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3 14:55:5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生态环境的特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号:TU9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2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经济发展一直立足自身历史和资源优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尤以苏南模式为甚。随着改革深入,传统经济模式暴露出资源开发与利用简单粗放、产业低端、缺少创新等问题,无法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特色小镇”战略应运提出。
一、特色小镇的内涵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人口密集的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发展的空间平台。具体表现为三个特征:(1)产业强劲。特色小镇的产业定位必须明确,定位最有基础、特色和潜力的主导产业,寻求可持续发展[1]。(2)功能多样。特色小镇主张产业、城镇、人居、文化“四位一体”,产业、旅游、社区、文化等多种功能聚合发展,有机统一[2]。(3)机制灵活。特色小镇建设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以更好地适应产业发展、城镇成长的需求,推动小镇开展改革创新实验和试点。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突出特色,防止千镇一面的同质化竞争和一哄而上的局面,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二、特色生态小镇的界定
特色生态小镇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优势、历史文化传统,以生态产业为基础,市场消费热点为导向,注重乡镇经济建设的系统性,构建定位清晰、特色明显、相互依存和促进的生态产业体系,是种植、养殖、旅游、休闲、文化一体的生态产业群。特色生态小镇建设,是集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于一体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
三、无锡推进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的战略环境分析
SWOT模型是结合内外部因素的战略分析模型,从内部的优势、劣势,外部的机遇、威胁四个方面,对战略进行分析。本文将借助SWOT模型,对无锡推进特色生态小镇建设进行战略分析。
1.无锡推进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的外部机遇
(1)政策引导积极
2016年7月20日,住建部等三部委通知,计划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格局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同年10月14日,第一批127个中国特色小镇名单公布,江苏省7个小镇上榜。据报道,住建部还将研究探讨金融扶持政策,为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到2020年,努力实现小城镇承载能力、居住人口、镇容镇貌都有较大幅度提升[3]。
2016年7月,江苏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到,2020年前,力争形成100个左右特色鲜明的小镇和100个左右富有活力的重点中心镇,推动小城镇多元特色发展。
(2)产业转型需求
改革开放初期,无锡首创苏南模式,乡镇政府主导资源组织与配置,集结农村剩余劳动力,创办乡镇企业,推动工业化进程,至1989年,苏南乡镇企业创造的价值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占到了60%,这是无锡地区经济发展的1.0。1995年起,苏南乡镇企业迎来了产权制度改革,对大、中、小、微、盈、亏企业进行转制,改制后的私有化和股份制是无锡地区经济发展的2.0。而当前包括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的多方面综合转型,资源存量在产业间的再配置,将是无锡地区经济发展的3.0版。
地区经济产业转型升级,要突破以往简单粗放、产业低端、缺乏创新力的局限,而特色小镇的建设理念,将产业发展与文化建设、居民生活紧密联系,“产城人文”一体,谋求可持续的长远发展。无锡特色生态小镇建设,是基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发展新动能、引领经济新常态的战略选择,从本质上看,也是顺应无锡经济发展演变、优化区域产业生态系统的内在要求。
(3)城市病对社会发展的困扰
城市病是指人口过于向大城市集中而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具体表现为人口膨胀、交通拥堵、拥堵治理损耗资源;环境恶化、住房紧张等加大生活压力,降低幸福感和自身价值感,城市负担加剧、居民健康受损。
发生城市病的大多是单中心、并且中心城区人口集聚程度较为严重的城市,这些城市竞争力虽强,但城市病也同样严重。最新的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规划将无锡列为Ⅱ型大城市,中国社科院《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2106》,将无锡列为2015年度十大宜居城市,但2016年以来房价上涨、交通拥堵较以往明显加剧。
探索中小城市培育、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通过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城镇功能,能有效缓解大城市人口和资源压力。
(4)先进的科技支撑
推进特色生态小镇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源整合。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效地促进了信息流动和知识共享,民众获得先进技术和新知识的成本降低,普通民众在农业资源开发中开始借鉴和使用先进工具和技术,并积极进行跨地区甚至跨境交流,为生态小镇建设准备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生态环境是一个公共品,很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即不承担生产、治理环境的成本,却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如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如何区分污染者与受益者,有关政策如何发挥作用、如何达到目标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急待解决的。本文主要从生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出发,通过分析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制订生态环境政策的公平与效率的目标选择,从而实现政府为主、市场为辅,公平为主、效率为辅的生态环境发展思想构架。
生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
