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0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落实责任制情况
1、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年初与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2、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镇耕地保护监管办公室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例会制,把巡查责任制落到实处,工作例会、动态巡查、国土宣传工作记录台帐齐全。
4、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干部会议、有线广播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宣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常识,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
二、组织动态巡查
1、认真落实村、组土地动态巡查和耕地管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级公路两侧作为巡点,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
2、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处置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用地现象,确保上下联动,一旦发现在耕地,特别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擅自建房、毁坏耕地的非农业建设、严重超占宅基地、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镇监管办或国土资源所汇报。
三、协助查处违法案件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时,管护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违法用地事实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教育劝导被查处单位、个人配合执法人员询问、现场勘察、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管护员要协助送达,教育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对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应积极提供有利于法院执行的条件,配合法院执法到位。
四、处理
1、管护员重视涉地工作,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要采取稳控措施,妥善处理。不能因工作不力导致越级上访。
这次排查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在工程建设中是否能形成高陡边坡和地质隐患点;用电、用水是否安全;机器运行是否安全;是否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等。
二是对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灰尘等污染;是否按照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是否对水源、土壤、空气造成污染;是否破坏耕地、植被和生态环境等;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对劳务用工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雇用工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否足额、按时发放;是否建立职工花名册;工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劳动用工备案;是否遵守《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对合法开采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一证多矿”现象;是否按时交纳资源补偿费;是否有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等。
二、时间安排及步骤
这次检查从2012年7月15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5日-7月21日)
由矿产站负责,国土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配合,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围绕以上检查内容,对全县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造册登记。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的目的、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和非煤矿山企业法人的思想统一到国家法律法规上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依法用地,守法经营的理念,为治理整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整改处理阶段(7月22日—2012年7月26日)
对清理出的非法开采、非法用工等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等法规政策,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属非法开采的由国土监察大队予以立案查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属非法用工和劳资纠纷的报县人劳局,由县人劳局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属带病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依法处理。确保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规范完善阶段(7月27日—8月30日)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督促各生产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工队保证金、依法用工、依法开采、依法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开采有序。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县局成立“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矿产站站长、国土监察队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组成,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规定了耕地总量平衡、耕地的占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但今后我们仍需要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护耕地必须解决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以促进我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各项环节问题之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主要问题,因此本文仅就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讨论。
1 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现状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进行物质交换的场所。耕地作为土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其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如下几点困境,第一,我国耕地现存面积不断缩小,后备资源数量严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由于人们不科学的使用,造成了现存耕地资源质量逐渐变低。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对农用地的侵占,缓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规范,调整土地使用关系,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种违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仍有发生。那么,问题又出在何处?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急需进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通过对该条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严禁一切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的行为,无论该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对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进行,因此,这款规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随意破坏耕地,取土买卖,这些本来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导致了农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费与破坏。
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开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同数量与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耕地开垦费。这一制度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也导致的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外,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其职业素质底下也是导致国家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仍然热衷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正确认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介绍土地买卖的“中间人”还是取土烧砖的单位、个人。抑或是有关村领导,在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之间,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并不总是冲突的,那种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2 促进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护
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文化内容之一,属硬性措施,具有表现的直观性、方法的单纯性、目的的明确性、效果的明显性。健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耕地保护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关耕地保护的内容,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各种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调节耕地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综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呼唤,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自觉的形成一种保护耕地意识与可持续发展意识。
2.2 生态保护
耕地保护需要林地及绿色植被的防风固沙的保护,需要水域的滋养,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适宜气候。所以,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还在于,保护耕地与其它地类的依存与制约的平衡关系。
2.3 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
2.3.2 改革现有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F有有关制度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对于已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2.3.3 宣传保护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意识。同时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
结束语
总之,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这恰恰为耕地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