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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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彩票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彩票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黄绥彪.金融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场定义.执法网
[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4]祖天殊著.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5]贺刚著.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选择
1 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分析
1.1 内外一体型
“内外一体型”顾名思义,就是离岸市场与国内市场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境内与境外的金融市场相互融合,不在任何限制的条件下实现资金的出入境,入境资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获得的各种收益也无需纳税。在这种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环境中,居民与非居民都可以进行存款与借贷业务,银行离岸与在岸业务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限制,都进行合帐处理。因为这种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性一般都比较强,所以境内市场基本上是完全开放的,非居民之间的资本流动一般会给市场所在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和冲击,甚至会影响到市场所在国的宏观经济发展,这就要求选择此监管模式的离岸金融市场的国家或地区具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发展能力与较高的发展水平,并且已经掌握较多的金融监管经验,能够运用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对发达的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完全取消外汇管制,政府及国家相关部门有实力进行外汇市场干预,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就是伦敦和香港。
1.2 簿记型
国际银行采取在所在国某城市建立机构,并通过其账户对境外的各种交易进行处理的措施,为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并能够无条件的享受市场提供的各种优惠,而这个机构实际上就是离岸货币存贷款业务的记账结算中心,我们将这种模式叫做“簿记型”。“簿记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该市场的所在国或地区不缴纳或者缴纳很少的直接税;另一方面,该市场中各国金融机构开立的分支机构,只执行记账职能,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银行。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不仅能够不受外汇的管制,还能够避免产生直接税的情况下办理离岸金融业务;而从这一模式下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角度来看,即使不收取任何的何直接税,但是依靠不断增长的注册机构数量,以及逐渐发展起来的多种离岸金融交易,同样可以通过间接税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其金融、会计、旅游等多种行业的发展,从而间接的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有开曼、百慕大等地。
1.3 内外分离型
这种监管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中,离岸业务尽管不受税收、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等多方面限制,但是,离岸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业务是相互分离的,进入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需要有专门的离岸业务账户,全部的离岸交易均通过这个账户实现,而且要求一定是境外与境外的交易。这种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一般是在政府支持下专门为非居民交易而建立的。其优势表现在两点,一是有利于分别对国内、在岸及离岸业务进行管理与监控,二是有效的避免了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对国内发展的影响。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是纽约、东京等。
1.4 内外渗漏型
内外渗漏型与上一种模式相比较,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需要分开设立离岸与在岸账户,分开运行居民于非居民交易,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开辟一个资金单向进出的通道,还是允许资金在一定的限额内相互渗透。这种监管模式是介于本文所介绍的第一种与第三种模式之间的一种模式,也可以说是从第一种向第三种过渡的一种模式,能够在有效保护所在国国内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外资的稳定利用,这种模式十分适用于资金不足并不具备较强干预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是雅加达、曼古等。
2 适合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于2002年开始重新实施离岸资产业务,那么经过10几年的发展与探索,究竟哪一种监管模式更适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笔者结合相关理论及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内外一体型模式不适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这种模式要求所在国具有加强的经济实力及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实情来看,还依旧实行外汇管制,尽管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但是金融监管水平依旧较低,还不具备较强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因此,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家实情。
其次,簿记型模式与我国的大国身份及地位不一致,从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减少资金的筹措成本,使国际间的合作更加密切,推动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繁荣提供新的途径与方式,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实现资金集散功能,它只是相当于一个“记账中心”,并不能很好的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种模式也不适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
再次,从当前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情来看,大多选择采用内外渗透型模式,但是,结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来看,在发展的初期最好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我国还未开放外汇管制,并不能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金融业也还没有完全的自由化,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分离的离岸金融业务模式成为首选,从而更好的保障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它以建立非居民的金融制度为主,与所在国的金融体系保持独立,并不会对在岸市场形成较大的影响。
最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逐步提升,在对离岸金融市场能够更加熟练掌控的情况下,逐步转变为内外渗透型模式,从而有利于进行资金筹措与规避国际流动资金影响。如果一直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离岸资金向国内市场渗透,逐渐失去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机会,因此,我们不能在国家发展的任何阶段始终选择一种监管模式,应当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适当的对其进行调整。当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适当的允许渗透,但是要注意循序渐进,切勿急于求成。
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于当前“内外一体型”、“簿记型”、“内外分离型”,以及“内外渗透型”四种典型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分析,对其具体的内涵、要求及特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内外分离型”更适合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初期发展,并在日后的发展中逐渐渗透与转变为“内外渗透型”模式。
【参考文献】
[1]王亮.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模式及措施探究[J].学理论.2012-02
[2]刘迎弟.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