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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4-10 14:55:3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篇1

一、校企合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重要性。通过调研江苏省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情况,“校中厂”“厂中校”的建设如火如荼,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师资培养等方面研究颇多。但调研中发现,许多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只是停留在面上,未能真正地实现“双赢”。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太多停留在利益问题上,功利性太强。谈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企业老总也认可,但当把学生送进去后,车间主任没有把企业变课堂,而是把学生变成打工仔、打工妹。对学校而言,虽然企业很多,但不容易建立合作关系,大部分院校更倾向于建设自己的校内实训基地,但是由于找不到合适的赞助企业,得不到政府的充分支持,很多在萌芽中夭折了。高职院校教师与企业沟通交流较少,与实践脱离,面对课程设置,学校教师难于把握目前的动向。学生大多不知道这个社会需要什么,自己需要什么,要往哪里走。学生对于学校和企业之间合作的理念比较迷茫,只能任学校的安排,没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息交流在“校、企、生”之间相当缺乏,信息资源的缺乏使得企业不能充分了解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科研发展、师资水平,因而不愿意或是与高职院校合作的主动性不强,高职院校无法了解企业发展动态,企业是否具备与学校进行合作、共同发展的能力,因此,开发以信息技术支持的校企合作信息管理系统,将学校、实习学生和不同地域的合作企业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非常必要。

学校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实时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近期的合作项目的进展,学生顶岗实习进展状况,通过在线与指导教师、企业导师交流,反馈学生实习情况,等等。企业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不仅可了解学校最新科研进展,加强校企联系,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反馈,实时改进和解决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提供技术层面的保障。而且可了解更多其他企业信息。学生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了解近期自身实习任务,了解企业最新发展和科研动向,了解企业对人才素质的具体要求,加强目标观念。家长可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了解孩子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收获,并可向学校、企业提出自己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和深化顶岗实习,促进校企间深度融合。

二、我院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构思

2010年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学院多方投入,共筑农牧科技创新基地,建成江苏现代畜牧科技园,并与香港钟山集团合资建成动物医药类专业实训基地江苏倍康药业有限公司,已成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实训基地和江苏省兽药GMP培训基地。同时积极引企驻校,与中国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康乐农牧有限公司、台湾大统集团有限公司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以企业资金为主体建设中药科技园区,打造助推中药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和中药创制的新引擎。我院校企合作取得可喜成绩,离不开较完善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创新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可进一步宣传我院校企合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吸引更多的企业与我校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共同进行科研合作,促进学校和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校企双赢。笔者认为我院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台可设置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模块。

1.江苏现代畜牧业校企合作联盟模块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联盟,是指在政府宏观引导下,高职院校行(企)业和中介组织基于各自发展的战略目标,依据彼此的异质资源结合而成的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伙伴关系。稳定的校企合作联盟,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不断发展的组织保障,是形成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有效路径。我院以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为契机,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组建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牵头、138家企事业单位参与的江苏现代畜牧业校企合作联盟。

联盟采用理事会管理体制,负责校企间协调、互惠、学习和制衡。具体表现为协调各方工作程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的方式与方法;理事会要充分考虑校企双方的互惠原则,实现高职院校、企业和学生的“三满意”;各合作方应根据联盟现状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合作联盟成员设定明确的学习任务,进行必要的知识和能培训,并列入工作计划之中;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以激励人为实现委托人的目标而努力学习制衡等机制,注重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如制订《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校企共建共享实践基地计划》《校企共引共享高级人才协议》《特聘教授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校企共同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办法》等,负责建立激励和考核评价制度,鼓励和奖励教师与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鼓励系部与企业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不断提高专业教学和科研水平,为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打造过硬的师资队伍。负责建立校企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评价系统,及时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不断提高校企合作质量,进一步优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2.将校企合作企业信息列入信息平台

在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台中列入合作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立网页快速链接。目前与我校合作的校外企业达到200多家,以动物药学院为例,合作的企业有江苏长青药业、江苏海王星辰连锁有限公司、姜堰明康药业、雨润集团、蒙牛集团、上海农场、扬子江药业集团、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南京福润德药业等二十多家企业。许多企业与学院签订“订单式”培养协议,解决了企业的用工难问题,降低了企业的人员培训成本;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技能,实现学生毕业即就业。在培养的过程中,企业通过与学生的全程接触,能够深入了解学生的岗位倾向和发展潜力,便于更好的为学生进行职业规划,最大限度发挥学生的潜能。通过两三年的努力,已有部分优秀冠名班的毕业生走上了企业管理岗位,年薪达到十万以上。因此,将合作企业信息列入管理平台,有助于加强多家企业、学校、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学生通过了解企业信息,与企业交流,了解企业文化,进一步明确学习目标,提高了就业率,另一方面减轻了企业招人难的问题。而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助于企业的自身提高,增强了校企合作能力。

3.将实训基地信息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校企合作的目的除了教学、科研、技术等方面互惠双赢之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关系到校企合作的成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紧缺人才才是重中之重。因此将实训基地建设信息纳入信息管理平台,能促使学校、企业、学生及社会职能部门更深入地了解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多方共同关注人才的培养。目前我院校内外实训基地200多个,学院每年投入2000万元用于校内实训基地、实训中心、实验室建设。江苏畜牧科技园、江苏倍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药科技园等8个校内实训基地,2005年、2010年、2011年分别建设国家级生物制药实训中心、国家级动物检疫与防疫实训中心、动物医药专业校内实训中心。

