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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1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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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首字母缩写为FIDIC,中文译为“菲迪克”),此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截至2016年底,FIDIC官方网站显示其成员已达到100个。“公平、公正、公开”是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特征。FIDIC制订了多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与合同文本,已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

2合同简介

随着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发展,为满足新的需求,FIDIC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调查建设方、承包商、咨询公司的基础上,于1999年正式出版了4个新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封皮是红色的,通常称作红皮书),适用于由建设方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照建设方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按照建设方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路、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简明合同格式》,适用于金额较小、工期较短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新版FIDIC合同条件术语一致、措辞严谨、结构统一、适用广泛[1]。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建设方常常以FIDIC合同标准版本为基础进行大量修改,减少建设方义务,加大承包商义务。因此,对含有议标性质的国际工程项目,由建设方还是承包商提供合同范本以及议标过程中的合同条件谈判,极为重要。

3菲迪克合同在境外营销的应用

施工方与W国签订了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施工期土石方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防护及排水工程、立体交叉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本项目属于议标性质的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由建设方和承包商通过谈判确定。

3.1合同范本谈判

在W国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的合同谈判中,建设方最初提供了一份合同,要求以这个合同为范本签订合同。施工方发现该范本的通用条件不是FIDIC版本后,向建设方提出建议:根据项目的性质,使用FIDIC合同最为便利。经过交涉,建设方同意了施工方建议,并要求施工方提供FIDIC合同版本(包括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以及保函等各种附件)。但在施工方以FIDIC1999第一版的EPC合同条件(新版EPC合同条件)为通用条件编制了合同文件递交给建设方后,建设方通过邮件告知施工方不予采用,并提供了第二份合同范本,其通用条件是FIDIC1999第一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施工方进一步向建设方指出,本项目是由承包商设计、施工总承包,应采用EPC合同,不应采用施工合同。建设方随后提供了第三份合同范本,这个范本不是严格按照EPC合同推荐的格式,但其通用条件是新版EPC合同条件,且专用条件是基于EPC通用条件编制的。在建设方始终紧抓由其提供合同范本的权利情况下,双方就合同范本的选择达成了一致意见:使用新版EPC合同条件。

3.2适用标准谈判

通用条件第5.4款【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设计、承包商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适用于工程将生产的产品的法律以及建设方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建设方要求使用W国标准,但本项目是W国第一条高速公路,W国尚无高速公路标准,应按照中国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而建设方不同意使用中国标准,要求使用美国或加拿大高速公路标准。因此施工方向建设方解释,根据EPC合同,首先应使用“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施工方是中国企业,熟悉中国的设计、施工标准,中国是世界上高速公路里程最长的国家,设计、施工都非常成熟,不亚于任何其他国家;如果采用非中国标准,将增加施工方设计、施工成本,增加项目的造价;并且通过简单介绍美国公路(州际高速公路(InterstateHighWays)、美国国道(USHighWays)、州内高速公路(StateHighWays)、县内公路(CountyRoads),以及详细介绍中国高速公路的状况后,建设方最终同意“使用中国标准,报建设方审批、执行。”

3.3计价及付款方式谈判

因为本项目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施工方为避免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可能在计量、计价、付款等方面引用施工合同(红皮书)的相关规定(这种引用对EPC项目的承包商有诸多不利),建议按里程碑付款方式计价、付款。建设方除了要求明确期中付款的最小支付金额外,接受了施工方的建议。

3.4开工条件谈判

国际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非常重要,施工方提出建设方支付预付款是承包商开工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设方提出了两条反对意见:1)W国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个承包商要求预付款到位后再开工;2)本项目意义重大、工期紧,施工方是有实力的承包商,不能等预付款到位后再施工。施工方表示:中国法律规定必须有预付款才可以施工,没有任何一个中方企业能例外,但建设方强硬表示预付款不能与开工条件挂钩。此前施工方在跟踪该项目时,已通过多种渠道及实地调查了解到W国的新机场竣工在即,新机场路作为连接线是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项目资金是有充分保障的;因此在开工条件问题上,施工方做出让步,同时建设方也在工期延长条款方面做出让步。

