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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房地产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在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方面,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方面,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方面,提高国有土地利用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见于部分大中城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再次提到了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通知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为配合国务院对房地产的调控,央行于2010年5月2日宣布,至10日起各大金融机构上调存款类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表明了,国家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的决心。从宏观政策面来看,这无疑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很不利的。然而,房价过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很重。在房地产应征的各项税费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是依据商品房销售收入为缴纳依据,然而土地增值税则不然,它是以地产项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四级差别累进税率来征的,最高税率可高达为增值额的60%。因此,如何有效的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是房地产行业每一个财务人员应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特征

1.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实行差别税收待遇,按商品房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增值率高,税率高,多征税;增值率低,税率低,少征税。

2.土地增值税征、缴管理

纳税人应在项目未办理竣工结算前按照项目所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税务部门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且完成销售再做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对于某些房地产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财务核算管理混乱、成本原始凭证不齐全、销售收入依据不完整、费用开支不合理,无法确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具体金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对其采用核定征收。

3.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建造成本-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利息)*1.3-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或还可表述为: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1.25*不含息建造成本-实际支付的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贷款利息-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

计算土地增值额中所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房屋主体建筑的各项建造成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

4.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方法

先计算出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再根据两者之比的比率按下列具体公式计算:

(1)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2)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1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征。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项目)作价入股,转让到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合作建造,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1.借款利息的筹划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资金60%以上来源于各种途径的借款,然而,借款利息采用不同方法扣除所计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是不尽相同的。通常,在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相关开发成本。但实际工作中在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时,大多会将已经资本化的利息调出作为费用简化处理。当然实操中,并不用通过具体的账务处理将已资本化的利息调至财务费用中去,而只是在计算增值额时把已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剔除即可。故此,税法规定:A、纳税人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并且能够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实际支付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5%。B、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或不能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10%。

这无疑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空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主要资金流来源于银行筹资借款,借款利息能够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利息证明,利息费用较高,且高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应尽可能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并按项目分摊贷款利息,以求能按实扣减利息,从而降低税负;反之,项目开发筹资虽多,但所能提供的银行借款利息证明金额,低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可不计算应资本化的利息或不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以求项目利润最大化。

2.合理提高能成本化的管理费用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可以通过企业管理的人事编制的调整而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30人,每年开支的管理费用约为300万。其中,25人参于了项目开发管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这25名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调整到项目部,以求加强项目开发进程管理,如此一来增大了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约计250万元,这样,一年则可能增大可扣减成本费用:250万元*1.3=325万元(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

3.地下车库的合理策划

商业地产的高层项目通常都会建造地下一层、二层为地下车库,根据车库性质大致分为三类:有产权车库、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很多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额,通常希望建有产权车库,但实际上从税收来说,他们是大大的失策了。

如果所开发项目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己所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建议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以求合理避税。我们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和车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合同)》,车主取得若干年的“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维护管理费”,弥补物业收费不足,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可以再分配入房屋主体的建造总成本,这样又可合理增大总成本金额,为将来核算土地增值税奠定基础数据。

如果开发企业想尽快资金回笼,实现车库销售,也可建造无产权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如何核算处理,会计制度、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开发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车库进行核算处理,建成之后,可转做“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可以出租。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转让若干年的使用权,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及按租赁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且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出售固定资产与开发产品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先转为固定资产出租,租赁3年后再出售,也可规避土地增值税。但是租赁期所得租金应确认收入,出售时按销售企业不动产处理。在整个租赁期间不仅应确认固定资产的租赁收入,还应该每月提取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入租赁成本。出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应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5.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普通标准商品房实现销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能否免税,决定因素在于增值率(若增值率

6.精装商品房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精装修的商品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适度加大建造成本的同时,也可一方面提升商品房销售价格收回装修成本。精装商品房装修成本项目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给了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上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例如,增大扣除项目中某次成本可扣金额等,都可合理降低增值率,实现避税。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宏观政策的出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各项税收政策的逐步细化,如何合理避税成为每一个房地产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理应认真思索的问题。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除了需要每一个财务工作者熟悉房产企业的运营流程,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房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税收法规。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合理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在核算每一笔会计分录时,都要考虑到今后的纳税效果,在正确核算的大前提下力求最大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炳荣,李开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 会计师. 2011(03).

[2]王艳东. 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 企业研究, 2012(22).

