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2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股权投资估值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于PE设立监管的规制立法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于PE设立监管的规定比较繁复。现行法律法规中,国家发改委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以资本规模5亿元为分界,逾5亿元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施行发改委对PE行业的“适度监管”地位。⑦关于PE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多以工商局、税务局等多行政机关共同发文、共同监管的形式出现。因此,PE的设立监管,从纵向上看,以一定的标准为界限分层次审批;从横向上看,形成多元监管的格局。
我国PE设立规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分析,我国PE设立的法律规制呈现出立法部门强化规制的趋向性、法律法规效力位阶的多层次、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多元化3个特征。理论界和实务界也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PE设立规制立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综观现状,我国PE设立规制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研。
(一)法律规制相对分散
我国现行的关于PE设立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律为依托,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监管方向,由地方根据实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因地制宜。尽管法律规制的框架构建有较为完整的安排,但由于缺乏合理取舍,法律规制在系统性方面存在缺失。第一,我国尚无针对PE或私募基金的位阶较高的专门立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律,主要是为PE以公司、合伙、信托、契约等形式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上述法律对PE并无针对性规制。第二,中央与地方的立法规制口径存在差异,并且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立法规制也未统一定则。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规章,从资金募集、人员限定、投资领域、管理模式、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对PE设立进行规制,涉及面较为宽泛,监管程度“适度”;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本地实践出发,涉及面或重设立条件、或重资本控制,有一定侧重,监管相对严格。同时,各地方基于经济发展状况及对PE的引入态度差异、资本准入门槛也大都不同。专门立法缺失及立法规制分散,一是造成法律体系的系统安排难以集中统一,二是影响监管统筹性,易造成被管理者理解法律条文偏差。
(二)监管规定存在疏漏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PE设立的法律监管形成国家发改委适度监管、地方相关行政机关多元管辖的格局。
第一,PE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尚未定位。国家发改委以“适度监管”的地位多次出台私募基金的相关规章,而地方上则是涉及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办等多个管理部门共同发文,因此,我国并未形成自上而下的专门机构对PE设立进行监管。多元管辖格局易造成有利益的“管辖冲突”、有责任的“管辖缺位”的尴尬,在实践效果中这一矛盾凸显将增加执法成本。第二,PE设立的监管准入原则尚需明确。PE的私募性,决定了其资金募集及运营的相对封闭,行政机关干预过多会与PE的私募特性形成冲突,但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中PE主体或产品良莠不齐的情况,引入政府监管是必要的。政府监管是严格还是宽松,将直接决定PE设立的监管准入原则。国家发改委是以一定的资本标准为界限,超过标准的采用核准主义,未达标准的侧重准则主义;地方上为吸引资金投入,相对倾向于采用准则主义,降低投资门槛。
(三)技术性立法尚需强化
法律应当诠释与贯彻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并通过技术性立法实现对市场的调节,产生法律规制的威慑功能。目前我国PE设立的技术性立法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配套法律体系不完整,立法衔接存在缺失。比如,因PE设立存在公司、合伙、契约、信托等多种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课税方式就必然存在差异,相应的税收制度理应进行协调;PE高风险高收益、涉及资金庞大,为使基金管理人尽职履行勤勉忠诚的管理职责,合伙形式的PE往往引入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形式,约束基金管理人,避免道德风险,但我国尚无个人征信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衔接存在真空。第二,从实践效果来看,PE设立的法律法规条文也需结合金融实务进一步调整。如现行法律法规对PE宣传方式的规定多以列举形式出现,鲜见概括式界定。⑧随着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单一列举方式存在滞后性的缺点,若每出现新的非法宣传方式便修改相应法条,将严重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再如,对于设立主体的标准,常见表述为“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这一标准较为概括,实务操作中的判定容易产生偏差,需进一步释义。
完善我国PE设立法律规制的建议
就一新生事物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其持续完善更非一步到位的短期工作。针对我国PE设立规制立法中存在的疏漏与矛盾,对未来我国PE设立法律体系的完善,笔者主要提出以下几点管见:
(一)统一立法规制口径
对金融市场进行法律规制,实用效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这就客观要求对PE设立进行法律规制,应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相应法律法规中应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条文的比重。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结合实务有针对性的制定关于PE的专门法律,提高统一立法的效力位阶。专门法律针对PE设立的规制,主要囊括5个层次:在设立主体方面,应适度扩大投资主体范畴,在风险可控限度内引入银行、保险等机构作为设立主体,提升PE在金融领域的效益贡献;在设立方式方面,加强对私募形式的界定,通过释义性条款对“以电视、广播、网络、传单、通讯、会议、第三方转介等方式,公开或变相公开向不特定群体或不合格投资者宣传”的公募行为明确禁止;在组织形式方面,建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公司、合伙、契约、信托形式的合法地位;在设立条件方面,在专门法律中对应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现行法律对PE设立的人员、资本、投资方向、认缴方式、设施、场所、名称、章程等逐一规制,使PE设立的准入条件得以统一,并便于实践操作;在设立监管方面,明确单一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建议施行核准主义。通过统一立法口径,重整PE设立的市场秩序,逐步实现PE主体和产品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统筹监管职责分工
我国当前PE的监管模式,国家发改委适度监管,各地方多部门多元管辖,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机构,各地方也根据自身经济特点各自为政,因此,有学者提出,应明确专门监管机构,统一行政监管权,并指向特定机关———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⑨笔者认为,为实现对PE设立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应指定单一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管机构,并构建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赋予监管机构相应的监管权力,明确监管单位的权限与职责;对于监管机构的体系构建,可以参照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以实现一元主管、多层分管、责任落实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鉴于PE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以及我国市场尚不成熟,建议对PE设立进行核准主义监管,提高PE的设立门槛,避免变相非法募集资金行为频发;为分担监管机构审核压力,可以采取梯度分层审核的方式,即以具体的资本金额为标准划分梯度,不同层级的行政监管机关针对自身管辖金额范围内的PE设立进行核准,形成分层审核。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企业内部资产可控性较弱,风险较高。质量较好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而质量较差的长期股权投资却由于种种原因不但无法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其原始投资也一再缩水,甚至于全额计提减值,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长期股权投资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对于以广大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分析人员来讲,对拥有高额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质量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较为复杂。首先,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特点导致现阶段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其他资产相比较差;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通常以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作为判断依据,而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能力的判断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异。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分析方法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张新民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成分析;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泡沫利润”和“泡沫资产”;资产质量恶化迹象;会计处理的异常变化。但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的具体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河南省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调查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拥有高额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11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23家公司(剔除1家ST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10家公司,在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的22家公司,以及在深市创业板上市的8家公司在内的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40%以上的有6家,其中最高的达到了80%,长期股权投资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30%~39%的有2家,占比在20%~29%的有7家,占比在10%~19%的有16家,其余的为10%以下(见表1)。
