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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3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

篇1

中图分类号 F2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21-0208-02

吉安县物流园建设项目位于吉安县敦厚镇仓田村、及横江镇范家村,总用地面积400亩。场地位于吉井铁路北侧、大广高速东侧、吉永铁路南侧地块。

1 区域自然地理与地质环境

1.1 自然地理

评估区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8.3℃。年平均降雨量为1469.3 mm。区内水系发育,赣江二级支流禾水位于拟建区东侧1.5 km处。内溪流由于接近源头,具有河床切割浅、坡降小、河面窄小、迳流量小等特征。评估区为岗地地形和第四系冲积平地,植被较发育,且以松、杉、竹、灌木为主,覆盖率65%。

1.2 地质环境

评估区位于华南褶皱系赣中南褶隆赣西南(赣州~吉安)坳陷中,凤凰复背斜的北翼,出露的地层有石炭系黄龙-船山组(C2+3)灰岩、白云岩、第四系中更新统残坡积层(Q2el+dl)、第四系上更新统冲积层(Q3al)。覆盖型碳酸盐岩浅部溶较发育,2004年评估区内已发生过一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内未见较大的断裂构造痕迹。无史料记载的地震。评估区内地下水有松散岩类孔隙水和碳酸盐岩裂隙溶洞水2类,前者主要分布于第四系残坡积层中,水位埋深2.2 m-10 m,水量丰富,后者在评估区分布较广泛。赋存于碳酸盐岩裂隙溶洞中,该地区泉水分布相对较多,流量大,水量丰富。海拔标高为56.7 m~99.7 m。地形坡度5°~15°,局部25°,植被较发育,未发现崩滑流等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

2.1 滑坡泥石流灾害

评估区地处丘陵地区,地形起伏较小,沟谷开阔,坡降较小,无堵塞现象,无泥石流物质来源,周边未发现泥石流迹象,无泥石流历史,评估区不具备发生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也未发现崩滑流地质灾害。

2.2 自然斜坡稳定性

拟建区有影响的自然斜坡,采用地质分析与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稳定性评估。根据斜坡的坡度、高度、结构类型、裂隙发育程度及岩体结构类型、软弱夹层有无、强风化带厚度等地质环境条件因子特征,按一定的权重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根据各因子的打分,进行累加得到K1,据K1大小划分为稳定性差、稳定性较差及稳定性好三级。据对以该地区自然斜坡进行量化及综合评估,结果该地区自然斜坡均为稳定性好,自然条件下拟建区斜坡发生崩滑的可能性小。

2.3 地面塌陷易发性

该地区岩溶发育,地面发育溶洞和暗河等,地下岩溶率7.58%。部分断裂构造附近及向斜盆地岩溶发育程度为强发育,易产生地面塌陷。岩溶塌陷主要分布于覆盖型灰岩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按照覆盖型灰岩区岩溶地面塌陷易发程度量化评价标准表对评估区覆盖型灰岩区的地面塌陷易发性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评估区覆盖型灰岩区属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型灰岩区可参照确定为地面塌陷较易发区。

4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4.1 工程切坡稳定性

场地设计整平标高为65.0 m。周边人工切坡段共5段:a-b段,长180 m,最大切坡高10 m;b-c段,长590 m,最大切坡高15 m;c-d段,长184 m,最大切坡高5 m;d-e段,长38 m,最大切坡高5 m;e-f段,长158 m,最大切坡高5 m。对岩土质切坡运用影响因子量化评价的方法分别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为:拟切坡QP01(a-b段)、QP04(d-e段)稳定性好,危险性小,QP02(b-c段)、QP03(c-d段)、QP05(e-g段)斜坡稳定性较差,危险性中等。拟切坡具有诱发滑坡、崩塌的可能。

4.2 填方工程地质问题

拟建场地部分地面标高介于61.3 m-65.0 m之间,最大填方厚约4.7 m(拟建区北部),填方区应清除表层耕植土层及淤泥质土,选工程特性较好的填料,采取分层压实回填,尽量减小由于填土工程特性、厚度上的差异,产生工程场地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填方边坡按1:1.5放坡,当需要收缩坡脚或加强填方边坡的稳定性时应设置挡土墙。

