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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博弈理论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3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税收博弈理论,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税收博弈理论

篇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和税务筹划理论阐述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理论描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在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债务关系说” 是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学说,强调人民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的税法强调,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量少缴纳税款或延迟纳税。虽然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存在冲突,但是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西方国家,纳税和民利是相对应的,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权力本位的影响长期存在,税款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常常引发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通常是税务机关在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以及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制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涵义解析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下,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税务筹划充分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立法意图,是国家倡导的企业行为,同避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可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对任何企业纳税理财都有重要意义,同时税务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推进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同,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 20世纪90年代中叶。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虽然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但是,税务筹划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知识技能的涉税高级理财活动,如果操作失当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主要源于征纳双方有限理性的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经济主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征纳双方在行为理念、管理机制、知识结构和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以及二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双方难以协调各自行为并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风险,构成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具有收益性,作为高级理财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否则筹划方案将很可能面临“收不抵支”而失败的风险。税务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成本,即纳税人为设计、实施筹划方案而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二是机会成本,即纳税人如果不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而选择其他方案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三是风险成本,即税收筹划方案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失败而使纳税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及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定。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然而,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结果如何、能否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定纳税人的方案,那么税务机关会将该方案视为避税或偷逃税。这样,纳税人不仅无法得到任何节税收益,反而可能因行为违法而被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基于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的税务筹划博弈均衡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利益上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而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当企业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或不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两个选择。由于受税收征管力度和资源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对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税务筹划合法与否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引入概率进行全面衡量。

(一)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

2.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行动选择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3.模型变量的含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企业税务筹划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为C3,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收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则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不认定概率则为1-P2。

4.博弈模型的分析:

(1)企业选择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选择税务稽查或不稽查时的综合期望收益如下:

①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EU1=(T-C1-C2)×(1-P1)+(T-C1-C2)×P1×P2 +(-C1-C2-C3)×P1×(1-P2)

②企业不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EU1=0

③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 -C×P2 +(T+C3-C)×(1-P2)

④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0

(2)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令:EU1=EU2,得出企业税务筹划被认定均衡概率P2=(T+C1+C2+2C3-C)/2(T+C3),则企业税务筹划不被认定均衡概率1-P2=(T-C1-C2+C)/2(T+C3)。

可见,当P2=(T+C1+C2+2C3-C)/2(T+C3),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期望收益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即EU1=EU2;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大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EU2,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小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

(二)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企业税务筹划的被认定的概率就会增大,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随之提高。

2.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机关不认定企业税务筹划,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不选择税务筹划。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下,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博弈的关键点在于纳税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定,这就关系到 “纳什均衡” 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也即博弈双方能够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在税务筹划中才能达到博弈利益均衡,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保证“双赢”的根本条件。

三、我国税务筹划现状评价

西方国家税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征纳双方在纳税征税的长期博弈实践中,促进了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同时又推动了税收法律制度趋于完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间短,1994年我国才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中,税务筹划起步较晚。一方面,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税务筹划意识日趋强烈,但由于纳税人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税务筹划实践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为确保国家税收,税务稽查日趋严谨,但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执法观念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冲击了我国税务筹划实践的和谐性和统一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而税收法律体系是征纳双方博弈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税务筹划实践能够促进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因此,推动当前落后的税务筹划实践向更高层次发展,不仅能够使得征纳双方博弈取得共赢,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税收征纳主体关系下的税务筹划发展路径

(一)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征纳双方正确认识税务筹划,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筹划反映了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合法性和收益性,纳税人必须在保持税务筹划收益性的同时,兼顾合法性,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风险;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需要上升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以“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主动参与到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国家立法意图的实现和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和理顺收入分配。

(二)构建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税务筹划制度

由于外部环境以及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纳税人应该建立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制度应对税务筹划风险,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构建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政府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纳税人在政府宏观层面税务筹划的框架下积极实施微观层面税收筹划。我国政府大力推行“金税工程”等金字电子政务工程,在这样信息化的综合平台上,循序渐进地建立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构建税务筹划方案信息的全程沟通机制,通过现代网络手段实现税收筹划信息充分共享,使得纳税企业税务筹划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纠偏查错,保证筹划方案的稳步实施,实现征纳双方共赢局面。以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纳税人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

