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59:2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意识的含义,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理解,价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种属性,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作为哲学上的概念,“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人们认为,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中,主体是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活动的,主体的活动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多维和时效等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主体尺度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差异性引起的。
二、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法律价值的概念与哲学上关于价值的概念有关。法律价值同价值的概念一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法律无论其内容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法律价值是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的,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法律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主体需要的可变性,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可变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同一主体,其价值也是不同的。没有脱离具体历史条件下一定主体需要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法的价值。因此,探讨法律价值一般要从主体的需要入手,这种需要至少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实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张文显先生则认为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但这也并不是法律价值的全部。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价值的内容虽然法学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我们追求的社会,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体现在法律上,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动作为连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着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着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可以这样说,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是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和怎样的秩序问题。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3.公平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正是因为为了衡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4.效益——激励创新
效益是指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发掘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鼓励创新符合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中融入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和思考,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是对创新的保护,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人们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需求和满足,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众所周知,知识及信息等知识产品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显着特点。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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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包括:①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②使用权,即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③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④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信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它有以下重要特点: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可以被以平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限复制;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也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
总之,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而不是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更不是其权利的无形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也可以包括商业标志等成果。因此,我们以为,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信息产权似乎更确切。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支配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等。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实际上,在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本身就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物权中,尽管有共有制度的存在,但是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与单独所有权不同的是这一个所有权有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而已。继承权中,每个权利人的继承权是专有的,可以众多的人享有继承某一个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独立的,否则,他将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权。人身权中,不可能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享一项具体人身权,如张某和李某共享对张某的生命权等。在亲属权中,按照现代各国制度,亲属关系、身份关系当然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现代民法中,没有某人是几个人的丈夫、妻子,尽管会有某个人是几个人的父亲等现象的存在,但是,这个特定的享有的权利也是特定的,专有的。债权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即债权具有专有性。可见,专有性并非是知识产权所独有。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指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行使范围和方式、获得保护种类等因各国的规定有差异而不同。“对于诸如专利、商标等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工业产权来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对于无需法定程序批准而自动产生的版权来说,其地域性特征同样也是存在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情形:①对哪种知识进行保护,对哪种知识不进行保护,各国有差异;到现在为止,未能完全实现统一。②相同的一项知识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保护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即使都受到保护,例如,如何取得专利权在不同的国家要求是不同的。尽管日本、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建议,并积极推动建立世界专利,但是,目前也仅仅限于专利的审查。在专利和商标上实行先发明主义或先使用主义和先申请主义并存,一些国家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另一些国家则要求有一定的标志才给予保护。③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上,尽管世界主要国家都给予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但是,在具体的保护力度上,又是不同的。
参考文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低密度、高强度金属材料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铝合金以其低温特性、质量轻、强度高的优点,已经被广泛应用在航空航天、机车和民用工业中,成为一种重要的加工材料。
在铝合金的加工过程中,铝合金的焊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加工环节。铝合金导热快在空气中容易被氧化,其表面形成一层致密、难熔、体积质量大的氧化膜,阻碍基体金属的熔合。所以对于铝合金焊接必须可靠清理其表面致密氧化膜,才能保证正常的焊接。
目前铝合金的焊接方法有交流TIG、直流氩弧TIG、熔化极气体保护焊MIG、穿孔变极性等离子焊接、真空电子束和激光以及搅拌摩擦焊等,但应用较多的仍然是交流TIG和MIG两种方法,其余的不是工艺或设备不成熟,就是设备价格昂贵、应用场合受限制等因素而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在此通过对铝及其合金焊接特点及常用焊接方法的分析,对目前比较先进的铝合金焊接技术一搅拌摩擦焊和变极性焊接进行简要介绍。
1.铝及其合金的焊接特点
1.1.采用热量集中的焊接特点
从物理性能上看,铝及其合金具有导热性强而热量大,线膨胀系数大,熔点低和高温强度小等特点。焊接时,首先必须采用能量集中的热源,以保证熔合良好;其次,要采用垫板和夹具,以保证装配质量和防止焊接变形。例如,纯铝在370~C左右时强度不超过9.8N/mm2,因此焊接时不能采用悬空方式,否则会因支持不住溶池液态金属的重量而破坏焊缝成形。
1.2.有氧化膜,焊接时需要阴极清理
从化学性质上看,铝及其合金表面极易形成难熔的氧化膜(三氧化二铝的熔点2050°C),而铝只有660°C,所以焊接时必须先除氧化膜,否则会造成焊缝金属夹渣及未熔合。
1.3.溶池不易观察
铝及其合金由固态转变为液态时,并无颜色的变化,因此也不易确定接缝的坡口是否熔化,造成焊接操作上的困难。
1.4.焊缝气孔倾向大
