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0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3-005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12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政府层面全面勾画了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新国十条”内容中明确提出了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这无疑将会为互联网保险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凸显互联网保险的价值。因此,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探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将会助力我国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大大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从1997年产生的第一张互联网销售的保单开始,经过十余年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得到了显著的成就。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在2014年2月公布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可知,从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保费规模也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91亿元,三年间增幅为810%。2014年前三个季度,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22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195%[1]。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增长势头非常的迅猛,下面主要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客户资源三个方面来阐述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多样化
对于我国传统的保险销售而言,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专业渠道和兼业渠道三种方式。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却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主要包括如下销售渠道:一是官网自销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建立官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这种保险销售渠道能很好地建设和推广保险公司的品牌,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如中国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二是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主要包括由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和兼业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专业渠道类似于保险超市,是由保险专业机构或公司建立的,通过让多家保险公司入驻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有慧泽网。兼业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银行的保险兼业机构在网络上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三是第三方平台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开店铺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信息等。目前,第三方销售平台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类似网易保险的综合类平台;二是类似淘宝保险和京东保险的电商平台;三是保险咨询平台,如向日葵保险网;四是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正式开业。“众安在线”通过互联网开展专业网络保险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提供后续的保险服务。除了以上四种外,如移动互联网销售渠道,目前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可见,我国互联网的销售渠道未来将向越来越多样化的方向发展[2]。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微创新
2014年是互联网保险推陈出新的一年,具有鲜明创新特色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险”、“赏月险”“喝麻险”等。虽然有一些极具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引起了市场的热议和关注,但不成气候,在产品经营层面上的意义并未超过营销和宣传。目前,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以易于销售、黏度和价值较差的相对单一的保险产品为主。对于各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的寿险而言,大多是以同质化的医疗健康险、个人意外险为主。财产保险主要以刚性需求的车险和意外险为主,且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主要来自于这两个险种。总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总体上还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传统的线下传统保险产品为主,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缺乏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资源多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半年新增网民达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46.9%。此外,据最新的埃森哲调查保险显示,在所用国家的采访者中,有93%的中国受访者表示已准备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远高于所有国家受访者71%的平均水平[3]。这说明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广泛的互联网客户资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如微信、微博、摇摇等的产生和广泛运用,促使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各种地域、各种形式、时间获取更多精准和广泛的客户,也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深挖掘多层次客户提供了可能。
二、 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崛起,互联网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借助互联网成本低、影响大等优势,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挖掘客户资源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销售模式未体现互联网保险本质
在目前销售渠道多样化的趋势下,除了像“众安在线”建立了自己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是保险营销渠道的电子化,从纵向看只是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线上平迁,横向看则只是传统电商销售的自然扩展[4]。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挖掘等信息处理技术和社交互动性减少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是互联网保险的本质。可见,单纯的保险销售的电子化还没有触及互联网保险的本质。2014年,虽然在“三马”护航下,各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符合互联网本质的保险产品,且只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总体上并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并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切实依据互联网解决各类风险问题。
(二)保险产品单一、创新性不够
真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以用户和需求为导向,通过渠道了解客户需求,据此开发出定制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但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险种,具有个性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产品却比较少。2014年,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虽然有不少的微创新,但真正能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保险产品却很少[5]。大多数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保险产品仅仅通过一些噱头吸引关注度,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泰康人寿、阳关人寿、太保寿险在微信平台上推出的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产品,虽然可以让用户以“玩”的方式轻松进行线上互动,但是此类产品在红火一阵之后,随着新产品的推出,原来产品的关注度会逐步下降。而且,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了保险低廉、保障范围窄等特点,在一些涉及健康、疾病的长期保障型产品,并没有创新性的实现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