公共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特性,现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一)公共需要
说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特性,是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可以无差别地共同享用,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享用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享用,具有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生态环境,如优质的空气、良好的自然环境等。
(二)外部性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另一个特征是外部性,成本和效益对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成本与效益无法对等,如上游植被造林、净化水质给下游居民带来效益,这是正的外部性,当出现正的外部性时,上游保护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补偿;而钢厂对河流造成污染,则是负的外部性,当出现负的外部性时,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受损者得不到损失补偿。
外部性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即代际之间的外部性,即期对生态环境的消费会对后代的人有负的外部性,使其无法享受到与这一代人等质等量的生态环境。
(三)公有产权
较多的生态产品以公有产权的形式出现,产权无法得到合适的界定而产生外部性。“公共地悲剧”表明,只要多人共同使用稀缺性的资源,环境就会恶化。企业在开采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因为生产外部性给社会福利带来损失,使经济体系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要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需要适度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制定合理的税率、改进计税方法和明确资源产权标准,引入市场机制等方法来解决。
生态环境同其他公共品一样具有层次性,即按受益范围的大小,有全国性公共品、跨区域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清洁的空气属于全国性(甚至是全球性)公共品,跨几个省份或辖区间的河流则属于跨区域性公共品,而某一地区的自然资源则属于地方性公共品。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生态环境都如空气一样是纯公共品,更多的生态环境产品则是准公共品,提供方式也就有所差别。
生态环境的提供方式:政府与市场
虽然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特性,但并不一定就说明市场机制在其中就不能发挥作用,生态环境就应由政府供给。虽然面对公共品,市场机制会存在着失灵的情况,但政府机制在起作用时,也会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因此,在生态环境供给上,应对比分析市场与政府在该类生态环境产品上作用的效果。
对于具有不可分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生态环境产品,如优质的空气、良好的自然环境等,为维持生态产品的生态功能,需要一定的成本进行弥补,但由于生态产品的特性使得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等价交换显得尤其困难,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政府的职责,故通过政府征税筹集资金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这类公共品的不可分割性,如何精确地计量某一个消费者愿意消费的生态环境的数量和愿意承受的税收大小是困难的。虽然林达尔均衡尝试找出税收负担与公共品供给量的均衡条件,但仍不免受限于偏好信息的充分表达与否。在生态环境方面典型的税收是庇古税或污染税(环境税),但如何估计边际损害函数是困难的,导致如何找出一个准确的税率也是困难的。当然,问题不在于庇古税是否是处理这类生态环境产品的十全十美的办法,而在于它是否优于其他办法。
解决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科斯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但这一条件是交易费用为零,如前所述,无论是上游保护者与下游受益者之间的谈判,还是钢厂与周围居民或下游居民的谈判,都存在着一定的交易费用,有时这种交易费用还是巨大的,市场机制无法很好地起作用,这时也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因此,政府通过征税、收费、补贴等方式筹集资金,弥补保护者或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生态环境的产权问题的解决手段有两种,一是私人产权,如科斯指出,清洁空气、安静的权利或产生有害的活动是一种产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如耕种土地或砍伐树木)完全类似,这类权利一样可以给予或出售给另外一方。但这种交易的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并能明确界定完全的产权。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作为就是界定这些生态产品的产权,如水权、林权等,如果私有产权一旦确立,政府就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进行干预的必要;但当交易费用大于零,公共产权可能是较佳的选择。显然,由于空气污染涉及到无数人(包括污染者和被污染者),他们之间的讨价还价很难没有交易费用,无法将空气的产权清晰地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第二种手段,即管制。虽然无法对空气污染进行谈判,但限制对大气的排放物或排放量却是可能的,如不允许随意向空中排放某些化学物质,即实行进入限制,或每个污染者被限定应把污染降低到一定数量,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是典型的法律管制,如何有效找到每一个污染者并对每个污染者规定具体的污染标准是一个难点。另一种管制则是通过拍卖污染许可证得以实现,拍卖污染许可证与庇古税一样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何掌握谁在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如何明确知道厂商的私人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曲线是困难的。
