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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0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

篇1

财政收入包括各项税收、企业亏损补贴退库、教育费附加和非税收入四部分。各项税收的增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关,财政补贴、教育费附加和非税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关。因而,各项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其增长速度决定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税收的增收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制度性增税”,即提高税率、开辟新税种、扩大征税范围、或者税制的某些具体政策调整导致税收增加;二是“管理性增税”,指由于税收部门加大征管稽查力度而带来的税收增长;三是“自然性增税”,即在税制不变,管理方式和力度不变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导致的税收增加。显而易见,只有其中第三个因素与GDP增长存在最直接的关系

2004年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136875.9亿元,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增长9.5%:财政收入26396.47亿元(财政收入中不包括国内外债务收入),(2003年财政收入21715.25亿元。)按照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21.6%。

在26396.47亿元的财政收入中,各项税收收入为24165.68亿元,比上年增长20.72%,2003年为20017.31亿元。影响财政收入增幅19.10个百分点。以退库负数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为一217.93亿元,比上年-226.38亿元降低了3.73%,影响财政收入增幅0.04个百分点;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用附加和其他费用2004年总计2448.72亿元。2003年为1924.32亿元,比上年增长27.2%,但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幅度为2.41个百分点。

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在财政收入21.6%的增幅中,19.1%受到税收的影响,影响率达到84.25%。

二、影响税收的其他特殊因素分析

在财政收入中,税收对其影响最大,而财政的增长主要依托GDP增长。那么是否可以说税收的增长只依托GDP增长呢?显然不能就此下结论。税收的增长除依托GDP增长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因素。

(一)统计口径上的差距

我国2004年税收收入增长20.72%,是按照现价计算的;而GDP增长9.5%是按照可比价格计算的,没有考虑价格的变化因素。根据2004年我国的各种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3.9,商品零售价格指数102.8,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为106.1)计算,按现价计算的GDP增长率为16.6%(2003年我国GDP为117390.2亿元),这样各项税收与GDP两者幅度差距就小了很多。

(二)各税种与GDP相应产生的效果不同

我国2004年三大主体税种,入库的收入分别为9017.94亿元、3581.97亿元,3957.33亿元和1737.06亿元。这三项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24165.68亿元的75.7%。地方税收收入总和为9999.5亿元(包括2004年中央本级出口退税增加200亿元,增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中增值税200亿元),地方收入的三大税种,(增值税2404.43亿元,营业税3470.98亿元.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596.00亿元和694.82亿元。)入库的收入占全部地方收入总额的81.6%,各税种收入增长与GDP增长的关系是:

1、增值税

从经济运行的整体看,增值税的总规模是由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的工业增加值和第三产业中的商业增加值来决定的,因而增值税的增长速度也是由这些部门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决定的。2004年我国增值税完成9017.94亿元,比上年增长24.6%。其中工业增值税对应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增加值,2005年工业增值税中免抵调库比上年多2-3个月,增收250亿元左右,扣除免抵调库不可比因素后增长16.7%,而当年第二产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恰好为16.7%。2004年第三产业中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增加值为19.57%。这两个指标的平均增幅为18.14%,远高于GDP增长率的9.5%,与增值税的增长幅度基本同步。

2、营业税

是对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第三产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进行征税。2004年我国营业税完成3581.97亿元,比上年增长25.9%。营业税增量中的一半来自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去年房地产业投资增长19.8%.来自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分别增长18.2%和21.5%,大体上与税基对应。这些产业的增加值的增长率要大大高于总的GDP增幅。所以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征收的,与GDP增长9.5%没有同步关系。

3、所得税

企业的盈利状况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多少,个人收入的高低决定着个人所得税的高低。2004年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完成3957.33亿元,比上年2919.51亿元增长了35.5%,与之相关的企业效益指标也是情况良好的。其中,由于2004年企业利润增长38.1%,当年预缴所得税增长低于利润增长,使得2005年汇算清缴收入比较多,增幅达86%;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2.6%,当年预缴所得税增长了23%。

(三)我国目前一定程度的多环节重复课税与GDP的核算口径不一致

例如,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实行多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对固定资产投资还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但近年来,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不低的,从而带动了这部分税收的相应地增长。又如。营业税也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例如建筑安装购进材料已交了增值税,到总的建筑安装价值里又征收了营业税。再如,废品、下脚料的出售也同样存在重复征税,因为废品的过项税金已作进项税转出不予抵扣。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此三者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在购进时进项税不予抵扣,而在销售时又要交税。明显重复征税。

