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2:4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比较,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成为研究的一大热点。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研究,分别就自己的理解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观点。介绍、研究并借鉴西方电子发展的国际模式,并结合我国相关研究成果,显得尤为急迫和关键。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电子商务模式就是利用互联网实现传统商务模式的方式。国外有些学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较只是加入了“电子”的元素,其本质上与传统商务模式并无二致。因此,这些学者大多认为电子商务模式就是利用互联网实现传统商务模式的方式。如Rappa等人认为电子商务模式就是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赚钱的方式,并将电子商务模式分为九种:经纪人模式、广告模式、信息中介模式、销售商模式、制造商模式、联合营销模式、社区模式、订阅模式和使用量模式。
2、电子商务模式是价值驱动和价值创造的一种机制。国外有些学者从价值驱动和价值创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了界定。如Timmers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通过电子市场反映产品流、服务流、信息流及其价值创造过程的运作机制,并提出了11种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店、电子采购、电子商城、电子拍卖、虚拟社区、协作平台、第三方市场、价值链整合商、价值链服务供应商、信息中介、信用服务。每种模式Timmers都对三个要素进行了描述,即:商务参与者的状态及其作用;企业在商务运作中获得的利益和收入来源;企业在商务模式中创造和体现的价值。Amit和Zott基于价值驱动力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电子交易处理的架构,该交易处理的组成包括特定的信息、服务、产品,以及从事交易的各方。
3、电子商务模式是企业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其商务战略的方式。有些学者从电子商务模式的词源本身来界定电子商务模式的概念。如Osterwalder等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电子商务战略的体现,是对企业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其商务战略在结构层面的概括,是电子商务系统流程的基础。这种理论认为从四个方面描述电子商务模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它代表了企业提供给客户的价值所在,客户愿意为此付款;企业拥有的基础设施和合作伙伴网络,这些对于企业创造价值以及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非常关键;企业创造并努力维持的客户关系,企业必须取得客户满意并由此获取稳定的收入;企业的财务,即企业的成本和收入结构等。
4、从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的差异角度来界定电子商务模式。国外有些学者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差异性分析,观察并总结出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的不同之处,进而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界定。如Paul Bambury将电子商务模式分为两个大的类型:移植的真实世界的商务模式,简称为移植模式;伴随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商务模式,简称为禀赋模式。移植模式是指那些在传统经济当中即存在的、并被移植到互联网环境中的商务模式,如邮购模式、基于广告的模式、注册模式、免费试用模式、直销模式、房地产模式、激励模式等。禀赋模式是指那些在传统经济当中并不存在,而是伴随着互联网这一新的媒介而产生的商务模式,如虚拟社区模式。
二、国内研究现状
1、从价值链角度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界定和划分。如:北京科技大学的赵毅凝根据企业在价值链中所处的不同位置,将电子商业模式分为基础型、制造商主导型、交易型、服务型和内容型。他认为,处于价值链中不同位置的公司,其商业模式、经营策略、收入结构、经营成本、营销方式等有较大的区别,盈利性和成长性也有显著的差别。李全喜,马晓苗通过分析总结基于不同分类体系的电子商务模式,以价值链的分类体系为基准,将电子商务模式分为网上商店服务、网络经纪商、价值链服务商三类共12种。从信息的横向价值链、纵向价值链和信息内容三个维度对上述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在分析价值链发展机制的基础上,引入知识价值链对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趋势作了探讨与研究。
2、从系统论和全局论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界定和划分。有些学者从系统论和全局论的角度来认知企业,进而界定和划分电子商务模式。如:袁新龙、吴清烈认为,应该把企业看作一个有机系统,从系统层次和结构、系统组成部分的联系和互动上来全局性地把握商务模式。他们把电子商务分为10种业务模式:网上黄页、电子商店、电子采购、电子购物中心、电子拍卖、虚拟社区、第三方交易市场、价值链整合商、价值链服务提供商、信息中介等。方孜等人则基于对企业产品、定价、渠道、促销、顾客定位、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分析,提出了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属性描述的系统方法,为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研究提供了一种参考性的框架、思路和方法。
与传统行业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全球性、隐蔽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对于我们税务部门带来了挑战。现在的问题不是讨论要不要征税的问题,而是如果要征税,能不能实现征税。从之前的一些案例来看,都是有前文而没有后文或是抓几个典型而已,如网店实名制。这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独特的特性所造成的。现阶段几乎所有的传统行业都可以搬到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每天都有新的创意冒出来,新的商业模式产生。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有可能使税务的法律法规无法跟上,这些都将影响征税的过程。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可以在任何时间交易,不限交易地点,不需见面而完成交易过程。对于有形商品来说,只有物流需经过实体经济,其他过程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快速完成。而对于无形商品来说,如有偿数字音乐服务、软件服务等,所有过程如选购、下订单、付款、交货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快速完成。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的场所,如淘宝网、易趣网等并没有实体经营店。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互联网将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不同的国家通过互联网迅速完成商务活动。特别对于无形产品,无需通过海关而畅通无阻地完成交易活动。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因而极具隐蔽性。如商家无需实体店,可以在家里办公或其他任何地点或由厂家直接发货。
(二)电子商务造成了税收的一系列问题出现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核、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类报表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特性造成了税收的一系列问题出现:
1.对税负公平原则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优越的特性,使得传统企业无法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如电子商务企业的客户具有无穷增大效应,而传统的企业却没有,如一个淘宝商城相当于几十家超市,随着上网人数增加及网上购物人群不断增大,它的消费客户还在不断增加,而传统的超市却没有这个效应。如果再加上电子商务免税的话,那将更突出电子商务企业的优越性,将对传统企业产生更大冲击。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避免纳税义务,由此造成了与传统贸易之间的税负不公现象,使传统的税基面临减少趋势。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再加上各国电子商务的政策不同,还将造成国际间税负不公平产生。而要解决国际税负问题则需全球各国密切合作。
