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0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畜牧法实施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 S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40-1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此为动物福利的最基本要求。而高水平动物福利则更需要疾病免疫和兽医治疗,适宜的居所、管理、营养、人道对待和人道屠宰。动物福利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
二、世界动物福利立法概况
1882英国通过的《马丁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反虐待动物的保护法。此法的制定为世界动物福利立法开辟了新的纪元,此后欧盟及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目前世界上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的国家大概有一百多个。例如美国《动物福利法案》就全方位的给人类为动物提供什么样的生存环境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动物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从我国的立法的发展来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有体现动物福利内容。2005年,《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也提到了动物福利这四个字。我国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动物福利保护法,这将会严重限制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只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而对于非珍惜野生动物的保护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且对动物的伤害行为及手段,简直令人发指。被媒体曝光的有皮草交易市场养殖户存在活剥动物取得毛皮;政府为了防止狂犬病蔓延而进行全城屠狗;某些地区珍贵菜肴的做法对动物进行活体煮沸等,诸如此类的情况不得不让我们进行深刻反思。目前我国保护法存在以下不足:1.动物保护法的法律体系不完整;2.保护动物的范围狭窄;3.不能接轨于世界,远落后于世界动物保护立法的潮流。所以,我国要想制定一部完善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必须从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入手。
四、加快制定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重要性
放眼世界,发达国家早已把动物福利法作为本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福利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制定动物福利法保障将动物福利这个道德理念转化为法律理念,也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客观保障。
五、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动物福利保护进行立法,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先进国家,不得不值得我们进行深刻反思。个人觉得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对我国有以下几点启示:
1.动物福利立法必须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适应中国的发展的潮流,符合中国发展的方向。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东西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不均衡的解决办法,可以从东部向西部,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逐步过渡。
2.从思想观念上对国民进行深刻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动物福利,以及保护动物福利的重要性。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决定了人们对于生命的态度以及生命被尊重的程度。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动物的遭遇总会让人寒心不已,譬如广为人知的硫酸泼熊和活熊取胆事件每每想起来都令人愤慨。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民素质不高的现状,所以我们必须让动物福利保护的现状深入人心,这样法律法规实行起来就会事半功倍。
3.对于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严惩不贷。动物和人同为大自然的组成部分,生而平等,但是因为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不得不有弱势动物成为强势动物生存的牺牲品,而人类站在食物链的顶端,掌握着其他动物的生杀大权。弱肉强食无可厚非,但是人类必须给予动物足够的福利,不能对其虐待。即使要剥夺动物的生命,也至少该做到让其死得其所,保证其起码的尊严。这不但是对动物的尊重,也是对人类自身道德底线的守护。
4.正确处理好人的福利与动物福利的关系。也许有人会说人的福利都保障不好,动物福利从何谈起?其实不是这样的,人的福利和动物福利并不冲突。二者不同但是也不对立,我们注重动物福利并不影响人的福利,相反,注重动物福利会有利于人的福利。例如,宠物可以作为人类的生活伴侣,对于一些孤寡老人来说,饲养的宠物甚至能起到代替子女的功能,保护动物福利有利于人的福利,何乐而不为?
综上所述,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应在区分出人和动物地位不同的情况下,借鉴吸收国外成功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实践,顺应世界先进国家动物保护福利立法的发展趋势,进行相关动物保护立法目的的变革。只有加强饲养及屠宰方面的立法和进行专门动物福利的立法,才能让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最终实现的是人类利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双赢。
参考文献:
[1]马纲,张敏.试论加快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意义[J].野生动物,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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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智.中国动物福利立法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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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江,何力,王利军,李桦.让法律温暖动物(第二版)―动物保护之辩思行[M].北京: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国际经贸环境下,我国也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成功加入了WTO。经过WTO的多轮贸易谈判,各国关税已得到了大幅度下降,世界贸易保护已从传统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而在非关税壁垒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也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
加入WTO为扩大我国肉类产品的出口带来了极大机遇。一方面,肉类产品在我国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成本比较低;另一方面,世界肉类进口大国如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均是我国的近邻,为我国肉类出口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此外,我国一些先进的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正在全球竞争中逐步成长壮大,同时也对国内的同行企业产生了竞争性示范效应。但是,能否把机遇变成现实,客观上取决于我国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面对提高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除了提高技术和降低成本外,关键要处理好肉类产品出口所遇到的各类技术性贸易壁垒,化不利因素为真正的竞争优势。
加入WTO给我国猪肉生产企业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从目前看,我国的一些有价格竞争优势的猪肉出口屡屡受阻,困难重重,除了自身产品的标准偏低外,发达国家对我国的肉类产品实行名目繁多的技术贸易壁垒是主要原因。“十二五”期间我国猪肉出口仍面临多重障碍:一是我国猪肉卫生在国际上总体信誉度低;二是国际上对猪肉食品安全高度关注,致使各类技术性壁垒不断强化。因此,在全球猪肉生产和贸易快速增长的前提下,查找制约我国猪肉出口的根源,探索如何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扩大猪肉出口,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猪肉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创汇农产品。2011年,我国加工猪肉出口量为10.7万吨,同比增加3.4%,出口额为4.03亿美元,同比增加17.8%。多年来,猪肉的出口贸易对拉动我国畜牧业发展、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自加入WTO以来,农产品出口便一直受到国际上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制的诸多影响。据商务部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了我国90%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每年造成的损失约90亿美元。对中国农产品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是欧盟、美国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复杂的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药物残留、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苛刻的标签制度和包装要求,增加了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猪肉生产和消费大国,在国际上,已多年占据世界第一猪肉生产国的地位,猪肉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5%左右。2008―2010年,全国猪肉总产量连续三年回升,2011年出现小幅下跌,为5053万吨,较2010年下跌0.34%,但仍高于2009年总产量(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http://.cn)。
