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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和工商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1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财务管理和工商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特有优势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抢占理财市场的重要基础。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此,回归“理财业务”是契合信托业核心理念的重要表现,也是发挥信托业特有优势的唯一选择。此外,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类服务提供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具备显著优势:第一,信托公司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领域进行跨界投资;第二,信托计划设计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或投资人的个性诉求。

政策支持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发展理财业务的关键条件。2010年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管理的办法来限制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强化信托公司专业理财特性和盈利能力。此外,在2010年12月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首次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中长期私募基金计划”。这均是鼓励信托公司做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表现。

市场上大量闲置资金为信托做强理财业务提供重要保障。第一,居民储蓄存款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势头,2012年9月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39.01万亿元,同比增长16.84%,较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增速高出3.55个百分点。第二,股市低迷,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导致众多投资资金撤离上述投资市场,撤出资金迫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第三,高净值理财市场具备潜在的发展前景。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社会财富积累速度不断加快,高净值人群总量迅速增加,个人财富的集中化趋势加剧,我国超过63.49%的高净值客户家庭可投资资产在1 000万~2 000万元之间,预计2015年我国高净值人群可达219.3万人,可投资资产总量将达到77.2万亿元。

公众理财意识增强,对信托理财产品的认可度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人们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在我国保险机制尚不健全,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孩子教育体制尚不完善等背景下,公众对未来消费开支的担忧依然存在,客观上增强了公众的理财意识。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公众更倾向于选择专业理财机构为其进行财富管理。而近几年信托产品较高的收益水平给投资者留下深刻印象,提高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可度,这为信托业开拓理财市场奠定了客户基础。

二、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面临的巨大挑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但是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始涉猎理财业务,尤其是对高端客户的争夺有愈演愈烈之势。具体表现如下: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的与理财相关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特别是多方委托贷款)、个人理财计划、外汇结构性存款,带有与理财双重性质的业务,如定期定额购买基金、账户管理;此外,商业银行还大力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各银行分行均设立专门的贵宾中心力求对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证券公司:随着券商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经纪业务佣金市场化,券商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受到很大挑战,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股市低迷的当前,以经纪业务为核心增长点的盈利模式受到质疑,为此,各家券商均开始多种业务创新的探索,其中在理财市场上大做文章尤为突出。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多对一的集合理财业务,未来有望推出保本、分级产品。与此同时,为保持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进行金融创新,预计未来利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将会推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除推出各种公募基金外,已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财产管理机构,从事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一些基金公司也被允许作为企业年金的财产管理者。同时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在积极争取从事私募型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业务无论是募集方式,还是投资运作模式都与私募及证券信托产品几乎相同,而公募基金公司的研究团队、营销团队、产品创新和设计能力均处于上风,使信托公司证券类产品面临销售压力。

保险公司: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和理财业务是国际保险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推出的各种投资联结险、分红险等产品,也在争夺财产管理市场份额。由于银保类产品基本在银行销售,产品起点低,销售渠道和网点众多,也分流了很大一部分理财资金,而且未来保险公司有望继续发力财富管理市场,给信托开拓理财市场带来较大的压力。

三、信托公司如何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赢取制高点

综上所述,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必须抓住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行业垄断优势,在财富管理市场上,与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抗衡,尤其在高净值财富管理市场上下工夫,提升信托业及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为信托发展转型提供保障。原先以投融资为主导的被动管理业务,制约了信托自身合格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关键。信托公司要在财富管理市场上立足,提升自己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管理模式、设计特色产品来满足高收益群体投资需求是关键。为此,信托公司必须在人才建设和研发支出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起吸引专业人才的长效机制,重视建立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理财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着手,建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公司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

努力开发多元化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拥有多元化、系列化、个性化的产品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为此,信托公司要摆脱对融资类业务的依赖,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的投资能力,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和组合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更多投资类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尤其是对于高净值客户,采取一对一服务模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脱颖而出。

