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司审计案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舞弊审计最初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西方国家异军突起,并完成从传统审计查错纠弊的职能到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别的转变。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指出,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一)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二)侵占资产;(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可以看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舞弊的定义与美国会计界对职业舞弊的定义是基本相同的。挪用财产和都是侵占资产的具体方式,“虚假会计报表”的编制过程实际上就是采用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所指出的(一)、(三)、(四)以及(五)这四种方式。
我们知道,舞弊审计是为防止、识别和用文件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而进行的审计活动,与财务审计关注各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不同,舞弊审计需要更多的思维形式而不是常规的技术方法,它重点放在研究和分析例外、古怪的事,以及会计违规事项和行为结构上,而不是放在对会计报表的错误和遗漏上。舞弊审计人员的知识主要是从经验中,而不是从审计教科书或上年的工作底稿中学到的。因此,对于舞弊进行审计就要采取与传统的财务审计不同的方法,很多在财务审计中适用的方法在舞弊审计中却不适用。
舞弊审计就是要创造一种环境,激励审计人员有意识地去查询和预防经济活动中的舞弊行为,要想成为一名合格地舞弊审计人员,就要了解舞弊人员的思维方式,舞弊审计人员头脑里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检查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是否遵循会计标准和审计准则,而是要思考“在企业会计控制制度的各个环节中,哪个是最薄弱环节,哪些人会利用这些环节,哪个环节最容易诱发舞弊行为等。
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充分关注那些容易引发舞弊的会计“信号”,比如一些非常交易事项,像非主营业务占公司业绩主导地位的事项、非货币易、关联交易、复杂股权控制关系等事项。另外某些会计变更、资产重组涉及诉讼纠纷等重要会计事项以及经营出现危急的事项也是舞弊行为经常发生的地方,应引起审计人员的关注。
在舞弊审计中,审计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心态:怀疑、谨慎。在关注每一个审计环节时都要假定它是有问题的,存在着舞弊行为。然后要搜集容易产生舞弊风险的信息。比如,询问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有效运用分析性程序识别、评估造成舞弊风险的因素等。
1、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怀疑精神,并将其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职业怀疑主义”观点是由美国SAS第99号提出的,它为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职业谨慎这一概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第99号首先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它要求审计舞弊必须先了解舞弊环境及特征,强调计划阶段审计小组就应集中讨论和思考舞弊可能会怎样发生及会在哪发生,促使其对潜在的舞弊保持更高的警觉,以共享审计经验,共同提高发现舞弊的意识和能力。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全过程保持职业谨慎,获取必要信息,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并据此作出适当反应。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每个项目时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应首先思考是否有舞弊的嫌疑,不能推测管理层是诚实可信的。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业绩都不可信,都存在粉饰报表嫌疑。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必须要有足够的专业怀疑精神,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的报表是公允的,就应认为其不能公允反映企业情况,存在舞弊嫌疑。
审计人员不仅应了解会计审计问题,对于客户的营业性质与风险及交易的经济实质,也必须彻底了解。作为一个优秀的审计人员,必须要有好奇心及敏锐的观察力,对于看似无关的问题或线索,能锲而不舍。
2、充分关注审计风险点,并借助新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进行评价。审计风险点对注册会计师起着提示和导向作用,因此,精心设计并有效制定审计风险点,对审计人员发现舞弊起着重要的作用。审计风险点包括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等方面的因素,还包括宏观政策、法律限制等方面的因素。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应能识别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信号。新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将重点放在舞弊产生的根源上,而非舞弊产生的表面结果。该准则建议注册会计师将足够的注意力放在舞弊产生的主要条件上,这些条件可以归纳为:压力、机会和借口。当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时,就意味着出现舞弊的可能性很大,注册会计师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以控制风险。