3.5分包谈判

建设方提出为扩大就业及拉动W国经济,W国企业应参与项目的分包,并引用“根据两国于20XX年XX月XX号签订的贷款协议第X条,N%的项目施工将由W国分包商完成。”施工方要求建设方出示该贷款协议。建设方表示贷款协议是机密文件、不能出示,仅能提供该贷款协议第X条的内容。施工方熟知工程所在国的企业参与工程分包,在FIDIC合同通用条件中有规定,实践上也是普遍实行的,于是同意了建设方的要求。施工方后期了解到,两国的贷款协议实际规定的是“中国成分”不能少于XX%,建设方根据该规定提出由W国分包商分包一定比例的工程,是合理的且不违背两国的贷款协议规定[2]。3.6误期损害赔偿费谈判建设方介绍了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的重要性,要求施工方按规定工期(具体日期)竣工,并规定了较高的每天延误赔偿费(合同价的0.05%)及赔偿费限额(合同价的10%)。考虑到“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索赔工期”的通用合同条件,施工方表示能够按“合同规定”竣工。施工方要求将每天延误赔偿费改为0.02%、赔偿费限额改为5%,建设方以“你们是有实力的承包商”、“项目重要、不能延期”以及“0.05%、10%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为由拒绝让步。

3.7其他方面的谈判

EPC合同通用条件包括20条,内容全面,适用性大、可操作性强。合同谈判的其他方面,如税费、工期延误、价格指数、付款币种、汇率变化、保险、索赔、各种保函等事项,施工方与建设方通过谈判逐一达成共识。通过合同谈判,施工方与建设方达成的各种合意,分别在合同协议书、专用条件及合同附件中一一列出,形成书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化、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逐步落实,对中资建筑企业走出国门起到巨大的支撑作用,中资企业在海外市场取得了较高市场份额,同时国家也通过这种具有宏观影响力的对外投资,提高了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但在对外营销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常有重技术、轻商务的思维和做法,特别是对外合同谈判过程中,因不熟悉或不重视国际工程常用的合同(如FIDIC),交了不少学费。菲迪克(FIDIC)合同在境外营销的应用,对于议标性质的项目,承包商应尽量说服业主采用程序公开、条款清晰的FIDIC合同;在此基础上,承包商应进一步提出使用中国标准;承包商应熟练掌握通用条件,在合同谈判时应铭记通用条件对建设方、承包商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做到进退有度;承包商应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在有底线的前提下做出让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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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主要合同类别,在实践中,由于工程施工是一种复杂的动态过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经常产生诸多纠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工程款拖欠问题。建筑市场“粥多僧少”的状况导致施工方始终处于弱势,而施工方与业主方这种先天的不平等关系在工程款纠纷中往往造成施工方权益受损,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业主方无理拖欠工程款,从而实现合同利益,对于施工方来说尤为重要。

工程款拖欠是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侵犯合同权利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承包人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和催告权以保障其合同利益的充分实现,因此如何正确使用这两大权利无疑成为承包人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双方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与请求权相对。我国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制度。抗辩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旨在维持合同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平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方正确利用抗辩权是预防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手段。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履行上具有牵连性以及债务同时届清偿期时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款而言,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一定的支付期限,如在确认进度计量结果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即承包方按时申报的月工作量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发包方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支付经确认的进度款时,承包方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同样,如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结算款或其他款项的,承包方也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承包方对抗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最常用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而言,发包方支付预付款通常是承包方开工的前提条件,如发包方不支付预付款或没按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承包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开工。就工程进度款而言,如发包方没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开展后期工程施工。承包方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对抗发包方的履行请求,为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当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影响承包方对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

3.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以前,有权中止债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方已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如承包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发包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情形,有权中止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承包方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时要慎重,因为在证据缺乏确切充分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必须密切留意发包方的经营状况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而且行使时必须立即通知对方。

二、运用催告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催告权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1)催告权的具体适用

