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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保护的看法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3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对于环境保护的看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对于环境保护的看法

篇1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4601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概况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

环境保护一直是各国较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当然在各国的立法中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规定。步入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愈演愈烈,针对环境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完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一直坚持的原则[1]。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

1.宪法中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纵观国内外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不少国家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纳入到宪法的治理范畴,更甚者已经上升到一种宪法精神和理念中[2]。我国在多年来的环境保护中,尤其是在立法层面也有着重大的突破。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规定

所谓环境保护基本法,实际上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的一部特别法,其吸纳了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并将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3]。

3.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中的规定

在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回顾中就提到我国众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行政法规体系,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财政局、物价局等都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了有着不同侧重点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等等。单项法上面诸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有着明文规定[4]。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与实际情况的切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中法律责任的缺失或不明确着手具体阐述。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很不合理,或者说处罚力度较低[5]。

(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1.替代方案缺失

2.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三)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

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将其视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与自身利益无关;部门建设单位也没能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将其看做可有可无的一项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建设项目受到阻碍时,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告知下才意识到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

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完善及发展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责任的增设

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存在着设置不合理与处罚力度较低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立法层面的完善,法律责任的方面要予以重要修缮。

2.加强生态脆弱区环评立法建设

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不同的环境保护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也是如此,应当将着重点放到生态脆弱以及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

(二)实践上的完善

1.审批程序上的完善

审批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环节,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批权限不明确、审批期限过长、审批单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要在审批程序上把关。

2.替代方案的完善

鉴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替代方案尚未规定,在这一领域属于空白,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也应当对替代方案予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在立法上借鉴瑞典、法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公众,尤其是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周边居民的公众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同时还应当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4.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

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宣传主要力量,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予以广泛的宣传,尤其是将其与环境保护理念相联系,以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参考文献

[1] 何琴.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概念初探[J]. 法制与社会. 2011(12)

[2] 石磊. 中国战略环境评价概述[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5)

篇2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环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正在逐步瓦解着中国农业的基础条件。污染转移到农村使得农村居民环境权遭受侵害,环境福利减少或丧失。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其生存基础。

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他们针对环境污染转移以及农村居民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有研究表明,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乡村企业污染加剧等使得农村出现严峻的环境问题。

现有文献指出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性,并分析了现阶段农村居民不能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因。但是学者们并没有从理论上对农村社会的主体——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进行研究,也没有就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地分析,更没有指出提高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效率的路在何方。

二、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依据

1.农村居民参与环保的经济理论分析

环境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条件和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对人们的影响在总体上来说具有同一性和无差别性。根据现代经济学的观点,环境也可以视为一种给经济人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作为这项资产的持有人有权保护其资产不受外部势力的“掠夺”。一旦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农村居民作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在环境资产流失问题上作出回应。因此,农村居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要求。

在面对农村环境问题时,农村居民自发的社区式环境保护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农村社区活动,依靠血缘、地缘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即是实现其权利诉求的有效途径。

从环保参与需求方面来看,在中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农村居民参与项目决策的机会不多,环境保护这一区域公共产品需求经常得不到满足。从环保参与供给方面来看,农村居民参与环境这一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旨在促进整个农村资源的合理使用,实现负外部性内部化,再生产得以维持,使自己不至于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

2.农村居民参与环保的法理分析

在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模式下,政府对环境要素具有较大的剩余索取权,而作为环境保护参与者的农村居民却只能得到较少的剩余索取权,在环境要素面前,政府和农村居民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政府通常能对环境要素索取更多。

环境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不对等直接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热情特别应该注意把环境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交给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的请求权是指当资源环境变得日益珍贵和稀缺时,如果人民提出环境权的给付请求,国家却不给予给付,人民可以直接根据基本权的规定,向国家请求。企业侵害环境行为一般包括违反环境标准制定发展规划、超标排污等行为。相对地,农村居民对企业等社会组织侵害环境的防御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抗议和不配合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当公私财产受到损失时,公民有权向国家索取赔偿。这里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因此,环境请求权是实现环境救济权的重要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村居民的切身权利。

三、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困境

环境保护的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农村居民环境意识总体上不是很强,对参与环境保护热情不高。农村居民对自然环境有双重依赖——作为生产资料的依赖和作为生活条件的依赖,农业是最大限度依赖于自然的特殊生产部门,而农村居民的生活资料又很大程度上直接取于天然资源,这使自然环境状况对于农村居民的生存和发展质量有更直接的影响。但由于生存、生活、发展是其第一需要,经济转型和户籍制度改革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入城务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老弱群体,农村环境维权能力和改善能力都相应下降。城市污染流向农村,而农村由于较为分散,又缺少基本的环保设施,难以集中处理。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环境维权的证据难以收集,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使得农村居民无法应对高成本和复杂性的环境污染案件。即使他们有意愿参与自身的维权,维权周期长、耗资大也会让农村居民望而却步。维护自己环境权利的农村居民,主要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目标。

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中处于双重弱势地位——相对于排污者和城市居民的弱势。相对于污染者的弱势地位,使农村居民在与排污者协商、谈判和抗争中处于劣势;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弱势地位,使得农村居民在分配环境保护资源、阻止城市污染转移等方面处于劣势。弱势地位使得农村居民面对污染损害时:证据搜集难,集体行动的组织难,立案难、法律服务获得难、法院审理中立难,获得赔偿的执行难。

