清缴时间的差异,我们注册税务师到企业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在时间上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企业会计报表批准报出前,其中又有以下几个时点:

1、企业年度报表不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上市公司、外资、个人独资、新成立企业)内:

此时注册税务师可以遵循会计差错账务调整、财税差异纳税调整的原则,在企业原有年报的基础上审核调整出一份新的企业年报,并在此基础上调增调减财税差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年度报表需审计,但尚未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税务师同样可遵循会计差错账务调整、财税差异纳税调整的原则,在企业原有年报的基础上审核调整出一份新的企业年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税差异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年度报表需审计,且审计正在进行中,审计报告尚未出具。

此时注册税务师可以会同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沟通,在所得税审核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出具报告。

4、企业年度报表需审计,且审计报告已出具,但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

如果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就企业应纳所得税审核结果一致或只有细微差异,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基础上进行财税差异调整,小的会计差错(税法不认同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则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的第 19、 40 、50或54行“其他”栏进行调整。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了重大会计差错,则建议注册会计师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所以在报表批准报出前发现的,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有关应调整事项的规定处理。

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或参照注册会计师的审定报表)。

二、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已批准报出,此时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如财政扶持退税)而需做所得税鉴证报告

如果注册税务师审核结果与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结果一致或只有细微差异,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审定表的基础上进行财税差异调整,小的会计差错(税法不认同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则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的第 19、 40 、50或54行“其他”栏进行调整。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了重大会计差错,则形成注册会计师“期后发现的事实”,则提示注册会计师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这种情况下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报告年度的次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中税协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指出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实务中,我们有些注册税务师不区分是会计差错还是财税差异,把所有的差错与差异全部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认为只要当年度应纳税额计算对了,区不区分无所谓,而对于调整事项更不做调整分录,殊不知这样做是对企业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知道所得税鉴证中查出的因账务处理错误导致的错漏税问题,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账务工作,使账务处理及纳税错误得以彻底纠正。

如企业存在多计成本费用现象, 经审查后已增加当年度会计利润,已作补税处理,但未作调整分录,很可能使得企业以后年度少列成本费用而出现重复征税。

例: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800万元,2009年3月汇算清缴时发现:08年12月多转产品销售成本300万元。审核后查增会计利润300万元,补交所得税75万元。调账分录:

借:产成品 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75

上述调整分录后,产成品成本增加300万元,以后年度销售结转成本时,会计利润自然会减少(也不应再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没有做上述账务调整分录,很可能仍在下年度实现收入结转收益时会因少结转销售成本而导致以后年度重复纳税,所以必须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又如: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应于年未时将12月21日到31日的利息预提(假设银行借款利息季付),调减报告年度会计利润,并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预提费用―借款利息

当年3月21日收到银行利息单,

借:预提费用―借款利息

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借款

当年度(报告年度的次年)的会计利润自然就正确了。如果不做以上调整分录而是直接作纳税调减处理,当年企业财务人员拿到银行扣息单很可能直接做如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这样使得已在报告年度税前列支的12月21日到31日的借款利息在当年度又税前列支一次,影响当年度会计利润的准确性。

篇3

第三条应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构审查签章(以下简称三项审签)。

第四条实行三项审签是加强部门、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是配合财税、金融部门严格执行财政、税收、金融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会计报表重点审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费用摊销是否正确;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亏核算、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流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查主要税种的纳税环节、使用税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缴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免税是否经财税部门批准。

贷款申请书重点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理由是否真实合理,用途是否得当,有无还款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概算投资是否落实,有无年度贷款计划、可行性论证和调查评估报告,发生超概算超计划投资和追加计划贷款的理由是否符合实际。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审签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应确定一个职能机构设专人负责指导审签工作。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七条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印制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应增设内审签章栏。

第八条内审机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通知财会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级内审机构对审签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便于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内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应根据审签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凭证、帐薄、报表、文件、资料等,为审签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做好本单位的审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审签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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