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4 11:05:4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简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答科技创新的对立面是守旧,但学术腐败的危害性比守旧更大。学术腐败对一个民族的科技创新构成了严重威胁。科技创新学术反腐应该寻找突破口,加快构建学术反腐的长效机制。 首先政府社会共同营造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环境
政府和社会要通过宣传、教育、立法、制订政策和宏观调控等多方面措施,营造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社会文化。营造社会文化环境,就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培育教育家、科研人员创新观念,提高公众科学技术素养,倡导尊重创新、容忍失败的社会文化环境。
其次要确立前瞻性的法律依据
全社会共同营造法制环境,就是要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侵犯学术产权的处罚力度,提高学术侵权成本。可以不断探索改进学术科技审稿制度,试行文责共负追究制度。
第三加强对学术的有效保护。对于学术带头人来说不仅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要承受巨大风险,鼓励学术研究,必须保证学术活动获得补偿和收益。要通过普法宣传和教育,普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学术保护和学术反腐培训工作,引导学术研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进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如网络检索科技开发,缩短侵权诉讼的周期,降低被保护者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学术腐败侵权者的成本。完善保护学术研究服务体系,加大对学术研究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的投入,加强学术带头人的指导和服务。
自由发挥 你是否撰写过科研论文?
答我是小学教师,没有写过专业的科研论文。而教学论文虽然也有,但是水平有待提高。关于论质量我提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要看高质量论文的必备因素——创新即理论、方法、实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
如何判断是否有创新:检索阅读文献,跟踪学科发展,如维普全文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库、常用英文数据库。
第二看论文各个部分的要求
标题:简明扼要,体现创新点
文献综述部分:全面、准确而客观地评价相关方法(可能涉及到审稿人)
主体部分:突出创新点
实验部分:充分(特别注意参数的选取,增加说服力,)
分析部分:要有对比
结论部分:阐明对同类工作的扩展 初稿要反复修改,重视中英文摘要的撰写
简答 简述学术报告提纲撰写的形式和要点。
答学术报告提纲撰写的形式有文摘式 条列式 图标式 复合式
一份高质量的写作提纲,从内容的角度看应该符合四条基本要求:
①突出报告主题,即围绕着报告主题科学安排层次结构,合理使用调查材料,深入论证基本观点,努力充分表达调查报告的主题。
②阐明基本观点,即根据主题阐明观点,用材料论证观点。用观点统帅材料,努力做到观点和材料的统一。
③精选调查材料,即精心选择真实、准确、全面、系统的调查材料,努力做到材料与观点的统一,并与观点一起共同突出报告主题。
④符合内在逻辑,即写作提纲要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努力做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写作提纲的文字表达方式,常用的有两种:
一是标题法,即按总标题、大标题、小标题、子标题的形式,将内容分层排列。这是一种常用的写作提纲形式,其特点是主题突出,层次清楚,结构严密。
二是句子法,即用句子的形式,把所要论述的内容概括表达出来。这种提纲形式的特点是内容明确,表述完整。
简答 课题设计的原则有哪些?其主要内容是?
专业技术论文的选题基本要求是新颖、深刻、集中、鲜明。
必须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创新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
优势性原则
需要性原则
简答 简述创新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特点。
答广义的创造性思维是指思维主体有创见,有意义的思维活动,每个正常人都有这种创造性思维。狭义的创造性思维是指思维主体发明创造、提出新的假说、创见新的理论,形成新的概念等探索未知领域的思维活动,这种创造性思维是少数人才有的。创造性思维是在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基础上和相互作用中发展起来的,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是创造性思维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扩散思维、集中思维、逆向思维、分合思维,联想思维。
创新思维的基本形式:(一)发散思维1、概念:又名辐射型思维,从一点向四面八方想开去的思
维。包含(1)逆向思维(2)侧向思维(3)想象(4)联想(5)灵感(6)直觉(7)假设 (8)系统思维
(二)收敛思维1、概念:又称集中思维或辐辏型思维,是指某一个问题仅有一种答案,为了获得这个答案,从不同的方向和角度,将思维直指向这个答案,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2、特点 必须以发散思维为前提;是纯理性思维的形式。3、基本形式抽象概括;分析和综合;比较与类比;归纳与演绎
创造性思维的基本特征:1敏感性2独特性3流畅性4灵活性5精确性6变通性
创造性思维的特点:
1.思维方向的求异性即从别人习以为常的地方看出问题。
2.思维结构的灵活性。是指思维结构灵活多变,思路及时转换变通的品质。
3.思维进程的突发性。即思维在时间上以一种突然降临的情景标志是某个突破的到来,表现一个非逻辑性的品质。
4.思维效果的整体性。即思维成果迅速扩大和展开,在整体上带来价值的更新。
5.思维表达的新颖性。
简答 什么是科研方法?与一般科学方法有什么不同?
