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4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现今,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理念和机制已经融入了税收征管。我国,于2001年首次将“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体现了纳税服务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一、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为纳税人依法提供无偿、规范、公正的各项涉税服务的总称。目的是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质效。全面推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提升国税形象的有效手段,是税收征管的实际需求,也是当前和今后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和永恒主题。
二、当前纳税服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的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和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一是规范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二是完成了电子报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了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并为税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全面深入推进了办税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向纳税人公开各项涉税事项办理的法律依据和办理流程。四是开通推广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人工值机的方式,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接受纳税人的举报和投诉,使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认知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此外,还有的税务机关顺利开通了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网站,搭建了用于税企沟通的税收服务短信工作平台等,实现了纳税服务的拓展和延伸,为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纳税人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纳税服务工作无论从思想认识、观念提升,还是从制度、方法、手段等方面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与税收发展形式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纳税服务理念转变还不够彻底。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不断深化,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改观,但仍有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还有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上存在偏差,认为政策放松、淡化管理就是服务,以至于造成了执法缺位、管理偏软的现象,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漏洞。二是纳税服务岗责体系还存在缺位。目前,逐步建立起来的岗责体系注重了管理和执法,但纳税服务的内容相对缺位,没有建立起包括纳税服务岗位设置、职责义务、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等内容的统一、规范、系统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使纳税服务工作还处在不够系统完善的水平。三是纳税服务信息化手段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效。现代信息技术对于纳税服务还停留在硬件应用和数据的录入、存储和查询上,纳税人对信息手段的利用也不充分。四是纳税服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干部队伍平均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精通税收会计、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纳税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打基础阶段和提高阶段,如何尽快在服务认识、制度、方法、手段上迎头赶上,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三、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关系到征管工作的质效和征纳关系的和谐,因此,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念。向纳税人提供涉税帮助是税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树立公仆意识,树立“大服务”理念,把服务理念体现在各级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思想意识上、制度制定上和工作部署上。把纳税服务和整个工作部署、与征管查业务、与部门协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好三个转换:一是引导税务干部由以往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二是实现服务工作由独立开展向贯穿于征管查工作全过程的转换。三是实现服务质量由重内部考核向重外部评议的转换。
(二)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建立人员、组织、经费等方面相对独立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同时,进一步规划和完善税收服务的内容、标准和原则,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权力制约。税务机关在设计征管事项和流程时,应以纳税人为中心,切实考虑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对税务人员行使税收权力时加以约束。二要建立健全优化服务机制,规范统一制度服务。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在探索新的纳税服务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并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现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征纳结合监督、综合考评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一体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三)探索创新的纳税服务形式。做好三个强化,即强化培训辅导制度、强化建议制度和强化提醒制度。在受理环节和审批环节,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同时,以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一些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进行讲解,了解纳税人实际困难,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予以帮助、解决。在实施税务检查、评估、稽查中,针对纳税人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涉税建议,并借此机会帮助企业发现、纠正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增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提升纳税遵从度。建立涉税事项提醒、提示制度,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日常巡查巡管实行事前告知,事中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以及纳税辅导,切实解决纳税人由于程序不明或者政策不清被处罚后难以接受的矛盾,同时,积极探索纳税人维权服务,让纳税人切实了解税务行政诉讼、复议及听政的法律程序,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拓展广阔的纳税服务外延。一是建设网络服务平台。加快以门户网站为主体的“网络国税”和以“12366”为主体的“空中国税”建设,在实现网上办证、网上购票、网上申请等多种功能服务的基础上,开展3G办税,邮寄送达税务证件、普通发票等多种服务方式。开展对“12366”的宣传活动,扩大知名度,打造成国税维权“一线通”优秀服务品牌。二是规范实体办税平台。打造“标准国税”和“全时国税”,打造外观整齐统一、功能科学划分、自助办理业务、服务规范到位的样板办税服务厅。三是扩大税收宣传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多途径广泛宣传税收知识,使广大人民认识到税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把税收与商誉、信用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人们在交易、消费及商业合作时关注对方的税务登记办理情况及纳税情况,形成全民纳税荣誉意识。
中图分类号: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6-0073-04
研究纳税遵从问题不仅要从纳税人行为的角度展开研究,同时也不能忽视征税人的行为对纳税人遵从行为的影响,包括税务人员本身的素质水平、税务机关征管模式与征管手段、税务机关的征管与处罚力度、税制简便程度等等。所以,税务机关征管与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包括稽查概率、处罚率、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纳税服务、税制简便程度、征管模式与手段等。
一、税收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按照税收立法要求,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在一定税制条件下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对税收征管中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力资源、征管手段、征管方式等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一定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定位。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息息相关,因为好的征管制度能提高征管质效,促进纳税人遵从度上升,反之则带来征管质量下降,税收流失严重,纳税人遵从度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征管模式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1]:
1. 1978-1987年,我国实行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能型、保姆式的管理模式,即由税务专管员固定到户,“征、管、查”三权高度集中,管理的技术手段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这种征管模式是与当时经济成分单一、税制相对简单、征管资源不足相适应的。由于实行的是“保姆式”的征管模式,税务人员上门收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不强,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也很低。
2. 1988-1996年,我国实行的是“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伴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税制逐步由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转变,原来“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逐步暴露出权力约束缺位、执法不严等问题,迫使税收征管模式做出调整,开始探索分权制约的税收征管模式。1988年我国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税收征管模式,1991年向全国推开,初步实现税收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的分离与制衡,传统全能型管理制度逐步向按税收征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制度转变。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同样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但由于“征、管、查”逐步分离,税务机关执法逐步规范化,纳税人的遵从度也逐步上升。
3. 1997-2002年,我国实行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以下简称“30字”征管模式)的现代税收征管改革。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30字”征管模式。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向广泛应用计算机转变,计算机开始应用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环节。此阶段强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逐步增强,再加上税务机关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通过更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能力和意愿,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也大幅上升。
4. 2003-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对原“30字”征管模式加以完善,突出了“强化管理”,形成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新征管模式,逐步形成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模式。这一阶段税收征管改革在技术手段上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的税收征管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不仅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大幅提高,而且强制性遵从度不断上升。
5. 2009年至今,在原来“34字”新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提出“信息管税”的思路,并开始部署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源特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不同税源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方式,细化管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达到提高征管质效、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自此,我国税收征管朝着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征管机构设置也逐步规范,人事改革也实现了协调并进,征管质量与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日益提高。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明显加大,必须不断创新税收征管工作思路和理念,才能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与纳税遵从
税务机关的执法与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它与纳税遵从高度正相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执法与服务人员的素质越高,执法与服务的水平越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越高,而且高素质的征管人员可以减少税收腐败行为,提高税务机关的形象,从而影响纳税人的行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税收遵从理论认为,“遵从”=“执法”+“服务”,也就是说,实现纳税人遵从的途径主要靠执法和服务。税务机关的执法态度越好、执法水平越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就越少,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越规范,纳税服务水平越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就越高。对于无知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就要通过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和税法普及,增强纳税人意识,因为纳税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情感性不遵从的纳税人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提供多种申报缴纳方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使纳税人从情感上由“不愿意缴纳”变为“自愿缴纳”[2]。对于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税法宣传,让纳税人知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设计上强化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使他从被动遵从转为主动遵从。通过执法和服务都能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目的,但服务和执法相比较,可能付出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通过服务的方式促进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3]。过去,税务机关往往是从纳税人不遵从的结果去倒推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进而再通过“执法”和”服务”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样费时费力。税务机关应从导致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入手,通过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意愿,提高纳税人的遵从能力,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将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最终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也同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稽查概率、处罚率与纳税遵从
Allingham和Sandmo(1972)在所得税逃税模型中开始对罚款率和稽查概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罚款率和稽查概率的提高将使纳税人减少逃税活动,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征管,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罚款率,至少能促使纳税人“被动遵从”。纳税人往往是在与税务机关的征管博弈中选择遵从或是不遵从。
图1反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结果。其中,t代表税率,为正的常数。w为纳税人实际所得,为外生变量,纳税人知道而税务机关不知道。π为税务机关对未申报所得征收的罚款率,π>t>0。x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的申报所得,0≤x≤w。c代表税务检查成本。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中,纳税人有两种选择,遵从(纳税)或不遵从(逃税),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遵从或不遵从行为也有两种选择,不稽查或稽查。在纳税人完全遵从税法的情况下,此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所得,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在纳税人不遵从税法即逃税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假设此时纳税人通过少申报方式逃税,而税务机关又能通过稽查查出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π(w-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π(w-x)-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w-t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x。
如果纳税者选择诚实纳税,因为tw>tw-c,此时税务机关的最优策略是不稽查;如果税务机关不稽查,因为w-tx>(1-t)w,此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应是逃税;倘若纳税人逃税,因为tw+π(w-x)-c>tx,则税务机关将选择稽查;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因为(1-t)w>(1-t)w-π(w-x),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依法纳税,如此等等,没有一个战略组合构成纳什均衡。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参与人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