探索新型资产配置模式,有效改善资产组合质量,形成特定领域内的资产管理专家。信托公司可在公益信托方面寻求突破,开发更为合理的结构化产品,为公益资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值增值渠道,如借鉴日本、美国等成熟的信托市场发展经验,针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构筑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在开辟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做文章。信托公司还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将艺术品纳入资产组合和配置范围的经验,继续探索艺术品市场的投资机会。总之,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特点,在某一或某几个领域成为具备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资产管理专家,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以高收益、低风险赢取客户的信任。

实施多渠道销售战略,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上赢得主动。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不允许建立分支机构,加之信托公司的地域、人员、规模限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人员少、网点单一的劣势。但基于“酒香还怕巷子深”事实的存在,信托公司要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中赢得主动,必须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多渠道营销战略。首先建立以柜台销售、渠道销售、网络销售、其他直销渠道共同作用的有效的销售网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客户来源,缩短销售周期,保证信托产品销售的顺利实现,才能有效地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

实施专业化优质服务战略,打造一流金融品牌。确立长期的、持续的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形象上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信托公司要从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等方面着手,通过优质的专家理财、诚信的职业道德,努力为客户提供“值得信赖的,更有价值的理财产品”,打造一流金融品牌,提高信托公司品牌在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的影响力,从而在激烈的理财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参考文献:

[1] 张德华.当前理财市场竞争格局及信托公司营销策略[J].西南金融,2009, (7).

[2] 曾林杨.信托业发展的两大趋势及新思维[J].广西金融研究, 2006,(7).

[3] 秦春华.混业格局下信托公司的生存之道[N].金融时报,2006-11-13.

篇2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法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  由会员投资组建的期货交易所,其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须为每个会员提供一个基本交易席位。如会员另外申请交易席位,期货交易所可按既定标准向该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每年按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期货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在净资产达到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一定规模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对会员给予降低或免收手续费的待遇。

第九条  在持续经营期间,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其结清所有债务之后,对会员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会员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按原数额予以退还;

(二)列作营业收入的年会费,不予退还;

(三)构成注册资本的会员资格费,如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可在年度终了后,按其原认缴数额予以退还;如会员按章程规定转让会员资格,则不予退还。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个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分别开设帐户核算,列作流动负债管理,在银行单独开户存储,对银行计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应转付给会员。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接受会员对其应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当会员不能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用于弥补该会员亏损。

依法处置会员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会员亏损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会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的抵押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可上市的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一交易日的全部交易帐目必须在当日结清,并通知会员。至少应当按月制定固定格式并加盖结算专用章的资金结算核对单交付会员,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必须加强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必须结清所有会员的平仓盈亏和浮动盈亏,相应调整盈利会员与亏损会员的保证金帐户金额,实行每月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会员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

第十四条  会员合约成交或履行实物交割时,期货交易所应按规定向会员收取手续费,并全额计入营业收入。

对某期交易量比较大、手续费支付比较多的会员,可以采取在下期减收手续费的办法给予优惠,不得向会员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时,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属于期货交易所资本损失备抵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以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应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累计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以后期间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后,不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十六条  对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应以违约会员帐户的保证金给予补偿;如其保证金不足补偿时,期货交易所代其补偿,并享有追索权。确实难以收回,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

期货交易所对违规交易的会员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实物交割过程中的违约罚款除外。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按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本身不得从事期货和现货经营的交易。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后,期货交易所因空头会员违约无法提交货物而不得不公开征购交易货物的,或者因多头会员违约没能接收货物而不得不拍卖交易货物的,作代办业务处理。实际征购价格与多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的差价或者实际拍卖价格与空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的差价及有关费用,由违约会员负担。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实物质量、数量、交款或交仓单时间等违约问题,期货交易所对责任方实施的违约罚款,应当划转给受损方。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对保证金、手续费、交易盈亏等的资金结算和划拨,一律通过转帐结算进行,不得以现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按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交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并报送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会员有权了解期货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  期货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机构属于在期货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并按历史成本核算。