2012年,中国全年猪肉产量持续增加,国家统计局于2月25日公布《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年肉类总产量8384万吨,同比增长5.4%。其中,猪肉产量5335 万吨,增长5.6%。业的发展对世界肉类产业及贸易的平稳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经合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农业展望报告指出,全球猪肉消费量正在以每年近2%的速度增长,到2018年将全球猪肉消费或可增长至3.2亿吨,其中猪肉消费量占37.5%,由此可见,肉产业仍然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2012年1―11月,中国出口猪肉数量为59853.9吨,同比下降20.0%,金额为2.7亿美元,同比下降10.9%。同时,通过分析近年来肉的出口情况,发现肉的出口量仅占其总产量中的很小部分,究其原因主要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对中国农产品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制有关。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已成为制约肉出口的最大障碍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肉的出口销量,影响到中国特色农产品出口创汇,进而影响到肉产业的平稳发展,因此,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肉出口的影响机理具有深刻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面对WTO其他140多个成员国的庞大市场,走国际化经营发展道路将是肉产业的重大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为应对出口猪肉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有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指导出口猪肉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欠缺。从查阅相关资料来看,国内外系统地从农业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的角度研究出口猪肉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几乎属于空白,因此,系统地开展出口猪肉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有力地增强出口猪肉国际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猪肉出口的影响研究,在对猪肉出口提出相关建议的同时,在实践上可以为猪肉产品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一些可利用的对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外研究现状与分析
国外学者近年来围绕产品标准和贸易技术壁垒的有关政策争论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总结和回顾,他们总结了对产品标准和技术壁垒研究的几个有益进展:第一,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进行了相关调查;第二,设计出产品标准对贸易限制作用的估计方法;第三,建立了一种可以应用调查数据和微观数据对出口动态系统中的标准进行研究的经济学方法(Keith E.Maskus和John S.Wilson,2000)。Ronald Fischer和Pablo Serra的“标准与保护”(2000)研究了标准的贸易保护效果,结论是政府制定的最小标准即使表面非歧视,也是贸易保护的。他们认为,TBT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在研究方法上,西方学者也进行了大量探索。在实证研究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1999年的调研收集了大量的行业数据来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贸易成本的程度,结论是达到0ECD成员国不同的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要求的成本,加上测试与认证成本,占到全部生产成本的2%―10%。Calvin Linda和Barry Krissof等(1997)分析了美国苹果在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市场面临的关税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三个出口市场分别建立了部分均衡模型,计算了进口国卫生检疫措施的等量关税,并据以计算在关税之外有多少贸易受卫生检疫措施的影响。DaVid Orden等(1996)就美国对墨西哥水果鳄梨的进口禁令建立了美国鳄梨市场模型,分析当进口引进病虫害时对国内生产的影响,结论是在某些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与进口贸易有关的病虫害流行的可能性而采取的限制性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产生的福利损失将超过病虫害流行本身引起的国内成本增加。
(二)国内研究现状与分析
理论方面致力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问题研究的学者大都是基于概述美国、日本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了这些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制约,认为造成壁垒的原因是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美国、日本和欧盟这三个贸易技术壁垒的发源地;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出口产业具有弱质性;不能娴熟地运用“WTO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问题;对技术壁垒重视不够。
赵禹铭(2002),使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借鉴关税的分析方法,假定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类似于关税的贸易政策,因而用成本―收益的福利变化来探究该政策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影响。分析得出,实施TBT对贸易额变化量的影响不确定,具体要根据国际市场对本国该产品的需求弹性而定,若需求富于弹性,则贸易额将缩小;反之在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贸易额将增加。
吴秀敏、林坚(2004)运用模型分析农产品贸易得出,假定在进口国TBT设限后,生产成本提高,供给弹性变小,供给曲线内移,若技术等因素制约使得出口方无法短期内达到相应限定标准,则供给弹性进一步减小,结果是国际市场价格上升,贸易流量下降。由此会产生贸易限制、贸易禁止和贸易转移三种效应。
李春顶(2005)运用模型分析指出,对出口国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会导致贸易抑制效应,相关的研究还区分了短期和中长期条件下TBT对贸易量的不同效应,短期的抑制效应通过倒逼机制,推动出口国加快技术创新,产生贸易促进效应。
王志明、袁建新(2003)运用数学方法并利用生产可能性曲线分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效应,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得受限国的福利水平降低,指出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制约我国利用国际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使我国的贸易条件趋向恶化,贸易得益减少,社会福利水平降低。在短期效应方面,潘菁(2004)利用Panal模型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出口贸易进行计量分析,显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额、出口量有很强的负相关性。
我国学者在有关TBT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方法和思路的新颖度同国外相比并不是很突出。最早是从对WTO规则的研究来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如叶柏林和陈志田从标准化的角度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金祥荣等(2001)的《贸易保护制度的经济分析》着重研究了非关税壁垒作为一个系统的模式特征及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新贸易保护主义常用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制度运作机制及其经济效应,以及中国经济转型中所形成的贸易保护制度及其功效。国内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方面的研究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落后了很多,缺乏系统性研究和预测,只粗略研究环保法规、标准、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和国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等。
目前的研究往往是针对农产品在出口时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现状来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其中大部分研究还是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些基本特征来进行的研究,很少有结合农业生产特征和针对农产品特性深入研究的。在农产品TBT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非常少、很难把农产品的特殊性与实际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在一起分析。关于中国肉类产品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论述,近几年才刚刚开始,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乔娟(2003)所做的《中国肉类产业国际竞争力研究》,利用产业竞争力理论来分析肉类产业竞争力现状,为研究中国肉类产品国际贸易提供了研究支撑。中国肉类协会(2003)综合世界统计年鉴的资料和统计分析整理指出,中国肉类行业的振兴需要培育名牌肉类产品,走品牌发展战略,肉类生产企业要尽快增强自身实力。
