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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政策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4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医药行业政策,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医药行业政策

篇1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36-0081-03

Our Country Medicine Physical Distribution Profession Policy Environment Analysis

Wang Bin Teng Zhixiang

(Management Institute, Taishan Medical College)

Abstract: Our country medicine current distribution realm existence “many, small, disperses chaotically”, the aspect,the country to change the above aspect to take a series of measures, and also played some positive roles, but our country’sla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lso existence imperfect place, the good general and specific policies also needed the throwgood money after ba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o execute together with it. This article key discussion’s medicinephysical distribution profession’s advantage good policy, as well as the la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erfect place, can asimpel the medicine profession take the time the benignity to develop the reality reference function.

Key Words: medicine physical distribution; policy environment;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我国的医药物流企业80%都脱胎于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药供应站或者国有的医药集团,其余多是由制药企业原营销部门发展而来,由于这种先天的联系,目前业内的医药物流企业兼具了医药批发企业的功能。

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国家对医药流通企业审批的宏观控制有所失控,形成了流通领域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效益低,简称“多、小、散、乱”。我国医药市场占世界医药市场的2%,现有大大小小的医药流通企业16000家左右,90%是中小企业,前三甲的市场销售额仅占20%左右,而美国医药市场占世界医药消费市场的40%多,流通企业2006年不超过50家,前三大医药批发企业销售额占国内市场份额的95%。由于较低的市场集中度,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高,使行业整体效益低下,2005年,流通领域的行业纯利率仅有5‰;这也是行业内违规甚至违法操作的原因之一。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医药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

1.鼓励大型医药物流中心的建设,提高市场集中度

早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下发的《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扶持建立5~10个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年销售额达50亿元的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建立40个左右年销售额达20亿元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的销售额要达到全国医药商业销售额的70%以上。由此,全国各地掀起了兴建大型医药物流中心的热潮,之后的“十一五规划”再次推动了这股热潮,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医药物流的建设,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计委也先后批准授额国债贴息医药物流项目10个,如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正在与西门子公司合作兴建药品、器械划拨、零售3个物流中心;上海国大药房连锁公司和浙江绍兴县浙江亚太集团共同投资组建浙江国大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其余的是:国药物流、重庆和平药房、广州医药公司以及上海医药公司、武汉同济堂药业、新疆新特药公司。2003年7月,外经贸部又开始在江苏、浙江、广东、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深圳八地开展外资参股物流试点。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医药物流行业,希望地方物流企业能够进入“国家队”。作为当事人的流通企业更是热情高涨,多方筹资争取项目早日上马,且项目投资一个比一个大,如成都医药物流中心投资10亿元,内蒙古的“北方药都”总投资10亿元,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预计总投资高达16亿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政策激发了医药物流中心建设的投资热情,大型医药物流中心凭借其优良的存储条件、先进的分拣设备、现代化的管理系统,有望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扩大配送范围等方面有较好的表现,从而提高市场份额,促进行业的集约化发展。

2.新医改提供了大型流通企业无限想象的空间

新的医改方案虽没有出台,但2008年新年伊始就传来消息,政府将加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投入,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另外,2008年将在全国基本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2010年达到“新农合”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其中费用的80%是由财政“买单”。政府加大医疗卫生服务投入是大势所趋,药品市场会因此而扩容;有业内人士认为2008年的医药市场将至少扩容1000亿元。新医改方案迟迟没有出台,医药分家的大方向也不会改变,但医药如何分家还是未知数,医院药房托管的试点还在继续,南京医药至今已经托管了江苏境内的130家医院,并将继续扩大托管范围至三甲医院。

新医改到底能够使医药市场扩容多少,给医药行业留下了无限想象的空间,也极大地鼓舞着医药物流企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医药分家方式的不确定给了医药物流企业希望,也给了其压力。医药物流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增强自身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大做强以期将来能够抓住这一历史机遇。

3.药品招标采购整治了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2000年,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

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若干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来集中招标采购演进为现在的挂网采购,或称网上采购)在全国展开。招投标的方法改变以往药品销售过程中,个别人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从而抑制了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后来的网上采购进一步遏制了不正当交易的发生,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双盲”的方式使暗箱操作的难度更大,由于投标人与医院药室部门没有直接的接触,投标的医药物流公司只能凭借其药品的质量和价格优势来中标。委托第三方来组织招投标的方式也一度受到医院的重视,而招标组织者与医药物流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在评标过程中被认为更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药品的招标采购虽然不能完全杜绝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但增加了不正当交易难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正当交易,并且招标的竞价方式迫使医药物流企业降低药品价格来获取销售额,使其可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4.药品价格持续走低打薄行业利润