(三)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提高税务筹划技术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了解,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筹划的成功。因此,在全社会相关范围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广泛开展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对于税务筹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反复论证,及时反映在国家立法中,由此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和税务筹划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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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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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博弈

博弈论(game theory)以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为研究对象。而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则要减少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而尽可能地少缴税,由此形成了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一)税收博弈参与人及其策略选择

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博弈的两个基本参与人:一是税务机关,二是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有两个基本的策略选择:一是在产生应税行为后,依法足额缴纳税款;二是偷逃部分甚至全部税款。相对应税务机关也有两个基本的策略选择:一是实施税务审计并予以处罚;二是不实施税务审计。在不影响研究问题核心实质的前提下,为了简化问题,作以下假设:

假设1:纳税人是理性的,并且是无道德观念的风险厌恶者,也就是说他们会尽可能地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而预期效用仅仅取决于其收入;

假设2:纳税人如果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审计,即可查出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税收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掌握得不完全,而纳税人掌握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如政府如何征税,如何进行相应的处罚等。信息经济学中当交易涉及非对称信息时,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成为人,相应地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成为委托人。

作为人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实际上明确地知道自己的收入、成本,及纳税申报是否准确。换言之,纳税人知道自己是否有逃税行为发生;而作为委托人的税务机关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的纳税人实施税务审计,从而无法明确地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逃税行为。

二、税收遵从成本的内涵分析

税收遵从①问题自税收产生而产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非对称信息博弈框架下,对其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而关于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是其中主要的一个方面。

税收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为遵从既定税法和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的经济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选择的扭曲、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其主要构成包括:

1.时间成本。即纳税人为履行其纳税义务,搜集、保存必要的资料和收据,填写纳税申报表所耗费的时间价值。

2.货币成本。即纳税人同税务机构联系发生的交通、通讯费用;接受税务稽查的开支以及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向税务顾问进行咨询所支付的咨询费用或者交由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所支付的中介费用等。

3.心理成本。即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的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或由于纳税程序的繁杂而产生的不知所措。

另外,还包括因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官员腐败等因素而施加给纳税人的其他遵从成本。

税收遵从成本不易显化、不易度量等特点容易为人们所忽视。众多研究成果说明,在大多数国家税收遵从成本的规模都是巨大的,其中个人与公司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中央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的遵从成本尤其突出,甚至已被证明是税收征管成本的数倍。而较高的税收遵从成本是否会刺激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的大量产生,以下将基于Allingham-Sandmo模型对税收遵从成本对纳税人遵从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

三、A-S模型下税收遵从成本对纳税人行为影响分析

(一)Allingham-Sandmo模型的研究框架

阿林厄姆和桑德姆建立的逃税模型(简称A-S模型)是研究逃税问题的经典模型,其确立了对逃税问题分析的理论框架。模型的基本假设:

1.纳税人基数效用是收入的单一函数,而且纳税人以基数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2.纳税人边际效用为正,而且是递减的,纳税人是风险厌恶者;

3.纳税人的行为符合冯・诺曼―摩根斯坦关于不确定情况下的行为规律;

4.纳税人实际收入是外生变量,固定为(I);税收制度是比例税制,对纳税人申报所得(D)按固定税率(t)征税;

5.税务机关是预算约束下的纯收入最大化者,税收审计概率是常数(p),罚款比率为(f),罚款是依据应税收入与申报收入的差额计算,而非所逃税额,而且f>t,且f

此时,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函数表示为:

EU=(1-p)U[I-Dt] +pU[I-Dt-f(I-D)]

