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民族团结知识竞赛,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民族团结心理教育”概念的界定
1.1“心理教育”的概念
心理教育即以提高受教育者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为目的的教育活动。高校心理教育概念的外延至少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本的心理素质教育,二是心理健康教育。前者是为了发挥大脑的潜力,后者是为了防止各种主客观因素对大脑的侵袭。当前,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普遍做得相对较好,因为国家对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有硬性要求,规定了开设的课程名称、学时和评价要求。所以,有人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高校心理教育划等号,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高校心理教育的内容并非都以课程的形式呈现,它更多是通过环境的创设、气氛的营造、活动的开展等隐性课程来加以实施。
1.2“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概念
民族团结心理教育就是将心理教育与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起来的一种教育活动。即心理教育主动配合民族团结教育,给民族团结教育增力,使民族团结教育做得更好、效率更高。民族团结心理教育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为民族团结教育中的心理教育,另一种解释为心理教育中的民族团结教育。到底哪一种解释更为恰当,其实不必认真探究,因为两种解释都不可否认,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突出目标是民族团结教育,心理教育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方法和载体。
2提出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依据
2.1依据高校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
民族团结教育是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国家民委《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抓好以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1]。教育部、国家民委《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还明确要求:“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必须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各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1]
2.2依据高校民族团结教育的现状
长期以来,高校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在民族团结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急剧动荡,特别是国内“”对校园渗透脚步的加快,民族团结教育也面临许多阻力和困难。这就要求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各种途径和方法,以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效性。
2.3依据高校民族团结教育与心理教育的契合性
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和心理教育虽然各自有着独特的教育功能,分属于不同的学科,但二者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首先,它们都是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都服务或服从于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其次,民族团结教育只有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出发、根据学生认知特点采取有的放矢的教育,才能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再次,民族团结教育如借鉴和使用心理教育的方法,可以大大提高教育的效率[2]。
3高校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主要内容
3.1让大学生建立科学的心理观
心理观即对心理活动产生的原理和本质的理解。由于心理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一门科学,因此,心理观与世界观一样,也分为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大阵营。心理学中的“心理”与哲学中的“精神”或“意识”概念基本相同。唯心主义心理观与唯心主义世界观一样,认为心理活动的产生是不依赖于物质实在的,甚至认为心理现象是世界的唯一存在。唯物主义心理观与唯物主义世界观一样,认为心理活动的产生必须依赖于物质实在,物质是第一性的,心理是第二性的。科学的心理观即辩证唯物主义心理观。科学心理观认为,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主观能动的反映。也就是说,心理活动的产生和发展必须依赖于两个先决条件:一是正常的大脑,二是客观现实的刺激。在心理教育中,我们要从心理产生的生理基础分析入手,并结合大量的案例分析以及学生体验式活动,让学生对心理活动发生的机制有透彻的理解,对物质决定精神、存在决定意识的科学论断深信不疑,从而,为巩固唯物主义世界观奠定心理学基础。在民族团结教育中,我们要十分重视世界观对大学生民族团结的影响和作用。世界观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最高调节器,大学生民族团结的意识和行为必然受到其世界观的支配。当前,“”破坏民族团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向青少年灌输极端宗教思想。他们竭力地宣扬“灵魂”的存在,鼓吹“灵魂永存”、“灵魂可转世”等谬论,其险恶用心就是企图利用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来腐蚀青少年的心灵,蒙蔽青少年的双眼,让青少年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心甘情愿地跟随他们从事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如果我们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使大学生牢固地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就可以提高他们抵御极端宗教拉拢和腐蚀的免疫力。因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而无神论者是不会接受任何宗教思想的,极端宗教势力则更无可乘之机。
3.2让大学生认识民族团结的心理过程
