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理财托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特有优势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抢占理财市场的重要基础。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此,回归“理财业务”是契合信托业核心理念的重要表现,也是发挥信托业特有优势的唯一选择。此外,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类服务提供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具备显著优势:第一,信托公司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领域进行跨界投资;第二,信托计划设计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或投资人的个性诉求。
政策支持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发展理财业务的关键条件。2010年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管理的办法来限制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强化信托公司专业理财特性和盈利能力。此外,在2010年12月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首次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中长期私募基金计划”。这均是鼓励信托公司做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表现。
市场上大量闲置资金为信托做强理财业务提供重要保障。第一,居民储蓄存款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势头,2012年9月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39.01万亿元,同比增长16.84%,较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增速高出3.55个百分点。第二,股市低迷,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导致众多投资资金撤离上述投资市场,撤出资金迫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第三,高净值理财市场具备潜在的发展前景。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社会财富积累速度不断加快,高净值人群总量迅速增加,个人财富的集中化趋势加剧,我国超过63.49%的高净值客户家庭可投资资产在1 000万~2 000万元之间,预计2015年我国高净值人群可达219.3万人,可投资资产总量将达到77.2万亿元。
公众理财意识增强,对信托理财产品的认可度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人们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在我国保险机制尚不健全,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孩子教育体制尚不完善等背景下,公众对未来消费开支的担忧依然存在,客观上增强了公众的理财意识。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公众更倾向于选择专业理财机构为其进行财富管理。而近几年信托产品较高的收益水平给投资者留下深刻印象,提高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可度,这为信托业开拓理财市场奠定了客户基础。
二、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面临的巨大挑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但是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始涉猎理财业务,尤其是对高端客户的争夺有愈演愈烈之势。具体表现如下: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的与理财相关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特别是多方委托贷款)、个人理财计划、外汇结构性存款,带有与理财双重性质的业务,如定期定额购买基金、账户管理;此外,商业银行还大力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各银行分行均设立专门的贵宾中心力求对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证券公司:随着券商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经纪业务佣金市场化,券商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受到很大挑战,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股市低迷的当前,以经纪业务为核心增长点的盈利模式受到质疑,为此,各家券商均开始多种业务创新的探索,其中在理财市场上大做文章尤为突出。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多对一的集合理财业务,未来有望推出保本、分级产品。与此同时,为保持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进行金融创新,预计未来利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将会推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除推出各种公募基金外,已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财产管理机构,从事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一些基金公司也被允许作为企业年金的财产管理者。同时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在积极争取从事私募型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业务无论是募集方式,还是投资运作模式都与私募及证券信托产品几乎相同,而公募基金公司的研究团队、营销团队、产品创新和设计能力均处于上风,使信托公司证券类产品面临销售压力。
保险公司: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和理财业务是国际保险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推出的各种投资联结险、分红险等产品,也在争夺财产管理市场份额。由于银保类产品基本在银行销售,产品起点低,销售渠道和网点众多,也分流了很大一部分理财资金,而且未来保险公司有望继续发力财富管理市场,给信托开拓理财市场带来较大的压力。
三、信托公司如何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赢取制高点
综上所述,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必须抓住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行业垄断优势,在财富管理市场上,与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抗衡,尤其在高净值财富管理市场上下工夫,提升信托业及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为信托发展转型提供保障。原先以投融资为主导的被动管理业务,制约了信托自身合格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关键。信托公司要在财富管理市场上立足,提升自己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管理模式、设计特色产品来满足高收益群体投资需求是关键。为此,信托公司必须在人才建设和研发支出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起吸引专业人才的长效机制,重视建立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理财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着手,建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公司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
努力开发多元化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拥有多元化、系列化、个性化的产品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为此,信托公司要摆脱对融资类业务的依赖,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的投资能力,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和组合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更多投资类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尤其是对于高净值客户,采取一对一服务模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脱颖而出。
探索新型资产配置模式,有效改善资产组合质量,形成特定领域内的资产管理专家。信托公司可在公益信托方面寻求突破,开发更为合理的结构化产品,为公益资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值增值渠道,如借鉴日本、美国等成熟的信托市场发展经验,针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构筑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在开辟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做文章。信托公司还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将艺术品纳入资产组合和配置范围的经验,继续探索艺术品市场的投资机会。总之,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特点,在某一或某几个领域成为具备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资产管理专家,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以高收益、低风险赢取客户的信任。
实施多渠道销售战略,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上赢得主动。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不允许建立分支机构,加之信托公司的地域、人员、规模限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人员少、网点单一的劣势。但基于“酒香还怕巷子深”事实的存在,信托公司要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中赢得主动,必须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多渠道营销战略。首先建立以柜台销售、渠道销售、网络销售、其他直销渠道共同作用的有效的销售网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客户来源,缩短销售周期,保证信托产品销售的顺利实现,才能有效地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
实施专业化优质服务战略,打造一流金融品牌。确立长期的、持续的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形象上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信托公司要从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等方面着手,通过优质的专家理财、诚信的职业道德,努力为客户提供“值得信赖的,更有价值的理财产品”,打造一流金融品牌,提高信托公司品牌在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的影响力,从而在激烈的理财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参考文献:
[1] 张德华.当前理财市场竞争格局及信托公司营销策略[J].西南金融,2009, (7).