其中,未被税务审计时,其净收入为:W=I-Dt;被税务审计并予以罚款时,其净收入为:Z= I-Dt-f(I-D)。

(二)遵从成本存在且固定条件下A-S模型的扩展

假设税收遵从成本为C,其他假设不变,如果遵从成本不随纳税人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则遵从成本相当于减少了纳税人的所得:I'=I-C,纳税人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p)U[I-C-Dt]+pU[I-C-Dt-f(I-D)]

其中,未被税务审计时,其净收入为:W'=I-C-tD ;被税务审计并予以罚款时,其净收入为:Z'=I-C-tD-

f(I-D)。

如图2所示,纳税人的预算约束线变更为A'B线。由于遵从成本的存在,预算约束线的斜率已经改变。在A'点,纳税人将全部收人申报税务部门,仍然是I=D,Z=W。但是,由于存在遵从成本,Z和W的数额都有所下降;在B点,纳税人不申报任何所得,遵从成本为零,所以,B点的位置不变。

此时,遵从成本是一个常量,不会随收入增加而增加,纳税人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不会增加,从而不存在收入效应;而遵从成本的存在,使得纳税人逃税的收益增加,存在明显替代效应。从图2中可以看出,按预期效用最大化得到的C'点比C点更靠近B点,说明纳税人将更倾向于偷逃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

(三)遵从成本随收入增加而增加条件下A-S模型的扩展

假设税收遵从成本率为c,即遵从成本为Ic,其他假设不变,纳税人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p)U[I-Ic-tD]+pU[I-Ic-tD-f(I-D)]

其中,未被税务审计时,其净收入为: W''=I-Ic-tD ;被税务审计并予以罚款时,其净收入为:Z''=I-Ic-tD-

f(I-D)。

如图3所示,纳税人的预算约束线变更为A''B线。在A''点,纳税人将全部收人申报税务部门,仍然是I=D,Z''=W''。但是,由于存在遵从成本,Z和W的数额都有所下降;在B点,纳税人不申报任何所得,遵从成本为零,所以,B点的位置不变。

此时,遵从成本随收入增加而增加,纳税人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也增加,因此纳税人冒风险逃税的可能性降低,即存在收入效应;但同时遵从成本的存在,使得纳税人逃税的收益增加,存在明显替代效应。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图3中表现为由C点向C1″点转移,纳税人倾向于偷逃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图3中由C点向C2″点转移,纳税人倾向于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因此,基于A-S模型理论不能确定遵从成本对纳税人博弈策略选择的影响。但无论如何,税收遵从成本是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结论

1.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博弈中,纳税人有两个基本的策略选择:一是依法足额缴纳税款;二是偷逃部分甚至全部税款。

2.在税收遵从成本存在且固定的条件下,通过A-S模型扩展分析,纳税人将更倾向于偷逃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

3.在税收遵从成本随收入增加而增加条件下,通过A-S模型扩展分析,在理论上不能确定遵从成本对纳税人博弈策略选择的影响。

4.当税收遵从成本存在时,无论其是否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它都是影响纳税人博弈策略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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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综述

1.1研究背景

税务机关要培养纳税遵从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强制执行税法。这包括便利纳税遵从行为、监督纳税遵从行为和处理不遵从纳税行为等三个方面的措施。便利纳税遵从行为涉及一些因素,如通过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指导、可以理解的形式和援助、必要的信息,进而改进对纳税人的服务。监督纳税遵从行为要求信息系统系统及相应的程序来检测不遵从纳税行为。处理不遵从纳税行为要求高效的税务审计和严厉的处罚来威慑不遵从纳税行为。作为一项规则,成功的策略需要适当地组合所有这些措施。当税务机关奉行以人为本,以包容的方式通过采取对话和劝导的政策,再加上一个有效的激励和制裁措施相结合进行管理时,纳税遵从才最有可能被优化。

