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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建议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4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建议,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建议

篇1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经济责任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计。主要目的是将法定代表人在该期间所担负的经济责任分清楚,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兑现承包合同提供参考依据。随着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断增加,出现了审计和责任人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应给予解决,才能提高审计效率。本文就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问题

1.审计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没有明确的审计标准,使得经济审计工作难度增加,审计效率上不去,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如我国某些乡镇单位同时设置两个并列职位,镇长和党委书记,二者并虽有详细的工作界定,但在行使经济审计工作时,权利出现严重交叉,进而导致审计工作模糊不清,出现相互推让的现象,从而使审计工作难度加大。为了提高审计效率,虽然制订了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召集学者专家进行研究探讨,但仍旧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评价方法不全面,如只采用了归纳法,并没有采用其它统计方法,使得评价指标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其次,评价标准不统一,如在经济审计时,通常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使得审计工作缺乏一般性。再次,评价方法不同,使得审计工作容易出现重复,从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操作流程。

2.审计原则没有有效落实。我国大多数乡镇行政单位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在某领导离任之后才召集经济审计工作,而在此之前,并没有进行此工作。这明显违背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因为该规定要求,在政党干部离职之前,必须做好经济审计工作,在审计中如果发现问题,应明确交代清楚,才能离任,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先离后审的审计方式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如果前任领导在任时存在一些经济问题,但并没有及时查明,使其存在一些侥幸心理,而后任者由于前任的经济问题,负担加重,便会出现一种松懈心理,使得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同时也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据调查,这种现象在一些乡镇单位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经济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3.经济责任不明确。首先,由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工作具有长期性特征,如果出现一些经济审计问题,很难分清楚是上任的还是现任领导的。其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权利存在着交叉。根据规定,党委书记的工作主要是负责该镇管辖地区的宏观经济,同时主管责任。而镇长主要负责经济工作。这两种权利由于界定不清,使得经济审计量加大,同时削弱了其它人员的监督力度,使得廉政效果无法达到。再次,乡镇行政单位在经济责任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如在乡镇集体和被审个人的经济责任,缺乏界定标准,使得经济责任承担者不明确,进而导致经济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二、提高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率的措施

1.完善经济审计指标。由于经济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再加上审计对象多样化,使得审计工作在开展上存在一定难度。以此,应遵照国家颁布的审计指标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制订较为统一的审计标准。在审计标准制订时,制订人员应当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局限于纠正经济错误,而是实现有限资金高效使用。由于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在制订时,需要着眼于当地的基本情况,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适合于该地区的经济审计标准。此外,还要考虑到行政单位的性质职能,考虑到它们的经济目标,再结合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制订出一套合理的经济审计标准,使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统一。

2.处理好离任和审计之间的关系。目前存在着先离任后审计的审计弊端,使得出现的经济问题无法解决,也使先任领导存在侥幸心理,后任者有鉴于前任的事迹,也出现松懈心理,在工作中投机取巧,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效率。以此,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在离任之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审计工作,才能做出离任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对现任领导形成警示,让他们在就职期间做好当地的经济工作,才能让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当地的经济建设中去。另外,实施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还会起到禁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于廉政执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该原则还避免了先离任后审计所带了的弊端,使经济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提高了审计质量。

3.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首先,由于县级以下的经济工作具有连续性,并且时间跨度大,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分清前任和后任的经济责任。所以,应聘请专业经济工作人员,采取专业的分析方式作出合理的审计方式,使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得到明确划分,使他们在离任及就任时担负相应的责任。其次,做好领导者的责任划分工作,使镇长和党委书记两者的工作更加清晰分明;使审计个人和集体具有明确的界定,以免出现经济审计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

4.提高审计效率。首先,由于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广泛,所以应合理使用当地的资源,才能提高审计效率。如在出现审计人员缺乏时,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审计人员,还可以专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使他们长期从事审计工作,此外,可以和相邻乡镇做好沟通工作,做好联合审计工作。其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一些县级以下的乡镇地区也呈现出繁荣景象,对审计人员也出现了较高要求。以此,这些乡镇审计机关应聘请专业审计人员,还应积极引进金融、会计专业的人才,以弥补审计方式单一、审计人员缺乏等不足。另外,还应做好审计人员培训工作,使他们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审计工作。

三、结语

目前,我国县级以下乡镇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原先的审计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要,需要制订新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案,才能满足经济审计工作,才能避免审计中出现严重弊端。本文就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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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责基本要素与经济责任审计区别