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时,应当视为比重较高,对这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应当进行重点分析。河南省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在20%以上的共计15家,约占总数的24%。
三、长期股权投资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
本文假设其他影响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因素不变,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合并报表及附注、母公司报表及附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第四章第十七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包括:(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由此可见,需要披露的被投资企业信息极为有限。所以,当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同时集团公司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母公司,且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主要由母公司带来时,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高,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集团公司和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都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而当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较高,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及经营业绩占集团总额的比例较高时,由于子公司、联营与合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十分有限,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根本无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造成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加大了对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的难度。而对于这一类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又恰恰需要进行重点分析。
四、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方法
无论是以对企业自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控制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企业多元化扩张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扩张核心业务或是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质量高低的衡量都应当依据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判断。但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判断依据与分析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因素包括投资方向、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及影响度,减值准备的计提,投资收益、现金股利等。本文认为应当从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构成、获利能力和资产减值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构成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可以将被投资企业分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控制三种类型。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深入分析之前,应当首先计算上市公司不同类型长期股权投资占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以估算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集中度以及上市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能力。投资较为集中、能够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控制程度较强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相对较高;反之,质量相对较差。
以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份额达到20%以上的15家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见表2),根据各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份额在99%以上的公司有9家,80%~90%的有3家,且各家公司的投资方向都集中在核心业务;只有两家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超出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有一家企业对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投资额度较高,达到39.92%,控制程度相对较弱。总体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集中在控制能力较强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较少,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投资极少,整体表现出控制能力和集中度都较强的特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在对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时,对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1.对子公司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对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效益性的分析,首先应当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类型,考察该项投资是属于上市公司主业的扩张、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还是上市公司主业成熟之后的多元化经营、是否与上市公司的战略相吻合。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间通常存在着关联交易及内部转移价格,在分析对子公司的投资获利能力时,投资企业是否从子公司获得了现金红利以及获得了多少现金红利都不应当作为分析的重点。对子公司投资的效益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整体经营业绩的提高,以及子公司自身的获利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子公司应当纳入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成本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宣布当年损益时,投资企业无需做任何会计处理,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按自己应得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在这种条件下,子公司整体所实现的损益只能通过财务报表合并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子公司净利润的差额反映出来。由于子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合并报表数据并结合母公司报表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关注点包括:母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相应的合并数相比所占的比例,母公司利润与合并利润相比所占的比例。由此可以推测出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盈利能力的总体状况,以对上市公司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体获利能力作出判断。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拥有较高的资产份额,但却只能带来微薄的利润甚至是亏损,就说明该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效益性较差。分析时可以通过计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IRR)来衡量投资的获利能力,以CNP代表本期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NP代表本期母公司净利润,以CB代表本期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得的现金红利,以LTEI代表本期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当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高于母公司净利润时,投资报酬率为正,差额越高,说明子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越强,投资报酬率越高。当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从子公司收到的现金红利之和低于母公司净利润时,投资报酬率为负,说明子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较差,绝对值越大,说明其效益越差。
从上述8家公司中选择三种投资类型都有涉及的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期初余额为6.09亿元,期末余额为9.59亿元,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1亿元,母公司净利润3.94亿元,计算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
