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经济纠纷处罚标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230-02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1]。
1.广义的刑民交叉案件。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有“质”的交叉,如某一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是股权纠纷还是职务侵占罪,是技术纠纷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量”的交叉,如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规定表明,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而又无力赔偿时,数额多少将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无力赔偿的“量”在30万元以下时,不构成刑事犯罪,仅作民事处理;在30万元以上时,则构成刑事犯罪,将定罪处罚,但在造成的损失“量”或行为人的赔偿能力尚未确定时,该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一种刑民交叉。同时,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发展,刑民关系还存在转化的可能,如过去将骗取贷款用于生产未归还而产生的争议界定为民事争议,但在《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骗用贷款罪”,则将该种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贷款欺诈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2],即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转化。又如经济领域的投机倒把行为,过去大多作为犯罪处理,现在基本上作为民事争议处理,即刑事犯罪又向民事纠纷转化。此外,在刑法规定的追缴与退赔中,也存在刑民交叉问题。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讲,追缴与退赔都是通过刑事诉讼,对遭受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恢复,是由司法机关主动采取的一种损害赔偿措施,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3]。
2.狭义的刑民交叉案件。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具体表现为同一主体实施的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法律事实的牵连而成立刑民交叉[3]。二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而成立的刑民交叉。
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面临的困难和障碍
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切从国家本位出发,倡导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体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就是刑事第一,民事第二,以刑事案件为主导,民事案件服从于刑事案件,这种“重刑轻民”、“刑主民从”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各司法机关常以刑事优先于民事,民事部分的审理应服从于刑事部分的审理为由而对民事部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如银行审查不严导致存款被犯罪分子冒领;停车场疏于管理致使停放的汽车被盗窃;雇员为雇主服务期间交通肇事逃逸等等。该种“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过于强调公共利益的维护,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性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独特的利益要求[4];同时阻断了对被害人民事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也阻碍或延后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民事部分的不受理或中止审理,必然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使被害人的民事权益长期处于搁置状态。由于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容易造成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使被害人滋生强烈的情绪,甚至由被害人角色向犯罪人角色转换。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不能一味以“刑优于民”、“先刑后民”的单一模式处理,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对待。
2.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保证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即将“打击”放在第一位,“保护”放在第二位。因此,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面前,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应作出让步和牺牲,其无须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即是对其民事权益的最好保护。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是刑事诉讼法从立法角度,对通过刑事诉讼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确认和肯定,但仅适用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适用范围狭窄,远未反映刑民交叉案件的整体范围和法律特征[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均规定,为打击经济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民事案件应绝对服从刑事案件的需要,即在实体上要求“重刑轻民”,在程序上强调“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针对经济犯罪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在固守“先刑后民”的同时,也作出了可以“分案审理”的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针对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对经济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有章可循,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即只适用于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而对大量的其他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仍然存在空白。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该条规定了当民事案件的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当然也包括其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该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即“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该条规定了当行政案件的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当然也包括民事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该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即“先刑后行”。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该款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后被告人脱逃的,才应当中止审理,而对是否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未予明确,但从第2款“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规定中可以得出,如该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应当视为“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之一。此种情形下,刑事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即“先民后刑”。如某甲、某乙就生产某一产品的商业秘密产生权属争议。某乙以某甲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某甲、某乙正就该商业秘密的权属争议,在另一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由于权属的确认对某甲是否构成犯罪影响重大,此种情形下,等待人民法院作出确权裁判后,公安机关再决定是否继续侦查,更为妥当。
综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出现相互交叉情形时,在处理方式上,是“先刑后民(行)”,还是“先民(行)后刑”,抑或“刑民分离”、“刑民合一”,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只能看刑事诉讼案件(或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运行是否以另一民事诉讼案件(或另一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刑事须以民事结果为依据,则“先民后刑”;如民事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则“先刑后民”;如刑事结果与民事结果互不为依据,则可“刑民分离”或“刑民合一”。因此,“先刑后民”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而非唯一模式,只有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诉讼案件才应中止审理[6]。在理论上,固然可以说犯罪行为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定性的不同必然也带来管辖与处理机制的不同,刑事公诉案件应由公权侦查机关先行侦查,刑事自诉案件应向刑事审判部门提起,民商事纠纷则应由民事审判部门受理,各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主动建议当事人变更救济渠道[1]。因此,简单以“先刑后民”方式处理,不仅在法理上讲不通,而且也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
参考文献:
[1]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5-27.
[2]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3]黄太支.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J].人民检察,2006,(8).
