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2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5-130-02
我国首部专利法实施已近30年,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已不可逆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在进行研发创新、引进技术,还是在吸引资本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均离不开知识产权支撑。知识产权从创造、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均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2012年04月2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马骏在东兴证券第一届中小市值企业投资论坛上表示:“……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8%以上,为中国新增就业岗位贡献是85%,占据新产品的75%,发明专利的65%……”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大多缺少系统化、规范化高效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而没有充分发挥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为了帮助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4月发起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于2013年02月07日正式。令人惊喜的是,在此前我国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地方标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起制定的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 1204—2008),于2008年05月08日。浙江省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起制定的《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于2011年12月31日。这三个规范均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指南。本文通过对这三个典型版本“管理规范”的比较分析,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 标准的结构型式对比分析
从标准的整体结构上看,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完全采用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1—2008/ISO9001:2008)的结构型式,各章节和条款的编排也基本相同,将标准分为各过程加以描述,以过程方法实现整个标准的管理要求。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则仅是参照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结构形式,内容编排基本相近,也以过程管理来实现整个标准的管理要求,简化了部分管理过程;《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的结构型式则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要求,参照我国通用技术规范的结构型式,以要素规定管理要求,采用要素管理的方法。前两个结构型式的标准优点是:实施的通用性比较强,在企业管理体系框架内有较大灵活性,使用过程方法管理,可以更易于与企业内的其它管理体系相融合,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有效性和效率,但江苏省DB32/T 1204—2008标准某些条款规定过于含糊(在下文第3部分中具体举例),可能会给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带来困惑;对于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的企业,采用上述结构型式的标准会更加易于建立管理体系也易于实施;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的优点在于各条款规定清楚,要素明确,更便于检查和评价,并在其附录A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2 标准对文件化管理的要求对比分析
任何管理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文件,实施过程的结果也离不开记录,所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必须对文件管理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在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4.2条款中对文件、记录的控制规定非常明确,特别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会产生直接重大影的外来文件控制,4.2.4a)、c)条款规定极为严密,整个管理体系以一整套文件为依据加以运作,以一系列记录作为证据保障,确保整个体系运行轨迹清晰、有效。江苏省的DB32/T 1204—2008标准,虽然有4.2文件控制条款,但只对企业内部的文件、记录作了宽泛的要求表述,而对极为重要的外来文件(如:复审委通知、审查通知、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等文件)则没有规定,这是个不小的缺陷。宁波的DB3302/T1042—2011标准,没有专门的文件控制条款,对要求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则分散在各要素的规定中,虽然在9.2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对文件控制进行了规定,但档案管理规定并不能代替文件控制,且9.2条款中没有对文件的制定、审批、修订、外来文件的收集、文件分发、标识等加以控制,对记录的控制表述不明确。这可能与其标准本身的整体结构型式有关,因为任何技术性规范标准均没有文件控制的要求。
3 标准的普适性与可操作性对比分析
作为一个管理标准,其普遍适宜性与可操作性十分重要,它对标准的推广及实施的有效性有着直接影响。ISO9001标准在我国推广应用已有20多年,在我国工业企业中有着广泛的基础和影响力,有赖于其普遍适宜性与可操作性。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数据,载止2012年6月30日,我国有各类认证有效证书631629份,其中ISO9001:2008管理体系198476份(江苏省29504份、浙江省22586份),如果加上已失效的53015份认证证书,总数突破25万份。也就是说我国至少有25万家(江苏近3万家、浙江2.2万家以上)企业建立了以ISO9001标准为基础的各类管理体系。国标GB/T29490—2013) 采用ISO9001标准的结构型式,要求以过程方法PDCA循环管理模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方式相同、可操作性较强,企业有曾似相识的感受,适于企业当前的管理模式,也有利于与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便于大规模地推广应用,美中不足的是在标准中找不到外包过程控制条款,而现实中,国内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保护等工作外包(委托)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甚至还有把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也外包(委托)给中介服务机构的。江苏省的DB32/T 1204—2008标准虽然也是参照ISO9001标准的结构型式编制,也强调过程管理,但标准某些条款让人感到规定不具体、难操作(如4.2.3;6.1.3;6.1.4等条款),也缺少“沟通”渠道的建立、“硬件资源”支持等内容,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稍逊。宁波的DB3302/T1042—2011标准采用的是要素管理模式,对于已建立ISO9001管理体系的企业来说,可能有些别扭,不利于与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但是由于所有工业企业都有技术标准(如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标准、检测标准等),所以对于所有工业企业来说这种结构型式是最熟悉不过的了,同时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标准条款内容具体,有利于企业实施,可操作性较强,再结合附录A使用,也便于检查和评价。
4 对体系持续改进要求对比分析
一个管理体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是不断改进、不断提升的过程。一家企业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作用,主要体现在有效性和效率上。持续改进是一个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过程,只有持续改进才能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和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的优势在于以PDCA循环的过程管理模式强调了改进的要求,以笔者的观点来看,这两个标准这部分的要求规定太过简单、宽泛,没有强调建立在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纠正、预防措施,在具体实施时缺乏依据。《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 1042-2011)最后的11.3管理改进规定则更简单。我们知道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侵权和被侵权,为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下获取效益,对比GB/T19001标准的持续改进过程,如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少预防措施要求是一个很大的缺憾。各标准中对建立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无法替代建立预防措施要求。