4.3 工程诱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

根据前述评估结果可知,评估区属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较易发区。拟建区周边地下水的开采以居民饮用取水为主。建设过程中,在开采和疏排岩溶地下水、工程施工震动、高速公路汽车震动等条件下,存在诱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

5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措施

5.1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在结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针对拟建场地各项工程自然状态下遭受地质灾害及工程建设情况下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可能性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区未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现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最大15 m的切坡:QP01(a-b段)、QP04(d-e段)稳定性好,危险性小,QP02(b-c段)、QP03(c-d段)、QP05(e-g段)斜坡稳定性较差,危险性中等,拟切坡段具有诱发滑坡、崩塌的可能。

岩溶地面塌陷的易发性与下伏基岩岩性、浅部岩溶发育程度、第四系覆盖层厚度及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地面塌陷发育现状及地下水的开采情况等因素有关,评估区岩溶地面塌陷易发性评价结果均为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建设过程中,在开采和疏排岩溶地下水、工程施工震动等条件下,存在诱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

5.2 拟建场地适宜性评估

综上所述,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工程建设较易诱发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产生,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较大,在充分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建设用地基本适宜本工程建设。

5.3 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评估区内拟建工程,防治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工程拟切坡段开挖应选择合理的边坡率,切坡高度小于8 m的边坡可采用放坡+坡脚设重力式挡土墙支护,坡面采用框格植草防护;切坡高度大于8 m时,每8 m应设置二级平台,平台宽

2 m,边坡宜采用分级放坡+锚杆格构支护,坡脚设重力式挡土墙支护。

2)对填方区应选择合格的填土材料,进行分层碾压,尽量减小由于填土工程特性、厚度上的差异,产生地面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对填方边坡应采取相应的支挡措施,确保填方边坡的稳定性。

3)对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地段进行专门勘察,查明场地岩溶的分布范围、覆盖厚度及岩性、岩溶发育情况、地下水动态特征和地下岩溶类型等,据此通过选择科学的防治方法和合理布置工程设施,预防岩溶地面塌陷。

4)拟建区及周边1 km范围内应禁止开采岩溶地下水,或在科学论证的条件下限采岩溶地下水,以避免诱发岩溶地面塌陷。

6 结论及建议

6.1 结论

1)拟建区及其附近地质环境条件属较复杂类型。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为二级。

2)拟建区自然斜坡稳定性好,自然条件下拟建区斜坡发生崩滑的危险性小。

3)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最大15m的切坡:QP01(a-b段)、QP04(d-e段)稳定性好,危险性小,QP02(b-c段)、QP03(c-d段)、 QP05(e-g段)斜坡稳定性较差,危险性中等,拟切坡段具有诱发滑坡、崩塌的可能。

4)评估区为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诱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

5)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较大,在进行充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场地基本适宜本项工程建设。

6.2 建议

1)边坡设计施工中应严格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边坡坡率,分级放坡,同时应做好排水和坡面防护设施。应尽可能减少工程切坡及切坡的高度。

2)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原始地形的破坏,对取土场进行复垦或采取生物工程措施,保护地质环境。

3)对岩溶地面塌陷易发、较易发区进行专门勘察,依此通过选择科学的防治方法和合理布置工程设施,预防岩溶地面塌陷;

4)拟建区及周边1 km范围内应禁止开采岩溶地下水,或在科学论证的条件下限采岩溶地下水,以避免诱发岩溶地面塌陷。

参考文献

[1]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吉安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报告[M].2009.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M].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

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

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

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篇3

1.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原则、方法分析

地质灾害的评估,一般要遵循相应的原则:①在对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时,如评估危险性大、中或小时,应根据国土资源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标准进行;②“区域间的相异,区域内相似”,应考虑放到地质灾害可能对在建或拟建项目的影响及危害程度,并考虑到环境、地质之间的差异,以灾害危险性程度作为区分依据;③在评估相同地质区域时,隐患和灾害并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对危险程度进行评估时,应坚持“救急不救缓、就重不就轻”的原则,正确划分出危险性的等级与分区。对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应以原则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域内出现的灾害、分布及等级,并结合量化指标中的分布长度、密度及灾害影响到的人数等因素,再采取预测、现状分析及综合等方法实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