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为-1.66%,说明子公司总体亏损,盈利能力较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较差。查阅其年报中披露的子公司信息,验证了上述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考查盈利能力时应当关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状况以及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现象。对子公司投资额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公司,还应结合附注中披露的各个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对每一笔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考查。
2.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而确认投资收益时,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带来现金回款的部分,将形成泡沫利润(投资收益)与泡沫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从而降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质量。在对这一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关注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资收益的现金回款率。以IRR代表投资收益率,以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LTE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则投资收益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以CR代表现金回款率,以CB代表当期从联营和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以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则现金回款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也可以同时计算现金投资收益率,即从联营和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与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年平均数的比率,以CRR代表现金投资收益率,则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仍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公司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期初余额为9.54亿元,期末余额为13.56亿元,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90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虽然投资收益率高达33.77%,但是,由于来源于联营与合营企业的现金红利为0,其现金回款率为0。也就是说,该公司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全部为泡沫利润。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的两家联营与合营企业中,一家亏损,来源于另外一家企业的投资收益3.91亿元,占公司该年度净利润的102.55%,该公司的利润完全依赖于对这一家参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且没有带来任何的现金流入。根据上述分析判断,该企业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质量不高,且经营状况不佳,整体利润质量较差。
3.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首先,应当关注这一类投资的规模及其在全部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占的比重。由于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决定了这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程度较差,质量不高。该类投资所占比例越高,风险越大,会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总体质量。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这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获利能力的分析应当重点关注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红利的多少。可以通过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来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以IRR代表投资收益率,以CB代表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以LTEI代表对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则投资收益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仍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类长期股权投资额的年平均数为0.10亿元,来自于该类被投资企业的现金红利共计0.01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10.00%的收益率证明焦作万方该类投资的收益能力一般。同时,该类投资仅占该公司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的0.44%,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体质量影响较小。
(三)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影响
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旦计提不允许转回,势必造成上市公司在业绩不好的年份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过于保守,而在业绩较好的年份一次性大量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在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时,必须考查其资产减值计提的合理性。
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度,该公司没有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根据其年报中所披露的信息,其子公司的净资产合计数仅为6.26亿元,比该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9.59亿元还要低3.33亿元,同时考虑其中一家子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该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计提明显过于保守。
综合以上对焦作万方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可知,占其资产总额比例高达45.43%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较差。由此可以推测其资产总体质量状况不佳。
五、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难点,许多人一谈起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前的转换,就觉得如同进入迷宫一般,越转越晕,找不到方向。本文采取一个仿真案例,假设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投资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从初始小额投资逐步增加持股直到合并,再从合并逐步减资到小额投资的变化,以清晰的路线图全面剖析持股比例变化导致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帮助读者理清思路,找到迷宫的出口。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均不考虑所得税,A公司每年底按10%提取盈余公积。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以现金28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权,不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500万元。2007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除权日为4月5日,股利发放日为4月20日。2007年1-3个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6万,4-12月实现净利润64万元,2007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10万元。2007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元。
①投资时(初始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应收股利 1.5
贷:银行存款 28
②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③2007年底减值测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现值28万大于账面价值26.5万,所以不提减值准备。
(2)2008年1月3日,甲公司以公允价值60万元,账面价值45万元的一批存货(库存商品),收购了乙公司其他股东15%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追加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4万元,账面价值为554万,差额系2007年12月购入的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万元,公允价值为55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5年,无残值,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7年度现金股利36万元。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万元,2008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0万元。2008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4×5%=3.2
贷:盈余公积 3.2×10%=0.3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8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5%=0.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0.5
由于调整后的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9.2万,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应提减值准备1.2万。
借:盈余公积 1.2×10%=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
贷:库存商品 45