在信息管理平台中可将实训基地建设模块分为两个子模块:校内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在其中设立实训基地简介、实训管理制度、实训指导教师简介、实训安排。以江苏畜牧科技示范园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为例,见图1。实训安排中体现实训的目标、任务、考核和评价。该项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决定。同时采用“理论、技能、素质”三结合考核模式,在重视专业技能的同时,强调职业素质教育。学生的职业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其中专业技能又包括单项技能和综合技能,专业技能就是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包括知识技能、操作技能、技术技能);职业素质是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包括五个方面:表达沟通能力、自主学习能力、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突破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通过实训基地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使得校企之间信息的透明化,职权分明,而学生可以很清晰地知道自己的实习目标、任务,掌握来之不易的实习机会,提高自身的各项技能和职业素养。通过校、企、生评价督促学校和企业共同办好实训基地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使得实训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地进行,最终培养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校企合作“双赢”。

4.校企合作任务与成果展示模块

目前,我国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高,内在动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该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服务功能,积极参与企业的项目开发、技术公关、员工培训,帮助企业解决他们急需解决的技术、管理、生产以及劳动力问题,使其切身感受到合作办学的重要性,形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从而转变观念,将校企合作变成自觉行为,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谋求双赢的长效机制。因此,将校企之间的合作任务列入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明确企业和学校的各项任务,使得校企合作双方“好做事,做好事”,做到有的放矢,目标明确,产生进一步合作的动力。模块中所展示的企业任务: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标准的制定、教学计划的制定、骨干教师的培训、顶岗实习安排与管理;学校的任务:对企业员工的进行培训、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共同申报和参与企业研发项目,共同培养顶岗实习学生。校企合作联盟将其作为校企合作成效考核的标准。

在提出工作任务的同时,也展示校企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让更多的院校和企业学习、借鉴和推广已有的技术成果。同时展示了我院科研及技术服务实力,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与我院合作,促进校企合作更深更好发展。我院校企合作“南农高科”班的十五名同学被南农高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提前录用;研发了国家二类新兽药2个和三类新兽药1个,填补了江苏省二类新兽药空白;成功培育“苏邮1号”肉鸭新品系,共建“苏姜猪”“苏邮1号”肉鸭、“苏牧1号”白鹅扩繁场23个,带动养殖户近万家,提升了企业品牌的影响力;与企业共同承担市级、省部级以上项目220多项。这些成果对于我们校企合作深化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5.校企合作评价模块

校企合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高等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是否符合市场的用人标准和规格,也关乎到能否对企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使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校企合作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能够很好地把握校企合作的进展度和顺畅性,能够促进校企合作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提高校企合作对社会发展需要的满足度,同时也有利于校企双方及时总结经验,发挥优势,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推动校企合作工作更好地开展。

对校企合作进行评价是一项集科学性系统性为一体的复杂工作,涉及到评价项目、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其表示方法见图2。企业评价学校是否按照任务目标进行合作,解决了哪些企业难题,帮助企业完成项目申报情况及成果转化等。企业评价:学生实习表现,是否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有没有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有没有提高专业技能、操作技能,对学生进行综合性评价。学校评价是否企业按照任务目标进行合作,企业参与骨干教师效果如何,通过学生的实习效果,反映企业投入程度,企业有没有参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相关课程标准的制定、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方法的讨论等。学生及家长评价主要是通过自身的综合技能和职业素养进行评价,其次应考虑企业的人文关怀,教师对学生指导评价。社会评价主要由校企合作联盟对校企合作各方面的反映作综合性评价。

6.荣誉和奖励模块

高职院校的体制和考评体系导致教师更多地关注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关注自身职称的晋升,而主动为学院找寻合作企业、开发合作项目的积极性不高,到企业实践锻炼的主动性不够。因此,高职院校要采取激励措施,对校企合作中取得成果多、表现好的部门或突出表现的个人予以荣誉奖励,以鼓励各部门和教师积极开拓寻找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对于校企合作的优秀企业给予奖励,从而使校企合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结语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在校企之间建立深度融合的合作关系,坚定地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道路,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和基本保障,更是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校企合作信息平台的构建,使得校企合作任务、职责更加鲜明,并有较全面的保障机制。校企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为学生提供企业信息渠道,同时学生的信息也对企业透明化,为企业选择优秀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供信息渠道。通过实训基地管理系统,加强学校和企业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和企业生产效率。将全面且科学的评价机制及实时对取得的成就予以公布并给予奖励,是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可见校企合作信息平台的构建对于校企合作主体的“双赢”、校企之间进行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合作、高职教育中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具有划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正卫,王迪钊,李孝缪.校企合作现状与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浙江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21):150-154.

[2]王永芬,张瑞春,赵志军.高职院校“校―企―会”三位一体立体化合作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高等农业教育,2012,(3):83-85.

[3]张海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联盟的系统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9,(20):5-6.

[4]石丽敏.国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分析与研究[J].高等农业教育,2006,(12):81-84.

篇2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篇3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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