(三)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并非是真空的,从2011年开始,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保监会引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规定[6]。由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面临更加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等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大量潜在客户的利益,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如中国人寿80万份保单信息在2013年遭到泄露事件,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损害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荣誉。因此,要加强在互联网保险网络技术、客户隐私、保险产品等方面的监管,从而可以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
三、 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新国十条”的,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是其中浓墨淡彩的一笔。下面就“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商业模式更加深化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将不仅仅是保险营销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保险产品的提供与保险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保险数据挖掘功能,设计和销售满足互联网用户的个性化和标准化产品。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促进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深化。
第一层是“保险数据”+“挖掘”,是指对金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改进原来的保险设计模型、方法乃至理论。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互联网上的动态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得到一个更精确的精算结果。这种数据挖掘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收集、整理精算数据的时间和成本,并且可以使保险更加精准的测算出保险费率和回报率等,从而可以精确定位客户需求,从而提供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
第二层是“保险”+“数据挖掘”,这是借用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的业务模式应用于金融服务,本层围绕的核心是人而不是第一层的数据。本层次的数据挖掘主要是对用户行为建模,根据其风险偏好细分客户群研发和推荐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定向和精确营销的业务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数据为每个用户都制定一张只属于自己的保单,使客户的各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使保险公司的专业产品和服务支持与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和互联网技术支持达到优势互补,能够有效的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提供互联网融资,并为其保驾护航
“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事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可以借鉴像“人人贷”和“众筹”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优势,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投资需求,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提升保险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此外,由于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制度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的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技术支持或风险保证,共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互联网保险智能交易
“新国十条”支持保险公司能够积极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在保险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现在的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保险人或客服向客户提供保险需求等方面的服务。而智能型互联网交易是指不需要借助中介人,通过网络直接为客户匹配险种和提供智能的保险售后服务,相当于一个虚拟的智能保险公司。虽然这是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自由化和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虚拟保险交易方式将是一种必然趋势。面对未来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机构的竞争,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努力进行大胆的创新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从市场的长远角度看,保监会等的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鼓励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和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降低成交成本,同时也会加强对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
(四)保险产品涉及领域将更广
“新国十条”指出未来保险业将重点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巨灾保险、“三农”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发展,在这些领域互联网保险同样是可以涉足。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开发并销售一些缴费期限长,保费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可以在互联网小微企业信用和贷款保证金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网销食品等的责任保险、物流保险等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消费等有关的领域积极发挥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结合互联网优势开发出更多多样化、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四、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新国十条”的颁布,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包括安全性问题、合规风险和系统风险。安全性问题是指客户资金、信息等的安全将会使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以“创新营销模式”为名,触及到监管的底线。互联网保险主要的客户群是抵御社会风险能力较差的巨大群体,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的系统风险。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些风险,保证互联网保险未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下面提出了几条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
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和认识是影响互联网保险各项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监管不足将产生各种信用和社会风险,监管过严将会阻碍本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平衡好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努力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效率。
(二)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
在监管层面,为推进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努力做到监管的法治化、阳光化和规范化。为保证监管的法治化,监管部门应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和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有力的保障。为了使监管阳光化,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利用互联网的“自传播”的媒体属性,使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加大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做出规范要求,保障监管的规范化。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通过对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等数据细腻些的整合[8],并实现对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等相关领域的对接,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同时,可以防范安全性风险的发生,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系统稳定。
(四)推进行业自律与合作,防范违法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可能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各个方面,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保险,要依靠行业的自律与合作。完善互联网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分享不良客户信息,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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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吉祥.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3(16):73-74.
[5]吕颖.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浅析[J].河北金融,2014(7):52-54.