三、对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关系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总的来说,当前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当然,当分析我国财政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时,我们应该注意:

篇2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当边际消费倾向c=1时,税收流失对财政收入的净影响为0,即无影响,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政府打击税收流失的决心。难道这种无影响的情况真的存在吗?经过研究发现,梁鹏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只考虑到了产品市场的均衡问题,也就相当于仅停留在自然经济的实物均衡上,所以结论有失一般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借助于货币的运动。所以,经济的总体均衡必然是货币的均衡,而不仅是实物的均衡。因此,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均衡必须同时满足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均衡,而此时计算得到的产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均衡产出,才能用来研究当代宏观经济的动态均衡问题。

下面,引入税收流失率e(即税收流失额与应征税收额的比率),并借助IS-LM模型,研究在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同时实现均衡的条件下税收流失对财政收入的净影响。使用IS-LM模型分析宏观经济问题,就是利用IS曲线和LM曲线,找出在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同时满足国民收入均衡条件(即投资等于储蓄)和利息率均衡条件(即货币需求等于货币供给)下的产出,即均衡产出Y*。笔者引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假设条件,分别推导这两条曲线方程来求解该均衡产出:首先,推导IS曲线方程。IS曲线是一条反映产品市场均衡时利率与国民收入之间反向变动关系的曲线,其表达式为:Y=AD=C+I+G+NX式(1)其中,Y代表总产出(或总收入),即国内生产总值;AD代表总需求,它由消费C、投资I、政府购买G和净出口NX决定。假设消费C为可支配收入Yd的增函数,它表示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Yd的增加,消费C也随之增加,其表达式为:C=C0+cYd其中,C0代表自发消费;c代表边际消费倾向(0≤c≤1),即可支配收入Yd每增加一个单位,消费C的平均变动额。

个人可支配收入Yd等于收入Y减去税收实际征收额T:Yd=Y-T而税收实际征收额T等于按照税法规定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tY减去税收流失额etY:T=tY-etY=(1-e)tY其中,t代表名义税率,即应征税收额与税基Y的比率(0≤t<1);e代表税收流失率,即税收流失额与应征税收额的比率(0≤e<1)。

再假定,投资I与利率i的关系式为:I=I0-bi其中,I0代表自发投资;b代表利率i每变动一个单位,投资I的平均变动额(b>0)。最后,假定政府购买G和净出口NX都是不随利率i和国民收入Y变化的常量,并给定其水平为G0和NX0。

于是,将这些假定条件带入式(1)得到IS曲线方程,如下:Y=C0+c[1-(1-e)t]Y+I0-bi+G0+NX0式(2)接下来,推导LM曲线方程。LM曲线是一条反映货币市场均衡时国民收入和利率同方向变动关系的曲线,其表达式为:M0/P0=kY-hi式(3)其中,M代表名义货币供应量,并给定在M0水平(M0>0);P代表物价水平,并给定在P0水平(P0>0),于是真实货币供应量可表述为M0/P0;参数k和h分别反映真实余额对收入水平与利率的敏感程度,且k>0,h>0。

通过以上分析,推导出IS曲线方程和LM曲线方程,现联立式(2)、式(3)求解均衡产出Y*,得到式(4)其中,A0代表自发支出,A0=C0+I0+C0+NX0,且A0>0。

假定不存在税收流失(即e=0)时的税收收入(即应征税收额)为Te=0,则有式(5)假定存在税收流失(即e>0)时的税收收入(即税收实际征收额)为Te>0,则有式(6)那么由于税收流失而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额为Te>0-Te=0,即式(7)根据参数和给定常数的经济意义,不难看出式(7)恒小于0,即Te>0<Te=0。

于是,可以得到一般性结论:税收流失一定会减少财政收入,根本不存在无影响的情况。这就表明,政府无论从维护税收公平角度出发,还是从增加税收收入角度出发,都应该坚定打击税收流失的决心。

二、打击税收流失的经济条件

尽管已经从理论上论证了税收流失一定会减少财政收入,但是对于政府打击税收流失的行为,学术界却并不赞同。他们认为政府打击税收流失会遏制经济增长。原因是税收流失率与均衡产出之间存在着正向变动关系,即随着税收流失率的降低,均衡收入也随之下降,见式(4)。但是,笔者认为学术界的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因为税收流失率的降低,绝不是自发行为,它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去稽查和收缴这部分违规所得。

