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4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建筑行业涉税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将最后的四个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的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及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至此,从2011年开始的“营改增”工作正式落下了帷幕,同时也使得从1950年开始征收的营业税正式推出了历史舞台。此次税制改革堪比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政府为提振国内经济、降低企业的税负做出的一次大手笔的税制改革。“营改增”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是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借助“营改增”的契机对于相关的税种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从而在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约纳税成本的目的。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税务方面的影响
增值税征收原理以是抵扣制为主,即增值税纳税人产生的销项税金抵扣其进项税后的正差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为负差则留抵下期继续抵扣。营改增后,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是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增值税方面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营业税税率为3%。实施新税制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11%。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因可以抵扣进项税,其税负未必一定会增加。现以A建筑工程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材料成本中商砼约占45%,钢材约占40%,辅材约占15%),人工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现场费用占比10%左右。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1万元[10000÷(1+11%)×11%],这样应缴纳增值税为206.4万元(991-784.6),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另外,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的纳税人则仍然按照3%税率征收,虽然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但增值税仍可按营业收入/(1+3%)×3%缴纳,实际税率为2.91%,仍低于原营业税税率。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其他税费方面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
以A公司为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税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的对比(详细下表1.1)
注:增值税下,营业收入为去税收入10000/(1+11%)即9009万元,而成本为8215.4万元(9000-784.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6.4×12%=24.77万元(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2%)营业税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0000×3%×(1+12%)=336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有所上升了接近30万元,但是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所规定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的条件下,按应税所税率8%―20%之间计算的话,其企业所得税将达到200-500万元左右,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的核算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有可能改核定征收为查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已经大幅度降低。
2、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从上表中可见其附加税为却降低了36万元,下降了12万元左右。印花税方面,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标的金额中的进、销项税金单独妻列示,这样增值税可以不必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起到降低印花税税负的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在纳税筹划中的策略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英文为Tax Planning),指的是纳税人在其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是投资活动等涉税事宜所做出的预先谋划,以期达到递延纳税甚至是少缴税款之目标的全部策划活动及行为。其具体操作一般包括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期缴纳税款、转移定价或是利用税法漏洞等方法进行。
(一)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界定
营改增实施后,面对建筑行业较为复杂的征收局面,财税【2016】36号文将增值税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简易征收方式。其中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或是虽达不到500万元,但财务核算健全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适用于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其他纳税人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老项目或是以“清包”形式进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按3%税率征缴增值税,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中,首要问题要考虑其应该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因为这关系到增值税的源头即销项税金问题。如果是老项目、或是即将竣工的项目,其进项税金未来会很少,建议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假设建筑企业所施工的工程以“清包”为主即只包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甲供”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2、进项税金的合理筹划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则其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那么进项税金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相当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在对外签订购销合同的时候要尽量选择经济实力强、企业规模大、信誉度较高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其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税率较高的专用发票(如商砼、钢材企业17%)进行抵扣,应该避免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去征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为其税率较低(3%),且因其企业规模较小,商品质量往往无法保证,假设采购的建筑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程的损失,按照税法规定还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从而得不偿失。
(二)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从表1.1中所示可以看出,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税负会有所提高,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不必缴纳营业税以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对下降的影响结果。针对这种情形的产生,建筑企业应该按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建筑企业应该要求每笔支出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这样既一方面既可以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金便于抵扣销项税,又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而最大幅度的降低利润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可谓是“一举两得”。
其次,提高员工工资总额。建筑行业人工费一般要占到工程成本的三成左右,而施工人员的工资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尝试适当提高一线工人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通过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可以增加工程施工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工人工资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必然增强,从而加快了施工进度,就能提前结束工程,最终有望获得提前竣工奖励,建筑企业因此获取一定的超额利润。
最后,在目前政府针对房地产业去库存、挤泡沫的指导思想下,一些实力不济的房地产商有可能在这次“大洗牌”的浪潮中倒下。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过程中,较为关注施工进度的快慢,因其往往从另一方面体现出开发商的实力。如果建筑企业的施工人员工资提高后,带来的施工进度必然加快,导致地产商的商品房销售的速度提高,从而加速其回款,也就能提高支付工程款的速度,使得施工企业能够尽快拿到工程款。由此看来,增加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三)纳税筹划中应防范的税务风险
首先,增值税的原理是以票扣税,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要遵循“三流合一”规定,即,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要相互对应,这是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扣制度的严格规定,同时要加强对于进项发票的审核,对于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坚决予以退回,从而把住发票的入口关,财务人员切莫疏忽;
其次,对给予工程人员提高工资待遇的同时,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要将职工名册、职工劳动合同及缴纳的社保单据保存完好,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最后,要在加强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的同时,增加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能力,以便对于新税收政策进行实时掌握。
三、结束语