以《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为主要依据,笔者对其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暂行规定责任追究的“客体”趋于相同,都主要关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专业取证手段,其在问责机制中主要发挥“定责”作用,审计机制(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决定其可以为不同问责主体开展问责提供重要的依据,如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评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审查和惩治干部提供依据;为人大、政协了解和监督(质询、罢免)干部提供依据等。

由于《问责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定责机制”和“定责形式”,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出现“责任追究方式”处理较轻或无人负责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优势与问责的定责客观性要求没有很好地结合,问责的依据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延伸不足,但这也正好说明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关系,存在相互补充的条件,应探索建立审计问责的一体化模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联系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需要一种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地检查他们是否履行了责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领导干部上任前,应被告知应该履行哪些经济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针对这些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责任等“受托责任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承担起“定责”的重任。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论理应成为问责的重要前置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应包括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定责”部分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问责”部分,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对“问责”具有重大意义。

(1)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种专门化检查制度。审计已成为政府经济监督领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专业化特征,特别在财政、财务审计领域,借助专业化技术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极大地克服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中客体责任“量化”不清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常态的审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克服了问责的“间断性、偶然性”问题。常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确保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机制安排,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在内的多种审计形式,不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和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威慑力,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逐步规范自身行为、重塑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心,认真对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问责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不断创新型的“绩效”审计制度。随着评价标准的完善,评价范围的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认为领导干部“无过便是功”,不断强化着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效益性)。对“绩效”责任的评价极大地“契合”了全方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利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量化,促使责任监督制度化、日常化,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意识,有利于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由追究有过向无为的转变,由偶发的灾难事故问责向常规性履职、绩效问责的转变。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规定中,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让审计部门成为重要的定责主体,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有效运用及问责规定的科学与完善。

其次,《问责暂行规定》内嵌了经济责任审计“寻责、定责、问责建议”的功能。可以说,问责规定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配套制度基础,它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问责侧重于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如果没有问责规定的支撑,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规定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作用。

根据《问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知,《问责暂行规定》赋予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包括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索”的责任。

同时根据《问责暂行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联系审计力量提供在审计实施环节“具体”发现“问责线索”及“定责”依据的相关材料及说明。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具有“审计沟通”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为定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问责“线索”是审计发现的,并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结果,那么,审计在“定责及问责建议”方面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威。这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重复工作”。《问责建议暂行办法》(宁审发〔2009〕89号)还具体规定了问责建议范围和问责建议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即“定责”与“问责”是建立审计问责模式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弥补问责“定责机制”不足的问题,问责范围的规定利于引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域延伸及多层次发展。因此,问责规定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激发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能推进问责规定的有效落实。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问题研究”(C277)、2010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互动研究”(0334)阶段性研究成果]

篇3

随着高校校内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为了适应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新的变化和需求,内部审计亟需转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应由原来只重视监督转变为监督与服务并重,由原来只重视查账转变为查账与管理并行。正如刘家义审计长指出的“内部审计不仅是现实资产的保护者、财务报表的复核者、会计核算的勾稽者,更是强化管理的促进者、提高效能的推动者、价值增值的倡导者”。因此,处于转型期的高校内部审计应积极开展以提高办学效率、效益和效果以及促进高校内部科学管理为目的的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工作,在原有“监督”职能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服务”和“管理”的职能。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发展,在对加强高校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中层领导干部的定期轮岗、学校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渐成为高校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

因此,笔者认为在内部审计的转型期,我们有必要积极发现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结合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服务、管理”的职能深入思考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转型期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立项一般都形成了一套较规范的程序:由学校组织部门或其他部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但大多数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时效性较差,几乎都是“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组织部门往往是在领导干部离任、调任或提拔后才提出审计委托,形成了审归审、用归用的现象。这一现象导致了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审计结论和评价并没有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也仅作为干部档案中的一份“手续”材料而已。

(二)经济责任不明确,被审计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首先目前大部分高校虽有制定所谓的经济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但由于条例制定部门宣传不到位、干部任用部门对新上任领导教育不够、新上任领导自身不够重视等原因,大多数领导干部对自身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不明确。甚至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经济责任意识,觉得自己没有承担什么经济责任,没有必要审计。其次,经济责任制的相关条例内容制定的也不够具体,内容比较空泛,相关领导干部或审计人员难以参照执行或进行考核评价。另外,大多数领导干部对审计认识也有偏差,认为审计就是来挑毛病、找麻烦的,对审计抵触情绪较大。

