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1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重点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合法调整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减低增值额,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纳税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未包括税金)。
解答: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330=4730万元
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
增值率=1270/4730×100%=26.8%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70×30%=381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6.8%,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 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X,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X1×5%×(1+7%+3%)=0.055X1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0.055X1
增值额=X1-(4400+0.055X1)=X1-0.055X1-4400
增值率=(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
由等式(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20%,解得X1=5653.1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6000万元减少了346.9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381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34.1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令其为X2,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X2+330
增值额=6000-(X2+330)=5670-X2
增值率=(5670-X2)/(X2+330)×100%
由等式(5670-X2)/(X2+330)×100%=20%,解得X2=4670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第一,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月20日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综述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征税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该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六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有关费用之和;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1、利用税收减免优惠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除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外还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也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可见,不同标准住宅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其大小取决于不同标准住宅的销售额和可以扣除项目金额的结构。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要注意是否能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20%以内,否则也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企业要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方法不外乎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和减少房屋销售收入两种方式。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以进一步提高商品房的质量。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开支限制标准,做到费用列支既充分又不超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但是对于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要并入利润纳税。还有注意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20%。
至于以降低房屋销售价格来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的做法,由于它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是否可取应在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大小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选择。
2、费用转移筹划。能否把期间费用转移哪怕是部分转移到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中去呢?客观地说,事后直接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就需要事前筹划。可以进行组织人事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事前准备。因为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但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所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行为提供了一个筹划的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作为每一个房地产公司都有这个权力这样做,税务机关是无权干涉其内政的。例如,总部某行政部门领导同时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情况下,参与到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有关费中的部分费用就可以合情合理地分摊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
3、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即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之和的20%予以扣除。这样,就可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净收益。
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按照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这项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4、利用经营收入范围的筹划。随着消费者对房屋的个性化要求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从原来的“毛坯房”向装修房发展,且装修标准逐年提高,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的比重呈逐年递增之势,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售房收入则由房价款和装修价款两部分组成。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房按销售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提供装修服务按“装修合同”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均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10%)缴纳,土地增值税按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课征,相应地购房者按商品房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因此,若将商品房装修价款包含在整个售房价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购房者则会多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法对不同项目课税比例及内容的差异,将房价款和装修价款分开,这样可以少缴纳不少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做法是,房地产企业可另设立一家装饰装修公司(也可增加该经营项目),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约,一份是在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房地产企业只对房屋销售价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5、利用销售价格的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因此销售收入的增长,也意味着在相同的条件下增值额的增加,这就导致了增值率的提高和增值税率的累进,使税负增长加快。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增减,因此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既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又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确定适合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6、递延纳税时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的递延方法包括:(1)递延收入的实现;(2)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增值额为《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纳税人可推迟开发成本如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工程成本结算(决算)的时间,延迟增值额的确定。同时,尽量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使纳税期递延。
三、总结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应从实际需求出发,不仅要考虑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还要充分考虑其他各相关方的利益,其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要求筹划人员大胆设想,小心求证,以企业案例为载体,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各种商业模式、交易结构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同时,在筹划方案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环境是动态的,税务风险管理必须贯穿筹划和执行的全过程,才能保证筹划方案成功。
主要参考文献: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怎样运用税收政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做到使企业在保持较高售价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收益,是税务筹划人员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当然税收筹划也是一个综合学科,它不仅包括税法知识、经济法知识还包括会计知识、财务知识等。怎样运用这些知识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我们学习和探讨的话题。本文针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计算内容做出以下简要分析:
一、房产定价策略分析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精神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充分利用20%这一指标,找出合理的售价的平衡点,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设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建造一批普通商品房待售,设房价总收入为T,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公式一)A=T*5%(1+7%+3%)=5.5%T,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B。如果利用平衡点的决策分析,则最高售价只能为(公式二)T=1.2(A+B)=1.2848B,企业的这一价格水平在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销售一幢商品房,支付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方案1: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800万元;方案2: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900万元。两个方案下哪个能使用企业价值最大化,既保证总售价又保证企业利润呢,现筹划分析如下:
方案1: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800×5.5%+(200+900)×20%=1529(万元)
(2)增值额=1800-1529=271万元。
(3)土地增值税=0
(4)利润总额=1800-1529=271万元。
方案2: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900×5.5%+(200+900)×20%=1534.50(万元)。
(2)增值额=1900-1534.50=365.50万元。
(3)土地增值税=365.50×30%=109.65万元。
(4)利润总额=1900-1534.50-109.65=255.85万元。
为保证公司价值最大化,取得最佳销售和利润业绩,则最高售价按(公式二)应为:T=1430×1.2848= 1837.264万元,此时利润额为306.2万元 (1837.264-1430-1837.264×5.5%)。通过以上分析超过平衡点销售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出较多,而低于平衡点时利润降低但现金流出较少,而要取得较好的利润和现金流量就要将售价定在平衡点越接近越好的水平,由此得出方案1最佳。
二、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分析
在激烈市场环境下,各种促销手法层出不穷,其中精装房是现在较流行的一种房产销售策略。在出售之前进行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安装一些必备的设施和设备。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从而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减轻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分开核算后安装、装修适用3%的税率。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35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300万元及装修合同50万元,假设全部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200万元。方案1:全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方案2:分开单独核算收入。
方案1:
(1)增值额=350-200=15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50×40%-200×5%=50万元。
方案2:
(1)增值额=300-200=1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00×30%=30万元。
在考虑营业税的情况下综合税负依然是方案1高于方案2,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方案2为最佳方案。
三、拆迁补偿费用扣除项目分析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2500平方商品房单价为8000元,另外开发500平方为拆迁安置使用。土地价款200万元,开发成本中除拆迁安置费外为75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方案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安置回迁户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400×5.5%+(200+1150)×20%=1887(万元)
(2)增值额=2400-1887=513万元。
(3)土地增值税=513×30%=153.9万元。
方案2:直接支付货币400万元安置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000×5.5%+(200+1150)×20%=1865(万元)
(2)增值额=2000-1865=135万元。
(3)土地增值税=0万元。
由此在只考虑土地增值税情况下,直接支付货币安置费较合适,如果考虑房屋平均售价与实际销售总价因素,则方案1扣除项目将降低,土地增值税相应增加,方案2更具优势。当然如果考虑企业利润,还要在售价与扣除金额上寻找平衡点,以达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加计20%扣除政策分析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是政府给予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必须合理运用方能取得良好效果,否则会得不偿失。如企业购置一块土地共计花费200万元,如果进行开发或者是生地变熟地后出售,支出50万元,则享受土地支出的2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提是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这样享受50万的加扣回报。而如果企业未进行任何开发就销售,则不得进行任何项目的加计扣除,使企业无法享受到回扣回报。因此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重视和考虑的一个问题。
五、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分析
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款规定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要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根据以上规定现做如下筹划。
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获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各项费用。甲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地价款3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为7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300万元。方案1: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方案2: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
方案1: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300=1800万元。
增值额=4000+300-18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800×15%=980万元。
方案2: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1500万元。
增值额=4000-15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500×15%=1025万元。
由此得出在增值额不变的情况下,扣除项目越大则纳税越少,但需注意,此处增值率必须大于50%,否则无法使用速算扣除系数,则享受不到扣除增加带来的好处。
六、利息支出项目分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筹划分析: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是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据实扣除;反之,主要是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支出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