2.评估工作的级别与范围界定的相关分析

评估区工作级别和范围的界定,除了要结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重要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地质灾害种类等进行。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时,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范围内,既要明确界定评估区中对工程产生影响的潜在地质灾害的分布范围、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分布范围,必要时还要扩大评估范围。比如,在公路等线状地质灾害评估,应灵活理解评估范围两侧500m至1000m的技术要求,某些地方可能需要在1000m以上,一些地方又可能太宽等。总之,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评估范围。

3.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划分

在发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把握评估尺度的活动中,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确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贯穿于现状评估、预测评估、拟定防治措施等过程的重要环节。在不同的地区与城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划分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故在实际操作中应集合工程实际分析。在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划分时,应从多个方面进行,如工程现状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气象水文、地层岩性、工程地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等。划分等级可分为简单、中等、复杂这几个层次,从而可对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关系作出较全面的反映。

4.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具体评估方法

4.1预测评估

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在评估范围中,主要是出现在项目施工所在地,也可能是影响到施工项目而存在的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并结合具体情况深入分析,然后在滑坡、周围泥石流等灾害

4.2现状评估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时,应以掌握大量地质专业性知识为基础,再采取专业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性的现状进行有效评估。在对地质灾害进行现状评估时,应在掌握足够多的资料上进行。比如,对区域内的气象、地形、水文、地震构造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除此之外,还应对该区域内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也进行评估。在对区域评估有了更全面、更详细的了解后,才可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等作出更科学的现状评估。

4.3综合评估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性评估时,应紧密结合预测及现状评估结果,然后对区域内的潜在隐患分布情况,或是区域内环境差异的分布评估啊,才可实现对地质灾害的综合性评估。除此之外,还要对区域内的适应性作出评估,划分区域级别时,可分为适宜、相对适宜、适应性较差等,而地质危害的危险性则可分为大、中、小等级别。

5.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5.1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的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地质环境,减少或预防地质灾害导致的损失。所以,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方案,并付诸实施,以起到防治地质灾害的作用。防治方案中应强调防治重点,并根据区域内发生或潜在的灾难种类、级别等,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均较强的防治措施。

比如,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或是区段,应逐点、逐段制定防治措施,但要注意结合拟建工程的特点及布局进行。在工程地质灾害的防治技术中,种类较多,这就要求从多个方面采取防治措施。第一,这就要求从各个方面对人类的工程活动进行规范,并根据现行规范委托资质较高的单位及人员开展地质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活动。同时,还要加大对区内工程施工场地的评估与监测,包括对地形、地质灾害的监测。第二,结合拟建工程的具体特点,并将液化指数、液化等级等指标也列入考虑范围,然后合理选用地基处理措施或结构措施,如削方、灌浆、挡墙、竖井桩、锚位墙、同填、碎石桩法等。第三,所选用的工程防治技术应易操作、易实现,常用的一般是优先推荐的技术。

5.2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议

5.2.1关于滑坡

对于滑坡的防治,应优先考虑避让。一般采取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在避让时,如果不能绕过滑坡区域时,则要充分考虑到滑坡的类型、规模及其他原因。在采用工程治理防治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如设置挡土墙设施、设置排水系统、更改滑坡体等。在进行深挖方作业时,应尽可能不在滑坡体前缘部分进行。

5.2.2关于不稳定斜坡

在某些区域中,存在着较深的沟谷,高陡边坡出现的频率较高。所以,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中,应尽量将路基段改为高架桥,或适当侧移以避开高陡边坡。若遇到高陡边坡不能变更避让,应在施工中注意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如对开挖深度进行严格控制、合理设置坡型、加固等,以保证陡坡的稳定性。

5.2.3关于崩塌

对于崩塌的防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要快速、准确地完成对崩塌部位或是存在崩塌风险区域的处理,以免日后的地质灾害防治出现质量隐患;②加强对不稳定后壁陡边坡的治理,预防继续崩塌而出现的威胁。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果有切坡坡度较大且开挖量较大的挖方工程,应密切留意潜在的危险。对于在建的工程项目,应结合治理规范而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2.4关于泥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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