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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状态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1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固定资产的状态,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固定资产的状态

篇1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本文仅以外购、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均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支出计价。

(二)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因其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价。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虽然暂估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但最终还是以竣工决算的成本进行计量。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税法的差异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就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确定每一纳税年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折旧范围、折旧基数、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估计变更等。由于会计目标和税收职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得税法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估价入账固定资产调整原价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指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扣除净残值后的差额为折旧总额。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但是有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必须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当计算应补交或者应退的税款。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少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减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多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增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四)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其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虽然也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但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纳税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关于预计净残值,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变更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的改变,均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论会计方法如何改变,计算所得税时仍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折旧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只需将本期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额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篇2

一、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意义及特点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之一,企业科学正确地核算固定资产,不但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且能够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一般为2000元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是通过外购、自行建设、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外单位调入、更新改造等渠道拥有的。因此涉及的会计科目较多,核算管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下面就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层面存在的问题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进行阐述:

1、工程已完工并且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未能及时转资,不能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资产的结构。

企业通过自营或者分包的形式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且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已经计入到工程项目的成本中,但是由于工程预结算审批环节缓慢,或者竣工资料不健全,发票短缺等原因,导致已经可以结转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结转,形成跨年工程,其实质并不是真正的未完工程,导致年度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情况不真实,进而减少折旧的计提,影响企业的损益。

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即使在年终将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也因为结算手续审批等原因只能按照一个估计数字计入到固定资产价值中,这样一是会造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真实,二是造成固定资产明细分类不正确,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三是下年进行调整时还要增加或者冲减折旧费用,对下年的损益情况造成影响。

2、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致使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准则中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而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上,会计处理强调的是实质性条件,即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预先的估计,比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更新改造,这些都应当计入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里,而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样发生的的后续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是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我们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而税法却是偏重于形式条件,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入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作为计提折旧的标准,它不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这样处理导致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相符,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不一致,容易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

3、资产出售、转让、报废过程存在脱节现象,固定资产实物处理和会计账务处理在时间上存在很大差异,不能真实反映当前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由于没有及时和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或者一些人为的原因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脱离了企业,但是出售合同和转让协议迟迟没有签订,致使企业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财务账面上依旧照提折旧,没有进行相关的出售转让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繁琐,审批环节拖沓,导致固定资产报废工作不能及时进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一是导致固定资产报废单位不能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置换影响工作,二是财务没有进行正确的报废资产处理,不但影响企业当期效益,而且增加日后进行账务处理的难度,还要进行必要的调账冲减折旧的处理。

4、固定资产出租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企业资产被低估,固定资产出租的方法制定存在纰漏,导致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存在租金收入不能抵补固定资产折旧和缴纳相关税费的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采取的措施

1、企业对已经在用或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暂估入账。

企业应该加强对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和清理,对已经在用或者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验收入账,财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进行追踪管理,及时和固定资产验收部门沟通,保证资产及时入账;对于实在无法确定的工程,应该按照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暂估入账。

2、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方面的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企业财务税价管理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涉税方面的问题,及时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掌握企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存在的涉税问题。

3、财务部门应该掌握有关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实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篇3

我国企业房屋建筑物的装修原来大多采用简单装修,装修工艺简单,装修费用较低,装修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较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增强,装修越来越豪华,装修费占固定资产的比重越来越高,并且装修间隔期越来越短,对装修支出正确核算可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财务成果,因此对固定资产装修进行正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装修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确: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装修主要是指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装修,固定资产装修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装修的账务处理,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是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装修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装修,现就三类装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

1.新增固定资产装修支出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中。因此,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新增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支出,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2.原有固定资产装修支出

(1)资本化的装修支出

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装修支出资本化首先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资本化的装修支出在装修期间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装修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且要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两次装修间隔期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然有账面余额,可将该账面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例:2009年10月20日,红星公司对其商场进行装修,共发生装修支出计85000元,2009年12月31日商场装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预计四年后重新装修,该商场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装修形成的预计净残值为15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2年12月31日该商场重新进行装修。分析:通过商场的装修,能带来客流量的增加,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故装修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装修支出予以资本化。红星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发生的装修工程款支出:

借:在建工程 85000

贷:银行存款 85000

装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85000

贷:在建工程 85000

2010年至2012年每年计提折旧:

因为商场两次装修间隔期为4年,商场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故固定资产装修的折旧年限为4年。

借:管理费用 20875

贷:累计折旧   20875

2012年12月31日重新装修时:

借:营业外支出 22375

累计折旧

62625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85000

(2)费用化的装修支出

装修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在具体应用时,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用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专设销售机构用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例:振华公司对公司的办公室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领用本公司的材料6000元,该批材料的进项税为1020元,支付装修工程款1500元。分析:装修费用金额相对较低,装修支出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故装修支出应费用化。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7020

贷:原材料

6000

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

(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装修支出也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但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和摊销的方法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对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例:东方公司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专设销售机构的房屋进行装修,共发生装修工程款20000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剩余租赁期限为4年。东方公司的账务处理:

发生装修款工程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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