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

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电话、电脑、信息资料、培训、业务招待及房屋租赁等各项费用,作为本期营业费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机构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在清结期货交易业务后,对所欠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应予补交;收到期货交易所退还原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收回长期投资处理,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由于期货交易所为非盈利会员制法人,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出原缴纳会员资格费的金额,期货交易所依法实施清算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机构对申请开立帐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查验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有效批准文件,查验其主营业务范围及其财务状况,以认定其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未经查验确认,或经查验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期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收取其开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期货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以下统称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结算帐户时,期货经纪机构应按政府期货监管部门规定先与客户签署必要的开户文件。特别是对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客户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指定其开户资金调拨人的证明,并办妥预留印鉴等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每一个客户开设保证金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必须控制在客户存入保证金所允许的风险范围内。对客户的浮动盈亏,应当按日调整客户的保证金存款帐户金额。对客户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

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对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理。同时,要按内部经济责任制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机构与期货交易所及客户之间的保证金往来款项,分别作为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结算。

收到期货交易所转来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视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处理。对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不再计付利息,所得利息收入计入期货经纪机构本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可接受客户对其应交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其中用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作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低于10%。

在发生损失而客户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机构应按协议规定强制平仓,并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以弥补其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衣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客户损失之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客户。

第二十九条  交易达成后,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计收手续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手续费全额计入本期营业收入,应付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计入本期营业支出。

期货经纪机构不得采取回扣方式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业务优惠时,可采取降低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方式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通过平仓或交割了结合约时,期货经纪机构按客户指令平仓或履行交割形成的该合约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或交割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客户已实现的平仓盈亏,并按规定与客户进行盈亏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机构向客户计收手续费,结算客户保证金、交易盈亏等款项,必须每天向客户提供成交记录单、平仓盈亏清单、浮动盈亏清单及资金结算帐单等凭证,作为客户入帐的依据。

如客户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款项收付必须通过转帐结算进行,不得以现钞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应坚持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结算款项的管理。

对于客户因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客户逾期未偿付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损失,确认后,按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将逾期3年未予收回的应收帐款确认为坏帐损失处理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期货经纪机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其他性质的期货经纪机构按章程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机构应完善包括交易员在内的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对不属于本单位正式职工的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可按最高不得超过手续费净收入4%的比例和合同约定的方式从营业费用中列支劳务费,并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机构可按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但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期货经纪机构的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抵补期货经纪机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行承担的交易损失,以及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确认的坏帐损失。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计作本期损益。

期货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清算时,交易损失准备金按前款规定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列入清算财产处理。

实行交易损失准备金制度之后,期货经纪机构不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机构购置的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向主管财政机关和政府期贷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  期货投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

企业用于交易的资金要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入市之前经过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确定最高投资限额,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

企业入市交易,需以企业名义进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包括法定代表人)从事交易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资金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期货交易。

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支付不能、涉临破产的企业,不得入市交易。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所需资金,必须有合规的来源。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期货交易:

一、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款或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对个人的负债。

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不得为期货交易而向外单位拆入资金或专门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要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对期货交易人员提出的保证金需求,必须经过认真审核,报企业主管财务经理或总会计师批准后拨付。

第四十条  企业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支付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支付的年会费,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转让会员资格、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费,应冲销长期投资;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企业因违规交易被处的罚款,扣除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赔偿后的余额,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合约成交或履行实物交割时,企业实际向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本期费用。

企业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交易,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后,不得再向经纪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劳务费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通过平仓或履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合约时,应根据成交记录单和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平仓盈亏清单及资金结算清单,将已实现交易盈亏作为本期损益处理,不得挂帐。

企业从事期货交易,应单设损益帐户进行核算。年度实现的期货交易盈亏为:

期货交易盈亏=平仓盈亏-交易手续费+会员资格变动收益第四十三条  对尚未进行反向交易的已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形成的浮动盈亏,企业应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出具的浮动盈亏清单和资金结算帐单调整保证金帐户金额,相应地作为一种待处理财产损溢设专户核算,不计入本期损益,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予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因管理不善或市场剧变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保证金不足,应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并积极补充追加保证金。同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企业领导或董事会报告。

对于已强制平仓发生的亏损,必须如实计入本期损益;持仓部分,要加强财务监控,不能将浮动亏损提前计入本期损益。

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存入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与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资金结算,必须单独核算,并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钞方式收付结算。