农村居民成为环境保护不平等、不公正现实面前的最直接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四、促进农村居民参与环保的政策建议

1.加快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事务,环保工作思维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警”转换的重要保障。明确农村居民参与环评的权利,规定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其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环保措施,提升政府执政透明度和企业责任心;同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更能够引起农村居民对环境公共财产的关注,调动他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需要环保部门在与农村居民进行信息沟通方面更加人性化和大众化,把公开信息和环境教育更好地结合起来。

2.提高立法与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度

重大项目在审批和验收前都要通过环境热线、地方报纸、媒体等进行公示,让村民了解重大项目的审批过程,保障其有效参与。环境保护法应规定村民参与建立环境保护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创造精神,逐步建立起村民参与、监督并从中受益下的污染转移控制机制。提高村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层次,明确、统一他们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形式,注重环境立法过程中吸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转变政府治理方式,赋予村民环境自

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给整个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传统定势思维带来新的冲击,自下而上的力量促使政府部门在环境管理模式上不得不进行改革和创新。在新的格局下,政府应重新思考政府、企业和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在执政理念上,必须处理好治理污染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在发展思路上,必须处理好财富增长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在服务社会上,必须处理好维护权益与发展民生的关系。当然,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还农村居民以环境主动权。

4.强化农村居民的社区角色

中国基层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农村居民在本社区内形成以血缘、地缘或者是相同的来维系的社会关系,而处于这些关系中的农村居民理应为本社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农村居民的社区角色,使他更易受其他社区成员“示范效应”的影响。根据内尔·纽曼的观点,在大众传播时代,当一种观点受到大众媒介的持续不断宣扬,从而成为所谓支配性意见时,持有相反观点者便会逐渐陷入沉默,而放弃自己的主张去追随公众的看法。

也就是说,强化农村居民的社区角色,会在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这么一种螺旋趋势:公共利益越来越走红吃香,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可以预见,虽然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有外部性,但这种外部性往往会被一定的社区角色所抵消,农村居民一旦组织起来将会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强大力量。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B8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城市建设的发展是日新月异,但很多政府的决策部门,在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有些顾此失彼,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是在牺牲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规划城市建设,因此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生态城市建设的号召下,保护生态环境是城市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本文,简单介绍了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些生态破坏的问题,深入思考加强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目前城市建设中的问题

我国从90年代以来,在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中,建设性的破坏已是随处可见,各个政府部门急于创造政绩,不顾城市的地域特征,也不顾城市的人居环境,一味地追求建功立业,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如拆除古迹、挖掉古树、占用耕地等。不仅毁坏了许多文物古迹,而且极富地域特征,又适合人居的自然环境已经荡然无存了。

这样的破坏早在西安市明城区的建设中就有所体现,在2003年 年《建筑学报》期“西安市明城区保护展望”的文章中就有谈到,极具历史文化的西安,经过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虽然取得了经济的发展,居住条件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是,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富有历史文化的名城旧城的传统格局,改变了历史街区原有的容貌和文物古迹环境,而且许多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业遭到了大量的破坏,致使西安的历史文化特色已经日益消逝。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就在古丝绸之路上的酒泉市安西县也备受牵连。安西,位于甘肃省西部,古有“瓜州”之称。以前在安西县的入城口,公路两旁是绿树成荫,拥有长势奇特、形状怪异的“西北柳”,虽然算不上名贵品种,但已有五六十年的历史,让这个地区极富地域性色彩。但在“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的号召下,西安县已被改得“面目全非”,昔日的绿荫已不复存在,这不仅破坏了适宜人居的生态环境,而且在这个处于戈壁滩旁的小城镇埋下了生态安全隐患。

如今,我们该如何在城市建设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要使城市规划建设更科学合理,我们必须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引起重视,真正了解在城市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二、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依照城市规划,对城市的人居环境进行改造,以及对城市系统内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以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为最终的目的。从而为市民正常生活,及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与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而生态环境保护就是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加以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合理的利用,让生态环境为城市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项功能,从而调节人类与环境和谐共存。

保护生态环境与城市的建设密切相连,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础,因此,要发展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必须协调好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才能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建设中加强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在城市建设中,其中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必须融入各级政府部门所设立的建设目标中,通过分摊责任与义务而建立关于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通过严格实施环境考核机制,对城市环境进行考核,并且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环境工作进行评价,这样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进展过程,同时,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协调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加强生态城市建设。首先,应该由相关的科研单位对生态环境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给城市建设提供一些有意义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此作为城市建设的理论依据;其次,在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鼓励科技创新,从而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再次,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项目;最后,加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使环境保护人员能够提高各项能力,为保护生态环境打下基础。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在城市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同样,对于这项任务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监督部门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分级管理,促使城市建设的相关部门将环境保护的计划积极落实到实处,以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

优化资源配置

城市要实现全面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其中,城市的生态环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是联系在一起的,要协调好生态环境与整个城市建设的关系,才能维系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五)加大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因此,从普及环保知识做起,加大关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培养大众的环保意识,这是一个有效的预防措施。其途径:一通过社会媒体,对环保加强宣传;二通过建立相关网站,对环境保护加大宣传力度;三开展关于环保的舆论和科普宣传活动,不仅增强了人们对环保的认识,还增加了人们自觉环保意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今的城市建设中,必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计划,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科学合理的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使城市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王洪力.林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保护生态环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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