在民族团结心理教育中,要结合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过程的分析,向大学生阐明民族团结的心理结构,从而使他们形成完整的民族团结的心理系统。人的心理过程是由认知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组成的,且三者是一个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体。民族团结的心理结构亦然。认知过程是民族团结的心理基础。一个人要做到民族团结,首先要对民族团结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所以,大学生要认真学好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踊跃参与相关活动,积极思考,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和文化观以及“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情感过程是民族团结的心理“桥梁”。民族团结从认识转化为行动必须经过情感的催化。所以,大学生民族团结不能只停留在理性思维阶段,还必须增加情绪和情感的体验。为此,在民族团结心理教育中,要注重提高大学生民族团结情商,增强民族团结的道德感、美感和理智感。意志过程是民族团结的心理目标。意志是与复杂行动相伴随的心理活动,任何有困难的随意行动都需要意志的参与。民族团结教育的最终落脚点是让大学生形成民族团结的行为习惯,因此,在民族团结心理教育中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毅力和恒心,促进民族团结的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性等良好意志品质的形成。
3.3让大学生注重完善自己的人格
人格也叫个性心理差异,即心理过程表现在个体身上的特点。人格是个体行为的内在支配因素,它决定着人的行为的方式和性质。在民族团结心理教育中,健全和完善大学生的人格须做到:第一,要激发他们民族团结的需要和动机;第二,要塑造他们与民族团结相适应的性格特征;第三,要培养他们实施民族团结的应用能力;第四,要提升他们民族团结的自我意识水平。
3.4让大学生了解不同民族的心理特点
斯大林在《和民族问题》一文中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斯大林的这段文字是迄今为止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对“民族”这一概念最完整的解释。由此可见,民族这个共同体是由五个共同特征所支撑的,其中,“共同心理素质”亦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支撑点。既然各民族存在心理特征的差异,我们在民族团结教育中就不能无视这个差异。如果一味地强调全人类或中华民族的心理共性,忽视每个具体民族的心理个性,必然会在制定民族政策、处理民族问题时缺乏针对性,从而使民族团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我们必须通过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让大学生系统学习民族学、民族心理学、跨文化心理学和文化人类学等方面的知识,使他们对我国各民族的心理特征有基本的了解,为民族团结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3.5让大学生掌握族际交往的技巧
交往是增进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和发展友谊的前提,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也须建立在相互交往的基础之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除具备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一般规律之外,还有其特殊的要求,因此,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要对大学生进行族际交往技巧的专门指导。比如,在族际交往中,必须尊重对方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否则,就容易因误会而产生隔阂,甚至矛盾。
4高校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具体策略
4.1独立开设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课程
高校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要发挥课程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向大学生系统传授民族团结心理学知识。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课程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系列,如民族心理学、宗教心理学、跨文化心理学、民族交往心理学等;假如受条件限制,不能以课程群的形式出现在教学计划中,也可以只开设“民族团结心理学”课程,将上述教学内容融汇于一门课程之中。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课程既可以开成必修课,也可以开成选修课。
4.2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渗透民族团结心理教育内容
民族团结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民族团结教育离不开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能助推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的达成。大量的实践和研究证明,那些民族团结意识淡漠、民族团结情感麻木、民族团结意志薄弱者,大多存在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因此,高校民族团结教育须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渗透民族团结心理教育,首先要在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中要增加一条重要标准———“能够与各民族和谐相处”。要让每个大学生十分清醒地认识到,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青年知识分子,假如不能正确地对待其他民族、拒绝与其他民族交往、人为地制造民族隔阂与矛盾,不仅仅是思想政治问题,也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切实加以改变。其次要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专门开辟“民族团结心理”章节,对民族团结的心理结构和发展规律作深入的分析,否则,不足以凸显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重要性。
4.3在班级工作中贯穿民族团结心理教育内容
班主任或辅导员在班级工作中也应重视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要刻意地营造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浓厚氛围,促进民族团结大好局面的形成。比如,可开展民汉学生“结对子”活动,使民汉学生互帮互学,共同进步;让各族学生互相庆祝民族传统节日,感受民族大家庭的温暖;让各族学生混合居住,以增进各族学生的相互了解,努力缩短心理距离;经常举办民族团结教育主题班会,让不同民族的大学生介绍本民族的发展历史、文化特色、风俗习惯、英雄人物、巅峰之作,并穿插民族才艺表演,使各族学生产生相互欣赏和敬佩之情。
4.4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心理教育活动
高校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途径还有很多。比如,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题心理讲座,以作为民族团结心理教育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举办民族团结教育心理知识竞赛,以激发学生学习民族团结心理学知识的积极性;组建民族团结心理社团,以发挥学生在民族团结心理教育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举办民族团结心理教育心理剧汇演,以增强民族团结心理教育的生动性和趣味性;组织学生开展民族团结心理小课题研究,以引导学生对民族团结心理的认识向更加的广度和深度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国家民委.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Z].2008,12.
