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篇1

关键词 :实业企业;非控制;股权投资;产业资本;产业链竞争

一、国外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和动因

受到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RD)的影响,在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世界上第一个企业附属的创业投资机构在美国诞生。公司凭借资本雄厚的优势逐渐成为创业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在60 年代末期和70 年代早期,有超过25%的财富500 强企业参与创业投资。90 年代中期,股权投资迎来了一个转折点,美国独立创业投资机构取得的巨大成功, 又极大鼓舞了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信心。越来越多的企业或是组建自己的投资机构,或是投资独立的创业投资机构, 都纷纷进入创业投资业。据ventureeconomics 统计,1997 年新筹集的创业资本中有30%来源于企业。

二、中国LP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13 年前11 个月,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增至8363 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6826 家,可投中国资本量为8195.93亿美元。可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资本量方面,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占据第一,公共养老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居于其后。

三、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目的

(一)财务目标

追求财务投资目标,预期短期内获得高利润,因此投资领域不一定局限于投资公司所在领域,多投资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如房地产行业。产业资金在收益率不同的企业间流动,使得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充当着资金在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进出的实际执行者。从长期来看,将使得两个领域的资本收益率趋于一致。

(二)战略目标

与财务性投资目标不同,非控制股权投资是企业进行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投资企业更多关注自身在产业链上的战略布局以及被投企业长期的成长性。投资企业期望与被投资企业形成协同效应,而非仅在短期内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以非控制股权进行战略投资与控制股权投资(兼并与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一方面,具有战略上的灵活性,获得非控制股权相当于购买了期权,为未来抓住机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又投入与风险比并购小得多,退出成本小。另一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能够共享被投资企业相关领域的信息,及时对市场的变化做出灵活的应对。

四、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的方式

(一)成为优秀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在这种方式下,实业企业只投入资金,不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经营。实业企业在尚未具备投资实力之前,通过参股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向其“取经”之后再建设自身股权投资平台,能够降低经验不足、盲目开展股权投资而造成的投资风险。泛海建设、歌华有线等就是用这种方式投资中信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

(二)参股VC/PE

这比较适用于股权投资经验不足的企业,参股VC/PE 的风险相对较低。大众公用、盐田港、粤电力投资深创投就是用了这种方式。

(三)成立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

有一部分优秀企业将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通过子公司的创投业务实现了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宽。典型的例子包括电广传媒、复星国际、雅戈尔。

(四)自身成立或者发起基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企业。和一般的财务性投资基金不同,上市公司设立的基金不因风险偏好而设定被司的投资阶段,在投资币种方面,实力相当的产业投资人也会选择双币种运行,可以进行海外业务拓展,将国外的产品、技术和经验带回中国,并寻找新的投资机会。腾讯设立腾讯共赢产业基金、复星集团旗下设立多支基金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

五、股权投资回报的四种途径

(一)业绩的成长

这个途径在中国过去十年二十年相对比较容易做到的,因为整个公司,经济在成长,很多行业很多地区都是10%以上的速度成长。

(二)效益的增加

在国外另外一种回报是通过效益的增加,在中国,过去几年这个也在逐渐的改善,由以前的粗放式经营逐渐向绩效的提升转变。但部分比较有专长类的投资,如说健康行业、医疗行业,需要专业的知识,因此需要大量有对行业本身内部了解的人员的投入才可以提高绩效。

(三)价差的产生

从低价进入到高价退出,这部分收益在中国非常大,在外国则不多见。

(四)杠杆的运用

如管理层杠杆收购,这个方面在中国很少用到。

六、影响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因素

(一)外部的环境

Sandip Basu, Corey Phelps, Suresh Kotha(2011)实证研究证明所处行业的科技更新换代越快,实业企业越有可能进行越多的非控制性股权投资;行业竞争越激烈,实业企业非控制性股权投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企业自身的资源与竞争力

企业自身的资源,如科研实力,市场影响力,企业规模,现金流大小,和企业现有的非控制股权投资的多样性,都会影响企业的股权。研究表明,企业自身资源越多,科研实力越强,市场影响力越大,则其进行的非控制股权投越多。

七、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投资项目退出是指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在相对成熟时为了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不能再继续健康发展时为了降低损失,投资企业会选择适当的时机并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出售、回购和清算的退出方式将其所推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换为现金或流通性有价证券等资本形态。风险资本的退出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

被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并购

并购(M&A)即兼并与收购,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向另一家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一种企业产权交易。实业企业可以并购其非控制性股权投资的企业,实现产业链上的整合,提高产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篇2

另一种情况就是被投资企业审计或评估的基准日后至股份购买日(购并日)前的损益归属的处理问题。一旦两个企业确定购并日,这一期间被投资公司所实现的利润就不能计入购并方的利润(按权益享有的利润)。同样,被投资企业从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期间所形成的利润也不再由老股东享有,那么,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在此期间的损益会计实务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投资企业从投资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投资方应按享有的权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而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将其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作“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作为投资差额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借差”摊销时间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均按两者的期限孰短原则选择摊销期间,并非完全按准则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而这种摊销方式在实务中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即什么时候开始摊销,是指投资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还是从投资日(购并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但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均采用以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又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篇3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所以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做利润分配,投资人无须为其投资收益缴纳任何税款。如果投资人是个人,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增加,股票价值也会增加,而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在我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先分配后转让

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如:兴达公司投资100万,占三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来,三江商贸从未分配过利润,帐面有未分配利润400万。现在兴达公司欲转让该投资,有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将三江商贸的利润 进行分配,兴达公司分得160万元,兴达公司的股份按120万元的价格转让;

方案二:三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兴达公司的股份按280万元的价格转让。

按第一个方案操作,因为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兴达公司分得的160万元的税后利润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兴达公司转让股份的所得:120-100=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如果按方案二操作,兴达公司转让股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280-100=1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33%=59.4(万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4-6.6=53.8(万元)少纳税的原因就是在转让股份前的利润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先分配后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没有意义了。

吸收投资减少每股投资收益

当企业多年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结余较多时,可以吸收新的投资,因为新资本投入时,其购买股份时的溢价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除此之外,利用股权投资收益避税的还有几种方法:

一是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