篇3

河南分税制自1994年建立后,历经三次比较大的调整。1996年和2004年的分税制调整是为了缓解因分税制实施致使财力上移、事权不变给基层财政带来的收支压力,实现财力下移。2009年的分税制调整是为了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本文分析了分税制调整对河南财政收入总量和纵向财政关系的影响,设计了实现财政自给能力均等化的分税制改革路径。

一、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总体性衡量

由于财政支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财政收入是财政能力形成的基础,因而,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在政府间如何划分就决定了各级财政能力的高低。

(一)河南各级财政的收入规模

财政收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各级财政收入的多少和增长速度直接关系着各级政府辖区内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尽管上级的转移支付也可作为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但一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由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解决。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绝对量指标为一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量,相对量指标为一级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于GDP是地区概念,而这里论述的是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因而就不能使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度量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少,只能采用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绝对指标。

1995年,省级财政收入为16.4162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39.36%,比全省财政收入增长率高5.85个百分点。市级为46.4307亿元,县级为32.8480亿元,乡级为28.9346亿元。

2003年,河南财政收入为338.0535亿元,比1996年增长108.6%。省级收入为55.7122亿元,增长了177.21%;市级收入为108.9385亿元,增长了89.69%;县级收入为74.1262亿元,增长82.59%;乡级收入74.1262亿元,增长了82.59%。就财政收入增长率而言,1996年分税制调整未能实现政府财力的下移。

2008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为1 008.9009亿元,比2004年增长135.3%。省级财政收入为79.5497亿元,增长了87.07%;市级财政收入为363.9637亿元,增长了118.5%;县级财政收入为397.9414亿元,增长了178.55%;乡级财政收入为167.4461亿元,增长了117.98%。市、县、乡三级财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省级,2004年分税制调整增加基层财力的效果明显。

2010年,河南财政收入为1 381.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2.67%。省级财政收入为107.26亿元,增长了24.14%;市级财政收入为514.74亿元,增长了26.81%。县级财政收入为529.68亿元,增长了20.03%;乡级财政收入为229.65亿元,增长了19.34%。由于2009年省级财政对增值税、资源税和非税收入分成收入的增加,2010年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比2004年有所提高。

1995—2010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了11.08倍,省级增长了6.53倍,市级增长了11.09倍,县级增长了18.31倍,乡级增长了7.94倍。财政收入的增长促进了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但市、县级财政收入增长得快,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得慢,省级增长得最慢。各级财政依靠本级收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均等,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来履行政府职能。

(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结构

财政收入结构是财政收入中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重。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税收比重越大;相反,税收比重越小。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的高低就成为衡量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指标。

1995年,河南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2.99%,省、市、乡级税收比重分别为94.52%、89.36%、86.59%。县级税收比重为62.59%,居四级财政之末。

随着1996年分税制调整,地市以上企业增值25%部分的增量省级不再分成,各地市也不再集中县市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1996—2003年,省、市级税收比重由94.51%和83.99%分别下降到74.41%和76.94%,财政收入质量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由57.65%和83.67%上升到69.44%和94.7%,财政收入质量提高。

2004年河南省财政对地市下放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当年省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9.8%,2008年也仅为40.57%。市县乡级税收比重由2004年的76.63%、64.88%、90.95%分别上升为2008年的77.17%、69.05%、92.19%,财政收入质量提高。

2009年河南省级财政提高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类税收的分成比例,税收比重提高到49.29%,市县乡级税收比重下降到76.93%、66.53%、89.94%。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8.69%、76.68%,县乡级上升为69.77%、91.79%。

1995—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上升。省市政府需要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保障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

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反映各级财政从分税制中直接获得的财力水平,影响各级财政的自主程度,受制于分税制的集权和分权设计。

1996年、2004年和2009年的分税制调整都没有改变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高的状况。省级财政收入比重最低,2003年之前略高于10%,2004年起低于10%,并从2004年的9.92%下降到2008年的7.89%,2009年再下降到7.67%,2010年回升为7.77%。乡级财政收入比重2004年前略高于20%,2004年后明显下降,从2004年的17.91%下降到2008—2010年的16.59%、17.09%、16.62%。2008年前,市级财政收入比重最高,均在30%~40%之间徘徊;自2008年起,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县级财政收入比重,市级略高于36%,县级略高于38%。

1995—2010年,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上升。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提供公共服务。

二、河南政府间财政收入能力的纵向均衡性判断

判断政府间纵向财政关系需借助于财政自给能力的概念,而财政自给能力是各级政府独立筹措收入的能力,通常以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表示。