自1998年5月,国家计委(自2003年开始,降价令多由国家发改委进行)首次对药品降价,至今已经降价23次,降价范围由个别品种开始,至今医保范围内所有类别的药品都经历过降价,销量大的品种更是经历了多次降价。20余次的药品降价,使药品价格持续走低,药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压缩了中间环节的利润,使医药物流公司的利润不断减 少。

5.加强票据管理减少中间环节

2006年6月广东省实行的“一票通”或者“二票制”已经得到了认可,并在某些地区得到了推广。二票制就是对药品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进行监管,原则上所有药品由一级经销商,最多经二级经销商配送至医院。二票制规定大大减少了药品的流通环节,减少了中间费用,让利于老百姓。二票制还压缩了挂靠公司的生存空间,尤其是业内称为“自由人”的个体从业者的生存空间,有利于医药市场的监管,保障了群众的用药安全。

国家采取的以上措施,规范了医药流通领域的市场秩序,打击了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并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对于改善当前“多、小、散、乱”的局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医药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缓解当前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压力,缓和当前紧张的医患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医药流通领域的积弊不是短期内可以完全去掉的,医药物流行业的发展还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有待国家政策发挥积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尚需完善的国家配套政策

1.提高准入标准,慎重审批新上物流建设项目

现在已有报道称我国60%医药物流中心在空转,至今没有权威部门验证这一数据的真实性;行业内也有企业“不上物流是等死,上物流不一定不死”的说法,也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可。虽然如此,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可不引以为戒,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不再出现新的“多、小、散、乱”的现象。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地的药品消费市场大小,参考目前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根据物流公司的分销或配送半径把全国分成几个区,各区设立几个物流中心,以此严格控制总的医药物流公司数量。其次,国家可以根据行业利润率、投资回报率、资产负债率等金融指标,公司销售额、应收账款、市场占有率等销售指标,药品管理、储存等行业标准严格物流公司的项目审批,不达标的企业不允许开工建设,以此提高准入标准。

2.药品招投标有待规范

医院集中招标采购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医药市场,减少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常现象,净化了市场环境,从法律上保证了正当的市场竞争,这使得制药企业将其精力投入到生产、管理和研发中去,医药流通企业则致力于加快配送速度、扩大配送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但药品招标从无到有,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我国很多地方在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招标行为不规范,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开的现象,竞标企业无法了解评标的依据,不利于医药物流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常报价现象严重,如有些物流公司恶意压价,中标后不送货,不仅干扰了医疗单位的临床用药秩序,也不利于其他物流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影响了药品的库存管理。有些地方每年多次招标,物流公司疲于到处投标,干扰了日常的其他业务不说,投标保证金使原本不富裕的现金流更是雪上加霜,加重了物流公司的负担。短期之内,在药品招标采购还不能取消时,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完善招标,规范招标操作过程,加强药品招标评价体系建设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二票制的实施缺乏监管措施

一票、二票定义虽然清晰,但对一票、二票的具体界定则要凭借生产企业或上级分销企业的销售委托书,能够拿到生产企业委托书的界定为区域一级(经销商),拿到一级委托书的界定为二级。但现在制药企业产能过剩,产大于销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把产品销售出去,出具一张委托书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和责任,企业何乐而不为,尤其是中小型的制药企业更是委托书满天飞,全国的一级不下几百个。真正的一级出具一张委托书可以增加自己的销量,获得了对上游制药企业的议价能力和谈判的筹码。尤其是现在仍然存在大量的“自由人”,往往挂靠某家商业单位,与特定的医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较强的分销能力,往往是现款提货,甚至可以预付货款,不但增加了一级的销量,还可缓解一级的现金压力。产品质量则完全由制药企业负责,货款由自由人自己收,也是没有任何的风险和责任。对自由人尚且如此,更何况对其他中小型商业公司了,所以也是委托书满天飞。

对以上的挂靠单位和个人,近年来,国家虽然在大力打击,由于他们有合法的外衣,往往也是无可奈何,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4.没有统一的药品编码不利于医药物流的信息化、电子化建设

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名称复杂,有中文名、英文名、拉丁文名,加之前几年,对药品商品名的管理混乱,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不同规格、不同剂型的药品有不同的商品名,所以我国的药品一直没有统一的编码,国家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业的产品一定要有编码,有些药品包装上没有编码也照样卖。即使是有编码的药品有些也是企业为了摆设和美观才去申请的,编码一般是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于是就有了多套编码,出现了“万码奔腾”的局面。目前国内药品编码混乱带来的后果是,严重影响了医药物流的信息化和电子化发展。