[2] 曾林杨.信托业发展的两大趋势及新思维[J].广西金融研究, 2006,(7).
[3] 秦春华.混业格局下信托公司的生存之道[N].金融时报,2006-11-13.
一、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是随着一次次行业危机和整顿逐渐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保障信托公司的盈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塑造品牌效应;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现如今各家信托公司都已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以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信托项目成立后,风险管理部亦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全面跟踪,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实时地根据实际变化来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这样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管理水准较早期有了显著提升。但纵观整个信托行业,风险管理发展陷入了瓶颈,即各家信托公司对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极尽重视,但对整个信托公司层面的财务风险管理却未能有所突破。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绝不单纯是单个信托项目本身,它涉及信托公司从固有业务到信托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到项目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二、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
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回收和分配风险三个方面对不同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并就企业如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种方法:报表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专家分析法和VAR法等。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从资金来源上就有固有业务(股东自有资产)和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之分,这是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信托业务虽然是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所有,但是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职所造成的信托项目损失将直接转换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损失,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看待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只是表外业务,理论上存在受托规模不受限的可能,信托公司甚至难以估量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对应的财务风险。再者,由于信托公司存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对其进行财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方法必然也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于净资本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对该企业面临的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金融行业的财务风险特性是有别与其他行业的,所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借鉴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信托行业特殊的信托业务这一表外资产,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到整个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关键所在。伴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表内业务)和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并将作为“风险资本”扣除不同比例的风险系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以往信托行业一直难以解决的风险管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思想,有效地串联起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四、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一)筹资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筹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显著不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并不能直接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挂钩,信托公司筹集到的自有资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保障。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政策要求,应当从如下几点对信托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识别:
1、筹资渠道单一且受限颇多
由于监管政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常见的借款融资方式对信托公司均不适用,往往只能通过股东的增资来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但受制于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同性质股东的投资上限又各不相同,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投资或增资的,亦有可能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影响信托公司的筹资。
2、筹资不力影响业务开展
金融监管机构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设置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各类创新类业务的准入资格,都与信托公司的净资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筹资不力的结果轻则使得信托公司错失创新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了一块业务来源。重则信托公司将面临信托资产规模受限,不得不停止新增信托项目的窘境。
(二)投资风险的识别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分析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应当根据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区别化,并考虑到净资本管理的思想,较常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更为复杂化,对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时,须对借款人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以便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抵(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为保证贷款到期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经评估的足够价值的抵(质)押物,以增强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
3、净资本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不论其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净资本管理的约束,每笔投资都会根据投向和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消耗净资本和增加风险资本。随着净资本的不断消耗以及风险资本的逐步增加,当两者比例接近100%时,就会触及监管警戒线,信托公司将面临暂停新增业务的风险。所以基于净资本管理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亦是信托公司需要在做出每笔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亦直接与投资报酬产生关联。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
操作风险是金融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会面临很多风险,诸如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其中只有操作风险一项与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相关,其余风险皆由信托项目受益人承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受托职责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如下几个环节全面充分地识别信托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
1、信托项目的风险揭示
信托两字的核心思想是“信任”和“托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给受益人带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言,与委托人最初的接触就是对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所以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的重要组成,是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负责体现,也是信托公司自身免责的保护。