1.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催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6.3条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26.4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以及《通用条款》的规定赋予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时向发包人行使催告的权利。发包人经催告后如果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这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款的催告权

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 33.4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其行使优先权的前置程序。

承包人具体运用该法条行使催告权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催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如“催告函”、“催款函”等,而不是随口说说;第二、在书面催告中应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

综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针对容易引发争议的工程款问题,处于弱势的承包方应当注重合同管理,把好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通过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催告权预防和对抗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切实保障工程款如期如数收取,这样才能完全实现自身的合同利益,在严峻的利益博弈中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长勇、林建伟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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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53-02

工程保函属担保的一种形式。具体说来,工程保函是保证人向发包方或承包方(即债权人)开具保证债务人严格履行合同的书面保证。当债务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凭保函向保证人索取赔偿,从而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内工程保函的品种主要有承包商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承包商预付款保函、承包商维修保函、业主支付保函等。笔者所在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为经业主认可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人,其向业主提供的工程项目投标保函、中标履约保函为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和中标后签订施工、供货合同时需提交的必备文件。按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目前双方拟在本项目中开展的保函品种及法律责任如下:

(一)投标保函

1.保函金额。(1)土建施工类:一般为80万元;(2)设备供货及安装类:一般为合同价额的5%~10%。

2.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递的标书,有效期内撤回;(2)投标人中标后,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

若发生上述情形,业主有权向担保公司索取担保金额内的款项作为损害赔偿。

3.免责情形。招投标双方串通投标。

4.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保函出具之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时间通常为3个月至6个月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函到期,业主要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有效期。

5.担保责任的终结。保函有效期满或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投标人未中标,保函即自行失效。投标保函在议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投标人,一般有两种情况:(1)未中标的投标者可向业主索回投标保函,以便向担保公司办理注销。(2)中标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业主即可退回投标保函。保函不能退回时,业主应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函。

6.申请人准入标准。(1)土建施工类:一级资质。(2)设备供货及安装类:具有600MW机组供应和安装的履约记录。

(二)履约保函

1.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10%。

2.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1)投标人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出现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等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形;(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承包人破产,倒闭。

3.免责情形。由于业主的下列原因:(1)违规建设;(2)审批手续延误;(3)业主修改设计方案不当;(4)场地交付迟延;(5)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函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即业主向承包人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失效。

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商都应与业主协商,并通知担保公司延长保函有效期。

5.担保责任的终结。保函有效期满或业主颁发工程验收证明,保函即自行失效。

(三)预付款保函

1.保函金额。一般为预付款额的100%。

2.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承包人因挪用预付款而导致工程延误。

3.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预付款保函起,到预付款保函到期之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项目合同期的2/3。

4.担保责任的终结。根据业主和承包人(供货人)的主合同确定。

以上保证品种可以分别运用,也可以多个品种捆绑运用。

二、投标人对担保公司的要求

投标人对担保单位的要求只能由中国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而银行通常要求申请人100%出具金额保证金,这对于建筑工程企业来说资金压力很大,这就为担保机构介入工程保函业务提供了契机。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正是看到了工程保函业务的发展趋势,早在2007年就开创了工程保函业务,并在这几年不断钻研和探索,与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了保函业务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工程保函项目中考察重点

担保公司在工程保函项目中重点对工程项目情况、申请企业过往履约情况、影响项目因素、申请企业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下面结合实例进行分析。

1.基础资料、基本情况。首先审核申请企业的基本证照,看其是否真实,是否年检,有无对外担保,有无不良记录,诉讼记录等。其中重点审核其资质。省担保公司对资质的要求是:(1)总包企业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工程专业资质。(2)分包企业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专业资质。(3)企业分支机构总包工程的,其总公司必须具备承包工程一级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相应专业资质,分支机构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相应工程资质。(4)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相应资质企业暂不受理。例如:省公司在为申请人LZJZ公司临汾至吉县高速公路房建工程项目出具受益人为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履约保函担保时,由于申请企业在异地,无法核实,审核重点放在调查其资质。经审核其资质为房建总承包特级,符合省担保公司资质要求。