(三)法规制度滞后,审计评价指标不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结果是要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评价,供组织、人事部门参考。要做出较全面、客观的审计评价,就要有科学的审计评价指标及合理的指标评价标准作为参考。然而,目前相关的法规制度中涉及指标这块的内容还比较少,而且由于目前高校财务核算方面的缺陷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不明确等原因,审计人员获取形成相关的审计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所需的数据比较困难,导致审计评价指标的不健全。由于审计评价指标的不健全增加了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度与风险。

(四)审计方法与内容比较单一,审计风险大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主要还是审查账面资料,审计内容也主要是侧重于财务收支的合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以及个人行为是否廉洁等。由于目前高校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丰富,很多经济活动并不完全在账面上反映出来。审计方法果只审查账面资料,不注重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调查、了解及分析,审计内容如果不相应的扩展到包括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是否科学、内部管理是否有效、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就无法准确了解被审计对象对经济活动的真实影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无法对其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加大了审计风险。

(五)审计部门自身因素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首先,目前多数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受到编制所限,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少。当面临大面积领导干部换届轮岗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在时间较短、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在做经济责任审计时就会出现应付了事、走过场的情况,影响了审计质量。其次,目前高校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多为财务出身,知识结构比较单一。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的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但就目前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而言,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再次,由于审计成果利用程度不高,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做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往往流于表面,对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也避重就轻,提出的审计建议也泛泛而谈,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

二、转型期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点

从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仅仅初步发挥了评价、监督的作用,对促进学校财经、干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今后应积极适应内部审计转型的要求,重点朝着为组织考核、评价干部做参考,为领导了解学校基础单位的财经状况提供信息,为学校加强科学管理出谋划策,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的“建设性”,以及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免疫”功能等的方向发展。

(一)加大宣传,转变观念,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环境

首先,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快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并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大力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等活动,让校领导、相关单位和被审计对象,重新认识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具有“监督”职能,更具有“服务”和“管理”的职能。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应该是为组织等部门考核、评价干部做参考;为领导了解学校财经状况和基层单位管理情况提供信息;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济行为服务。通过宣传、教育等活动,转变领导、群众的观念,积极消除被审计对象的抵触情绪,努力形成一个“领导重视、群众支持、被审计对象欢迎”的良好审计氛围。

其次,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执行及监督体系。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据刚出台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有关内容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通过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本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等。通过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能有计划的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改善“先离后审”的情况。同时通过相关部门的全方位参与,使其加深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难处,能积极给予配合,并且能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

(二)改进审计内容与方法,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应从目前的侧重于对包含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合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以及个人行为是否廉洁等内容的财务收支审计、法纪审计,扩展到包含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等内容。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审计,真正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济行为服务等目的。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在传统审计方法的基础上应更加重视调查、分析等审计手段和方法的运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审前的公示制度、座谈会等制度与方法,收集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分析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审计的关注点;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签订的经济合同及会议纪要等资料的查阅,结合账面资料,掌握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及执行等情况。通过以上方法的运用,首先可弥补以往仅限于审查账面资料的不足,对被审计对象能做出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从而较好的控制审计风险;其次可全面的了解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情况,能为其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改进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的审计建议

(三)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逐步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与学校有关的财经法规制度,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和构建,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个岗位的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通过培训,让即将上任的领导干部明确自己即将承担什么经济责任,以及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岗位任期经济目标,对每一位新上岗的领导干部提出具体明确的任期经济目标,以便年终或任期结束时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价,同时也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供依据。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客观、公正的对被审计对象完成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评价,有赖于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充分考虑高校的行政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并结合高校具体的财务数据指标,采用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对比性指标和分析性指标并用的模式。刚出台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提到了一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定量评价的指标,但这些指标还比较分散、不够系统,且这些指标可参照的标准值是多少还不是很明确。因此,要形成一套科学、实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依靠理论研究者,还要依靠每一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者在审计实践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归纳。

(四)重视审计建议的质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是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对象完成经济责任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价,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审计发现基层单位在经济活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与漏洞,为基层单位预防和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对于内部审计而言,一份包含中肯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审计报告会比一份只是挑毛病、做出不痛不痒的审计评价的审计报告更受到学校领导、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欢迎和重视。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能在审计报告中提出高质量的审计建议,为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将会进一步提高审计报告的的质量,大大的促进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也是对内部审计作为“强化管理的促进者、提高效能的推动者、价值增值的倡导者”的最好体现,发挥了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五)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切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发展

首先,要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丰富引进审计人员的专业类型。注意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的选择,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其次,注重开展审计人员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开拓思路,实现共同提高和进步。再次,要增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强调审计人员应该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1 高尚国 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机制 教育财会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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