1.2博弈论的相关理论

博弈论以“理性人”为基本假定,强调通过策略的选择来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这既符合市场中竞争与合作的目标,同时也与政府的“经济人”假设相吻合。“博弈”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博弈的思想可以具体地应用到对象研究中。个人与政府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是决定利益获取与分配的复杂“游戏”,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戏份永不疲倦的上演。博弈的三大基本要素是局中人、策略、收益。博弈表现为这样一种状态,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关系的局中人互不相让,一方的行动取决于对方的行动策略,同时每个人的收益也取决于其他局中人的行动。局中人以策略定结果,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因为本文中研究的博弈各方对对方的信息的不完全已知,尽管企业和税收部门决策并不同时进行,但他们在做出自己的战略决策时对对方的决策并不知情,所以该博弈是一个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同时博弈在进行过程中各利益方在一阶段博弈结束之后又有第二阶段的博弈行为,因此,该博弈也涉及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相关理论。

2.理论模型

现假设企业的选择为正常纳税以及部分逃税,相应概率分别为p1和1p1;税务机关的选择仔细审查和形式审查,相应概率分别为p2和1p2;税务机关仔细审查即能查处企业逃税的行为,仔细监督税务机关需要付出的成本为C4,形式审查查处逃税行为的概率为0,企业可以选择贿赂税务机关,贿赂成本为C1 (该成本包含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即机会成本),税务机关接受贿赂的成本为C2 (如舆论压力及工作失职带来的连带成本等)。企业相对正常纳税选择部分逃税的收益为G,被查处后罚款等惩罚带来的成本为C3,C3中包含全部的G,即企业逃税获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而且还要另外付一部分罚金E,即C3=G+E,其中C2>E(贿赂的数额必然大于其收受罚款的数额,否则贿赂必然无效)。企业与税务机关的第一阶段博弈如下:

此时,从企业的角度讲,企业选择部分逃税的收益为p2*(E)+(1p2)*G=Gp2*(G+E),正常报预算的收益为0,因此,当(1p2)*Gp2*E>0时,企业会选择部分逃税;当(1p2)*Gp2*E p1*G时,纳税机关会选择仔细监督,当p1*EC4

因此,企业被查处后,企业与税务机关的第二阶段博弈(树1)

因此,当C1C2>EC4时,税务机关会选择接受贿赂,当C1C2

因此,如果想抑制逃税行为的发生,应该减少企业逃税的获得的收益,增大税务机关查处逃税行为的概率,增大查处逃税行为后罚款的值,减小企业逃税的概率,减小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进行监督的成本,同时增大对企业逃税罚款额度与企业逃税金额值之间的大小的差距,增大税务机关收受贿赂的成本。

另外,如果企业被查处后未被查封,则还会继续经营,就仍然存在需要再次纳税的情况,因此可以认为该过程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而重复博弈的条件下约束企业纳税选择行为遵循的原则为:本期逃税行为的收益为=本期逃税行为带来的收益+后一期因为本期逃税行为产生影响之后获得的收益,本期合法纳税的收益为=本期合法纳税带来的收益+后一期因为本期合法纳税产生影响之后获得的收益。即令有逃税行为的企业在本期逃税后在下一期得到相应的纳税增加额度惩罚或以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进行舆论惩罚,因为这样减小了下一博弈时期的收益值,也就相应的增大了本期逃税行为的惩罚;同时令合法纳税的企业在本期合法纳税后在下一期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或以新闻媒体赞扬的方式进行舆论奖励,因为这样增大了合法纳税企业在下一博弈时期的收益值,也同时相对减少了本期逃税行为的收益,增加了对企业合法纳税行为的激励。

3.政策建议

根据前文的分析,相应的政策建议为:(1)对查处逃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提高查处逃税行为的概率,减少税务机关仔细审查的成本。(2)增大对逃税行为的罚款力度。(3)对有逃税行为的企业以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4)对腐败的官员进行免职惩罚的同时对其进行新闻媒体的曝光以增加其受贿成本。(5)对逃税企业罚款的金额值要大于其逃税的总金额,且差距越大越好。(6)对于合法纳税的企业,在下一纳税时期进行适当的税收返还奖励或进行物质上或凭借新闻媒体的力量对其进行赞扬的方式进行舆论上的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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