2.申请企业过往履约情况。通过对企业近年承揽工程项目进行分析,企业在过往经营过程中有无不良履约记录。以LJ公司为例,省担保公司在为申请人LJ公司山西体育中心自行车馆工程出具受益人为山西省政府履约保函担保。该公司在山西省建筑行业较知名,曾完成同类工程有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体训馆(63710部队)工程、成成中学体育馆工程、太原师范体育馆工程等。可以判断为有能力完成该项工程。

3.影响工程项目的因素。如受益人的分析。省担保公司大多数的工程保函担保受益人为政府部门。目前省担保公司对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或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为受益人的项目已在尝试。

企业技术力量、人员配备分析。以LJ公司为例。该公司共有大型施工机械1000多台,其中搅拌机等土石方机械120余台,推土机等土石方机械90余台,全自动钢筋调直机等金属结构机械280余台,另有实验仪器180余台,周转机械设备:扣件45万余套,钢架杆5800余吨,碗扣架300余吨。

4.反担保设置。根据省担保公司的规定:(1)投标保函,原则上不设置反担保措施。(2)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根据申请企业资质情况设置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申请企业为一级相应资质原则上不设置反担保措施。申请企业为二级相应资质,须提供主要人员个人保证反担保以及其他相应措施。

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对于一级资质的企业也要求其担保主要人员的个人保证反担保以及其他相应措施。仍以LJ公司上述项目为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该项目的负责人提供个人保证反担保,并留存了该公司一份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并将此反担保措施作为该公司以后申请保函担保共用的反担保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申请企业一定的空间。

5.与同业担保公司合作。因省担保公司为财政厅下属公司,其担保范围要求是山西省范围内。但在工程保函担保项目过程中,经常有外省企业在山西省承揽工程,需要提供银行保函担保。于是省担保公司同深圳GXT公司达成协议,由深圳GXT公司为外省申请企业提供100%担保,省担保公司负责监管工程项目。以四川JC公司为例。该公司向省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向受益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出具履约保函担保。省担保公司通过深圳GXT公司为企业提供了保函担保,既开拓了业务,又达到了双赢。

四、国内外发展情况

1.国外发展情况。工程保函能够有效地规避工程合同履行的信用风险,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美国的公共工程合同保证制度已实践了100多年,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的公共工程必须得到保证。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这是一部强制性法律,要求所有承包联邦政府工程的总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

美国对保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事保证业务的机构,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美国法律禁止银行从事保证业务。

2.国内发展情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政策的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上诸如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较以前有较大改善。我们在加强行政干预和法制管理的同时,也运用了经济手段来管理和完善建筑市场。工程保函作为一种关系各方利益的经济手段,有利于规范承包商的行为,敦促承包人严格按质、按量、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机率和违约损失,规范了建筑市场。

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工程合同保证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2004年8月,建设部颁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有相应的履约、支付保证。首先在大连、青岛、深圳、厦门等六个试点城市运行,建筑市场逐步认可专业担保机构履约保函的优点,通过工程保函放大了自身信用,提高了交易效率,规范了交易行为。2006年12月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建设领域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如三峡工程、机场建设、电厂建设工程中全面强制推行工程保证,随着国家对大型工程特别是公共工程市场将进一步规范,为业主与担保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五、工程保函的意义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是履约周期长、涉及合同金额巨大、风险因素复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就具有明显的意义:

1.分散业主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的功能主要是:信用管理+过程控制+损失赔偿+工程完成。业主的风险主要是承包人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如果出现承包人违约,即使得到全额赔偿,对业主来说也造成了损失。保证人的介入是加强了对工程过程的控制。

2.强化建设合同管理,提高交易效率。保证人严格验证承包商履约能力,全程监督合同执行,调查索赔请求,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向承包商提供融资、公关、理赔等技术支持。保证人的介入,分担了业主对建设合同管理的部分任务。

参考文献:

1.杨松,沈杰.工程担保中主要保函的比较分析.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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