不仅如此,上游企业的不规范编码,增加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劳动,影响物流效率,企业要么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自己编码,要么实行人工分拣。不规范编码对于下游医药物流企业有害而无益,尤其是大型的医药物流企业,每天流通的药品上万种,混乱的编码造成分拣、结算的混乱。

药品的统一编码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不是可以由少数企业自行完成的。实现流通、经营各环节的信息化和电子化,需要统一编码的支持;电子商务对医药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发展电子商务,完善网络系统也离不开统一编码,国家统一编码迫在眉睫,这需要国家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

我国的医药物流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多、小、散、乱”的局面,国家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还有待完善,好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限制了其实施效果;或者,由于医药物流行业的历史、客观原因,还存在一些制约医药物流行业发展的因素。这都有赖于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发现问题,并出台相关政策来推动我国医药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并避免再次出现某些历史问题。

作者单位: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篇2

目前,国家对中药产业未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和协调机构。据统计,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有的国务院部委局办中,仍有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卫生部、社保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5个部门与中医药管理有直接“官”联。这种多头管理的方式存在着两个明显难以解决的矛盾:一是中药产业担负起13亿人的健康的社会责任和神圣使命,是一项公益事业,同时又涉及到农、林、牧、工、商等领域,各部门对中医药产业认识理解不可能从管理理念和方法达到高度一致和统一,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从自己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既得利益出发,去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和法规;在缺少科学的协调和约束机制的条件下,相互之间因职能的条块分割,各部门所制定的政策之间的平衡协调有相当的难度。二是产业政策责任主体不明确,某一部门不可能去独立承担这样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因部委多头管理,政策制定、实施责任主体不明确,政策实施、监管也各自为政,出现的问题又很难追究谁的责任,造成了许多管理政策上的重叠和管理成本的浪费,也容易产生管理政策盲区。

(二)产业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不足,制约和影响了中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医药产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其独特性表现在:义不容辞地担负13亿民众的健康及医疗卫生的保障重任;中医药是以中国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为基础的民族产业,其继承与发扬、传承与创新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中药产业是集农、工、商、科于一体的集约化产业;野生中药材是国有资产;医疗体制改革与医保体系互为关联,以上特性决定了医药产业政策的制定要多角度思考、权衡利弊、相互协调与科学论证,遵循渐进而审慎的原则,先试点而后全面展开。

有关部门推行的中药材GAP种植规范认证,为中药材的规范种植提供了标准本无可厚非,但由于中药材种植牵涉到的的问题很多,且难以在短时间内尽快解决,如果GAP强制认证,可能会适得其反。比如:“三农”事宜、育种技术、药材检测标准、饮片加工与炮制、生态保护、龙头企业培育等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协调解决比制定GAP认证标准要复杂得多、宽泛得多。因此中药材GAP认证科学的配套政策实施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全面调查全国现有中药材资源及分布情况(现在的数据来源于70年代的调查,并已无一个机构和部门能提供这些数据了);医药产业多重税收;农民中药材种植补贴;中药饮片炮制工艺标准制定;生态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一系列政策的研究和出台、“弃药种粮”、“滥采濒临灭绝中药材”、“出口中药材农药残留超标”、“炮制技术泄密”等问题时有发生,已不足为奇。

90年代后期,国家要求医药生产企业都要实施“GMP”认证,控制规模、优化配置、优胜劣汰是一件好事,但是事实上医药工业通过GMP认证能否达到政策制定者所期望的优胜劣汰、控制规模的目的还有待观察。但GMP认证政策的实施从某种意义把医药产业最需要的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到医药产业最不需要的生产能力硬件建设上去,而医药产业最需要资金投入的医药基础研究、新药开发、人才培养、市场营销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资金匮乏的巨大压力。

篇3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见走向市场经济,相应的医疗卫生体制也有改变。

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现行的经济政策比较困难,原因在于原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形成的经济政策几乎全部保留,而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又有一些局部的改革,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政策格局,没有清晰的政策体系和脉络。对医疗卫生行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主要经济政策有以下几方面,并作出相关评述。

区域卫生规划

针对20世纪60年代许多国家出现的卫生发展无序、资源配置和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并倡导了区域卫生规划。这一管理思想在20世纪90年代被我国政府认可,并成为整个卫生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全国范围广泛实施。各级政府按区域内的健康需求,对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医院床位、卫生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经费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现有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严格审批管理。在这一政策下,卫生资源的总量特别是增量以及结构的配置从市场配置向政府规划配置转变。这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来说,能够增强政府的控制作用,但对于原本就是以政府控制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来说,反而会成为政府进一步严格控制的托词。特别是在我国财政分级吃饭、以各级政府办医为主体的体制下,区域卫生规划形同虚设。

