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农村牧区土地规划

农村牧区土地规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2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农村牧区土地规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农村牧区土地规划

篇1

关键词:信息技术;宁夏盐池;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信息技术及宁夏盐池土地情况概述

现代社会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相应的信息技术也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娱乐等各行各业,而对于土地管理而言,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技术不仅提高了土地管理的精确度,而且推动了土地管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土地管理中所采用的信息技术也多种多样,下文我们将做详细介绍。

盐池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东部,其北部连接毛乌素沙漠,南靠黄土高原,基于地理位置分析,其属于黄土高源向鄂尔多斯台地的过渡地带;基于气候条件分析,其属于半干旱向干旱地区过渡地带;基于植被分布分析,其属于从干草原向荒漠草原过渡地带;基于资源利用角度分析,其属于农区向牧区的过渡地带。由此可见,在地理上盐池县体现出明显的过渡性,因此其自然条件与资源条件也呈现出多样性、脆弱性以及苛刻性的特点。

二、土地管理中的信息技术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常用的信息技术包括以下几种:第一,GIS技术结合OA技术与WEB技术,几种信息技术互相结合对土地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予以支持,提高了土地管理业务办理的灵活性、直观性与科学性,对业务流程也做进一步优化,从而全面提升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目前在日常土地管理业务中常用该技术,比如土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第二,GIS技术与数据库技术的互相结合,其将大量的土地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存储在大型的关系数据库系统中实现统一、集中的管理,数据应用过程中再进行统一的查询、分析与处理,大幅提升了土地信息数据的管理与分析能力,主要应用于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规划成果分析以及遥感数据等等。第三,3S技术的综合应用,现阶段国土资源行业已经基本形成了3S应用技术体系,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全面性、及时性与准确性,目前在土地利用变化动态监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等工作中广泛应用该技术。

三、信息技术在宁夏盐池土地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土地管理中所应用的信息技术多种多样,限于篇幅,下文我们仅针对GPS-RTK技术在土地整理测绘过程中的应用展开讨论。

(一)基于GPS-RTK技术的土地整理测绘一般流程

基于GPS-RTK技术的土地整理测绘一般流程包括几个阶段,即前期准备、GPS-RTK外业数据采集、数据传输管理、图形编辑处理以及图幅整饰等几个阶段。其中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收集基础资料,比如测区的行政界线以主小比例尺地形图等,进行野外踏勘,并编制土地整理测绘作业指导书,检测相关的测量仪器与设备等;数据采集的主要工作则是测量地形特征点、渠系建筑物以及地类边界限等资料,通常可以采用连续测量与非连续测量两种方法;数据处理阶段主要是把GPS接收机中的定位成果转换为平台软件支持的格式,然后再利用传输软件将其下载到电脑中,存储为软件可用格式;图形编辑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外业草图进行地物编辑与地形绘制;生成等高线;填充地类符号,对各土地利用类型的总面积与分区面积进行统计,再利用专业的绘图软件将断面图、规划图等绘制出来。

(二)GPS-RTK技术的实际应用

1、控制测量

在进行平面控制测量后再测量控制网,本例中以测区周边已有的国家二等三角点大登梁、三等三角点石山子为起算点,根据控制测量范围设置D级GPS控制网;采用六台接收机进行同步观测;采用南方GPS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基线解算,采用双差相位观测值,当天的测量数据当天整理;利用南方GPS处理软件进行平差计算,观测信息为三维基线向量以及相应的方差协方差阵,确定无约束平差有效后,基于国家坐标系进行二维约束平差,平差已知点选择国家等级控制点。

2、高程控制

利用四等水准导线组成闭合线路,以区域“II刘金09”二等水准点为基础,联结区域内D级GPS点以及GPS-RTK加密控制点;GPS-RTK加密控制点、图根点采用GPS-RTK水准面拟合高程,单独的水准附合路线长度控制在80km以内,环行路线长度控制在100km以内,网中结点间距离控制在30km以内。

