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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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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

篇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章名】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2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开发经营企业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十二人、八人和四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和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三百万元,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自有流动资金和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而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和实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一个等级。

第七条  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经省或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未领取资质证书的,工商和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组建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必须在取得开发项目并经批准设立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金融等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应根据其经营项目的规模,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拥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发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证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和公司章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立项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有效的资金验资证明;

(四)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以及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

(五)开发经营企业的开发经历和实绩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开发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在开发项目完成后自行终止。原开发资质证书和相应的营业执照同时失效。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事经济、科技、工业等开发区的开发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开发区或小区的功能、规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组织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依法审批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搞好开发区或小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建成的开发区或小区,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承担开发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建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其投入开发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地价款)20%以上。出让合同规定不准转让的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与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建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其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应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出售房屋时,应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

在境外出售(或预售)房屋时,应公告批准机关及批准的文号。

第十八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屋时,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预售房屋许可证。

经批准预售的房屋,在刊登售房广告时,须载明预售房屋许可证的编号。

第十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收的房屋预售款必须用于已预售的房屋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能挪作他用。擅自挪用房屋预售款,致使房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预售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二)已在当地注册的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帐户;

(三)已签订房屋建筑合同;

(四)除缴足地价款外投入该房屋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0%以上,或者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预售房屋时,买卖双方须订立预购合同,并在订立预购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购合同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登记。

预购合同应包括房屋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预购的房屋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确认产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出售房屋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合同,并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第二十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时,应经县以上评估机构对需转让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所产生的增值征收增值费(税)。增值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成立房地产经纪事务(服务)机构,须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纪人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后,方能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对其建设的住宅小区和各类楼宇负责物业管理,或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开发资质证书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违者,由发证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预售房屋或向境外出售房屋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售房者处以预售或出售房屋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转让方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转让预购房屋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缴纳税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3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形势,同时也伴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成本决定房地产价格,房地产的价格波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层面。控制房地产成本、稳定房价,减少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控制的意义

房地产业加强成本控制,意义重大。第一,它能够确保项目开发取得圆满成功。现在,在我国的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竞争愈加激烈,资源性短缺也愈加严重,土地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一直在提高,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环境有更加严峻地考验。要提升利润,要么提高销售价格,要么降低项目成本,但在当前的宏观与微观环境下,价格的提升很有限,只能从成本方面下功夫。第二,可以提升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力,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全程成本控制,可以有效减少项目全程内发生的各种支出。而且,按照全程成本最小化的目的,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实现较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从整体上减少房地企业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从而提升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第三,可以更加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开发过程的成本控制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着良好地促进作用,在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因为在开发过程中注重成本控制,要通过合理地规划以及先进的环保技术做支撑,比如节能、节地、防污染和节水的设施以及技术,在建材方面使用无污染的建筑材料,对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都可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革新成本,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总而言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进行成本控制,不仅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提高竞争力,而且利于企业实现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践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

2.1土地供应量不足,价格节节攀升。

土地市场需求旺盛,土地供应量相对不足是土地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经营者,掌控着城镇建设用的土地的供应,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调控,决定了房地产行业的冷热及房价高低。

2.2政府行政性收费项目较多,费用偏重。

房地产企业承担的政府行政性收费项目繁多,费用偏重是导致房价居高不下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政府行政性收费主要是项目“四证”所涉及到的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项,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六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项,共计十七个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各项收费增加的房屋成本造价约为230元/平方米。除上述各项费用之外,还有项目繁杂的行政性收费。

2.3企业社会公共负担重,费用开支大。

房地产开发行业不仅要承担房屋建设工作,还要承担诸如道路,自来水、污水等的建设费用;有些地方甚至要承担各种非赢利性的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2.4企业涉及税种多、税率高、税赋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颇多,一般税收负担可达到15%左右。税率偏高,负担较重,企业为了确保合理的利润,唯一有效途径就是提高房价。

2.5融资渠道薄弱,贷款利率高。

房地产开发行业普遍具有项目运作周期长,资金集中投入量大,投资回收周期相对偏长的特点,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十分严重。因此,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的价格;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高银行贷款利率,企业承担贷款利率均高出同期存款利率的2.5倍以上;如果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融资成本甚至更高。以1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为例进行测算,包括前期购地、套费、办开工手续等费用在内,项目所需资金投入约18,000万元~22,000万元;企业应承担贷款利息每年约1,100万元~1,350万元,按项目周期3年计算,每平方米成本利息费用将达到330元~405元。

2.6建材价格波动,建安成本提高。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筑的原材料中钢材、水泥、木材三大材所占比重最大。近几年来,随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直接带动了房屋建安成本的提高。

3.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成本控制的主要措施

3.1政府改善外部环境,抑制开发经营成本

3.1.1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降低土地价格。

土地供应量不足,价格就一定会上涨。政府要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土地储备,维持适量的土地供应,力求土地供需总量平衡,使土地价格平稳上涨,乃至维持相对平衡的价格。避免因土地总量供给不足,导致炒地之风盛行、地价狂涨。对超过规定用量而未进行开发的土地,在进行补偿后,政府需强制性收回,以持足量的用地规模,来平抑过高的地价。

3.1.2加大清理房地产行业不合理行政收费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行政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的一些不合理收费,应切实进行全面整顿。对国家已禁止的收费项目,不能再继续征收或者变相征收;对现有收费项目,适当调低收费标准;对可收、可不收的项目予以停收;以利于降低开发、建设、经营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

3.1.3适当减免税赋,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居民消费。

适当的税收政策,会对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适当放宽;如适当减少企业营业税减免部分小税种,如契税等。这对减少房地产业成本的开支,促进居民住房消费将起到较好的效果。

3.1.4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维持物价平稳。

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可优化建筑材料产业的资源配置,使其既保证具有适当生产规模,又具有一定竞争格局。政府还要用加强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调节经济运行、抑制通货膨胀和维持物价稳定,维持稳定的建筑材料价格。

3.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过程控制开发经营成本

3.2.1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选择好的监理工程师不仅可以把好工程质量关,而且可以帮助业主把好经济效益关,控制工程成本的支出。因此,开发商在选择监理工程师时应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投标可以选择到技术力量强、业绩好、信誉高的监理工程师来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3.2.3做好规划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规划设计是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规划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较大,也就是说规划设计阶段工作水平的高低,设计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到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还会影响到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的经济效益。因此,开发商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切实加强设计阶段的工程成本控制,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规划阶段的经济论证;实行限额设计管理(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投资估算,控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投资总概算);加强设计出图前的审核;控制建安成本,降低工程造价;实行项目招投标,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安排施工,减少临时费用;加强设计变更管理,降低建安工程成本;控制材料、设备价格,降低建安工程造价;加强支付程序管理、控制竣工结算;加强融资管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等等。

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中经营成本的控制,就是运用科学技术,采用科学的工具和手段,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降低整个项目的工程建筑成本,以及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地产行业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提高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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