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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法规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5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医疗事故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随着两个法规性文件的颁发,加之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近两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亦有同感,这一现象表明:过去医疗纠纷处理难,热门而又沉重的话题,经有关人士、部门和政府的努力,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形成了新的基点,无疑《条例》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医疗纠纷鉴定和医疗纠纷审理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现就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讨如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医受聘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并参加鉴定组进行鉴定工作。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组。以上两项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法医参加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这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方面是一个新的举措,明确了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克服了过去在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单纯由医疗专家和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的“老子鉴定儿子”的不良社会反映;增强了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体现了《条例》中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促进和提高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质量;有利于依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对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执行《条例》以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160例医疗事故鉴定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的鉴定70余例,占医疗事故鉴定的40%,对死亡病例一般都随机抽取两名法医参加,并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及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的作法,保证了法医在鉴定工作中与临床医学专家同等的权力和地位。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请进入专家库的法医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担心,在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中,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的比例一般在2.5―4:1,临床医学专家人数比法医人数多,即使法医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是“保留意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规条款及医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问题以及提出不同意见,比较容易被鉴定组其他成员接受或赞同。

二、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工作不断完善,在目前医疗纠纷制定综合法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条例》就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性文件,按照《条例》规定被聘任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法医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秉公办案,亦为应有之义。由于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加之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的特色,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关系,既要处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又要考虑到医疗行为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风险性,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必须本着以《条例》为准则,遵循《刑法》、《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性规定,及有关医院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要求的同时,严格按照医学科学的推理及论证来审定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对医疗活动中医学科学理论推断,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员一般会有深刻准确的判定,而法医对每个专业性的理论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认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法医应注意的问题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法医,是党和人民的信任,要使用好人民和法律法规赋予的鉴定权利,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把自己掌握的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医疗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较好地运用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实践中去,用正确的理论和条款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2、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平办案、秉公执法,尽管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组成人员,采取微机随机由医患双方抽号的方法组成的,在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无法知道鉴定组成人员的,显得比较公平,但大家毕竟在一个城市生活,一旦在鉴定会上见面后,难免有熟人关系之类,这就需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对法医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种考验。

3、坚持实事求是,克服照顾面子和随大流的思想。在病历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在认真听取其他鉴定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在表决过程中,不能有顾面子随大流的思想,敢于发表自己不同的观念和看法,准确运用科学理论和事实与鉴定组成员共同讨论,据理力争、力求取得大家的共识,必要时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要怕“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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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已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分开进行,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差错纳入四级医疗事故范畴),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并变补偿为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为司法解释,从保护受害方(患者)角度,规定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工作,已成为医院管理者的当务之急。在具体对策上,医院管理者基本上是从提高医疗质量、完善监管措施、提高医技人员素质等思路上考虑的,医学图书信息工作常常被忽略。笔者认为,处理争议的基本依据是证据符合法律根据,而医院图书馆恰恰能提供医学文献资料和法律性文件资料。医院图书馆的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应该得到充分重视。

2 医院图书馆介入医疗事故处理的必要性

2.1医院图书馆的权威性医学文献资料,为医疗活动是否规范提供了对照和佐证

医疗活动是直接保护人群健康、维护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复杂的医学科学活动。但由于目前人类对医学科学认识上的局限性、医疗机构自身的管理不善以及医疗活动主体的主观过失等因素,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在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形势下,医疗机构需要依据病案、运用医学文献资料证明其医疗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医学文献资料能否充分及时提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院图书馆的信息服务。

2.2图书馆储备收集的法律性文件资料,为医院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医疗事故可以提供有力的帮助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新《条例》实施两年来,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仍有不断的争议和质疑。为处理医疗事故,医院方需要储备收集大量、系列的法律性文件和有关资料。图书馆的馆藏建设为此提供极大的可能性。

2.3医院图书馆的介入,有利于医患关系的调整与沟通

医患关系是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之间产生的特定的医治关系,它主要表现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医患关系有日趋紧张的迹象,直接表现就是医患间的互相不信任以及医疗纠纷的增多。产生的原因既有医源性因素,又有非医源性因素。

医源性纠纷主要是指医疗责任主体的态度、过失所致,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限制等;非医源性纠纷主要表现在病员缺乏医学知识或对医疗知识不理解、病员或家属不良动机、某些媒体不当的推波助澜、工伤事故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观念的转变等引起。医院图书馆的主动服务,不仅有助于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了解规范,按章操作,更有助于患方了解医疗流程、规范、增强配合意识,即使产生纠纷或事故,也能按法律法规办事,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2.4介入医疗事故处理活动有助于医院图书馆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功能

长期以来,多数医院图书馆仍在进行着借借还还的单一型被动服务,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而介入医疗事故处理需要医院图书馆从馆藏到服务都要改革,体现其主动性。这种主动性不仅适应了现代医院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有助于医院领导和各级各类医技人员对医院图书馆的重视、关注,为医院图书馆在有为中实现有位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3 医院图书馆介入医疗事故处理的有效实现途径