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为26.5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25(500×5%)万,产生商誉1.5万,不予确认;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为70.2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86.1(574×15%)万,产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5.9万。两者综合考虑,产生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4.4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4.4
贷:营业外收入 14.4
②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6×20%=7.2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 (64×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
③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7.2
贷:应收股利 7.2
④2008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20-20/5)×20%=23.2
贷:投资收益 23.2
⑤2008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20%=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⑥2008年底减值测试
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1.2+70.2+14.4-7.2+23.2+4=132.6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2009年初甲公司以定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60%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控制。甲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面值为260万元,市场定价280万元,甲公司向券商支付手续费等费用5万元。在增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658万元。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度现金股利40万元。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9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35万元。2009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60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70.2=96.7
盈余公积 3.3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107.1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3.2+23.2=23.2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 3.5
由于转换为成本法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在2007年底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28万大于其账面价值26.5万;在2008年底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万又大于其账面价值96.7万;而权益法下在2007年底却计提了减值准备1.2万元,所以应该予以注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贷:盈余公积 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80
贷:应付债券―面值 260
银行存款 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
②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60%=24
贷:投资收益 24
③ 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24
贷:应收股利 24
④2009年底减值测试
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460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4)2010年1月4号,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半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0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81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是依然在乙公司董事会里派有代表,可以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9年度现金股利45万元。201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80万元,2010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5万元。2010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76.7/2=188.35
投资收益 11.65
②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280)/2=193.5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2-3.2+23.2+(160-20/5)×0.6-40×0.6]/2=46.4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8.35
盈余公积 5.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44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4-0.5+35×0.6)/2=12.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25
由于2007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14.6万,大于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2=14万,应提减值准备0.6万;2008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66.3万,小于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2=67.5万,不计提减值准备,2007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2009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80-24+(160-20/5)×0.6+35×0.6]/2=251.6,大于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460/2=230,应提减值准备21.6万;而成本法在2007年和2009年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应补提22.2万减值准备。
借:盈余公积 22.2×10%=2.2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9.9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2.2
③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5×30%=1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3.5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3.5
贷:应收股利 13.5
⑤2010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80-20/5)×30%=52.8
贷:投资收益 52.8
⑥2010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5×30%=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
⑦2010年底减值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93.55+46.4+12.25-22.2-13.5+52.8+7.5=276.8万,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6.8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6.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8
(5)2011年1月5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2/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2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97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10年度现金股利38万元。201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70万元,2011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5万元。2011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2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22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2/3=19.33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2/3=129.03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2/3=57.13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2/3=13.17
投资收益 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25+7.5)×2/3=13.17
贷:投资收益 13.17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9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1/3=9.67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93.55×1/3=64.52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1/3=28.57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1/3=6.58
③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8×10%=3.8
贷:投资收益 3.8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3.8
贷:应收股利 3.8
⑤2011年底减值测试
2011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0万,小于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92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陈玉媛.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缺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3):9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