5 结论和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决定着标准的框架结构、实施模式。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标具有管理体系易于建立、便于与企业原有管理体系相融合、普适性与可操作性强的优点,是一部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着划时代意义的管理标准。
企业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时建议:(1)采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建立以过程方法PDCA循环持续改进管理模式;(2)进一步参照ISO9001标准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人员、已有的知识产权状况、企业发展战略等实际,结合现有的管理体制对标准过程进行删减和整合,以提高标准实施的效率;(3)在制定有关具体的实施方法时,建议将《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 1042-2011)作为指南性标准加以采用,特别是其附录A更值得参考,以提高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S].2013-02-07.
二、贯彻《规范》必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能够证明知识产权可作为一种有效市场竞争手段的案例很多,如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在全球开打的智能手机专利大战,又如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还有辉瑞制药“万艾可”(伟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再有百度在线诉北京奇虎科技不正当竞争,等等。从表面看其诉讼标的都是知识产权保护,但其本质无一例外都直指企业想要争夺的目标市场份额。纵然证明或体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实例很多,但相当部分企业还是没有充分重视或存在操作失误,其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没有很好地执行《规范》标准。如2014年12月,北京小米科技在印度开拓手机市场因涉嫌对爱立信在印度布局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构成侵权而被当地法院做出禁售决定(诉前行为保全)。尽管已获部分产品解禁恢复销售,但这场专利战也许仅是刚刚开始。从该案例可以体现《规范》标准8.实施和运行的重要性,即在立项研发阶段应当进行专利风险评估,通过专利布局、专利规避或专利技术转移来防范风险;也体现了《规范》标准7.4.3涉外贸易的重要性,即在开拓海外市场前应当对目标市场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防范。所以,贯标从表面看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而本质上却是在强化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这与《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充分显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目标完全符合,也是贯标的重要性和真正价值所在。
三、用行政行为使贯彻《规范》成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抓手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对我国各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不例外。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的知识产权相关行政行为,如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新产品认定后增值税地方部分退税,尤其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配套措施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核心技术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使国内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申请受理量同比增长率从2008年(717144件)22%,逐步达到2011年35%。冯楚建等[1]抽样样本中86%的企业也同样认为具有相对强制性规定的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非常显著的推动作用。如果说知识产权大国建设需要行政行为的推动,那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需要行政行为的驱动,因“强”比“大”更难。贯标可以大大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但其过程复杂,如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诊断、制度设计、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内审改进和通过CCAA贯标审核;而且,其企业内动员面广、需要耗费企业资源。因此,难免受阻。贯标受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那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也就难以实现。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参与以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支撑之一的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市场竞争,必然会因违反相关规则而付出巨额代价,最终无法实现我国经济创新驱动、结构转型的战略目标。所以,行政主体非常有必要通过行政行为把贯标从手段变成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抓手,即制定相对强制性行政规范,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等等。否则,《规范》难免形同虚设。令人鼓舞的是《行动计划》(2014-2020年)已经指出:要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2008年4月和7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截至2008年底,当年全国共有15547家企业通过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数量约有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有所增长,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总量均持续增长,总体呈稳步发展势态。
表1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比较
单位:家.万人.亿元.亿美元
从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知识产权拥有量总体情况看,商标注册数量最多,有效专利拥有量逐年增加。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等因涉及的技术领域较为特殊,我国高新企业的拥有量少。版权、软件等自动获得的知识产权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流失严重。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
企业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熟悉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争取、保持和扩大市场竞争优势,普遍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运用、有运用无保护”的现象。知识产权知识仍然是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的“盲区”。有些高新技术企业对自主创作、自动产生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可以申请登记为著作权加以法律保护竟是茫然一无所知。企业经营者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类型、关键步骤、主要内容、具体措施以及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重视。许多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难、侵权纠纷解决难,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参与知识产权标准化的程度低