生态环境中有一大类是公共资源,如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对这种资源的过度消费,如自由放牧的草地。政府只有将其收归国有,对使用者征收资源税或收取类似的费用,才能避免出现“公共地悲剧”。对资源征收资源税或资源使用费,其重点是如何设计一个恰当的税率,能够实现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防止资源的无效损耗。在资源税费的设计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代人使用资源的需求,还应考虑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使得下一代或几代人也能够享受到相同或相似的资源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知道,政府在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市场机制也有着不可替代性,在某些情况下,则是政府与市场共同发挥作用。
生态环境政策目标: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历来是经济活动的目标,生态环境政策目标如何?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成本最小,政府是否有决策需要的充分的信息?执行与监督的力度有多大?公正性如何(谁多承受成本,谁少承受成本;谁多享受好处,谁少享受好处)?这些都是在生态环境政策制订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归纳起来,其实也脱离不开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
公平关注点有三个方面: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由于起点的追溯较难,起点公平的衡量更不容易,因而这里不再加以论述;规则公平则是要求在有关生态环境活动中的规则对于任何人、任何集团都是一致的,而不是区别对待。这一点就如生态环境活动中规定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只有这个原则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得以实现,才能真正体现出最后的结果公平,使得生态环境通过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的途径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然,正如前面所述,公平不仅要考虑当代人之间的公平,还应考虑到代际之间的公平,故而为达到代际之间的公平,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时应当考虑代际间的外部影响。
效率是指投入-产出或成本-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一定的成本下的收益的多少或一定的收益下成本的大小。但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如何对投入-产出或成本-收益进行计量是较难的。投入相对容易衡量,可以用人力、物力、时间的投入加以计量,当然由于生态环境产品的公共品特性,不易分割性、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其单位成本的核算、边际成本的核算等也是不易获得的;生态环境的产出或收益更难以衡量,如何将空气质量、水源质量、人们的舒适感等用价格单位来计量是困难的。当然,部分产出或收益也是能衡量的,如提供了多少树木、开采了多少矿产。于是,多数生态环境的产出或收益就只能进行合理的转化,如人的寿命提高了多少岁,某一类疾病发生率降低了多少等。
正是由于生态环境中效率难以衡量,因而在多数人的目标衡量时,认为将资源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是不值的,是低效或是无效的,因为其看重的是有形的、直接的、可用价格衡量的产出或收益,而对于生态环境提供的无形的、不可用价格衡量的产出或收益则缺乏恰当的判断,故出现低估生态环境产出或收益,出现低估生态环境投入-产出或成本-收益的比例,从而出现不重视甚至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
当然,在公平与效率这两个目标上,是公平为主还是效率为主,两者是相互替代还是相互转换的,为了公平是否会损失效率等问题仍是困扰经济活动的目标抉择,生态环境政策目标也会受到这些问题的困扰。作为在生态环境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府机制,能够对公平状况做出主动调整,如采取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使得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保护地区进行生态补偿。当然,这一调整也会引发效率方面的某些变化,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率就有所提高,而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投入则会加大等。
从生态环境来看,公平目标是前提、是大的原则框架,只有确定了公平的目标,效率目标才能在公平的框架下得以实现,缺乏公平指导下的效率将会是无效的考量。
结论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满足公共需要、外部性的公共品特性,且较多以公有产权的形式出现,从而决定了其供给主要由政府进行提供,或者说在生态环境的供给上应由政府作为主导地位,其他方式作为补充。而判断究竟由政府还是市场提供的标准,应考核对比分析市场与政府在该类生态环境产品上作用的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更多考虑生态环境的社会效益。
同样,生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也决定了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而规则公平是制定生态环境政策时尤为关注的,只有确保规则公平,才能真正确保生态环境活动中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这一原则。只有这个原则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得以实现,才能真正体现出最后的结果公平。使得生态环境通过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的途径实现可持续发展。反之,如果听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则必然会导致开发者由于得不到资金支持而缺乏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破坏者出于利益考虑而不愿意修复环境,使用者付费的可能性也会受到影响。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应采取恰当的方式评估生态环境的成本和收益,提高生态环境政策的实施效率。
参考文献:
1.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高小萍.我国生态补偿的财政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生态文明研究较为广泛,在内涵界定上还存在一些歧义。综观所有学者观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包含人们用来维护生态环境的相关制度、文化、法律意识等,以此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系统化的文明构成形态,这是表现人类多样机能的综合体,以一种多元化的系统体现出来。第三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相对于以前的文明形态而言是一种新型文明形态,通常与自然生态融合一体的文明,表现为较高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阶段。第四种观点认为自然与文明的关系是从崇拜自然的原始文明到依赖自然的农业文明和征服自然的工业文明,正在转化为效法自然的生态文明。就这些观点而言,生态文明其实就是体现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的物质与精神积累的成果,其通常由生态物质、生态化技术以及生态化精神累计而成。生态环境变化与生态资源资本化的特征决定生态文明的特性:第一是生态文明难以界定与计量。第二是生态文明的相关建设成效与整个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其消费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特征。第三是生态文明建设效益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与滞后性。生态文明这三大特点正是公共产品的典型特性。外部性是公共产品的特性,从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生态环境投入资金不足,投资主体缺位现象时有出现。生态文明建设出现市场失灵时,必然会挤压社会资本投资,这样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出现生态产品供给不足。政府的适当介入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方式之一,而财政支持政策是最为主要的调控手段。
2、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基础:现实依据
生态环境恶化是全球性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长足进展,但生态环境污染代价却非常严重。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经济增长至少有二成是依靠生态资源与环境“透支”获得;同时国家环保总局一项研究结果也显示,我国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占该年GDP的10%左右。这些数据充分显示出我国生态环境的状况,实施财政支持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逐渐认识与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投入量逐渐增加。统计资料显示,生态环境投资在“七五”期间占GDP的比例为0.7%、“八五”期间占GDP的比例为0.8%、“十五”期间占GDP比例的1.2%。但其在GDP中所占比例长期低下,与发达国家的生态资本投资比例1.5%-2%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GDP总量为51.93万亿元、外汇总量达到3.5万亿美元左右、财政收入达到11.72万亿元,这些数据充分显示我国有能力也有足够财政空间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
二、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与困境
1、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
1998年至2007年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建设中的实际投资就已经达到2700亿元(见表1)。统计资料显示,1950-1999年50年间,国家在草原生态建设上的投入仅为21亿元;2000年以来,虽然加大了投入力度,投入总计约100亿元,大体相当于前50年投资总额的5倍,平均达25元/hm2;同时,国家林业投入达1100多亿元,平均630元/hm2,是草原投入的25倍。生态环境投资增加,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1998年至2008年间,造林面积增加40093.29千公顷、增加林地面积3.64亿亩,森林覆盖率增加近2个百分点。生态环境保护性投资对于促进我国森林面积增长以及森林覆盖率的提升作用很大。在草原生态建设方面增长成效显著,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7年间,退牧还草面积达到17005.33千公顷,禁牧休牧草原超过13亿亩。在湿地保护方面,主要是利用退田还湖等方式来实现,截至2006年底,已经建立湿地保护区域473处,面积高达4346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也是生态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十五”期间仅水土流失治理经费达到122.6亿元,经过治理达到较好效果。2007年我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99.87万平方米,较1998年,已经增加了24.85万平方米。生态建设进展较好,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各级自然保护区2669个,总面积达到14979万公顷;国家自然保护区为363个,面积高达9415万公顷。
2、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其整体实现需要财政支持,但由于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导致生态文明建设陷入“囚徒困境”中,具体体现如下:(1)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需求不断增加,这已超出国家现有的资金投入能力当前投入需求压力主要体现的因素在于:一是当前我们国家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治理的难度也逐渐增强。仅仅以过往简单技术来治理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难达到效果,这就需要环境治理技术创新与推广,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则需要大量资金,这样就促成污染治理投入资金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环境治理的成本不断增大。二是生态环境污染的性质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征。当前生态环境污染已经呈现出区域性、流域性等新特征,这已经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新矛盾,而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则需要更多生态环境投资资金。三是由于历史发展原因造成生态环境投资“欠账”过多。一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方面的投资整体水平比较低,远远低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水平。就国外开展环境治理的主要经验可以知道,只有当我们在生态环境治理上的投资达到GDP的2%时,整个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过往我国在生态环境投入方面的水平还远未能达到这一最低要求,这样就造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包袱越来越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民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期望与需求也逐渐提高,这也为生态环境投资增加压力。