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3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电子商务的优越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
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
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关键词 :优越性;电子发票;问题;经验借鉴
电子商务的爆发式增长,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3 年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约10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4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 万亿元,同比增长21.3%;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在电子商务中,作为税务会计基础的原始纸质凭证将不复存在,使得交易难以追踪。而且电子商务具有跨国性、跨地域性,通过国际信用卡的结算,实现在线交易,和传统的交易方式从有着本质的不同,现有的纸质版发票不能满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求。
一、电子发票的优越性及现阶段推行电子发票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发票的优越性
1.可以节约巨量的社会成本。纸质发票的使用过程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包括印制成本、购置成本、打印成本、邮寄成本等,而且纸质发票使用不仅程序繁琐,而且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介质,不需打印邮寄,直接存储在电子发票系统中,也不需要纳税机构向税务机关往返申报纳税,节省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和绿色资源。
2.为我国将来向一定规模的电商征缴税收准备条件。电子商务规模的迅速壮大,使得对电商征缴税收的问题的提上了日程。对隐蔽的、变化快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缴税收,识别交易主体的身份、获得交易信息是先决条件。
由于电子商务是瞬间完成的交易活动,想要取得完整的交易信息需要深入交易活动的内部。最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采用电子发票。因此广泛采用电子发票,为下一步对电商征缴税收提供了前提条件,使得税务主管部门便于对税收来源进行整体的监控,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3. 可以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和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现实中纳税人为了逃避税,不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填写发票项目,虚开、代开发票情况屡见不鲜。纸质发票在入账过程中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工进行比对、整理、入账,人工成本很高。贸易往来企业间,发票快递问题、发票审核问题,不仅影响款项支付和货物流转时间,还存在丢失及收到虚假发票等一系列问题。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可以实时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电子发票也为税务机关改变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被动型创造了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随时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之下,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也得以有效地遏制,同时也使企业降低纳税成本。
4.电子发票将增加政府管理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电子交易的数据全部承载在电子发票内,综合规范的电子发票数据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且完成数据的汇集和输送。由此一来就收集到了市场数据的第一手资料:商品、金额、物流等情况都有详细全面的资料。因此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我国的基础数据库,使得国家的宏观决策、产业政策和其他行政手段更加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二)现阶段推广电子版发票存在的障碍
1.现有的会计政策要求以纸质发票作为企业报账的依据,因此电子发票从一开始就面临着难报账的问题。如果利用打印成纸质版的电子发票进行报账,电子发票节省社会资源、绿色环保的优势就无法发挥,而且一旦将电子发票打印,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就无法保证。
2.接受电子发票的企业需要企业的财务核算系统的支持,没有完善的管理系统的企业,如果将电子发票打印出来报销,这根之前纸质的电子版发票的没有什么区别,如果要求企业因此增加投入,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管理成本。
3.目前,试点的电子发票各自独立运行,未能互联互通,电子发票陷入“信息孤岛”。现在是各地分别进行试点,试点区域各自为政,电子发票的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在哪儿交税”成为利益博弈的焦点。电子发票就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异地流转,报账不具备法律效力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4.网购市场可能会应为电子发票的使用降低一部分的价格优势。如果开始征税,利润会更薄,店家为了追求利润会将价格提高,以抵消电子发票的成本。因此一旦网络发票开始征税,店主无疑将提高卖价,受影响的还是消费者。
二、推广电子版发票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
(一)国外的成功经验
1.欧盟。欧盟于2001 年开始制定法规,承认电子发票的效力。2004 年1 月1 日《电子发票指导纲要》正式实施,该纲要规定开具电子发票要参考纸质发票的要求,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实施。开票人通过采用规定的标准电子发票软件开出电子发票,利用ED 系统或者是通过EMAIL 将电子发票传送给电子发票接受者,税务机关通过服务器对该过程进行检查。
2005 年后,欧洲国家纷纷积极推动电子发票的相关立法。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工作小组,制定EEI评估框架,2013 年出台了欧盟公共采购电子发票指令的草案,拟建立兼容各成员国的电子发票系统。
2013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的欧盟增值税法规定,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拥有法律地位相同,这一规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更多的便利,进一步推动B2B 和B2G 等模式的发展,而这些业务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广了电子发票的使用。
2.美国。美国于2013 年初强制推行电子发票。美国政府在推动电子发票的过程中,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96 年公布电子商务的法律范本,为承认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美国很多州也将各自的商业法令根据该范本进行了修订。相关法案也经过了国会的批准,正式给予电子形式的交易记录和签章法律效力。美国银行推出的EIPP 系统是一个企业提交发票并接受网上支付的过程,SaaS 软件可以使各种规模的企业实现纸质发票转变为电子发票的过程变得简便而且节约成本。它的工作流程为:公司从发票系统中输出一个文件,提交到SaaS EIPP 服务器,服务器将其转化为电子发票,通知采购商,采购商通过一个安全的门户网站提供发票数据给银行,银行收集并处理支付数据后自动付款。
(二)对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
我国电子发票才刚起步,2012 年出台文件,选取试点,2012 年5 月中旬开始试点推行,2013 年6 月我国第一张电子发票诞生。相对于境外电子发票的快速应用和推广,我国现阶段电子发票的试点范围小,数量有限,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参考和借鉴国外前进经验。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现实问题,我国电子发票推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与路径:
1.全国统一规划电子发票的试点工作。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需要进行全国统一的部署和规划。对电子发票的格式标准、电子发票商品编码体系、电子发票安全标准等电子发票的标准体系进行统一的设计;现在已经进行试点的城市需要统一的协调、组织和管理;需要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质的电子发票委员会负责日常的工作和相关国家政策的协调。功能完备、统一的电子发票可以更方便的进行全面推广和应用。
因此,建议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设立一个全国性质的电子发票委员会,对电子发票的标准体系构建、试点城市的统一规划、电子发票应用的指导、相关重大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政策的制定和相关部门的协调等进行统一的处理。
2.逐步构建电子发票的法律体系。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涉及到现有几部法规的修改和调整,比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通过对现有相关法规的修改,使得法规承认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企业可以根据电子发票报销、入账,解决电子发票入账的问题。对现有法规修改的基础上也可以颁布新的关于电子发票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对电子发票做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论述和规定。
3.构建全国性的电子发票系统平台。全国性电子发票系统平台的构建关乎着电子发票能否得到全面的推广和有效的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我们可以借鉴欧盟构建电子发票系统平台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由国家带头注资,各个行业的企业和人才积极参与,在自主、公平、高效、独立、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全国性电子发票系统平台的开发和构建。
三、小结
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是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信息化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与电子发票有关法规的修订和颁布是解决电子发票入账、承认其法律地位的重要路径,全国性电子发票系统平台的构建是全面推广电子发票的基础。这些不仅关系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纳税成本的降低和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关乎我国基础经济数据库的构建和相关政策的科学实施。为此,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推进电子发票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1]曹磊.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