答科研方法是从事科学研究所遵循的、有效的、科学的研究方式、规则及程序,也是广大科研工作者及科学理论工作者长期积累的智慧结晶,是从事科学研究的有效工具。科研方法不能等同于科学方法。(1)科研方法: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为解决课题研究中出现的科学问题、技术难点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它注重科研过程实际问题解决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2)科学方法:一般指从哲学的视角,将具体科研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科研方法加以提炼,力图使其系统化并具有普遍性,强调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注重研究方法的指导意义和学术价值。
简答 如何进行科研课题信息的收集?
答科研课题信息的收集一般性包括1收集标准 即针对性、代表性、可靠性、完整性
2收集的方式:一般包括科学文献、学术会议、信息交流、网络查询等。
收集时注意1、先按标题搜;2、然后按内容搜;3、整合时要标题就不要内容,要内容就不要标题;
4、搜集的原则是:要能解决实际问题;要能呈现规律。6、还要注意最新文献。
中图分类号:G25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4-141-02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个人拥有计算机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运用发达的信息技术获取信息已经轻而易举。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数字公平和知识产权问题这两个原本并不太相关的问题站到了对立面,在一定程度上势如水火,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值得所有人都思考的问题。
2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公平
2.1数字公平问题的由来
对于“数字公平”这个术语,并没有太多的解释,但是,学术界对“数字鸿沟” 问题的讨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在这些讨论中,大家都默认消除“数字鸿沟”,实现的就是“数字公平。”数字鸿沟是指不同主体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上存在的差距所造成的信息贫富分化问题。那么,所谓信息公平就是消除信息贫富分化,实现信息公平共享的状态。我国关于“数字鸿沟”的研究始于2000年,较早出现在信息技术和经济管理学科中。目前,大多数相关学者都认可“数字鸿沟”是由美国Markle基金会的前总裁利奥伊德· 莫里赛特在1995年5月出版的《数字鸿沟的演变》一书中提出来的。
2.2数字公平问题的现状
由于城市与农村之间,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不同职业者之间的差距自始至终都存在,“数字鸿沟”问题也就从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计算机的普及,数字公平在一部分人中有所实现,但是从全社会来看,“数字鸿沟”实质上已很难逾越。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水平的差异和收入水平的限制造成的。这方面的因素在这里不做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在相同硬件技术水平下,数字公平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网络背景下的知识传播不仅需要硬件的支持,更要有丰富的内容,没有内容的传播是空洞的,也是不会长久的。没有丰富的内容,网络传播硬件的存在也毫无意义。但是,网络上的内容传播与传统的出版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以版权为例,在数字出版中,对著作权人来说,作品一旦数字化并开展电子文献传递服务,著作权人的合法版权收益就有可能减少。因此,很多著作权人为了自己的收益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尤其是不经许可就被转载。但是在这个P2P的时代,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很难维护。这是一般著作权人面临的困扰,但是对于更高层次的知识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非常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数字鸿沟”,由于这些知识的含金量很高,保护严格,普通人很难企及,数字公平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
2.3实现数字公平面临的挑战
数字公平的实现,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包括经济水平、信息技术、硬件设施等方面,但是知识产权问题对实现数字公平有一定的阻碍作用。要实现数字公平,首先要有平等获得信息资源的权利。在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中,知识的获取应该是低价的,而且应该是自由的,这才能促进创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由于一些大型垄断企业及著作权人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获取某些信息资源的成本太高,平等地享有信息权利不太可能,最著名的例子就是“Copyleft”的出现。Copyright被称为版权或者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专有权利。Copyleft取自Copyright的反义,将知识产品的权利完全对外开放,赋予人们自由使用、修改、知识产品的权利。
1989年,Richard Stallman创立了GNU计划(GNU Project)。这项计划的目标是发展一个完全免费自由的 Unix-like 操作系统,提出了Copyleft的理念。Copyleft的核心思想是“信息共享,源代码共享”, 极大促进了开放源代码软件产业的发展。Copyleft的价值观念与 Copyright模式存在潜在的对抗性。Copyleft颠覆了传统版权(Copyright) 的思想,其许可证赋予所有人自由使用、修改、复制、再发行产品修改及演绎版本的权利,同时规定修改及演绎版本必须在相同的许可证下。而网络上的版权主要指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浏览权及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等。
由于对垄断企业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虽然普通大众支持“Copyleft”,一些大公司也积极响应,但是在一些核心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依然是有增无减,数字公平的实现依然是停留在梦想阶段。比如,微软提出的所谓开放源代码其实是相当有限的,其目的是为了遏制竞争对手,作秀的成分居多,实际意义有限。
