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2 16:02: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对称。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掌握信息的程度不如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融资人。信息不对称贯穿着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隐藏信息。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电子金融商务平台都存在风险揭示信息不足的问题。此外,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来说,平台的分析能力和技术水平都可能导致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够准确和充分,投资人无法核实交易对手的真实资信情况甚至是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则集中表现为问题。由于交易机制的设置,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沉淀着客户资金,委托-问题普遍存在。
外部性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传染性上。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信用问题不仅会引起自己破产,更会波及到与之密切相关的机构和行业。为了宣传,网络电子金融商务平台将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在同一平台展出,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理财服务,其不合规经营也会影响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和行业的信誉。因此,鉴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其失败可能不仅会引起自身的破产,而且会波及到传统金融机构,甚至引发信任危机。
市场的有效约束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行业规则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公共产品。稳定的市场和有秩序的业务操作可以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参与方都获益,尽管市场各方对其都有需求,但是其需求程度又难以测度和量化。稳定的市场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更倾向于搭便车,因此通过行业自发的自律可能无法真正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约束。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史较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十分不足。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之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甚至还是监管的空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引起了监管当局的关注,规范支付机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央行2010年9月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0年12月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行业开始走向规范化的发展。2013年6月起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更加深化和具体。
但P2P借贷、众筹融资等都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目前唯一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公文,指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并且要求银行与这样的业务建立“防火墙”机制,防止其风险蔓延波及银行系统。中央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有望在法律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某些借贷行为,目前草案已经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但还没有正式出台。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平台、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跨行业的情况很多,监管方面如何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小组成员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展开了大规模的调查,但是目前各种业务监管体制和监管政策等都还没有明确。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方兴未艾,其不同业务形式的经营模式正在探索的过程中,市场规则不成熟,在这样市场混乱的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很大,违反规章和监管套利则可以获得较多的盈利,面对这样的形势,监管人应当更倾向于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适度的监管而不是宽松的监管。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力度还很不够,也无法在博弈中达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的均衡收益。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选择。在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主要需要应该考虑监管的效率、监管的成本以及国家的政治和历史因素。对于我国来说,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意味着巨大的监管机构融合的成本,且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够成熟和监管经验还不够丰富,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不断在创新、模式复杂的业务来说应该在我国分业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安排。建立一行三会统筹协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机制,并根据业务和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分别予以规范和监督。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1.互联网的高技术性带来的系统风险。传统的金融行业通常具有一定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也影藏着风险,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自然而然将会给用户带来更多的风险,如,通过互联网泄漏了金融业务的客户数据,不仅对于客户的资金安全情况造成影响,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联动效应,随着互联网风险的发生将进一步促使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产生影响,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最终扩展至整个行业内,严重时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
2.市场选择风险。选择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面临逆向选择和所造成的商业道德风险的风险。在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和金融服务的结合使得其服务具有虚拟性,通常非法分子通过虚拟的服务将会采取各种犯罪手段,最终造成客户的隐私遭到泄漏,造成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比较差等多方面的负面形象的产生。除此,客户也可以采用不真实的信息进行金融业务的办理,最终将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信息风险将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种虚拟性的服务模式,同时由于中国互联网发展比较晚,那些客户量比较小的金融服务业务,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提供商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维持较低的成本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但金融服务相对较差的网络质量不能被客户接受,高品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应商又会受到市场挤压,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如果未来仍无监管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次品市场。
3.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通常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风险包含两种,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其中,内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不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银行内部人员泄露客户有价值信息,互联网企业故意隐瞒理财产品的高风险等行为,这类风险类似于传统金融业务。外在风险是指我国仍处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相对空白区,有关网络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与现实金融环境相比严重滞后。尽管我国相继出台《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并不能只用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另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支付安全认证、用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位。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措施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四大特点:①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②系统性风险具有非常强的蔓延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③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④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凭借其突发性、破坏威力大等特点,所以被誉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追求高收益就表现在突出的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就称为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美国次级债风波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再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房贷。而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拆解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
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二是伪造交易用户身份。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黑客通过病毒或其他手段对用户的网上金融账户进行攻击。特别现在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猖獗,钓鱼程序、密码探嗅程序层出不穷,这直接威胁到网上银行的安全。
法律风险。一是在商业法律中的不全面将会存在法律缝隙,出现合同各方之间的争端。因为电子货币兴起的时间较短,并且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现存法律法规难以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的各个层面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确定位于监管主体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监管主体悬而未决。这将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进行定性,明确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防止过早过度监管对产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建议产业监管主体可以先从产业运营流程监控着手。一方面,可以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一边对产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为日后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风险,提早进行风险预警,防止大规模风险爆发。
2.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对部分模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者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事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业。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合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相关服务,牵连到公众利益,所以其市场退出机制也应该有其特殊规则,如注重对公众投资人的保护等,尽量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对市场的冲击,降低民众的投资损失。
3.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面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阻碍新兴业态创新发展的制度应该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经常会出现运营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资、投资人人数以及发行证券方式的问题,本质上都属于人数、资本、股权之间的配比问题。
4.完善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