2、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信托项目的终止且向受益人完成信托利益分配后方能结束,所以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是信托公司日常工作的重点。信托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岗位制约来控制这类风险,试图在向客户提供优质受托服务的同时避免应自身操作风险而引起信托项目损失,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赔偿信托项目受益人而致使信托公司自身利益受损。
3、信托资金的划付与分配
在信托的起源问题上,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信托起源于英国,尤斯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在19世纪,以民事信托为主的英国信托传到美国以后,则以营业信托为主,出现了具有金融性质的信托公司,而后形成现代信托。中国的信托则是20世纪20年代从西方输入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外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使信托这一独立的金融概念比较含糊。我国信托业现存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对其基本理论问题认识不清有关。因此全面认知并理解信托的内涵及其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托及其构成要素
1.信托的含义
随着信托制度的变迁及更新,陆续出现了各种不同角度的信托定义。
早在1985年的国际私法会议上就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其中提出了被许多国家都接受的具有代表性的信托概念: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法律关系,出于受益人的利益或某种目的的考虑,使其财产受受托人的控制。
通俗地讲,信托就是在充分相信他人的基础之上,由他人替自己管理财产,受托人将充分履行专业化财产管理的职责,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为信托收益的获得者谋取利益,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我国关于信托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委托人充分相信受托人。一般来讲,受托人可能是委托人的亲友或某种组织、机构,若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则应慎重地处理各项受托事务及财产。
(2)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该财产,委托人也就无法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关系也就不可能成立。财产权就是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若受托人为信托经营机构的,则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3)受托人受托后会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及财产。一旦委托人将财产委托于受托人,则立即失去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将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或事务进行处理,并不会涉及到委托人或其他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突出特点。至于处理财产或事务的具体内容,应该依据双方签订的信托文件,若文件中无详细或明确规定,则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前提是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利益。其一,在处理受托财产或事务时,受托人务必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不得擅自违反;其二,处理受托财产或事务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得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允许受托人利用受托事务为其自身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2.信托的特点
(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互相信任是信托关系存续的基础。委托人在充分信任受托人的前提下,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将该权利的名义人与受益人分成了不同的主体。名义上,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但是受托人对该财产并无充分的处置权。一旦受托人解散或破产,该财产并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
(3)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这是信托的根本特性。信托的目的是为受益人谋求利益,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处理、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一旦签订,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信托者手里,在受托人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相互独立的条件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管理与处理的责任,并从委托人处得到相应的报酬,信托关系一旦成立,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拥有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受益人拥有财产的受益权。
(4)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必须受到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
(5)信托管理的非中断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除按照协议保留撤消权以外,委托人不得随意中断、撤消委托;受托人受托后,也不得无理由地随意离任;即使受托人更换,也不会使得信托关系中断。
(6)信托设计具有弹性。双方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各种要求及目的来定制信托。有的信托可以持续到身故为止,有的信托也可随时终止;信托财产可以重新分配,信托受益人也可根据需求更换。
(7)具有合法节税的效力。现今很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等,税率为50%左右,且须在财产转移前付清。由于通过设立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死亡的影响,使得该方式成为大部分财产所有者规避被税的最佳手段。
3.信托的构成要素
(1)信托行为。是一种依据法律设定的,并且以信托为目的的行为。信托行为的主要根据是双方约定,也就是说该关系的成立要有相关的协议或文件作为保障。信托行为的实施与进行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予以约定。
(2)信托主体。是指实施并完成信托行为及约定的主体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
委托人是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必须是法律定义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并由其确定受益人及受益权力的内容。委托人一旦定受托人,则有权利监管受托人及其行为,这一点在我国的信托法律条文中是特别强调了的。
受托人是按照约定的协议或文件受托财产或事务,并对财产或事务进行经营或处理的人,他必须是法律定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对象,因此必须严格履行慎重经营及处理财产的责任。在依据协议及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受益人是享有受益权的人,除了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外,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根据协议或文件规定享有一定的利益,具有放弃受益的权利。除了协议或法规的限制性条款外,该受益权可以被继承或转让。此外,与委托人相同的是受益人同样对受托人享有监管的权利。
(3)信托客体。它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客体,是受益人受益权之所系,也是受托人为达到信托目的所管理、处分的标的,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就是信托关系中,由委托人转移所有权予受托人的财产,它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无形财产权,但如果是专属于委托人一人之权利,或依据相关法律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委托于受托人的,该财产就不应当作为信托财产了。
二、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信托与委托、很相似,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都可以运用于财产管理。但是信托与委托、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前提不同。信托设立的前提是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委托人没有合法拥有的信托财产,信托是不可能设立的。但是委托及则不一定要以财产作为前提,即使没有财产,委托及也有可能成立。
2.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关系中,受托人或人以委托人或被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占有权不同。委托及标的物的占有权一直由委托人或被人控制,并没有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4.财产的特性不同。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5.权力和责任不同。一般来讲,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协议或文件实施信托,而受托人依据协议或文件经营及处理信托财产的时候,享有自,委托人即受益人通常不能干预,其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大。委托、管理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人发出指示,人必须服从,其行为受到委托人或被人的严格限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小。
参考文献:
[1]徐峥.我国信托发展策略[J].时代金融,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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