企业期货交易人员与资金结算人员必须严格分开,期货交易人员调度存在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帐户的资金,必须经过财会部门审核,并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企业财会部门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帐户的资金,要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每天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出具的有关帐单,及时核对,及时调整帐务,加强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依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先按结算价对冲平仓,计算平仓盈亏。然后,空头方企业提交实物交割仓单,并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多头方企业即按结算价支付实物交割款。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结转实物交割款后,多头方企业购进商品以及空头方企业销售商品,有关价格、税金、费用等财务处理均按现货商品购销业务进行。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实物的质量、数量、交款或交仓单时间等违约问题,由期货交易所实施经济处罚。责任方支付的违约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受损方收到的违约罚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进行商品期货交易执行本规定后,其余财务管理问题仍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比照期货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加强对期货交易主体的财务监管。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以及期货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且不予纠正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批准兼营商品期货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其自营业务部分应按“期货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其业务部分,应比照期货经纪机构执行。

篇3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1-0090-02

一、问题的提出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所作的调查显示,“按照传统英语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培养的学生,由于只具备单一的英语技能,已经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人才市场对单一类型的英语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已经日渐减少”。与此同时,我国正在加快国际化的进程,外语则成为加快这一进程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我们说商务英语人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社科院的2010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2010)》显示,仅有10%的中国大学生符合跨国公司对人才的要求[1]。这说明,面对国际化大环境,高等院校的英语教育没能适时做出调整,以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因而我们培养的外语人才还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基于以上大背景,叶兴国教授提出,“关于外语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问题,对于举办外语专业教育的院系来说,是一个带有‘存亡’性质的重大问题”[2]。因此,针对培养目标进行恰当的定位,探索切合自己实际、具有本校特色的外语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外语人才,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理工”一词在英文解释里,是自然(Science)与科技(Technology)的结合,是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的统称。本文中的理工类院校主要指的是以从事科学、科技教学研究和科技人才培养为主的高等院校。目前,我国的很多理工类院校都设置了英语专业。但与综合类大学和历史悠久的外语院校相比,理工类院校的英语专业在定位、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很多理工科院校的外语学院是在原有的公共外语教学部或外语系的基础上,为了扩大学科门类和适应市场对外语人才的需求而建立的。大多数理工科院校比较重视对自身的优势专业和学科进行打造,致使该类院校的英语专业逐渐被边缘化;还有一些院校更多关注的是外语学院中的公共外语教学部,毕竟其承担着全校每年数千名学生的公共外语教学工作。大多数理工类院校的英语教学还局限在英语语言文学方向,培养的仍是具有单一英语技能的学生。有的院校只是简单地开设了几门商务英语课程和科技英语课程,试图借此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另外,很多商务英语教师是英语语言文学教师出身,只是通过自学或进修,学习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属于“半路出家”,这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能将商务知识很好地传递给学生。还有的院校聘请了国际贸易专业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师来教授商务英语课程,而这些教师不具备用英语来解释商务知识的能力,无法满足商务英语教学的要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工类院校商务英语课程教学已经陷入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

二、复合型商务英语人才培养的思路

广东外贸外语大学的李明教授认为,“商务英语(Business English)是指以服务于商务活动内容为目标,集实用性、专业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于一身,为广大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并具备较强社会功能的一种英语变体”[3]。对外经贸大学的王立非教授指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商务英语的外延应该有所拓展。其中business一词不仅仅可以将其理解为生意或是经营业务,还包括所有非私人的公务性活动”[4]。这一定义得到了广大从事商务英语教学和研究的专家们的普遍认同。从这个意义讲,合格的商务英语人才不仅应具备较强的运用英语从事商务活动的能力,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商务知识、技能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我国开展对外经济交流活动提供服务。

1.商务英语教学观念的更新

传统的商务英语教学是以讲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其只关注字句的解释和篇章的翻译,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对商务英语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商务英语教学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效地培养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因此,商务英语教师应该积极转变教学观念,革新教学方法,探索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途径。王立非教授提出了“商务英语跨文化思维能力、跨文化适应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的概念[4]。笔者认为,应从跨文化交际的视角,探讨上述能力的培养与学生的语言能力之间的关系,这对于进行商务英语教学方法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由此说来,教师在教学中应采取有效的方法来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在当前新媒体条件下,商务英语教师还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现代网络技术来丰富教学内容,为学生呈现各种商务活动场景,打破传统课堂教学的单一性局限,增强商务英语课堂的互动性,培养学生的国际商务意识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2.商务英语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