3、设立基准站

在选择基准站时要尽可能的覆盖整个测区,且地域开阔,无遮接,与高压线以及无线电信号发射塔保持一定的距离,且要避开对RTK精度产生干扰的因素。参数转换采用三参数或者七参数转换法,至少选择三个以上的平面控制点、四个以上的高程控制点,控制点尽量覆盖整个测区,且分布均匀。需要注意,利用控制点解算过程中要不断的重复解算,将残差比较大的控制点逐步排除,直至满足精度要求为止。

4、断面图与地形图的测绘

利用经纬仪视距法测量渠道横断面图,然后将各断面点的高程确定下来,沿渠两侧均匀布桩,将观测值明确记录下来。在绘制地形图过程中要注意采集要素及其测绘要求,其中水域、河流及主要的附属设施均要测绘,并将名称、流向加注清楚;根据实地轮廓将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的附属设施准确测绘出,房屋以墙基角为准,根据建筑材料与质量进行分类,注记层次;农村居民地无需测量内部,舍去临时性建筑;公路、大车路、乡村路等则根据施工设计需要进行测绘,根据不同的路面材料将其划分为水泥、沥青、碎石、硬砖、碎石、土路等不同的类型,在图中用文字标注出来;采用点线将铺装面材料改变处分隔开来;独立地物是判定方位、确定位置、指示目标的重要标志,要根据规定的符号准确的测绘并表示出来。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R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049-03

1 前 言

阜康市隶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总面积11726平方千米,总人口16.2万人,有26个民族,全市辖4镇3乡、3个街道办事处,106个行政村,245个行政企事业单位,12个社区。有汉、回、维、哈等20多个民族。全市共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55家,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61人,共设床位420张。“十一五”以来,阜康市共投入2800万元加大对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积极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服务和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新农合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09年年底,参合率达98.15%,住院实际补偿率达42.3%。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覆盖率达到100%,居民首诊比例达35%。突发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不断增强,甲型H1N1流感、麻疹等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阜康市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全面健康发展。

2 阜康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问题

2.1 疾病管理与控制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医疗资源不均,还没有建立覆盖城乡、灵敏高效的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大大降低了疾控系统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能力;二是疾控部门现在相关人员培训、再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对相关人员培养还有待加强;三是疾病控制系统重传染病预防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改变。

2.2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

一是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不健全,尤其是城市卫生中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薄弱,社区卫生机构普遍存在着经费缺乏,补偿不足,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人员编制未落实,缺乏政府相应的资金支持,缺乏吸引优秀人才来社区卫生机构工作的动力和平台等问题,影响“六位一体”功能开展;二是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能力不足,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不强,村卫生室医疗设备不齐全;三是三级妇幼网络建设薄弱,卫生院产科能力建设不足,村卫生室医疗设备陈旧、落后,检验器械不全,影响妇幼工作开展。

2.3 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薄弱

一是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机制不健全;二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不完善,基层薄弱;三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不高;四是信息系统和实验室建设滞后,机构、人员、物资储备缺乏,疾控中心检验室能力建设不足,乡镇卫生院无法开展检验项目检查;五是卫生监督人员缺乏,特别是农村监督力量薄弱,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医疗市场等监管有待加强。

2.4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低,农牧民群众受益水平不高

一是农民的实际受益程度不高。阜康市目前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水平较低,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一定差距,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相比,筹资和受益水平存在一定差距:①人均筹资新农合118元,城镇居民医保150元;②住院封顶线新农合1万元,城镇居民2.5万元,相差1.5万元;二是费用控制机制不完善。阜康市现行的新农合制度中对费用的控制大多在需方,但是费用增长的因素主要在供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按服务项目付费,医院的收入与提供的医疗服务量直接挂钩,由于医生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往往会开大处方,延长住院日期等以提高收入,造成医药费用增加,使得农民的平均住院日、天数及费用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带给农民的利益。

2.5 卫生资源分布不均,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阜康市目前城乡之间的卫生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同时管理体制也表现出不适应性。一是从城乡来看,阜康市卫生系统人力、床位、设备等卫生资源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乡镇卫生资源相对不足,基层卫生院设备落后,卫生技术人员匮乏,技术水平低,服务设施不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由医疗卫生服务的定性模糊和基本定位不准造成的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三是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疗机构经济负债过重,管理手段滞后,公益性质未真正确立,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3 新形势下阜康市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对策建议