3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3.1知识产权问题的渊源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于17世纪中叶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国内很长时间内采用“智力成果权”这一名称,直到1986年颁布的《 民法通则》始用“知识产权”一词。
3.2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由于P2P技术的发达,保护某些作品的知识产权比较困难。比如电影盗版的横行,有些电影刚在影院上映,网络上就提供了电影的下载,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网民的需求,降低了成本,但也对电影的发行公司等的利益造成了一些损害。文学作品在网络上能自由下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可以看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维护非常困难。
3.3数字公平与知识产权
P2P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的获取成本,满足了网民对某些知识的需求,有利于实现数字公平,但是也对某些著作权人的利益有一定的损害,社会不能由此而牺牲广大知识受众的利益。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低成本传播实际上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国内外的某些大型论坛社区网站通过廉价而广泛的网络传播捧红了众多文学作品,造就多名新作家,读者、著作权人和网络新媒体实现了三赢。
在广大网络受众中,不乏卧虎藏龙之辈,但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传统的出版方式自己的作品,展示自己的才华。网络技术为他们提供了机会,只要作品受到更多网络受众的认可,网络作者就可能一夜成名,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最后集结成册,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成为作家。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传播造就了他们的成名成功,因为网络能聚集大量的受众,作品传播越广,被越多的受众知晓,就越能促进他们的成功。这种低成本的传播方式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维护者看来显然会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然而事实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此种角度,数字公平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实现。
4网络环境下实现数字公平的知识产权策略
实现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公平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网络的低成本传播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数字公平的重要方式。然而作为知识传播内容的各种信息多是版权法所保护的内容,因此知识产权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也不利于数字公平的实现。但是社会既不能为了公共利益就牺牲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不能过度保护知识产权而不顾公众利益。
(1)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使其能通过一些渠道享受脑力劳动创造所带来的收益,也是对其劳动成果的认可和尊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加著作权人继续创造的热情,为社会创造更多优秀的文化成果。
(2)对待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数字公平的实现和知识产权的维护中,要寻求一种平衡。在对人的发展有益的知识传播中,要更重视公共利益,尽可能的降低获取的成本和门槛,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这也是著作权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贡献。著作权人应该理性的认识到,作品通过网络技术的低价广泛传播,虽损失了一点著作上的收益,但实质上有利于其知名度和声望的提高,而这些损失又会通过其他的方式间接补偿,甚至超过其在作品上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公共利益为主。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在地域性、时间性、保护方式和范围上调整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相互关系,试图寻求一种社会公众与智力成果创造人权利的平衡。但是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这种平衡是远远不够的。在确认是否侵害知识产权时,要更多的考虑是否有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为公共利益是数字公平实现的前提。同时,也要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机构,对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和个人应该区别对待,更要从动机入手,把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
5结束语
在网络环境下,过度的保护知识产权不利于数字公平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背道而驰。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要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认识到只有让知识在低成本的环境中传播,才能促进数字公平的实现,也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郑渝川.促进区域间“数字公平”的做法理应推广[OL].views.省略/view/gov/201011/07/t20101107_21948976.shtml.
[2]陈艳红.我国数字鸿沟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应对策略[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30.
[3]杨焕敏,李新颖,何树娟.我国“数字鸿沟”研究述评[J].情报探索,2010,(6):34-36.