纳税筹划的前提是遵从于税收法规,否则纳税筹划就变为偷、漏税行为,因此相关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在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可以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方面入手,同时还应该防范相应的税务风险,并最终使得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一、引言
近些年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想得到了推广,各个企业开始逐渐了解税收筹划理念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降低成本压力,从而获得高收益和更多发展机会。对于国家而言,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部分税收收入,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实施,市场税收环境变得更加良好,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推行。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建筑企业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收益高的特点,自然其税收成本的负担也大,因此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降低税负,获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能力和学习涉税法律法规有着较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特别关注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风险,包括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税法变动的风险以及税收筹划成本较高的风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征和税收筹划的各种方案,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成本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过于依赖税收筹划等辅助工作而忽视核心竞争实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而出台的利好条件,但是企业真正立足于市场的核心重点还在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筑企业的竞争核心在于施工质量的优劣,因此企业在充分利用税收筹划获取收益的同时,更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
三、我国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充分,抵扣比例低增值税在建筑企业纳税额中占比大,增值税进项抵扣是税收筹划管理中需重点关注的部分,现阶段我国众多建筑企业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难以实现预期效果。首先,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建筑企业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数量众多,最常见的有水泥、砂石料、钢材、板材等等,一般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长期合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很多建筑企业采购部门由于缺乏科学税收筹划理念,没有考虑税收缴纳的影响,没有进行详细计算,只考虑原材料报价的高低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往往会选择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但是这样的选择会给企业长期的纳税筹划形成不利影响。其次,在施工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据调查,我国建筑企业的人力劳务成本占据建筑成本的三成左右,但建筑企业却难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纳税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使用大量的临时劳务者,涉及的人数众多且领域较广,导致建筑企业进行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困难。
(二)税收政策理解不充分,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被占用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周期长,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大,在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设阶段可能会产生一批闲置资金或资产,建筑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首先,在固定资产的折旧环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加工、组装的各种机器设备,大部分建筑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方法较为简单,但是却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不同时间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税收筹划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抵扣显得更加困难。其次,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税务机关一般核定为按月纳税,由于增值税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生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只需将申报时间控制在纳税期限期满后15天内,因此合理安排增值税的申报时间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有些建筑企业对这一时期的税收筹划却没有应用好,使这部分税金丧失了时间价值。
(三)缺乏科学纳税筹划理念,税务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调查分析来看,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对于税务管理还保留着传统的思想,认为税务管理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即可,没有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的意识和观念,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内部对税收筹划的整体关注程度不高,企业内部组织也没有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和岗位人员,处理税务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财务部门人员兼职,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技能和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四、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首先,是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采购物资一般为建筑材料,以往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建筑物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的物资供应价格,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虽然这些供应商可能会提供较高的原材料价格,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具有13%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进项税额可以节约附加税费,即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假设采购一批相同的物资,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1.51%可比采购成本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税收筹划的影响,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其次,是施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从上文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据成本费用较大比重,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聘用临时劳务,导致了很多纳税问题。考虑到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临时劳务时,应该转变原有的工资单支付方式,采取从劳务派遣公司购入临时劳动力的方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劳务雇佣上获取一部分进项抵扣金额,减少纳税负担。
(二)充分利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首先,从工程款结算和申报纳税的方面进行筹划。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或者是选择提前实现税前扣除,推迟纳税期限。采用这种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显著增加某一阶段的现金流,利用这一现金流企业可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利润,也可能为企业暂时解决现金周转问题。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进行筹划。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往往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这种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法等方式产生的当期折旧额有所不同,影响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有较大差异。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可以考虑加快资产折旧速度,这样会导致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前期折旧显著高于后期折旧,可以实现递延部分税款的缴纳,也增加了企业的现期现金流量,增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管理 建筑行业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行业的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入账,而收入也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转变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营业收入,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相应变化。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是“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可能刺激建筑行业的投资冲动从而大规模增加投资,由此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还本付息压力势必加剧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程度,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可能危害其持续生产经营。二是建筑企业可能拖延支付材料商、分包商款项从而无法及时获取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增加了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支出。三是建设单位在支付验工计价款时往往存在迟滞和扣付一定比例的暂留金、垫资款及预留质保金等情况,而建筑企业通常需要为尚未收回部分款项垫付相应税金,使得企业资金链条更加紧张。
