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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案演练方案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6:2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安全生产预案演练方案,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安全生产预案演练方案

篇1

应急演练工作是锻炼队伍、检验预案、建立应急机制、教育职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水平和处置能力的重要途径。今年安排的演练将作为2020年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新《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应急演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立足实战,制定方案

要按照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脚本,立足实战、认真谋划、仔细推敲,演练事故制定要贴合实际。

三、落实经费,做好保障

落实演练所需经费,做好物资、装备、车辆等一切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演练顺利进行。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建立抢险、救助、监测等多部门联动机制。

四、按时演练、认真总结

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演练计划及安排的时间,开展演练,演练完毕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演练相关资料及计划、总结报送局安全科备案。

五、具体工作安排

1、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对应急演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落实,各项演练活动应统一指挥下实施,参加人员要严守演练现场规则,确保演练过程人员安全。

2、建立安全应急网络体系,由专人层层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做到宣传教育、应急培训、日常管理“三统一”。

3、营造宣传氛围。让每个人都充分了解应急预案演练的重要性;其次,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利用电子荧屏、宣传展板、安全培训等进行宣传教育。

4、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部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宣传。为了进一步落实对突发事故及易发事故的警惕性,对所在的员工集中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员工防范意识。

六、应急演练的基本要求

1、局属各单位要重视演练工作,使演练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依照相应的预案,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演练计划方案,做到克服困难、合理安排,认真把演练工作完成。

篇2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篇3

第一,完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今年3月份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其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区公安交管大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区交通运输局)3个专项和部门预案进行了明确和分工。5月份专门印发了应急预案演练三年规划的通知,根据我区实际将上述3个预案分别列入全区第二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第三批演练计划(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交通类应急演练工作明确了时间表。

第二,狠抓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4月份根据区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印发了《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会同交通、住建、商务局等单位,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大型综合体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夯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交通领域,我们与交通局抽调11人成立联合督查组,通过现场“看、问、查”方式,深入细致地了解和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台账、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双十五”落实情况、疫情防控以及应急预案建立情况等,检查企业39家,其中企业自查并整改隐患21个,工作组排查并整改隐患4个,约谈企业负责人1名。

第三,坚持协同推进严防安全事故发生。针对今年特殊形势,在“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国“两会”等敏感时期,都会与交警大队、交通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特别是客运有关企业以及值班值守情况调度检查,确保了上半年全区安全稳定。

为做好下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我局下一步主要是做好一下3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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