互联网保险在今日开拓保险市场,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区域性合作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设计丰富多元化,迎合市场,为大众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制度,这就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功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此形势下,应当加强创新意识,加快保险产品结构化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市场也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化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功能和效益上来说,不仅扩大了保险实体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使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更容易为新一代的消费者所接受,使保险的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根据世界保险年鉴统计,2015年美国互联网保险保额收入已经超过其总保费收入的30%。我国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财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114%,2015年同比部分增长是69%,财险也由2013年的3.8%的占比增加到了2015年8.5%的占比。互联网寿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5.5倍,2015年的同比部分增长是343.4%,整体占比从2013年的0.5%增加到了2015年的3.5%。从互联网保险总额看,互联网保险也处于高速增长期,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到2015年的4.7%。但整体趋势上而言,发展模式是较为粗放的,是只注重量而不具备质的增长。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曾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以及在新国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必须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不迎合市场的要求,就注定要被淘汰。所以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充分揭示了互联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方面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的行业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的保险法规在面对新形式下的互联网保险合同并不适用,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没有条令的约束,企业,甚至是非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牟利的经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险监管的机制不完善,根据曲速资本的《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包括互联网企业、保险人平台、保险直销超市、保险特卖、车险O2O平台等多种方式,此数据仍在继续攀升中,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爆发之年,保费规模至少比去年翻一番。而事实上,在如此多的创新企业中,多家机构现为“无证驾驶”,游走在监管边缘。保监会至今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
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化,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需求不足H仅是表现,供需错配才是实质,在国家决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的最有配置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当前主要运营的业务包括车险、简单的寿险和一些理财类保险产品。
数据来源:2015年平安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
而理财类保险产品以其标榜的高收益成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然而在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营收益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其后续保退保的情况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不牢固的互联网保险埋下恶果,而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分依赖理财类产品的经营脱离了保险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初衷,这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走向长远的。
第三,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不成熟,个人隐私信息频繁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或者篡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安全信息保障上的投入参差不齐,也不同程度上给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尽快的加强企业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力度,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四,缺乏兼济互联网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双向发展人才,在国家提出“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人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核保理赔过程中只注重业务量,忽略了保险标的风险质量;二是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保险展业过程中,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的专业性条款,在履行说明陈述义务时,无法清晰的表达给消费者,理赔时可能引发纠纷;三是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两个方面同时都擅长的人才,即使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花较高的成本来雇佣,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上的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性分析
供给侧改革会调整、淘汰掉一批过剩、落后的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部分资源的的损失;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会加快中国产业转化升级的步伐,给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业若有针对性的对第三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合理可行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会迎来发展的又一春天。互联网保险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可以带来新机遇、新生态,给互联网保险业和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但此中也存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不能设计出更为合理有效为大众所认可的产品,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今天,也容易为市场所淘汰,所以风险与机遇共存。
第一,供给侧改革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在经济下行压力拉大的情况下,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据最新数据统计,三大产业结构占比由9.2:42.6:48.2演进为9:40.5:50.5,农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占比下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升,尤其是服务行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在国家进一步推动去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创新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服务领域也容易衍生出新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若有针对性的对此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适合经济发展运营保障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解决方案、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供给侧改革会拉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改革,在市场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业将面临更大的同业竞争,而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必然会引发互联网保险业的鲶鱼效应,同时,国家也出出台了相关的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如实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和费用减免、研发费用抵税等,都将不同程度的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革命。
三、关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是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体系,核心是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提高供给质量,提高效率,拓宽保险市场发展路径。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针对市场的变化,相机性的调整决策,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公正透明合理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互联网是扩大保险服务业营销渠道,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由于其具备虚拟性的特性,并不适用与传统的保险相关条例,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才能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首先,根据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保险法》着手,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协调以一定的灵活性,更要兼顾严肃性和实用性,填补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法律留白;其次,健全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条例,电子保单合规性条例,电子金融结算条例等,使互联网保险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保监会要成立相关特别行业执法监管部门,规范其职权,让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更加严格化和公正化。
第二,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创新行动,审时度势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市场消费。互联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容易为年轻一代所接受,互联网保险业要充分对市场作出调研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积极优化其产品结构,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比例。充分履行保险损失赔偿和社会维稳的职能。
第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及专营网络。互联网安全技术包括信息安全及结算安全,从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来看,互联网保险业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客户数据云端化,使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也无需担心信息被盗窃或篡改的风险;从后者来看要创新互联网保险业的资金结算系统,规范第三方收付平台,建立动态网络安全评估和检测体系,让投保人放心消费。
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人才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而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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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达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4.2%,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同比提高8.2个百分点。2011年,在中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28家,到了2014年就达到了85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从2011到2014年,不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增加了两倍多,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更是提升了26倍。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者不仅是“触网”的传统保险机构,还有一些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继2013年中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成立后,今年又多了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今年5月,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陆续下发了牌照。这三家公司获批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货运险、信用保证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家财险、企财险等。
网络安全问题获关注
保险行业天生是一个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而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保险行业本身所要面对和应对的一个风险。行业监管者已经认识到了网络安全对互联网保险持久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办法》中花了大段笔墨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85家公司中,有69家公司建立了自营网络平台,有68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了深度合作,其中52家公司同时利用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办法》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平台分为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两种,分别就网络安全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要求自营网络平台要“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此外还要“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而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办法》则要求“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还提到“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 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