假定税务机关分别以ρ和(1-ρ)的概率选择稽查和不稽查,纳税人以γ和(1-γ)的概率不遵从和遵从。给定ρ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ρ+(1-t)w(1-ρ)
纳税人选择不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π(w-x)]ρ+(w-tx)(1-ρ)
如果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等于不遵从的预期收益,即
(1-t)wρ+(1-t)w(1-ρ)=[(1-t)w-π(w-x)]ρ+(w-tx)(1-ρ)
解得两者相等时的概率ρ=t/(t+π),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则纳税人的最优战略选择是纳税遵从;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纳税人随机地决定遵从或不遵从[4]。
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实施的稽查概率、处罚率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
四、税制因素与纳税遵从
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首先,税率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虽然早期Allingham和Sandmo(1972)认为税率对申报收入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后来又有很多国内外学者探讨过税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多数人认为,税率越高,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的级次越多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原因在于,从拉弗曲线来说,税率和税收收入呈现一个倒U型关系(见图2),图中X轴代表税率,Y轴代表税收收入,OAB曲线即是拉弗曲线。拉弗曲线说明,当税率为零时,税收收入也为零,随着税率的升高,税收收入也逐步提高,当税率达到C点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化,此时再提高税率的话,政府税收收入不但没有上升,反而随着税率的上升税收收入逐步下降,最终达到零。因为税收收入=税基×税率。随着税率的逐步升高,纳税人觉得难以承受时,会将他的经营领域从税率高的行业转到税率低的行业,或者千方百计从纳税领域转到不纳税的领域,甚至转到地下经济,最终导致税基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下降。取图2中AC之间任何一点作一条与X轴平行的直线,它与拉弗曲线有两个交点,一个交点对应的低税率在OC之间,另外一个交点对应的高税率在CB之间。这两个不同的税率对应的税收收入(即OD)是相同的,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是不一样的,因为高税率带来征管难度加大,必然使得征管成本上升,这说明,税率越高,不仅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越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也随之上升,但税收收入不一定随之提高。既然这样,干嘛不采用低税率呢,图中阴影部分即为拉弗,即政府在设计税率时要尽量避免把税率落在此区间。拉弗曲线说明,税率和税收收入不是完全呈正比例关系。
其次,税制是否简便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往往一国的税制越繁琐,纳税人越无所适从,而且,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越高,根据前人的研究,纳税遵从成本与纳税遵从成反比,所以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低。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所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成为我国2003年之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而且把“简化税制”放在第一位。因为税制越简化,纳税人遵从度越高,纳税人遵从度高了,税收收入也就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伦玉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J].税收经济研究,2011(5):28-33.
[2]韩晓琴.论当前优化纳税服务的重点及需要处理的关系[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4):29-32.
[3]王 华.税法宣传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重要途径[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3):23-25.
[4]马拴友.税收流失的博弈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6):3-8.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Features of Taxpayers and Taxation Compliance
Han Xiaoqin
一、纳税服务的意义
(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税务部门提供更多更完善的服务。坚持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服务,坚持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二)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途径
纳税遵从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没有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觉自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降低纳税和征税成本的最优途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测量仪"。
(三)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是提高税务部门形象的最佳选择
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形象,是经过不懈努力和真抓实干塑造的结果,是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工作环境的综合体现,是人民群众从实际出发作出的客观评价,也是关系一个单位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当前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受到社会各界普遍肯定,有力地推动了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但是我国在纳税服务观念、制度、手段以及深度、广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在纳税服务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重收入轻服务的观念依然存在
收入、管理、服务是税收工作的三驾马车,缺一不可,但绝大部分同志认为纳税服务工作是软指标、虚任务,做做表面工作就可以应付过去,与税收征管工作关系不大;还有一些同志把服务当成是一种任务、负担,存在态度生硬、完成任务、被动应付等现象,主动服务意识不够。
(二)干部素质与纳税服务能力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当前税务干部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综合征管业务知识水平不高,只会唯程序办事,不会灵活处理实际问题;二是征管软件操作水平不高,只会变相拉长涉税办理时间,与纳税人心理能接受的时间存在一定差距;三是综合业务素质不高,对纳税人咨询答复存在敷衍应付,只管理、不服务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纳税服务的管理和考核存在盲区
目前,对纳税服务的事后评价机制没有建立,使得该项工作总是浮在表面,不易做实。一是缺少科学的考核办法。获取纳税服务评价依据的渠道有限,评价工作开展不够规范;二是缺少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主要停留在办税环境、语言态度等表面层次,纳税服务评价具有表面性;三是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制约。对纳税服务的监督较为单一,基本停留在对纳税人的举报税务机关不查处和税务人员不廉洁行为方面。
(四)纳税服务培训方式比较单一
业务培训内容主要以征管业务知识为主,培训方式主要以理论培训为主,业务“实战”性的培训很少,培训与工作相结合的程度不高。培训的层级不高,许多干部培训后简单地认为“笑脸相迎”、“热情接待”就是纳税服务了,观念只停滞于环境优化、礼仪规范等较底的层面,资源整合、信息提速、权益保护等较高层面的建树仍较少。
(五)综合治税的氛围不够浓厚
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也缺乏沟通与联系,致使相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综合治税没有形成多部门协作的合力,严重制约了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进程。
三、优化我国纳税服务工作的路径
(一)转变观念,培树纳税服务理念
通过开展换位思考的大讨论,引导干部职工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和有关审批手续,减少形式上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强调税收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税务人员应淡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把搞好服务作为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二)健全制度,完善纳税服务制度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准则形成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制,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涵。提供多种办税途径,使纳税人能有更多便捷经济的选择。建立规范系统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将纳税服务职责作为整体岗责体系的组成部分来建立。
(三)丰富手段,提高纳税服务能力
进一步推行“一窗式”服务,使得纳税人能够把涉及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方面的业务在一个窗口办理完毕。拓展税法宣传渠道,建立税法宣传网络,丰富税法宣传方式,将传统的资料印刷宣传与网络税法解读、多媒体应用相结合。进一步推广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缴款方式。建立纳税人需求体系,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建立机制,健全纳税服务监督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