三十三团党委非常重视与周边县乡各族群众的融合发展,共同倡导“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的社会新风尚,携手为“大美新疆”做出积极的贡献。近年来,团党委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一方面,坚持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群众中进行“三抓”教育。抓经常性教育,团党委指派一名党委常委专门负责民族团结并且每年签订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抓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每年5月份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为载体,经常性开展民族团结兵地联欢、兵地联谊、民族团结知识竞赛、黑板报比赛、网上答题和结对帮扶活动;抓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另一方面,团场与驻团尉犁县交警队、垦区司法部门联合组织宣教团,经常深入学校、连队、社区等单位,开展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民族事务的宣讲和教育活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社会稳定。
深入推进群众性活动
群众性活动是三十三团开展民族团结的一大特色。2014年,三十三团党委派出50名干部职工,与尉犁县古勒巴格乡3个民族村50名农户结对认亲,并筛选6个连队挂钩帮扶3个民族村。从此,团场干部职工在尉犁县多了一户亲戚,每逢节假日,兵地之间的走亲访友活动频繁起来,农牧民家里的馓子、油馕、油饼摆上了团场职工家的茶几上;团场职工的农资、技术也播撒在了农牧民的田地里。
一年多来,团场与兵地之间群众性走访多达300余次,团党委组织高产技术栽培对接5次,专人农业技术指导8次,为农牧民免费赠送棉种1.2吨,小尾寒羊繁育羊11只,在古勒巴格乡建设高产示范田200亩。
不仅如此,三十三团党委坚持经常性地走访慰问团场周边尉犁县古勒巴格乡的牧民,团医院巡回医疗队深入牧区,为牧民问诊看病460人次,畜牧站帮扶队为牧民饲养的牲畜治病1780头(只)。每年“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期间,为尉犁县东河滩兴地山牧业村的维吾尔族牧民送去大米、白面、清油等生活用品。2011年,三十三团党委投资3.9万元,为尉犁县兴地山牧业二队修建了长达2.5公里的防渗渠道,将“山泉水”引入牧民居住点,解决了牧民喝“山泉水”难的问题。2015年1月,三十三团党委又向尉犁县古勒巴格乡因雪灾受困的牧民赠送棉壳32吨,价值3.3万元,帮助32户牧民的9600只羊安全渡过了难关。
不断促进兵地融合发展
同呼吸,共命运,民汉一家兄弟情。这是马那普・依斯拉木对三十三团民族团结工作最深切的感受。马那普的家就在团场临近的草场上,每到冬天,他都会为羊群的饲草而发愁。这些年来,为解决周边牧民牲畜越冬饲草难的问题,三十三团党委每年在农业连队保留2万亩棉田的秸秆,供给牧民放牧使用,马那普的羊群从此再也不用为饲草而发愁了。不仅如此,团场还安排马那普在农贸市场出售自己的羊肉,他的生活不断得到了改善。
三十三团政委刘期国经常说:“我们把民族群众当兄弟,民族群众就会把我们当兄弟。”二二三团是二师的民族团场,三十三团2013年和2014年每年对口支援二二三团100万元,助力加快少数民族聚集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不仅如此,三十三团党委还发动党员领导干部与民族群众和民族贫困职工结对子28对,为少数民族办理低保6户,为少数民族申办“贫困母亲”救助金1户,计8000元。2010年来,6个基层单位与尉犁县的6个乡、村、队签订了民族团结“结对子”协议书,与18户贫困牧民结成了“一对一”帮扶对子,并从周边乡镇引进3户民族群众,在团部小城镇开设民族特色餐馆。每年“三秋”拾花,团场优先从周边乡镇、喀什、和田招收拾花工,带动兵地共融发展。
发挥文化共建促进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
(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