3、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是企业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企业既有防错防弊,又有促进经营管理效果的作用;能起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及时发现工作漏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从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来发现舞弊的存在。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明确地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要从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财产属于外在于公司的所有者,因此“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
但迄今为止国内外文献并没有给公司治理下一个统一而公认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与制度有关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科学,权力安排的合理就能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公司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就会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的提出也是基于经营者控制、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这也引出了关于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确保出资者可以得到其应得到的投资回报,因而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占有主导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治理应考虑包括员工、供应商、政府和客户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研究的应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他们关系作出规定的安排。对于这两种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应偏向第一种价值取向,而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则应偏向第二种价值取向。这是因为在我国的股权结构很不合理,现实中中小股东总是处于劣势,一股独大现象成了公司治理的顽症。所以本文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阐述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审计制度安排问题。
内部审计制度安排――审计委员会制度
1939年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提出,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聘请外部审计师和协商审计事宜,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为在委托关系中引入监督机制,审计委员会应运而生。西方国家审计委员会都是在公司内部设立的从属于董事会处理有关财务与会计监督等专门事项的职能机构。可以说,审计委员会已经成为公司内部最为重要的机构,其对保证审计的可信度、实现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以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审计委员会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总体来说,有着以下三种制度安排:
英美的治理模式是单层董事会制,董事会内设立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来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是必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而且强调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国采用的是双层董事会模式,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出第一层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提名组成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和执行职能。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完全独立于管理董事会,并且层次高于管理董事会,居于领导和监督地位。监事会里的审计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来发挥作用。
日本的上市公司不设立审计委员会,而是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两者具有平行的地位,都对股东大会负责,各自行使监督和经营的职能。实际运行中,日本监事会的人选常由大股东提名,因此,监事会实际上从属于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
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实际上是采纳了日本的做法,而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这实际上是采纳了英美的做法。证监会之所以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可能与实践中的监督弱化有关,因为日本的治理模式在其本国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以致于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在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论的原则――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中,计划5年内启用外部监事制度,最后逐渐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制度。
