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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的原则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2-23 15:40:5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发展经济的原则,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发展经济的原则

篇1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86-02

1 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形态。发展循环经济一般要求遵循“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Redus e)。该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特别是无害于环境的资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标和消费目标。这一原则追求的是资源生产率(相对于劳动生产率而言)。不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要提高资源生产率,包括水资源生产率、土地生产率、能源生产率等。二是再使用原则(R e u s e)。该原则针对的是“中间过程”,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利用,要求制造商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这一原则追求的是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高,既提高了资源生产率,又降低了单位产值或产品的污染排放率。三是再资源化原则(Re s o u r c e)。该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端”,要求使用后报废的产品,通过加工处理,使其变为再生资源、再生原材料或能源,重新进入生产领域。这一原则追求的是废物回用率。废物回用率高,既可以减轻资源压力,又可以减轻环境压 力。

2 循环经济要求下的旅游发展原则

2.1 尽量减少生态成本的原则

生态成本就是为修复经济生产给生态系统带来的破坏所需要的代价。由于生态系统修复的长期性,在开发旅游资源时应考虑旅游区的生态承受能力,对旅游区进行分区开发和管理,除考虑短期的经济成本外,更要把长期表现出来的生态成本考虑进去。比如在旅游饭店中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和废弃物排放。

2.2 尽可能利用高科技的原则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及管理科学技术等都是以减少物质和能量等自然资源投入为基本特征的。目前倡导的生产“非物质化”也是尽可能以知识投入替代物质投入,如利用互联网替代大量相应物质产品的生产。饭店利用计算机网络预订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旅游景点使用计算机网络或者旅游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人员预警,饭店运用高新材料建设以延长饭店的经营时间,使已投入使用的物质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2.3 推行旅游绿色消费的原则

旅游消费要求以税收和行政等手段,限制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如饭店的一次性用品、餐馆的一次性餐具和豪华包装等),促进一次性产品和包装的再利用。

2.4 进行旅游绿色核算的原则

国内很多省市已开展用旅游卫星账户来测量旅游业产业贡献率,但没有考虑经济收入的背后是环境代价的付出。因此应该将环境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绿色G D P,它是扣除经济活动中投入的环境成本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所以在用旅游卫星账户对旅游业的产业贡献率进行核算时应吸取绿色GDP思想,将环境的付出扣除才能真正正确衡量旅游业的贡献。

3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四川旅游发展对策

3.1 加快制定循环经济的法规制度

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循环经济要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建立一套绿色保障制度体系,即绿色制度环境(包括绿色资源制度、绿色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绿色产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绿色规范制度(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绿色贸易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回收制度)、绿色激励制度(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金融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等。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来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因此要促进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应加快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3.2 建立旅游绿色技术的支撑体系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应遵循技术思路,通过对旅游系统进行物流和能流分析,大幅度降低旅游消费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一,提供生态服务,把旅游活动需要的方便舒适的衣、食、住、行、娱、购服务作为一个整体,使其服务产业生态化。第二,旅游饭店要创建绿色饭店,采取节能措施。绿色饭店是运用安全、健康、环保理念,坚持绿色管理,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和合理使用资源的饭店,其核心是在为顾客提供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的绿色客房和绿色餐饮的基础上,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绿色饭店和I S O 14000标准的认定必将有助于饭店节能措施的开展,符合循环经济减少能源消耗的原则。第三,旅游景点要实行景区休眠制,控制旅游容量。在旅游淡季景区实行休眠,对景区进行维修和保养;在旅游旺季为防止景区超负荷运转,解决环境容量与游客数量之间的矛盾,对游客人数进行限制,这样能有效地防止游客严重超过生态负荷,以利于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第四,创建生态商店,专营各种天然食品、饮料、化妆品、纯棉服装、丝织品、手工艺品以及有关生态环保的小型设备等;开展生态交通,尽可能地使用太阳能和电能驱动的交通工具,不用有害于环境和干扰生物栖息的交通工具。

3.3 以生态教育推动旅游循环经济发展

在旅游区内设立环境教育的基础设施,如在生态环境景观旁设立科学解说、提醒旅客注意环境卫生的指示牌、与环境协调的废物收集箱等;利用多媒体使游客接受多渠道的环保教育,如在门票、导游图上添加生态知识和注意事项等;采用适当的处罚手段,引导规范游客的旅游习惯和行为绿色化;在景区内为游客配发印有生态旅游口号、必须返还回收的废品收集袋;提倡在适当地方开展游人植树或会议纪念树等,增加游客的参与意识;旅游院校应开设生态旅游、旅游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课程,增加学生的环保知识与意识。这样通过生态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运行,使循环经济的观念得到普及;倡导绿色消费,发展生态旅游。绿色旅游倡导旅游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

3.4 创建旅游业的生态管理体系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组织者和管理者对旅游活动的生态化、对生态环境及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负有直接的责任。管理者进行可持续的生态管理主要体现在:建立生态旅游的技术方法和实行生态化管理,对旅游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环境和生态因子的生态管理,对旅游设施、场所的生态管理,对旅游服务业的生态管理,对旅游者的生态管理等。生产经营的生态管理主要体现在:不断引进世界先进的生态旅游管理技术和理念,建立起一套生态旅游区的管理运行机制,引进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改变和调整生态旅游消费模式,在旅游景区实行征收生态环境费用的措施,加强生态旅游可行性研究,组织一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旅游示范工程等。

4 四川旅游循环经济的有效推进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可以从企业、景区、区域三个层次逐步推进。一是旅游企业层次的小循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企业内循环就是指实行清洁生产。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内循环是指旅游企业集团通过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建立企业间的能流、物流、信息流交换的生态联系,形成生态产业链;生态产业链之间通过物质、能量、信息流动和共享,形成耦合系统,使整个共生体系呈网状结构,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二是旅游景区层次的中循环。景区层次的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工业组织形式,旨在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来设计旅游景区的物流、能流和信息流。景区内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把一个旅游企业产生的副产品和废弃物作为另一个旅游企业的投入或原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形成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源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三是旅游行政区域层次的大循环。旅游行政区域层次的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的发展模式。它要求实现行政区域内各大旅游产业之间的循环、旅游企业生产与旅游消费家庭之间的循环等。目前四川已明确提出要建立旅游生态大省,本质上就是旅游行政区域社会层次的循环经济建设。因为这种创建活动所追求的不仅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且是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篇2

    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

    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

    《联合国》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

    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

    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

    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扞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

    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

    (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

    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

    (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篇3

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

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

《联合国》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

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

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

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

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

(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

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

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

(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

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

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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