[4]龙宗智.相对合理正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6.
他项权利设定包括几种情况,最常见的是拟收购的土地或地上建筑物被查封、抵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查封、抵押的财产短期内无法解除,将不能进行处置。因此,抵押的土地必须在解除抵押后,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土地收储补偿费的使用、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办理土地收购储备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再予以收购。而被查封、冻结的土地一般不办理收购储备,确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收购储备的,需与法院、债权人按照规定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查封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再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经济纠纷,或正在诉讼期间,短期内不能处置其资产。此类地一般不宜收购,确需收购的,可采取土地收购费用单独挂账、证据保全、委托企业上属单位暂管等措施,视法院判定的结果、债权债务双方达成的协议等再进行交易。
企业资不抵债阻碍土地收购
一是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土地的补偿费远低于其债务总额,土地收购储备后易带来经济纠纷、职工情绪不稳定等不良后果;二是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较大,高于正常收购补偿标准;三是企业负债较重,与债权人达不成合理债务处置方案,无法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该类用地有别于上述他项权利中的纠纷情况,制定该类用地的收购储备政策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大原则下区别对待。符合国家政策且又能自行安置职工的,原划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出让地则可自行转让;不能协议出让或转让的,可以制定优惠收购储备政策。
与城市规划难以衔接
最常见的问题是土地收购储备前期规划的范围,与拟收购地块的边界不一致,导致被动扩大收购范围,进而引发许多问题。如扩大收购范围后涉及大量居民住宅拆迁,而土地储备机构没有安置房源;扩大收购范围后涉及国防、军工、铁路、重大设施等特殊地上物短期内无法拆除、迁移,或者拆除、迁移的补偿标准过高,土地储备机构无力承担;扩大收储范围后新纳入地块的土地使用人,以破坏正常生产等名义索要土地补偿费高于正常补偿标准,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等。
【关键词】 法律;防范;护理;纠纷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和干扰着医院的正常工作,通过几年的护理实践,我认为强化法律意识,重视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才能防范和减少差错和护患纠纷的发生。
1 严格执行护理规章制度 职责 是防止护理差错和纠纷的最重要的基础
1.1 护理部成立护理质量控制委员会,科室成立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加强护理制度、职责、各项操作规程的落实。
1.2 护理人员在执行各项操作时,不可随意简化操作规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规定在进行各项治疗处置时,自我检查,互相检查,护理质控组、护士长随时抽查。
1.3 每周安排总值班护士长,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守岗情况和职责执行情况。
1.4 科室护士长、质控组成员、护理部成员对各科室不定期抽查。
1.5 每月组织护理质量委员会成员分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召开护士长会议,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
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护理人员素质 强化服务意识 加强责任心 是防止护理差错和纠纷的根本保证
2.1 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学习护理职业道德规范,医德规范,强化护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对在节假日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护士少加药、少发药、克扣药品等引起的纠纷,一经查实下岗处罚,要求护理人员加强自律行为。
2.2 举办护理“三基”知识讲座,提高护理人员的“三基”知识理论水平。
2.3 针对护理人员护理技术不熟练,开展护理知识、护理技能大赛,提高护理人员技术水平。
2.4 加强护理查房,解决护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减少护理差错和纠纷的发生。
3 认真做好护理文件书写 是保证病人安全及护理人员自我保护的依据
临床工作中,为完成硬性护理工作任务,巡视病情、观察病情不及时、记录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编造体温、大小便的情况,因而引起纠纷。
3.1 组织全院护士学习,明确护理记录的意义及重要性,学习省护理文件书写标准,并按照执行。
3.2 经常巡视病房,观察病情变化,及时给以正确的护理措施和指导。
3.3 护理记录必须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病人的病情及处理措施。
3.4 护士长检查护理记录书写质量,护理部定期不定期检查护理记录质量,对编造护理记录引起纠纷,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岗的处罚。
4 以病人为中心 提高服务意识 可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掌握病人的心理变化特点,减轻病人的紧张心理,特别是对门诊、急诊、危重病人要注意服务态度,在家属焦急的情况下,更要做好耐心的解释,把为病人服务的过程与热情的服务态度结合起来,在观念上、思想上和行为上处处为病人着想,提高病人的满意度。
5 强化法律意识维护医院及个人的正当权益
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使每位护士在工作中遇到纠纷时能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正常的护理不被病人及家属理解时,首先应耐心解释,无效时及时请示上级处理,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秩序受干扰时,可请保卫科解决,维护医院及个人的正当权益。
6 合理组织收入 是减少护理纠纷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