2.税收稽查难度增大。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使得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以及常设机构出现虚拟化,这些造成税收的征管及稽查难度加大。因此按传统的税收方法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对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而言,电子商务的出现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成本,降低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全球化,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的模糊难辨,账册凭证的无纸化,计算机密码技术的发展等增加了税务机关收集资料的难度,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从而造成税收效率的下降。因此建立什么样的税收体系必须要考虑税收的效率问题。否则即使开征电子商务税收也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4.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国际避税问题。由于国际纳税征管权不易确定以及各国制定的电子商务政策不同,将出现两种现象:要么双重征税,要么避税。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尤其是对电子商务而言,其虚拟性使得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都变得困难,直接导致了国际税收冲突的加剧。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体系重构建之比较分析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征税方案,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案为主,即比特税方案、托宾税方案和现行税制拓展。不同的方案有不同的优缺点,以下通过比较分析能更好的区分三种方案的优劣。
(一)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一:比特税方案
比特税是通过对网络中数据信息的传递量进行征税。比特是信息流量的单位,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来说电子商务的业务越大,信息流量也越大。经营的时间越久,信息流量也越大。比特税类似于印发税,如股票的交易资金流量越大,缴交的印发税也越多。
比特税的纳税人范围很广,它涵盖所有通过网络交易或者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很明显,就是单位和个人上网所产生的流量,比特信息流量越大,所缴纳的税越多。比特税的税率制定要考虑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公平,同时要考虑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公平中找到平衡点。纳税的形式可以由网络接入商代缴代征,或建立上网实名制,给予每个单位和个人固定账户,由银行自动扣缴。
比特税方案支持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该方案简便易行,操作简单,体现了税收效率原则。如果按传统缴税来做,按纳税地点来缴纳,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而不易确定纳税地点,征税必将是低效率。而比特税由网络接入商代缴代征或由银行自动扣缴,无需考虑纳税地点,正好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性。就像股票印发税,不论你在哪儿上网炒股都可以简单快捷地缴纳印发税。二是体现了公平性原则。电子商务应该与传统行业一样纳税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三是比特税可减少网上的所谓“信息污染”,可鼓励人们在工作中更有效地使用互联网和保护知识产权。
比特税方案反对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比特税使用“比特”,即信息流增量来作为纳税对象,无法与商务交易的量成比例。如一桩几千万美元的交易可能快速就完成,使用的信息流最多只有几千比特。而一部在线有偿电影使用的信息流为几百兆比特,但只有几元钱的交易额。如果按比特税方案纳税,几千万美元的交易只要缴纳很少比特税,而看一部在线电影要缴纳比特税是前者1000多倍。这将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如何区分人为发送信息流和计算机自动发送信息流。计算机很容易自动发送信息流,而且这个增量是巨大的。如果同时对这两种信息流征税将难以操作,无法实行。
(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二:托宾税方案
托宾税是指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的交易税。这一税种是美国经济学家托宾在1972年的普林斯顿大学演讲中首次提出的,他建议“往飞速运转的国际金融市场这一车轮中掷些沙子”。而电子商务的托宾税方案是指对电子商务中的全部货币支付流量课税。只要在电子商务下进行商务活动都会伴随资金流动。商务活动中交易额越大则资金流也越大,所征收的托宾税也越大。
托宾税方案支持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托宾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正如前面所述,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较小时可能伴随巨大资金交易额。商务活动中资金交易额越大则应交更多的税才能更好体现税收的公平。所有把资金流作为课税对象比把信息流作为课税对象要合理。二是托宾税体现了税收效率原则。只要通过监控电子银行和物流公司,由银行代为征缴,就像通过银行征缴利息税一样简单高效。三是抑制国际投机、稳定汇率。实施托宾税可以使一国政府在中短期内依据国内经济状况和目标推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而无需担忧它会受到短期资金流动的冲击。
托宾税方案反对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可能阻碍先进的电子支付的发展,而使落后的货到付款方式盛行。对于有形商品一定绕不开实体物流这一环节,如果对物流公司税务监管不到位,就有可能通过货到付款方式逃税。二是如何界定商务活动的资金流和非商务活动的资金流。对于非商务活动的资金流如网上转账则不应该缴纳托宾税。三是担心侵犯商家的隐私。托宾税方案需要更多的商家的信息,如商家的信息流、商家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才能做到有效征税,商家将会对此担忧。
(三)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三:现行税制拓展方案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是将互联网看成一种营销工具,与传统的营销工具一样不影响企业的纳税行为,企业该纳什么税还是纳什么税。即通过电子商务方式的经营与通过传统方式的经营一样纳税。对于完全电子商务公司即销售无形产品的公司则通过设立虚拟常设机构。虚拟常设机构实际上是拓展了“常设机构”概念的外延,即要将服务器、网址等纳入“常设机构”概念之中,收入来源国政府可据此行使地域管辖权,对与该“常设机构”相关联的,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的优点:一是对现在的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很小。与前二者增加新的税种来比,显然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更少地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保持电子商务与传统行业的平衡。与完全免税的观点来比,则不会造成对传统行业巨大冲击。如果电子商务免税,则有更多的传统行业转移到电子商务上来,传统的税基将会受到巨大影响。三是对税务部门更容易实施。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的不足在于:一是不能很好适应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二是不能很好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与前二种方案比,该方案的效率明显偏低。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全球性等特性,很容易逃税避税,特别是经营无形商品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稽查难度更大。这样造成电子商务企业中有的纳税,有的没有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重构建的建议
在目前情况下,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政策主张将占主导地位,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就现阶段来说,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只有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现行税制已完全不再适用时,重建新的税收体系才可被提上议事日程。对于比特税和托宾税方案来说,托宾税方案则是更好的选择。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重构建过程中还要考虑以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I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前言