3.1 推行公立医院改革,转变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要求,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篇3

目前,内蒙古依托资源与区位优势,围绕“保发展、保资源、保民生”,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推进改革、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矿业用地作为衔接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加快矿业用地制度改革,对于保障内蒙古能源资源安全和有效供给、满足工业化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保障农牧民权益,促进内蒙古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内蒙古矿业用地特点

内蒙古地域辽阔,东西直线距离2400多公里,南北跨距1700多公里,其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影响,采矿用地的使用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可复垦程度都不同,使得采矿用地具有占地面积大、用地条件差异大(蒙东经济区、呼包鄂经济区和内蒙古西部区)、采矿占地类型单一(草地和未利用地占采矿用地的50%以上)、用地情况复杂(内蒙古矿种较多,开采特点不同,用地情况也不一样,按生产工艺有露天矿、井工矿;按矿产种类有煤矿、铜、铅、锌、钨、锡等金属矿、芒硝、高岭土、湖盐等非金属矿)、交通条件差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1 露天采矿比重大,占地类型以草地为主

内蒙古煤矿开采以露天开采为主。截至2012年,全区露天剥离采场面积达6.44万公顷,占到采矿用地总面积的40.79%;已批复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损毁和拟损毁土地面积总规模为2.07万公顷,其中草地0.7万公顷,占已损毁和拟损毁土地34%,交通用地最少,占已损毁和拟损毁土地4.02%。

1.2 采矿用地类型复杂

内蒙古现已发现的矿种种类繁多,开采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土地的利用程度和影响也不同。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以分为不同使用类型。一般情况,矿山企业用地涉及工业广场、生活区、采区、废弃物堆放地、仓储和加工等用地,其中露天开采的采矿用地包括露天剥离采场用地、尾矿库用地和排土场用地;地下开采的采矿用地包括钻井生产用地、井场用地、矸石场、管线及道路用地、工业场地用地。

不同采矿用地类型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对土地破坏程度、影响范围及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都存在较大差异。

1.3 采矿用地占地规模大

内蒙古矿藏丰富,储量较大。2012年,全区采矿用地总规模15.81万公顷,占内蒙古建设用地总量10.23%。全国开采的5大露天煤矿中,内蒙古境内就有4个,即霍林河、伊敏河、元宝山、准格尔。以内蒙古胜利露天矿为例,其含煤面积达342平方公里,如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行征转手续,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的问题。

1.4 采矿用地的使用期限由开采服务年限决定

采矿用地的利用方式和使用期限是由矿产资源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适合矿产资源开采的矿产资源,其采矿用地的使用周期可能仅有4年至35年不等,有的甚至更短;需进行地下开采的井工矿用地,由于受地下矿产资源的分布条件限制,其使用期限可能远远超过50年。

1.5 采矿用地一般地处立地条件较差区域,复垦后土地利用效益不高

根据已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内蒙古的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西部和北部。从内蒙古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特点,西部地区蕴藏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一般都在城市以外较为偏远的环境条件较差的土地,有的矿山企业远离村庄,处于环境恶劣地区,矿业用地在使用完毕后,回填整平,投入量较大,复垦成本较高,产出效益低于治理成本。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价值较小、经济效益差。

2. 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

2.1 采矿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2.1.1 采矿用地需求量大

内蒙古采矿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比重较大。2012年采矿用地规模已达15.78万公顷,而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矿用地为14.27万公顷,采矿用地年均增长0.50万公顷,占年均增长建设用地总量(2.97万公顷)的18%以上。

2.1.2 采矿用地规模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量控制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确定内蒙古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42万公顷,而2012年城镇工矿用地现状规模为50.74万公顷,已超规划目标8.74万公顷。

2.1.3 采矿用地报批受用地计划指标控制

受年度计划指标的限制,各地农用地转用总量受控,采矿用地需求难以得到满足。2009年至2012年,虽然采矿用地申请用地呈递减趋势,但采矿用地往往由于占地面积较大,导致采矿用地审批困难。