(2)生态环境投入渠道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虽然我国在生态环境投入方面逐年递增,但是相比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局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巨额环保资金缺口,往往就会促使生态环境投入力不从心。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容易挤压其他生态环境投入资金渠道,这样就导致一部分投入渠道萎缩,而另外一部分投入渠道就显得名存实亡,这样就很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对于那些跨区域、流域性的大规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在资金的筹措和调度上都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资金问题已经普遍成为环境治理的主要瓶颈。(3)生态环境投入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未能适应市场而创新管理方式由于生态环境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使得生态环境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使我国生态环境投入变成一个国家性垄断行业,使一些社会资金介入生态环境投入领域非常困难。同时也缺乏一套非常严格、具有规范性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表明,仅仅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是难以有效遏制环境恶化的,也难以与当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现状相匹配。因此,如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就需要改革行政管理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对外开放,将生态环境投入领域逐渐向社会开放,以便吸收社会资本的介入。
三、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优化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生态文明的维护需要大量资金的扶持与维护,这些都离不开财政支持。当前的财政投入资金尽管逐年增加,但是投资效率较低、投资环境恶化、投资监管失位比较严重,这就需要不断创新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与思路,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多元路径。
1、构建区域差异性财政支持政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会导致生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保护呈现区域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形成具有很强的历史原因,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责任方而言,需要关注区域差异性的特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制定,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差异性,从而形成区域差异性的策略。例如,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较强、市场完善化程度要高些,这就需要在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时要注意适当引入社会资本进入,优化投资结构,以便降低财政支持压力;对于西部地区而言,经济状况较差,市场化程度较差,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这些都会影响生态投资渠道与需求。因此,构建一个区域差异性财政支持体系,尊重区域发展的差异性,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统领生态文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2、建立生态环境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生态环境投入在目前阶段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就需要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由于历史欠账、经济发展差异性以及民众生态意识等方面的因素导致我国财政生态投资比例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生态投资需要占到GDP的2%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5%,这说明我国财政投入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而构建财政投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可以借鉴农业财政支出的具体做法,利用《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上规定财政生态环境投入资金比例,将其控制在2%-3%之间。与此同时,还需要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投入方面的监督力度,对不能完成的各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采用问责制度,真正将制度落实到实处。
3、构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对生态环境投入较低,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政绩考核体系的问题,环境保护在政绩考核中地位不突出,甚至未能纳入考核体系。强化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重新考虑生态环境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中,同时需要突出其权重。构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更能清楚地了解到各级政府实际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与成效,避免定性指标的主观偏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量化指标全面及时地反映出各级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与绩效。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在绩效指标构建中就需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因而在指标选择与指标权重的分配上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权益,要具有差异性,以此更加科学地反应出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