电子商务的兴起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变革,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发达国家有着丰富的经验,但不适合我国国情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不同专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提出了不同的建议,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税收部门应全方面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点寻找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求与保证国家税收稳定的调整策略。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
1.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
目前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深入普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朝着未来经济贸易主导方向前进,电子商务在交易性质上来看与传统的商务没有较大的区别,都是在交易过程中完成对服务、商品以及劳动等转移,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既然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在交易性质上没有区别,应按照正常的商务税收进行征税,又有些专家认为,电子商务虽然在交易性质上与传统商务交易没有太大区别,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却不同于传统商务,因此不应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此,近年来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落实的关键问题之一[1]。
2.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问题
电子商务在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模式,面临着是否要开征新税的问题,部分专家认为电子商务既然是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就应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新的税收政策,开征新税,另外一部分专家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既然是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经验建立起来的商务模式,完全没有必要制定新型的税制,可以按照国际电子商务税制-比特税进行征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比特税的应用还有待实践研究,因此,是否要对电子商务制定新的税制问题还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形式与我国国情进一步讨论与研究。
3.电子商务征收哪些税种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贸易形式采用的是消费税、关税、增值税等税种,这些都是我国税收政策中陈旧的税种。电子商务存在离线与在线两种交易方式,在虚拟网络中达成交易或者在网络中通过合约实现资金转移为离线交易,但物流、快递等服务过程还与传统贸易相同,因此,有些专家建议对离线交易部分应严格按照增值税进行税收,按照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另外一种凭借电子货币完成交易,这属于在线交易,专家建议这部分交易可以按照我国税制中的转让无形资产税收政策进行营业税征收[2]。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
1.进一步澄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进一步澄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实施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关键,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澄清电子商务税收说明,向电子商务企业澄清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义务,使电子商务企业明确电子商务只是销售方式发生了转变,其销售经营目的是不变的,因此,应在流转税征收范围之内,配合国家的税收制度进行纳税。具体的澄清项目主要包括:第一,澄清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买卖双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税收义务,第二,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地点,一些仅仅依靠网店进行交易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更需要了解具体的纳税地点,以便这部分电子商务商家及时纳税。第三,明确缴纳税种以及缴税身份,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对象是具体的货物,需要按照增值税进行征税,如果交易的是劳务等需要征收营业税。
2.考虑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应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需求,考虑为电子商务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优惠措施的实施应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以及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首先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所扩展的国际业务范围,并根据提高我国制造业国际化水平的需求,研究出分别适合服务以及货物两方面出口的优惠政策,对一些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活必须品要制定详细清单目录。第二,对经营电子商务的个人,国家税收部门应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适当提高流转税的起征点,同时也相应提高所得税中的免征额度[3]。第三,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条件,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国内电子商务企业,要根据其具体经营项目进行分项税收优惠,进而对该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补偿,以此调动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利用消费课税转型制定电子商务税制
国家税收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商务贸易形式,科学的进行税收政策改革,可以借鉴国外起步较早并且电子商务发展比较成功国家的经验,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中根据消费者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在当地缴纳税收,这种政策称为消费课税,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应用中起到了良好的税收效果,我国也应灵活的借鉴这种税收政策制定科学的电子商务税制。
三、结论
网络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众多便利,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以及个人开始在网络上开展自己的贸易,网络市场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对一些大型企业来说,网络市场有着长远的发展前景,为了规范网络贸易行为、监督网络贸易市场,我国开始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相关的税收政策改革,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不可行之过急,要切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具体状况,不断进行试点与研究,促使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其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