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本级负责征收的收入÷本级公共支出

如果系数等于1,该级政府刚好具有财政自给能力,没有能力向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也不需要接受其他政府的转移支付和举债。如果系数大于1,该级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自给能力,除了满足本级政府支出外,还可向其他级别的政府提供转移支付。如果系数小于1,该级政府需要其他级别政府的转移支付,或举债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于2011年之前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举债,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小于1,意味着需要接受其他政府的转移支付来提供公共服务。

1995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38,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末;乡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84,居于河南财政之首;市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69,高于县级财政的0.53。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显不足。

1996—1997年,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有所提高。2002—2003年,县级财政自给能力低于省级,乡级依然最强,市级位居第二。2004年之后,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对比关系又恢复了1995年的状况,表明2004年和2008年的分税制调整对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影响相同。特别是2008年后,四级财政自给能力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趋势更加明显。例如,2010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为0.17,县级为0.3,市级为0.66,乡级为1.04。

1995—2010年,除乡级财政自给能力是上升的并在2010年超过1外,省、市、县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下降的并小于1。

三、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河南税收配置的缺陷

(一)河南税收在政府间的错位分配

一般而言,政府层次越高,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大;反之,税收比例越小。2007年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1.93%、15.3%、2.94%,加拿大为48.04%、42.19%、9.78%,德国为49.44%、37.3%、13.26%。2007年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2.98%、17.02%,挪威为84.27%、15.73%,法国为81.59%、18.41%①。

2010年,税收占河南财政收入的73.6%,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并不均匀。市级税收占全省税收的比重超过38.83%,税收比重位居各级政府之首;省级税收比重为4.08%,税收比重最低;县级税收比重为36.36%;乡级税收比重为20.73%。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市县乡政府的税收比例与其政府层次高低不相适应,省级政府②的税收比重太低。

(二)税种在政府间的错位配置

一般来说,高层次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比重较大,较低层次政府的财产税比重较大。2007年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1.98%、18.06%、0%,财产税的比例为0.05%、67.87%、32.12%,中央政府占有所得税的100%。加拿大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39.15%、60.14%、0.71%,所得税的比例为62.8%、37.2%、0%,财产税比例为0%、19.17%、80.83%,地方政府拥有其他税种的100%。德国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63.56%、34.73%、1.72%,财产税的比例为0%、54.17%、45.83%,所得税的比例为40.87%、38.33%、20.8%。2007年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6.84%、13.16%,财产税比例为37.72%、62.23%,所得税比例为80.44%、19.56%。挪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99.21%、0.79%,财产税比例为52.26%、47.74%,所得税比例为77.1%、22.9%,其他税比例为100%、0%。法国中央政府拥有所得税、商品税的100%,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比例为20.5%、79.51%。

2010年,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分别拥有商品税③的2.77%、39.56%、34.83%、22.84%,所得税的14.64%、39.85%、29.16%、16.35%,财产税的0%、39.44%、42.8%、17.76%,其他税种的0%、26.04%、48.97%、24.99%。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级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比例较小。

四、增强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财税制度

河南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省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和省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最低的,河南地方财力严重向县级市倾斜。而2012年全面实行的省管县体制也包含着省级财政对县级的支持。为此,必须扭转河南省级财政的收入能力,以更多的财力增加对县级的支持。由于河南“乡财县管”体制的推进,乡级政府将虚化,政府层次将由四级变为三级。本文以2009年的分税制为依据,构建增强省市县财政收入能力和均等化水平的财税制度。

一是营业税。河南范围内的中央企业、省级企业营业税为省级固定收入,取消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营业税归属省级财政外其他企业营业税下划市县的规定,逐步使营业税成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而县市企业营业税仍归县市所有。

二是企业所得税。河南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继续执行省与市县15∶85的分成比例,促进县市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

三是个人所得税。下划县市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仍以2003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与市县分成比例由2∶8改为6∶4。这一比例与省级分成个人所得税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市县的转移支付相一致。

四是增值税。改河南范围的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增值税(25%部分)为省级固定收入,继续执行市县增值税收入(25%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的规定,实现经济增长由第二产业带动向第二、三产业协调带动转变。

五是保留资源类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非税收入的省市县分配办法、税收返还比例、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分类激励性财政政策和转移支付制度。除资源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收入全部下放市县。

上述方案提高了省级商品税、所得税的分成比例和省级税收比例,形成了省级政府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重要税种的收入体系,实现了省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商品税和所得税收入与省级政府作为中间层次政府的一致。县市政府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分成比例虽比以前下降了,但除资源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收入均属县市所有后,县市税收收入不减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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