医院图书馆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只为其介入医疗事故处理提供可能和便利,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强化馆藏建设、转变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手段显得十分重要。

一要注重文献信息资料的完备性、合理性。随着科技进步,文献信息资料正以几何级数日益增长,并从传统印刷型发展为现代印刷型、光盘型和网络型等多种并存的格局。文献资料种类也明显增加,有图书、期刊、报告、档案及多种非书籍资料等。基于这种情况,医院图书馆在馆藏上,应建成与专业相适应的符合医院发展的资源保障体系。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组织藏书,既注意文献的思想性,又注重文献的学术性,使馆藏文献资源的质量不断提高。同时,要依学科之间的亲疏关系将众多文献形成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在适应医疗事故需要的前提下,按系统分门别类编目,使之成为以疾病为主题词,以症状为关键词的查询体系。必要时,可请有关学科的专家帮助,做好信息选择取舍和学术评价工作,为医疗事故的证据筛选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二要注重有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将服务重心由局限于对书刊外部信息的揭示和报道,向深层次发展推进,对现有医学文献和法律法规资料进行二、三次加工和开发利用,为医院进行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要注重资源共享建设。任何一个图书馆都不可能完整地收藏各种信息,在网络条件下,应通过资源共享来更好地满足服务需要。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网上各种检索数据库和自建数据库提供网上,使之成为一定区域内的共享信息资源,形成集各种商业数据库及自建数据库于一体的相对完整的医疗事故处理数据保障体系。

四要注重提高图书信息服务人员素质。医院图书馆工作人员要根据医院图书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既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服务技能,又能较好地开展医疗事故有关服务,积极拓展医学信息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打破传统观念,变封闭服务为开放服务,将馆藏以各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最直接地与读者见面。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深入医疗第一线,针对不同层次读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在确保为本院职工服务的同时,积极将信息工作向外辐射,在社会上寻求更为广泛的信息用户,诸如兄弟医院、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广大群众。通过提供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服务,从而寻求与整个社会信息资源共享而又循环交流的新型服务模式。

参 考 文 献

篇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条例》对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的违法性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因此,作为一名护理人员,避免或减少医疗事故的措施之一首先即要人人懂法:深刻认识和理解相关的医疗护理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然后自觉的守法、用法、依法行护,在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法的角度来审视护理行为,防范护理纠纷,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人人懂法到依法行护,我院护理管理部门认识到对医院护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医疗安全强化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通过各种教育、规范、培训等手段,使护理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应具备的条件、行为、规范及法律身份,以及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等。

1 强化法律制度意识和法规教育、对护士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程。在我院护理人员中,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很了解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护理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与患者明显增强的法律意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成为导致护患纠纷及医疗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护理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组织护士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意识和法规教育,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明确与护士直接的关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深刻认识实施护理服务是在依法履行护士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理解提高护理质量的意义,正确履行职责。我院采取各种途径对新老护理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新进护士上岗前积极做好医疗法律法规岗前培训,采取先集中学习医政法律中护理法规、有关的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如《医院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护理工作人员职责》、《医德医风规范》、《药品管理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缺陷管理制度》、《护理文件书写规范》、《护士礼仪规范》、《护患沟通规则、制度》等规章制度,然后分组讨论,分析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分析当前医疗市场形势,护理差错事故典型案例讨论活动,并写出总结、再考核、评定、合格者作为录用要求之一。对在职护士,定期组织院内、科内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讨论,要求人人参与,从自身角度谈差错的成因和预防,如对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执行医嘱不严格,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等案例,进行分组讨论,以使每一位护士都能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对日常护理工作生活表现出的缺乏耐心、情绪不稳定、操作粗糙、做事粗心大意的护士,各级护理管理者通过谈话、教育等予以具体指导,尽可能消灭发生差错的诱发因素。学习讨论结束后,科室或个人书写小结、体会、建议等书面文件交护理部,同时采取理论考试、抽查抽问等形式对护理人员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汇总,其结果作为科室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2 加强护理基本功能训练、规范护士行为

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每位护士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护士技术操作常规、专科护理常规等是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确保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护理操作的准确、规范以及护士的言行举止都会影响病人的身心。事实证明,护士行为不规范,业务生疏,技术不过关均是发生护理缺陷的重要原因。因此,我院护理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全院护士“三基”、“三严”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对全院护士进行护理基础行为规范训练,抓好全院护士的护理业务素质和护理服务质量的巩固和提高,认真做好“三基”、“三严”培训工作,并为护士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使护士的行为逐步熟练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护士对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更准确、熟练,进一步增强护士的职业信心,并能有效地防止护理缺陷的发生。

3 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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