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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的趋势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3-27 15:13:5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移动支付的趋势,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移动支付的趋势

篇1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移动支付是指用户通过移动设备(包括手机、PDA和移动PC等)对某种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服务方式。目前,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26.48亿笔,金额近2.5万亿元。2013年上半年仅银行机构发展的移动支付客户就超过3亿户,处理业务1.7亿笔,金额3.17万亿元。

二、榆林市移动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榆林市位于陕西省北部,辖1区11县、5474个行政村,面积4.3万平方公里,人口364.5万,其中农村人口292.7万,占80.3%。

(一)政策环境

近年,榆林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榆林中支围绕农村金融服务改革的难点问题,立足“惠农、支农、便农”的工作思路,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由于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金融机构网点进驻动力不足、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有效配置,影响了榆林市支付体系的全面建设和发展。

(二)经济环境

2012年,榆林市实现GDP2769.22亿元,比上年增长12%,增速超全国4.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增加值125.88亿元,增长5.9%;第二产业增加值2027.87亿元,增长13.6%;第三产业增加值615.47亿元,增长8.8%。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4140元,比上年增长16.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681元,比上年增长17.8%。

(三)需求环境

截至2012年12月,榆林市手机用户达319.5万户,手机普及率达到87.65%。目前,移动支付业务在榆林市还处于起步阶段,运营商从2010年开始陆续开展了移动支付业务,但业务量还很小,仅局限于居民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订购各类票务(机票、火车票)等少量应用功能。笔者在榆林市部分乡镇调查问卷显示:32%的用户愿意使用移动支付业务,17%的用户暂时不打算使用,51%的用户对于其持观望态度。其中35%的受访者没有使用移动支付业务主要在于对其不够了解,这说明当下榆林市农村地区的移动支付业务的推广还缺乏力度。

三、移动支付业务在榆林农村地区的困境分析

(一)消费习惯制约业务推广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习惯用现金和银行卡消费。农村相对信息闭塞导致人们对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不高,对新鲜事物认知进程比较缓慢。农村居民不知道如何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甚至对其安全性存在疑虑,同时近年来电信诈骗行为屡见不鲜,加之媒体的片面宣传,农村居民对于移动支付的恐惧情绪也较为严重。

(二)使用成本影响业务拓展

移动运营商往往对使用移动支付附加条件,如使用手机的品牌、手机功能及使用套餐等,这增加了客户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的成本。客户在开通移动支付业务后,无论是否使用移动支付业务,只要不注销该业务,各银行均会收取1~6元/月不等的服务费,增加了该业务的拓展难度。

(三)存在安全风险

移动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方式,无论是移动支付的提供方,还是客户,都需要考虑支付过程中所涉及环节的安全性,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确保安全。消费者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在防病毒、防泄密等方面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由于手机的PIN码、网上银行密码以及个人信息等被盗取而引发安全风险的案例需引起各方足够重视。

四、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部门要针对农村移动支付业务尽快出台具体监管办法。一是要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防范违反犯罪分子利用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资金转移;二是要重视客户权益保护和移动支付安全技术标准,在保护用户的同时,提高移动支付技术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三是要明确和细化移动支付业务的准入条件,规范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

(二)培养用户良好地使用习惯

根据国外经验,不发达地区因为金融服务供给相对匮乏,其移动支付发展程度较成熟,而发达地区由于本身金融服务供给充足,所以移动支付都偏重于小额,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应重点考虑农村地区,解决其支付不便的问题,以及城市的零星小额支付。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服务。比如可以在适合开展小额支付业务,但银行等机构不方便进入的行业或场所进行移动运营商为主的移动支付业务试点推广,提升普通民众对移动支付的参与程度。

(三)提高移动支付安全性

为了促进移动支付技术在广大农村地区的顺利推广,建议移动支付相关各方要始终把安全问题放在发展优先考虑的位置。积极地谋求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循保护公民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原则,在技术和管理上相互结合,最大程度地保证资金和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慧,浅谈我国移动支付体系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基于实际应用的角度[J].贵州农村金融,2012(1).

篇2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领取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如何发给的请示》(冀劳人险〔1989〕262号)已收到。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的规定精神,对于已领取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职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提价给他们生活带来的困难,可采取适当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给予解决。具体办法,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省人民政府确定。

篇3

目前,我市城镇中仍有一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青年尚未得到安置。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福利生产加以扶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这部分社残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据调查,我市城镇人口中,盲、聋、哑、残人员约有一万四千九百余人,其中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约有八千二百余人。近年来,各区街和各级民政、劳动部门安置以及个体开业等多种渠道,相继安置就业五千四百余人,目前尚有两千八百余人待业。为了尽快安置城镇社残人员就业,切实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90号《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和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民〔83〕城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对城镇中社残人员的就业问题,继续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加以解决。

1.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要采取措施,挖掘潜力,力争多安排一部分城镇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同时,还要尽可能地举办盲、聋、哑人的职业训练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2.各区、街要发动、依靠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同时,还要发动街道集体生产单位、商业网点,因人制宜,就地就近安置社残人员。这是今后安置社残人员的主要渠道。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社残人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扶持。

3.各级劳动、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在招工中,对具有专业技能、工种对口、残情较轻的待业青年,在经德智体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应予以照顾录用。各企、事业单位,在组织本系统职工家属和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时,对待业的伤残子女应当统筹考虑,积极吸收。也可以同区、街联合举办集体福利厂、店,予以安置。

安置社残人员所需劳动指标,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解决。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市劳动局统一解决。社会福利工厂职工的调动使用,应和其他工业部门的职工一样对待;其劳动保险福利,应根据生产发展的水平,参照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同工种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

二、遵照社会问题社会解决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对区、街福利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要积极扶持,大力保护,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经委、计委、建委、市场委、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和有关工业部门,对区街福利生产,在活(货)源安排、产品调整、计划归口、物资供应等方面,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给予扶持、保护。各厂的生产原料、基建指标、维修物料计划,由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由有关部门列入计划,切实予以解决。各厂需要的大工业的边角余料,可由福利厂与国营企业自行挂钩,直接供应。

2.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所需的场地和房屋,各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安排的,也应在规划集体网点,或新建、改建住宅区时,做出相应的安排。

3.对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待业社残青年,由劳动局从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中,按每人二百五十元标准,一次性拨给民政局,作为待业社残安置补助经费,对分散安置社残青年、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非社残待业青年所需的经费,按市财政局、劳动局津劳服字〔1983〕370号文件规定办理。

4.税务部门要从减免税方面鼓励区、街生产厂、店安置社残人员。对集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但未达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社残人员在生产人员总数中占不到10%的,照章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区主管部门审查,税务部门核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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