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和“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的要求,我们必须科学确立商务英语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目前,我国外语人才的培养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尽管都是在同一个专业名称下的英语教育,由于这些院校在类型、性质、层次、区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其在办学模式方面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具体包括英语+专业或专业方向、英语+宽厚知识、专业+英语等模式。

商务英语人才的培养应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不能搞“千校一面”。“ 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不仅能够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市场经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助于推进人类文明的进程,推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培养高素质及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因而是当前外语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向”[5]。因此,促进外语教育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是外语院系定位的必然选择。开设英语专业的理工类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的办学基础和条件,依托本校的理工类特色专业来确定培养目标。同时,要了解人才市场对毕业生培养规模、结构和质量的需求情况,面向区域经济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大环境,培养复合型商务英语人才。

3. 商务英语课程体系的构建

听、说、读、写、译是英语的五项基本技能,这五项技能对于商务英语人才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大一大二年级,应开设英语语言知识与技能方面的专业课,如综合英语、语法、听说、写作、翻译等。在高年级,可以多开设一些商务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课程,如商务英语阅读、函电、贸易实务、电子商务等。

商务英语课程体系的构建应避免原样照搬一些211或985院校的课程设置。理工类院要本着独特性的原则,结合《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要求》,依托理工类院校自身的专业优势,科学设置商务英语课程,构建符合本校特点的商务英语课程体系,以培养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复合型商务英语人才。

笔者所在的学校开设的商务英语课程有商务函电、商务英语阅读、科技英语翻译、英语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等。同时,我校依托光电专业的特色优势,又特别开设了光机电知识概论等课程,并聘请了光电工程学院的教师来主讲该门课程。通过对学院间优势资源的整合,构建了独具特色的商务英语课程体系。

4.商务英语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

商务英语实践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以便使毕业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在校内层面,实践教学环节可以采取聘请成功企业家或商务人士举办讲座、召开商务会议或写市场调查报告等形式进行;在校外,学校应利用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企业、跨国公司等取得联系,并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创建毕业生实习基地。应采取校内实训与校外实习结合的方式,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从而促进商务英语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实践教学环节具有理论教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又是对理论教学的有力补充,所以各学校可以依据自己的培养方案,科学地安排商务实践教学的时间和课时。

5.商务英语教师团队的打造

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学团队是商务英语教学得以正常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作为一名商务英语教师,既要掌握一定的商务理论知识,同时又要具有一定的商务实践经验。所以理工类院校要努力打造学历层次较高、职称结构合理的商务英语教学团队;要在经费上加大投入力度,鼓励教师到名校进修学习商务知识或商务教学方法,要多渠道、多层次为教师提供学习的机会,并建立长效机制,进而提高商务英语教师的综合素质。同时,要重点引进具有实战经验的海外商务人才,增强商务英语教学团队的实力,扩大教师队伍的国际视野。在商务英语教学团队内部,还可以通过传、帮、带的方式,提高团队成员科研和教学的水平,建立一只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商务英语教师团队,确保能够为国家培养高质量的复合型商务英语人才。

三、结语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直接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创建先进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是教育强国的普遍性经验”[6]。目前,高等院校的英语专业已经走出了过去单纯学习语言的误区,逐步向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转变,以满足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内开设英语专业的院校都在尝试对商务英语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研究与探索。作为开设英语专业的理工类院校,更要认清当前形势,结合本校的学科特点,依托理工科的优势,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团队、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方面入手,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商务英语人才培养途径。同时,理工类院校商务英语人才培养模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外语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市场对商务英语人才需求的变化对其做出适时的调整。

参考文献:

[1]教育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纲要(2010-2020[DB/OL]. http//:moe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rnoe/rnoe838/201008/93704htm.

[2]叶兴国. 关于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几点思考[J].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11(4).

[3]商敏锐. 商务英语课程教学设计实践[C]//吉林大学体验商务英语论坛文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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