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工程法律风险

工程法律风险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1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工程法律风险,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工程法律风险

篇1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是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最终的履行,对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都有直接的影响。合同一旦订立,就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更让会当事人认真履行,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条款保护其合法权益。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实施中环境、组织、技术、管理、业主信誉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承包商经营失利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条款中潜伏的风险通常表现为责任不清、权利不明所致。认真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最终采取有效地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1 合同里存在的法律风险

1.1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主体,必须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可是没有上面的两种能力,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又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由于缺少制约手段,违约情况比较严重,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1.2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原则上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可是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没有平等可言。经过对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的分析,少数业主往往会借助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对承包商蛮不讲理,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通常会强加各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各种不应有的权力,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例如索赔条款本来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可是在多数合同中却闭口不提;又如误期罚款条款,基本上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而且罚的制度极严。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就会给自己留下很大的隐患。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较容易引发歧义和误解,致使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必须真实的反映合同双方的意愿。而这种反映只有靠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还有些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则笼统地一笔带过,甚至对有些关键事项含糊其词。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关追加款额的条款中写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款额”这类字句。那么,何为重大设计变更则并无细则说明。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随意曲解。

合同内容不完备甚至有的使用境外文本。因为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使得这些合同文本存在很多疑问。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因为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自创,往往不愿意沿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条款,而他们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规或合同条例一般都不完善,遗漏事项颇多。导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商经常找不到合法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管理不到位,少数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很低,对工程承包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有的没有及时发出应当发出的文件,给以后索赔造成困难。有的对合同签证确认不重视,对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当发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有的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应当追究的没有及时追究,当诉诸法律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致使损失无法挽回。有的对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味地怕单方面停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行使抗辩权,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使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2 预防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2.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做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制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是建筑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它的职责还有: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防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等。合同管理人员的组成必须以法律顾问为核心,成员主要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购销人员。要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还要接受负责管理合同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篇2

建筑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工程施工量大、时间周期长、成本投入高,同时还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所以对于建筑工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给予高度重视,这是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求所在。

一、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充分重视。

第一,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建筑工程,因其工程规模、施工周期、成本投入等方面的特点,所以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甚至实际施工人,都在承担风险,只不过不同利益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关注的焦点也有所区别。例如,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工期、质量的关注,承包人对施工成本和企业收益的关注,实际施工人对有效获得工程款的关注等等。这些关注焦点恰恰是法律风险存在的领域,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必然会牵涉其中一方的权益损失。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较事后处理更具主动性,因为风险可以通过有效的防范而尽量化解。

第二,法律风险防范是减少法律纠纷、节省诉讼成本的保障。在以往的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受理建筑工程的法律纠纷案很多。法律纠纷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诉讼成本,纠纷越复杂,并可能延误工程如期投入使用,这并不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求当事人应尽可能将风险情况考虑周全,做好建筑工程全过程的相关材料积累,即使需要应对未来发生的法律纠纷,也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节省各项成本。

第三,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工程质量的保障。我国新时期建设的各项建筑工程,都是为投入运营后发挥服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最终目标。很多法律纠纷案都与工程质量有着紧密的关联,防范法律风险,就是要以严格的质量控制为前提,从而使诉讼过程有理有据。

二、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领域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第一,合作欺诈风险。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建立合作关系是以合同为依据,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欺诈风险是承包人首先应关注的问题,而不是发包人在洽谈中的口头承诺收入。我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包工程是否获得许可是防范欺诈的首要环节。除具备施工许可外,承包人还应对发包人的专业施工设计图纸、资信情况、资金是否到位具有清晰了解。合作欺诈除主观上的恶意欺诈外,实际因建筑工程资金落实缓慢,发包人也可能在合同中对工程付款问题简单处理,承包人应在确立合作时对发包人的付款能力深入调研,如有问题必须慎重决定是否承接此工程。

第二,合同约定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双方具备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资质后,订立合同条款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我国《建筑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在公开招标中,将有多家施工单位同时竞标,即使是直接发包,由于承包人处于承接工程的位置,发包人的优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发包人有可能将其优势地位延伸到合同条款的约定,如对重要条款模糊处理,增加承包人风险;工程的预付款比例过低,且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支付期限不明;合同对发包人的延时、违约等责任问题简单处理;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等。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确立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是参照范本逐一对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款,对免责条款、苛刻条款甚至是不合理条款必须审慎对待,绝不能盲目接受。而发包人也应在合同中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的原材料使用、工程工期、质量技术指标等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质量。

第三,非法转包风险。我国《建筑法》对承包人资质、非法转包问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非法转包、“挂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及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等还不明确,实际处理此类法律纠纷案时,在确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实现建筑工程既定的质量要求,则无法追回工程款;如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只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第四,工程索赔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可能就内容合同提出所索赔要求,这主要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问题等。任何一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例如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的指令和图纸、签证,工程节点记录与会议纪要,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依据,工程拨款记录,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都不能缺少。而且当事人要重视诉讼的法律时效,在法定期间提讼。

三、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带来的思考

上述法律风险的发生也给建筑工程各方利益主体带来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

第一,加强合同签订前的沟通和调研。虽然上述法律风险存在于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但从根本上说,合同签订前仍然是抑制法律风险的重要起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深入沟通,就即将签订的合同展开细致洽谈,双方就资质、信用的深入调研,都能直接降低法律风险。特别是基于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经常面临的被动地位,企业完全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咨询法律顾问,由专业律师提供施工管理的指导,了解法律风险防范的要领,这种事前成本投入远小于法律风险发生后的诉讼成本。

第二,认真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内容。工程合同是施工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重要诉讼依据,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就合同条款防范风险。而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分别处于优势和弱势地位,承包人希望获得业务,容易对合同条款做出让步,忽视其中的不合理约定。因此,当事人需要在专业法律顾问的指导下,逐条分析合同中的内容,及时发现法律漏洞,避免权责利的不平衡约定。

第三,以建筑工程质量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投入运营后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周期,是维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无论是工程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甚至包括实际施工人,都必须以工程质量保证为核心,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这样才能在法律风险发生时占据主动权。从以往经验来看,很多法律纠纷最后还是要回归到工程质量。

总结

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有助于营造和谐的施工管理秩序,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并提交给业主满意的质量答卷。随着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防范举措的科学应用,建筑工程的法律风险将会得到更有效规避。

参考文献

篇3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造成企业未能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包括运营、人力、市场、财务、战略等法律风险。随着电力行业发展,电力工程逐渐向高参数、大容量发展,电力工程企业面对的工程难度越来越大,合同额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和法治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实现电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是电力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内在需求。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电力工程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分法。从风险形成角度,法律风险可分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内部法律风险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管理及重要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例如,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重要事件授权委托书、重大经营决策等未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核后未按制度执行,就可能造成失误、舞弊、重大差错而导致损失;企业内部缺乏财务管理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财务监管及法律防控不严,给管理人员提供可乘之机,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利益或利用违法手段来侵吞国有资产等埋下隐患。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

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参考文献:

[1]周玲.分析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煤广东科技,2012(12).

[2]邢素池.大型建筑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及防控[J].法律与社会,2012(03).

[3]吴庆海.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煤矿现代化,2008,86(05).

[4]崔玲.浅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5]杨国兵,蒋宇冰,方圆圆.建章立制 曲突徙薪――发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1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