首先,液态铝对氧的溶解速度比固态下大20倍左右,加上铝导热快,气体来不及逸出而造成气孔;其次,三氧化二铝易吸附水分而使焊缝产生气孔;母材及焊丝未清理干净(油和水)、保护气体不纯也是造成气孔的一个方面。
1.5.焊接接头的等强性
铝合金焊接后接头软化,表现在强度或塑性有所下降,这种接头的性能上的薄弱环节,可以存在于焊缝、熔合区或热影响区三个区域中的一个区域之中。
总之,由于铝合金焊接的敏感性,往往存在着检验工序多、气孔率高、焊接变形大以及接头强度系数低(只达母材的60%-80%)等缺点。
2.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
铝及其合金常用的电弧焊接方法主要有交流钨极氩弧焊(TIC)和熔化极气体保护焊(MIG)。
2.1.铝合金的交流TIG焊接
2.1.1.对于交流TIG焊接,最常用的是交流方波。即用电源输出的交流负半波对铝合金氧化膜进行破碎处理(也称为“阴极破碎”),正半波对铝合金进行熔化焊接。
2.1.2.交流TIG焊接的优、缺点
优点:交流TIG一般适用于焊接薄板(3mm以下);具有电弧稳定、成形美观、焊件变形小、操作灵活等优点;最适合于焊接尺寸较精密的小零件。
缺点:由于受钨极允许电流密度的限制,它的熔透能力小,对于厚板需要开坡口,采用多层焊,由此导致热输入量大,焊接变形大,接头性能下降,尤其是塑性性能;对工件及焊丝的清理要求高。
2.2.熔化极气体保护焊(MIG)接的优、缺点
优点:适用于焊接厚度8mm以上的铝或铝合金的板材;生产效率是TIG的3-5倍。
缺点:气孔倾向比TIG焊大;焊接线能量大,焊接变形大;同样对工件及焊丝的清要求高。
总之,以上两种焊接方法具有工艺要求高,对焊接材料的要求高,容易产生气孔,接头性能下降等问题。
3.铝及其合金的搅拌摩擦焊接
搅拌摩擦焊是英国焊接研究所发明的一种新兴的固态连接方法。通过搅拌针和轴肩与工件之间的摩擦热,在搅拌针的附近形成塑性软化层,软化层在搅拌头高速旋转的作用下填充人搅拌针后所形成的空腔内,从而实现可靠的连接。它不仅具有传统摩擦焊接的优点,而且突破了传统摩擦焊接只能焊接轴类零件的限制,可以焊接板类零件,实现多种接头形式,不同位置的焊接。
与传统焊接方法相比,搅拌摩擦焊具有以下特点:
3.1.焊接过程无熔化,因此无气孔、裂纹、夹渣等缺陷;
3.2.无需保护气体和填丝;
3.3.残余变形小、应力低;
3.4.接头组织性能优于熔焊;
3.5.全机械化操作,效率高。
由于搅拌摩擦焊的焊接温度低于合金元素的熔点,从而避免了合金内易挥发元素和低熔点元素的损失,接头内不易形成气孔和热裂纹等焊接缺陷,因此适用于熔化温度较低、塑性较好的有色金属铝、铜的焊接。对于焊接材料而言,搅拌磨擦焊可以焊接所有牌号的铝合金,包括可以熔焊的5000、6000系列铝合金和熔焊难以焊接的2000、7000、铝锂合金材料;同时搅拌磨擦焊还可以实现不同种材料的连接。正常情况下,搅拌磨擦焊不需要焊丝和保护气,焊接过程消耗较少,焊接接头强度可以达到母材金属的80%以上。
搅拌头是搅拌摩擦焊的关键,最优搅拌头是搅拌摩擦焊获得高质量接头的前提。搅拌头主要由轴肩和搅拌针两部分构成。搅拌头的几何外形和尺寸不仅决定着焊接过程的热输入方式,还影响焊接过程中搅拌头附近塑性软化材料的流动形式,对于给定板厚的材料来说,焊接质量和效率主要取决于搅拌头的外形和几何设计。因而设计合理的搅拌头是提高焊接质量、获得高性能接头的前提和关键。
4.铝及其合金的变极性焊接
变极性焊接能够在保证最佳焊接质量的同时,提高焊接效率、降低焊接变形,同时使弧焊方式按照实际需要的阴极清理强度和密度进行铝合金焊接。铝及其合金的变极性焊接有变极性TIG焊接、变极性等离子焊接。
4.1.铝合金的变极性TIG焊接
变极性电源可以分别设置正向焊接电流、反向清理电流和清理密度。变极性区别于交流的最大特点是:变极性的电源是直流,而不是交流。变极性控制部分只是在程序设定的时段内将焊接电流迅速反向,并同时定义其输出的大小,使之具备反向阴极清理的功能。在反极性阶段,电源可以采用更高的电
流迅速破碎铝合金表面的氧化膜。
在焊接过程中由于钨极的烧损情况与钨极正向电流的时间和大小有关,变极性电源通过短时间和大电流来满足阴极清理,使得钨极端头能保持锥状,有利于电弧能量的集中。为了保证钨极承受大电流的能力,交流TIG焊时钨极则需要被预制成滴球状,降低了电弧能量的集中程度。由于电源良好的输出特性,采用变极性焊接电源进行铝合金焊接,可以获得焊接熔深大、热影响区窄、接头的强度和塑性指标高等焊接效果。
采用变极性TIG焊接工艺,可以一次焊透至少6mm厚度的铝合金。
4.2.铝合金的变极性等离子焊接
铝合金的变极性等离子焊接是在变极性TIG焊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产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主要用于航天产品的焊接。目前国内也逐渐在航天及民用产品中应用此工艺。
变极性等离子焊接具有很高的能量密度和电弧射流速度,射流速度可达到300-2000m/s(普通电弧射流速度为80-150 m/s);具有压缩电弧特性,使其在焊接过程中具有穿孔焊接的特点;等离子弧柱挺度好,热量集中,因而可以得到很好的熔深;等离子焊缝窄,热影响区小,铝合金接头强度高;正面焊接和阴极雾化的时间可以以0.1ms设置,加大清理和焊接的密度,容易保证焊接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延长钨极的使用寿命,降低焊缝夹钨的风险。
采用变极性等离子焊接工艺,可以一次焊透至少16mm的铝合金(对某些铝合金,如采用He或He+Ar气体,一次可焊透25mm),并能实现双面成形,具有焊缝气孔少、焊接变形小和接头强度高(达到母材的0.8-1.0)等优点。
变极性TIG焊接需要控制的焊接参数较少,而对变极性等离子焊接系统相对变极性TIG需要控制的焊接参数较多,并且控制精度和响应速度要求更加严格。能够实现变极性等离子焊接的变极性电源与控制系统,可以轻松实现变极性TIG焊接。由于等离子焊枪较重,焊接过程要求平稳,所以变极性等离子焊接只适合于自动焊接。其设备主要包括等离子焊接电源、等离子焊枪、自动送丝系统、控制系统、智能温控水箱、焊接工装等。
5.结论
5.1.搅拌摩擦焊技术能够实现铝及其合金等难以熔焊金属的优质高效连接,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高速列车、船舶、电力、建筑、汽车和装饰行业所用铝、镁、铜及其合金的连接。
5.2.在国外,变极性TIG/PAW焊接已经是非常成熟的工艺,被广泛应用于对焊接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厚大铝合金件的精密焊接。
5.3.目前,随着工厂电控产品和城市轨道车辆市场份额的加大,对铝合金箱体和铝合金车体的焊接制造技术及焊接质量要求会越来越高,常用的焊接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效率及质量的要求。搅拌磨擦焊和变极性焊接方法会随着铝合金材料的大量使用而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