三、总体评价与对策建议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监督管理的对象,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重点是鲜活食用农产品,如肉、蛋、奶、果、菜、茶、食用菌、中药材,我省特产品人参也在其中;二是监督管理的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与人员。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重点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三是监督管理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和农产品生产和产后产地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在产地的包装、标识、标志和产地准出管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能?
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行政职能授权,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依法监督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依据职责权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答: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和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目标,重在构建和推进五大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体系,包括部、省、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快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乡镇农技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和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与办公条件,确保2012年年底全国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建立服务农产品生产者和履行生产督导巡查与产地准出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二是加快完善标准化推进与“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队伍和部省地县农业部门的“三品一标”工作机构;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体系。
5.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职责任务?
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其职责任务主要有四项:(1)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3)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4)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的重点建设,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由部级检测中心(包括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地市级质检中心和县级质检站组成。目前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以部级中心为龙头、省级中心为骨干、市州级中心为配套、县级站为基础、市场(基地)检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框架。截止目前,我省共建成10个部级以上质检中心(农产品、参茸、特产、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农环、中小农具、转基因)。建成一批省级质检中心(种子、土肥、农药、农机、环境、农产品、参茸、蚕产品、中小农具)。投资建设了1个省级综合中心、9个市级质检中心、39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全省共有编办正式批准的农产品质检机构73家。
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哪些职能?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职能有:(1)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2)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3)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风险评估等科学研究,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5)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8.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答:风险评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科学评价,以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为核心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农产品安全危害因素的认定、评估、控制和预防,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已成为发达国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法规的必要手段,也是仲裁国际贸易纠纷的基本准则。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要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结果。
9.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应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监督抽查的生产经营主体应是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监督抽查的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全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农业部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农业部备案。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统一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结果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公布。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应当统一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10.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掌控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加以生产指导和过程控制,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和水平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我国从2001年开始建立并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2011年,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了4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全年共监测全国144个大中城市5大类产品91个品种91项参数,抽检样品近4万个。监测结果显示,按往年同口径统计,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4%、99.6%和96.8%,我省从2005年开始建立并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2011年省农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了3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全年共监测全省9市(州)60个县(市、区)3大类产品60个品种38个参数,抽检样品1513个。监测结果显示,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1 %,其中蔬菜、水果、食用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7.7 %、98.9 %和98.6 %。从全国和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看,我国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定,逐步向好。
11.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整治行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农业种植业方面重点是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探索建立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对生产过程中农药的规范合理使用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监管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违规行为,根据农作物种类,
加强对用药品种、用药时期、用药量、施药次数、施药时间施药方式的科学指导,特别要告知生产者对作物的采收必须在农药安全间隔期之后。此外,要加强对人的农药施药安全防护和剩余农药、农药包装物的处置指导。
1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哪几个方面的制度?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分级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七个方面的制度。
13.什么是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准出?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是指农产品产地生产者、收购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并经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准予其产品运出产地销售。
14.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