篇2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纳税人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纳税人不断追求的目标。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开发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企业可针对其经营特点,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策划等方法来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增加抵扣税额,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此,本文拟就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式谈几点看法。

一、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达到税负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节税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年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承担的税负,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

2.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营运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成反向关系,就单个企业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的支付是一种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收入项目。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营业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往往面临着不同税负的多种纳税方案,选择低税负就意味着在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同时可以减少或节约纳税支出,即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这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方式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的原因,一是其税率较高、税负重;二是税制特殊,有筹划余地。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入策划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因为它既是计税基础,也是确定税率的重要因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使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就会节省税款。减少增值额具体做法有二:

(1)降低销售价格

控制增值额的一种方法是适当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减少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额自然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此时是否可取,需将减少的销售收入与因控制增值额而减少的税金支出相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2)分散销售收入。一般常用的方法就是在转让房地产时将可以分开单独计价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售价中分离,从而分散转让收入,以减少房地产部分的增值额,达到免征或少征土地增值税款。当然,这其间会伴随产生营业税或增值税,相比较而言,后二种税负远比土地增值税轻,可实现纳税支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避重就轻的目的。

2.扣除项目策划法

房地产企业可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筹划方法一般有:

(1)成本费用筹划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由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组成。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因而该筹划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果纳税人通过选择合理的核算办法和路径,能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无疑会节省税款。

(2)利息支出的筹划法。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扣除项目之一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3.建房方式策划法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二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1)第一种建房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报酬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由于房地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入也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依相应判定标准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另一种建房方式便是合作建房方式。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

篇3

近年来,国家为了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但收效却不太大。商品房价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然居高不下,其原因固然是综合复杂的,毫无疑问,高税负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多达十几种,在整个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企业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房地产企业开发出售房地产项目所获利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因此,企业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思考如何通过研究税法,对土地增值税做出最佳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是每个房地产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很多,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研究如何依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二、临界点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运用

税收临界点是指税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当应纳税所得额或销售额,一旦突破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要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免税或按更低的税率纳税。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针对这项规定,纳税人在对普通住宅确定售价时,就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1.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

纳税人如果选择享受起征点优惠,其增值率不能超过20%,在这范围内,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其售价应该定为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否则,尽管享受到了起征点优惠,但获取的利润还存在上升的空间。

【例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造好一批普通标准住宅,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是500万元,其中未包括销售税金及附加。设该批住宅的售价为×万元,则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5%×,这时,公司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5.5%×,依据相关规定,当增值率未超过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该公司享受起征点优惠的最高售价是×=1.2×(500+5.5%×),解方程×值为642.40,即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为642.40万元, 允许扣除金额为535.33万元(500+642.40×5.5%)。

2.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放弃起征点优惠。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见下表:

表1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仍然用上例资料,假如住宅售价在原来基础上提高Y万元,即售价为642.40+Y,售价提高则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应提高5.5%Y,此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为535.33+5.5%Y,增值额为107.07+94.5%Y,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107.07+94.5%Y)。公司若是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得更多利润,就务必使提高的售价部分高于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即Y30%×(107.07+94.5%Y),解不等式Y44.83。此时,企业必须使房屋售价格高于687.23(642.40+44.83)万元,才有利可图。

依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增值率来确定的,且采用的是四级超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形式存在明显的纳税临界点。企业可采用以上方法,求出各级适用税率的纳税临界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方法来调节税率,使企业适用税率降低至临界点以下,从而适用更低一级的税率。

3.实证研究。

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待售,在该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200万元,有关的税金为1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可以加扣成本费用(1 000+2 200)×20%=640万元。

如果该批住宅售价为4 900万元,该房地产的增值率为910÷3 990=22.8%,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4 900-3 990)×30%=273万元。此时,企业税后利润为4 900-3 990-273=637万元。

如果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将售价降低至4 780万元,该房地产的增值率为19.8%,依据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该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此时,企业税后利润为790万元,公司税后利润增加153万元。

三、临界点在利息支出扣除方式中的运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需要使用大量贷款,自然涉及到利息的支出。对于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我国税法做出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如果利息费用没有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按“合计数”(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与其他费用一起按“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样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空间,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扣除方式。

1.举例分析。

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房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了2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4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未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若公司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能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最高额为(2 000+2 400)×10%=440万元,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能扣除开发费用的最高额为100+(2 000+2 400)×5%=320万元。可见,在本例中公司应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2.分析结论。

公司在扣除借款利息时,要好好权衡是否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若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5%,则应该提供证明,如果没有超过5%,则应选择不提供证明。

四、结束语

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分析运用税收临界点,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争取更多利润。纳税人在分析运用纳税临界点时,要及时关注税法最新动态,确保筹划方案的时效性。同时还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着眼于企业整体,因为只有使企业综合收益达到最大化的税务筹划,才是最优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胡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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