[4]潘杏梅.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与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0,(2):2-4.
[5]王闻贤. Copyleft:在版权保护下的信息共享规则[J].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2003,(1):18-22.
[6]聂盛.Copyright与Copyleft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与经济,2009,22(2):63-65.
[7]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已进入了信息时代,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图书馆中原本局限的、孤立的散布于世界各地的文献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汇集起来。由于数字图书馆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非数字化信息都需要数字化网络化,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文献载体、传播方式、获取手段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也为知识产权领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为了促进数字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就必须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在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最终实现教育公众并满足其对知识的渴求,达到服务人类的目标。
一、数字图书馆的概念与特征
(一)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数字信息对象收藏,包括支持用户进行定位、检索和获取这些信息的服务,组织和表现这些对象的方法以及将这些对象提供给用户的相关的信息技术。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将图书资料数字化并加以储存,依托网络为读者提供更加广泛、便利、快捷的电子化信息服务,从而在相应用户群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
理解了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有助于人们区分在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些为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需求而提供信息化服务的组织无意的踏入法律雷区。此定义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数字图书馆的特征
1.数字图书馆是一种先进的、电子化的信息服务,它依托于网络,是一个由网络连接的分布式的图书馆群体,是网络信息资源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2.数字图书馆有较高的信息更新速度。数字图书馆连接外部信息源以获取、更新信息。
3.数字图书馆具有智能化、操作自动化、对全文的检索技术。用户通过互联网,利用信息语言对所要查询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识别、推理、定位,最终可以在数据库中检索到内容相对全面、具有一致性的文献信息。
二、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字图书馆在资料采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优于传统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资源的更新速度快。这一特征就要求必须有新的高质量的信息资源源源不断的加入其中,否则数字图书馆将会失去发展前景和意义。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主体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图书,比如古籍文献、电子报刊等。由于信息资源需要及时更新,信息的采集必然不能局限于馆藏资源,因此在采集与加工过程中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这些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首先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数字化的性质问题
资源的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这种对传统资源的数字化实际上是人们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并没有改变原作本身。相当于通过计算机这个载体把传统文献的原有形式转换成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编码形式。当然,在转化的过程中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并没有改变原作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创新,对原作内容不产生影响,所以传统文献数字化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这就涉及到了复制权,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畴,图书馆在将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时,必须依法复制、依法使用,否则就会发生侵权行为。
(三)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传输与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将数字化后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传播、扩散、广泛地为用户所利用。这也是建设数字图书馆的目的。互联网使数字作品的传播跨越了空间和时间。我们很难确定使用者使用了哪些资源,更无法得知用户是否将该资源进行传播。如此才难以对侵权行为加以有效控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的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
(四)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它是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制度,是信息与知识传播自由的一个法律保障,公民有信息采集和获知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及判断标准,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三、对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一)配备专业队伍,建立专门统一管理机构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在图书馆行业内要建立一个具有精通网络管理又熟悉图书馆业务的复合性人才的领导机构。该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理论的指导,制订出一个符合时展要求,又适用于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图书馆建设方案和目标,以此来指导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工作。
(二)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原则,协调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对于用户在互联网中对信息资源的存取频繁,没有限制这个问题,图书馆应当做出相应的措施来限制部分文献的使用。对于某些不受合理使用原则保护的文献资料,图书馆应该禁止提供服务。数字图书馆针对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对于个人学习以及科研的需要,属合理使用的可以自由浏览和使用,版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除外。
(三)加强立法、普法力度,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法律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相关的法律保护也不完善,这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以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关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中确认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公益性及其符合数字时展需要的法律地位,并给予一定的特权。
(四)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外,还应从计算机这个载体入手,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有效地防止各种盗版与非法复制行为的发生。除了通过设置防火墙来保护知识产权以外,还有数据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信息确认技术、智能技术等等。可以利用这些专业技术保证在网上浏览到信息资料,但不能下载和打印,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从有效的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保障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实施。
四、结语
数字化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密不可分,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促互进,共同发展。数字化图书馆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时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使用的基本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平衡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共利益,才能使数字图书馆的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以达到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志敏,浅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
[2]蔡福瑞、杨桂荣,图书情报知识,2002
[3]崔雅萍,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情报学报,1998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