2.2 采矿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采矿用地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分离

采矿用地离不开采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依存,随着矿山开采完后,采矿用地对于采矿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矿产用地年限由矿产资源可供开采年限决定,采矿完毕,土地承载用途即完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意味着取得行使矿产资源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意味着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这样,在现行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便产生了矛盾。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当矿业权产生在集体土地上时,就得动用“征用”这一方式先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再出让给矿业权人。

2.2.2 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单一

采矿用地中很大一部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目前的矿业用地制度是先将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再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矿业用地企业。

但采矿用地明显区别于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一方面,它对土地利用方式不同于一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它不是为了建造永久建筑物或构造物,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措施获取地下矿产资源;另一方面,采矿用地不论开采年限,都是按工业用地使用权50年出让的,但采矿用地实际开采年限是由其储量决定的,从1年到100年不等。但目前都是按《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规定执行,并没有因采矿用地特殊性而做具体有别于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供地方式,导致采矿用地取得方式缺乏灵活性。

2.2.3 采矿用地审批程序复杂

采矿用地离不开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矿业用地审批涉及矿业权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审批两方面内容。内蒙古矿业权审批申报材料包括18个方面内容,办理时间27天。土地使用权审批先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再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目前,内蒙古供地模式导致了采矿企业申请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难,政府有效管理难,矿区农民复耕难等弊端,造成了不同利益主体的集体行动困境。

2.2.4 采矿年限一般低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而内蒙古级矿山企业用地服务年限一般在4到35开采完毕后,企业往往不再使用土地,导致采矿用地闲置。

2.3 矿产规划与土地规划不能衔接

由于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矿业用地同时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约。目前不论是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不同时间和不同编制部门限制,都不能很好地相互协调。一方面,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时,按照划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立勘查项目实施地质勘查和设立矿山企业,进行采矿活动,根据矿区地质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在有利于煤炭资源的开采的地区设置工业广场,造成用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又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以及征用土地指标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矿山企业办理用地手续,这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不相协调情况之一。另一方面,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受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对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考虑较多,不能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很好的衔接。

2.4 存在采矿违法用地

采矿用地指标不足,办理用地手续繁杂,导致小型矿山违法租赁农村土地,有的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有的随意堆放矿渣,排放污水,有的违法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造成土地侵权或权属纠纷问题。一些小型矿山企业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是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在尚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前提下,通过给予当地村集体组织和农牧民一定的补偿后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造成违法用地。此外,矿权界限与林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荒山承包权的界限不明,造成以探代采、超越勘探范围开采,造成违法用地产生。

3. 完善矿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3.1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二规划要互为依托,互为借鉴,做好衔接,避免冲突。一是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看哪个价值更大,更有利用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更要看该矿种在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上的紧缺程度。如该矿种是当地民用建筑(建筑用石材)所必需的建筑材料,应按人口居住区域范围和建筑所需用量进行规划,划出开采区域及矿山的数量;如是国内紧缺的矿种应适量开采,以提高该矿种的经济价值,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如是国际市场紧缺的矿种,应限量开采,以做好战略储备,避免资源储备不足而受制于人。二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区域未来开采的实际情况,将矿产资源赋存区域调整为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采矿用地即建设用地,避免矿山建设时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带来的不便,影响矿山建设周期。

3.2 明确矿业用地征地范围

现矿业用地在征地问题上,存在征用土地面积大,征地手续繁杂等问题。我们知道,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它应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矿业用地因此,一定要准确界定公益性用地项目的范围,只有公益性项目用地,才能由政府组织征地。其它非公益性项目用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依法出租、入股、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并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

3.3 积极探索矿业用地制度改革方式

一是探索“只征不转”的用地政策。矿业用地“征用”制度,实际上是对矿山开采使用的土地实行“只征不转”的用地制度。企业使用矿业用地需根据法定权限收为国有,矿山企业以规定的期限内开采复垦完毕后,在不改变其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可不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是采用临时用地模式,有效解决采矿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指标紧张、采矿用地收储与矿区农民复耕的矛盾,促进土地利用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张蜀榆.矿业用地退出机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