市场准人

资本以及人力进入医疗卫生市场必须具备一定资格,这源于医疗卫生行业与大众生命枚关的特殊性质,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与其他国家在法律规范下的行业自律性资格准人不同,我国实行的是政府行政性准入。资本的准人并非是在行业标准上的准人,尽管法律规定没有所有制的限制,但实际上通过各地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非国有资本的准人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比如个体行医以及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特许医疗卫生服务受到限制。人力资源的进入,必须经过政府主持的资格考试和注册,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医师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资本投人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年代,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资金基本是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也建立了医疗机构。它们的投人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列入政府的预算以及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20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采取一些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创收实现自身发展,一些医疗机构便将经营收人再次投人到扩建医院和购置设备上。在一段时期,有些医疗卫生机构甚至鼓励医务人员集资购买检查设备,扩展医院的业务。同时,非国有资本也在这一时期逐渐进入医疗市场,开办了一些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2000年,我国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营利性医院执行现行服务企业的税收、价格政策,可以自行分配经营收益。新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内部分项目有免税的优惠政策。尽管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主定价,但由于其规模小、数量少,难以抗衡众多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大多数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参照物价部门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规定的价格。非营利性医院一般由政府财政或者所属企业按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给予补贴,并可从药品、诊疗服务、医用耗材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差额对运营成本进行补偿。近年来,为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卫生部门组织各医院对药品实行招标采购政策。在税收方面,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人,免征各项税收。

医生的报酬与激励

在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生的报酬是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定的办法自主分配,与一般企业没有区别。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工资是按照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差额拨款,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实行按技术级别分级的工资制度。同时,国家允许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医务人员的奖金,分配办法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定,一般是根据各科室的业务收人和医生级别确定每个人的奖金。除此之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还有根据岗位不同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享有规定的住房、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福利。但由于医生有“处方权”和“手术处置权”,目前通过药品回扣以及其他形式获得的“灰色收人”成为医生收人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经济政策下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现状分析

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政策,主要是按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同时通过收费进行补偿的原则确定的,主要实行的是按项目确定收费标准或价格的办法。主要分为三大类:

1、医疗卫生行业药品零售价格。与许多国家的情况不同,我国允许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药品并按药品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其政策依据是:政府对医疗机构补贴的费用不足以弥补其运行成本,用药品购销差价弥补医疗服务采取低价政策而产生的经费缺口,即所谓的“以药养医”。医院销售药品的零售价格,绝大部分(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部分药品(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药品)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在国家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招标采购购进药品后,可以在最高零售价格内确定药品的零售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在进货价格的基础上加价巧%确定零售价格。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还被允许接受合理的商业让利。这一药品价格政策的结果是导致医疗机构倾向于大量使用药品,尤其倾向于使用价格高的药品。据相关报告,目前药品收人占医疗卫生机构总收人的比例从40%一90%不等,平均在50%左右,特别是中小医疗卫生机构,其业务收入主要靠药品。

2、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偏低,在反映技术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等项目上尤其如此。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群众享受低价的医疗卫生服务。但改革开放后,随着各种物价的大幅度攀升,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出现困难。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允许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实行按成本收费,定价的方式是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新项目的报价,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后报物价部门备案。这使得各地各种新的诊疗项目大量出现,种类繁多,地区之间价格及诊疗项目的内涵差异巨大。2000年,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将诊疗项目规范为3996项,并要求各省卫生和物价部门根据这些项目制定价格。其结果是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大幅度上升,但诊疗费、床位费以及手术费等项目的收费仍然过低,而其他检查治疗项目特别是依靠大型设备开展的项目等仍然在高收费水平。而且,各地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将全国的3996项分解细化,有的甚至超过l万多项。

3、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收费项目。除了上述国家管理的药品价格和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外,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收费主要是医院自行定价,包括一些医用材料和内置性医用材料。随着材料技术的进步,这些医用材料的种类越来越多,价格也日趋昂贵。这些材料价格一般是由医疗卫生机构在进价的基础上加5%一巧%确定。但是,医用材料销售企业为了促销,往往按材料的使用量给医生一定的回扣,并将这些回扣计人供货价格之中。因此,价格越贵的医用材料往往越能得到医生们的青睐,这使得部分进口产品在我国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在其他国家还要高出许多。

七、结语

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经济政策需要更好的适应于医疗卫生行业,对经济政策要有一个基本的框架,既要总结出共性问题,又要反应和照顾到地方医疗卫生的特殊性。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财政投入以及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恰当的调整,对于基本药物制度和医保报销范围的关系改革,医疗卫生服务收费调整和支付方式作出适应性的改革,解决好各种矛盾,让经济政策下的医疗卫生行业能更加完善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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