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我们可以断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目的就是用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最终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但审计委员会仿照英美的做法设在董事会下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其原因是:
中国目前公司的经理层与董事会同属于管理层,他们有着一致的目标函数。沪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可以划为这么几类:国有独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民营制上市公司。在前两类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都是由国资主管部门委派,经理人员也是政府行政任命,董事会对经理层没有监督的动机。企业业绩是他们目标函数共同的自变量,所以,为了个人薪酬与晋升的利益而产生合谋。后一类上市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摆脱“老板+经理人”及家族经营的模式。职业经理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下面是在沪交所随机抽取的10个样本中其高管人员的分布状况(见上表):
以上的抽样结果支持了上面的分析,在这样的状况下,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足够的能力与独立性来阻止机会主义管理行为,设在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而成为高管人员的“服务机构”,当审计人员或审计委员会变得无效时,投资者和债权人经常会滞后观察到问题,比如由于公司实质性的错误或欺骗性陈述、实质性的遗漏而导致的许多欺骗性案例。
流通股所占比例太小,流通股股东不能左右公司的决策,非流通股大股东撑控着董事会与经理层。
以上分析说明了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在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的前提下,在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调监事会的独立性。这样就会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合谋,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外部审计制度安排――CPA事务所审计
完整的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任何公司的治理都是这两种治理的统一。表现在审计制度上,内部治理就是前文所述的审计委员会,外部治理则是独立审计。
审计已成为“商品”
当CPA事务所实力增强了,许多小事务所通过合并组成大事务所以战略性的、低成本的获得新的客户。对审计客户的竞争就变成了会计职业的一个新特征。象许多竞争性行业一样,成本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所以许多事务所一方面竞相降低成本提供审计服务,另一方面则争相进入有利可图的咨询业务。
上市公司与事务所进行合谋也加速了审计的商品化。事务所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提供审计意见,把监管部门赋予事务所提供审计意见的权利作为一项“商品”出售给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购回这项“商品”就可以满足管理者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
从成本效益原则看,目前国内事务所的制度安排也促使了审计的商品化。不管事务所具体采取何种组织结构,但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制,在法律上这种制度无法对投资回报进行追索。在有限的注册资本与巨大的合谋利益相比之下,公允的天平就会倾斜。
审计环境降低了审计质量
审计聘任制度的表面上独立审计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聘请的,但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的人聘用的,所以CPA不得不向上市公司的人“寻租”与“合谋”,在有限责任制下,取得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前文已述,中国公司的董事会与管理层有着复杂的关系,本应由审计委员会来聘请审计机构,实际上是由管理层来操作。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来审计管理层的业绩,主动权便掌握在管理层手上。使得审计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
当委托公司的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与注册会计师有着复杂的联系时,注册会计师就会发现他们的工作与公司的经理们是利益相关的,他们必定要考虑到如果没有审计服务管理当局要为此支付多少,而在同时,他们又要调查“焦点”,为他们进行独立审计的遗漏负责。对此,审计人员就不能坚持独立性。
CAP事务所的双重角色
CPA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扮演的是独立审计师,另一方面扮演的是委托公司的管理咨询。当事务所一方面要对委托公司进行独立审计,另一方面又要对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咨询与税务等非审计服务时,委托人的损失使得审计人员不能很好地进行职业判断,必然会有失公允。在国内对于事务所是否应该进行非审计服务,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如吕国祥、汪宁等认为管理咨询有利于事务所获取规模经济,分散风险,并最终获得范围经济等好处。但笔者认为事务所发展管理咨询、税务等非审计服务时至少应回避“同一主体原则”,即管理咨询和税务等服务应交给那些没有审计人员参与委托公司目前审计的事务所。
CPA事务所当然不仅仅只存在上面分析的问题,笔者只是从以往学者已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思考。要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也提出两点新的建议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咨询业务时,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特别是一些全国性的通信工程建设单位,由于点多面广、工程零散,对审计时限的要求更加苛刻。加强审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提高审计时效,圆满完成委托任务,便成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案例回放