(二)对利润和收入的影响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原先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确认1 000万元工程营业收入,“营改增”后其营业收入实际应为900.90万元(即1 000/(1+11%)),相较而言收入下降9.91%。同时,其营业成本也不再包含租赁费、燃料、原材料等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合同预计总成本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减少。应当注意的是,当前确认的合同费用仅剔除了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则是按总价剔除,导致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下降,净利润和利润总额随之减少。
(三)对负债和资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获取增值税发票后可从原值中抵扣进项税额,资产的入账价值较“营改增”前有所下降,鉴于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在建筑行业总资产中占比较高,在企业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前提下,“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上升。同时可抵扣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行业倾向于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尽管这样可以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人工费用,但同时也将增加企业负债,不利于企业构建合理的资产结构。
(四)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较营业税制期间存在明显差异,其所面临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期限、申报、税率、税务征管范围、纳税地点等都将产生变化,具体来说体现为:
一是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可通过筹划纳税人身份、选择优惠政策等管理手段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空间更大,同时增值税筹划涉及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需要从建筑行业的整体出发以最大化增值税筹划利益。
二是“营改增”后有必要增设税务管理有关岗位以应对增值税征管复杂、法律风险大、专用发票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还会面临国税、地税难以协调、具体申报地如何确定等难题,因而应当增设专岗来全程跟踪控制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三是理论上“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负将整体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的自身特征给其增值税的计算带来一些问题,如建筑材料来源多样、发票管理难度增加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存在诸多问题,个别企业税负可能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所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率11%,其中8%的差异势必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四是建筑行业施工项目可能遍布全国各个地方,其材料管理部门杂且多,地域分布可能较为分散,“营改增”后所有采购业务都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数量大金额多,对发票的整理、审核及认证等工作耗时长难度大,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180天内完成认证的税务要求,以上情况无疑给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对会计核算及预算决算等制度的影响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后,企业现存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绩效考评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有关核算要求。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修订,建立健全增值税有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增值税有关的会计核算科目进行细化和落实,为“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营改增”后完善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对策
(一)加强招投标及工程合同有关的财务管理
一方面,“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部分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更大,导致市场竞争能力相对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点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地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同时应注意到“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也将产生相应变化,对此建筑企业应预先做足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密切配合以完成建材供给、工程分包等工作。应全力做好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发票的开立对象,要求材料商对工程施工单位直接开具专用发票,而非由建设单位直接面向供应商,避免不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合同应明确税收管理事宜,建设单位无须代扣代缴增值税,而是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身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发票遗失责任的区分、发票开具的时间及类型、开立虚假发票的归责处分等也应在合同中列明。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其对所代扣的诸如临建使用费、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考虑将该块税务成本加在索赔签证上一并追讨。
(二)强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在营业税制期间,建筑行业往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等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减少工程成本,“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商时应重点考虑其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其货物相应的抵扣税率,避免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合理减少劳务支出、增加设备购买,以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还应完善财务管理有关收集、审核进项抵扣凭证的具体工作。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建筑行业可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对此企业应增强防范意识,主动学习增值税有关知识,合理减少税负。
(三)选择合适的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一方面,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行业就有必要对其工程分包商进行一次资格筛选,适当剔除一些不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质的分包商,使企业可以顺利得到可抵扣发票以完善抵扣链条,同时注意进一步完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有关条款,切实遵守见票即付原则,加强对分包单位业务情况的监督。此外,建筑行业劳务成本中可能还包含部分材料费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考虑与劳务公司重新拟定合同,将材料成本和人工费用分开核算,以充分利用材料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条件,企业还可以考虑运用包耗方式对材料部分进行统一采购并结算以降低整体税负。
另一方面,针对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以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零星材料供应商以方便就近购买或为满足临时采购需求但却无法获取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企业可考虑将材料供应商更换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供应商,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可抵扣条件。
(四)积极开展教育与培训工作,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养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表现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重要方面,建筑行业应当提前储备这些方面的优秀人才,为确保“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能够合法合规而提供综合素养高的人才。
1.税收筹划人才。认真研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变革,增值税管理应放眼于法人层面的总机构,而不应局限于某个企业分部或某个工程项目,税务人员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拟定税收筹划步骤并严格遵照执行,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给企业的税收红利,争取实现涉税零风险。健全企业财务岗位设置,在总部及各下级单位配备税务专员,专门负责发票收集、认证、抵扣等税务有关事宜。
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结合行业特点及行业特别规定,通过参与教育与培训活动、查阅官方网站、企业内部报刊、参与行业会议等途径深入掌握增值税纳税要求、税收环节、税率及基本原理等有关专业知识,确保税制改革后能够熟练运用税务知识。“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面临的成本压力日益加大,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树立正确的成本理念,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在保证各项成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无效成本的发生,如选择供应商时做到货比三家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价款,有效降低建筑行业的运营成本。
3.会计核算人员。应积极配合“营改增”改革,全力做好会计处理核算工作,并督导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在工程分包环节、材料采购等业务中强化索取专用发票的意识,严格按税法规定做好税项抵扣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是“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重点是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和抵扣申报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日常管理流程,正确设置并利用增值税有关科目,厘清纳税项目,为“营改增”工作的持续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