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标准领域,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技术的利器,一些跨国公司甚至结成联盟并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纳入到标准中去,运用标准形式推广自己的知识产权,希望以标准继续保持其在高新技术上的垄断地位。信息通信产业领域还诞生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创新-新技术申请专利-专利进入标准。技术的开发者希望专有技术进入标准,企图通过标准的广泛使用获得撬动市场的支配力,达到通过标准化使自己的专利获得经济和竞争的优势地位的目的。我国总体上是后起的产品生产国,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未能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存在标准滞后、标准缺失、标准数量少、标准层次低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结构不合理
目前,86.3%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一项发明专利,研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为2%。2008年出台的《办法》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门槛显著提高,最重要的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将会被“一票否决”。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为有效。新《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目前申请一项发明大约要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用新型也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批复。《办法》并没有对企业获得专利的途径提出限制,无论是自己研发,还是受让别人的都可以。因此,购买专利成为很多“零专利”企业的首选,多数企业购买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非为真正需要这项技术,从而出现有专利无技术的现象。
(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的整体水平低,集成创新能力弱,技术创新资源主要集中在极少数领域和企业手中,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的能力较为薄弱,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较少。经营者普遍存在短期思想和行为,对是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够。相当多的企业花费巨资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生产出高新产品,虽然暂时占据国内产品技术领先地位,但是大部分没有进行改进创新进而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企业普遍重生产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创新层次低,高端发明少,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比例较低。不少企业只注重商标、图形设计等的知识产权开发,而不愿冒风险投入较多资金进行高技术专利的研发。
(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
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未与职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者条款、权属不明、管理上存在漏洞。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处于松散状况,知识产权管理无制度、无管理、无经费的现象严重。多数企业尚未设置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就无从谈起。绝大部分企业也都没有内设法律事务机构,而是从社会上聘请兼职律师,发生知识产权被侵或纠纷,就会出现被动或无所适从的局面。企业在明确产权归属、激励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评估等制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中,最突出的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权的归属纠纷。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与完善策略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地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一)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主动性
企业领导者、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好知识产权的纠纷预防和纠纷处理工作,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学会规避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推动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增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能力。8zr江苏涉外专利网8zr江苏涉外专利网企业在进行战略性知识产权管理时,需以更严密主动的方式创造、扩大和使用知识产权资产,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走向“主动”。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使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二)积极参与和提高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将核心技术转化为专利技术,又将专利技术融入到技术标准中,并设法在最大范围内推广其技术标准,从而达到垄断核心技术、占有国际市场的目的,即“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做出反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面对这种垄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高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努力创新,拥有自主的核心技术,加快培养一批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标准化复合型人才,否则将会永远陷入这种不合理的“标准陷阱”中而不能解脱。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
加强技术创新,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摆脱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发展民族高新技术产业。要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必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研发投入主体、研发活动主体、成果应用主体、损益承受主体的作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谋划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的自主研发,增加高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四)熟悉并掌握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全面地了解并掌握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企业管理、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的措施,从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有持续性的保护体系。构建这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投入要远远低于法律纠纷发生后慌乱应对而产生的花费与损失。企业应该定期让公司的关键员工了解国内国外专利的基本法则,应该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合作,通过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五)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面对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高新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其中最缺乏的就是精通并善于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人才,因而企业应采取多种措施,增加人才培养投入,定期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一批实务型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具有知识产权创新概念的创新型人才为核心,推进人事改革,建立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人才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海滨,苑彦荣.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企业.太原科技.2009( 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