甲方(建设方)于2012年3月9日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对其2011年建设完工的基站机房及铁塔基础建设工程、铁塔安装工程、市电引入及基站电力工程共35个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审计时限一个月。造价咨询单位接到委托后,迅速组织人力进行审计,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34个项目,但其中1个项目则拖期近1个月也未能定案。该项目施工单位为W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审金额为904583.50元,包含10处通信基站的基础施工(一个合同段)。
造价工程师接到审计任务后,与施工方、建设方联系审计事宜,因施工方没有时间,结果拖延了5个工作日才实施审计。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对工程设施只进行了一般性的查看、了解和计量,对送来的签证资料看到都有相关方签字,也按通常做法一概予以认可。之后,该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出具了审计报告(草稿)。造价咨询公司的复审人员在对该造价工程师的审计报告进行复审时,发现存在如下疑点问题:
挡土墙一项按整砌毛石计价有误,应按乱毛石计价,此项应再审减1000多元;
砂垫层一项按普通沙计价有误,应按风化砂计价,此项应再审减2000多元;
挖坚石一项,全部按原来的签证计价,没有减掉覆土层存在疑点,应查看地质报告后再确定石方量;
用泥浆泵抽水一项,超出常规做法,需要查看影像资料后进一步确认;
所有基站土建都没扣减工程价款,经了解只是量了外部,没进去细看,应进一步详查。
根据复核意见,造价咨询单位责成负责该项目的造价工程师重新进行审计。施工单位听说要重新审计,采取拖延、不配合、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该审计人员按审计报告草稿意见定案。在与施工单位沟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造价咨询单位向委托方书面反映了施工方干扰审计的情况,请求协助。委托方非常重视,组织有建设、施工、审计、监理四方人员参加的工程现场定案会,解决争议问题。
1、经过现场进一步确认,施工方同意将普通沙垫层一项按风化砂计价,挡土墙整砌毛石调整为按乱毛石挡土墙计价。
2、挖坚石一项,施工方认为应该以签证中监理及甲方代表认可的工程量为准,也就是签了多少的工程量,审计就应该认可多少,不应该扣减工程量。因为此项签证内容为隐蔽工程,他们以为弄虚作假可以蒙混过关。造价咨询单位认为,建设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签证的认可有过要求:即监理及当地建设方签字认可的签证只起到参考作用,并不是定案的依据。审计人员必须仔细核对签证中的所有内容,审计人员有权并且应该对签证中超出常规做法的部分提出疑义,如果审减,必须拿出相应依据。之前了解到,每处基站在施工前都有地质部门出具的地质报告,每处基站都是依据地质报告进行施工,此基站的地质报告中很清楚的写明1至1.5米为土层,以下为岩石层,而签证中岩石破碎深度并没有扣掉土层厚度,破碎的岩石工程量明显高于实际情况,与地质报告中的内容严重不符。在事实面前,施工方只好同意按地质报告的数据减掉覆土层厚度定案(按不同地段减0.4m-1.5m)。此项比签证认可石方量减少62m3,价格审减25000多元。
3、泥浆泵抽水问题。签证中认可的内容为3台大功率泥浆泵抽水5昼夜,即15台日。泥浆泵属于较为特殊的施工机械,定额中的单价也较高,价格是普通潜水泵的3倍左右,施工方认为应以签证为准。审计方之所以提出疑问是因为泥浆泵为打桩时所用,而此基站基础为筏板基础,并不是桩基,很明显用不到泥浆泵。在此争论过程中,审计方提出查看当时施工的影像资料,查看之后,发现影像资料中的确用了泥浆泵,但数量仅为一台,另外两台为普通污水泵。按一台泥浆泵和二台普通污水泵计算,此项计价减少8000多元。在事实面前,施工方及监理方,只能认可审计结果,并且承认弄虚作假。
此工程项目送审金额为904583.50元,最终审定金额850629.42元,审减金额53954.08元,复审结果比初审又审减36000多元。施工单位第二天就对审计结果签字盖印。
二、导致审计拖期的原因分析
以上为本次定案的主要过程。推敲定案过程,笔者认为造成此项目拖期一个月才完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在接到审计任务后未能立即实施审计,不能因为施工方没有时间就可以延迟审计时间,要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以规避时效风险。在通知施工方及当地甲方后,如果有一方没有时间,应尽快确定其他时间,不能放在手里任由施工方拖延。同时要让施工方明白:你的项目既然列入审计计划,说明你的审计条件成熟,如果你没有时间来或不能配合审计的话,必须向甲方说明原因。
2.沟通问题。审计的过程也可以说是谈判的过程,要想着如何在坚持准确审计结果的前提下尽量考虑说话的方式、语气,不要不耐烦或者态度生硬,造成对方抵触情绪,不能害怕对方威胁、恐吓,只要充分说明审减原因,正常情况下都会认可审计结果。
3.专业水平问题。该项目审计虽然很零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要细致了解其施工过程及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做到审计和沟通有理有据,让对方心服口服。
4.工作态度问题。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认真仔细,依照审计流程开展咨询工作,现场测量不能马虎大意,要严格按照图纸的尺寸进行测量,不能敷衍了事。
5.施工方、监理方联合作假,给审计带来了诸多麻烦和争议,但只要我们证据确凿,据理力争,就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三、几点反思
审前要谋:审前要全面熟悉资料、情况和有关规定,写出审计实施方案。尽管多次告知,但该审计人员没有认真考虑此项审计的复杂性,仓促上阵,肯定会出问题。
勘察要细:凡是涉及计价的问题、特别是容易出问题的工程内容都要查看清楚,计量准确,有的还要照相、录像,以备定案用。该审计人员对基站土建只是量了外部,没进去细看,这就为后期定案带来难度。
研究要深:挡土墙与砂垫层两项计价有误,作为造价师这是很不应该的。凡签证就给,即便是不了解审计程序,也不能这样草率了事,如果这样定案的话,还要我们审计干什么。遇到疑点问题,都要调阅相关的资料如地质资料、图像资料进行核对研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在审计过程中如何理解和坚持,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