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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笔记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4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知识管理笔记,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知识管理笔记

篇1

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背景不同,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与西方城市管理的体制是不同结构的。

(1)我国城市管理政企不分,管理和作业不分。我国的城市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组织者,又是城市管理的施行者,政府身兼建设和管理两个角色,而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实行的是政企分开,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权限职责清晰。市长的主要精力用于城市管理,市长首先是抓城市规划,组织智囊班子帮助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市长通过抓规划,把国家的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结构中具体体现出来。

(2)我国的城市管理重视思想教育,带有较明显的人治色彩。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重视法规制度,法制意识较强,政府各部门也围绕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各部门虽然分工不同,但是依法办事的立场和价值观一样,由此就降低了内耗,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全民法制意识下的城市管理对于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城市管理中,我国的政府常常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相形之下,社会发育不够完善。西方国家一般是“市民社会”,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分担了城市管理的传统职能,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仅充当教练和裁判的角色;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志愿者组织更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2、西方城市管理模式和改革趋势对我国社区体制改革的启示。

体制背景、社会基础等的变化,使得我国原有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时期社区发展、社区建设的根本要求,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与社区管理的单一行政模式构成了转型期社区组织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分化,产生了新的结构要素,社区组织管理体系面临新的重组、整合与再造。尽管西方城市管理的理论和模式对我国的城市管理实践与研究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必须结合中国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特点加以借鉴。

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必须从结构上对管理体制进行调整,遵循“社会化、协调性、专业化、法制化”的原则,从两个层面上着手构建全新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多元互动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系:一是从社区组织结构着眼,根据社区内部各要素的有机联系,重构合理的社区体系;二是根据社区发展的需求,重建新型的社区组织,并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据此,要完成我国城市社区管理“街道体制”向“社区体制”的转化,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是法规建设。法规建设是实施社会化社区管理的前提,为适应新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社区管理的法规,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社区组织的职能关系,使社区管理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篇2

(一)高度集中型的证券监管体制

这种体制以美国为代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印度尼西亚、埃及等国也属于这种体制。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是一个根据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设立的极具权威性的准司法机构,直属于美国总统,对证券交易、发行及证券市场各主体等进行全面管理,享有广泛的权限。其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有:解释有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调查和处罚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当然,与美国联邦制的政治体制相应,美国还有州一级的证券管理法和证券管理机构。但是,美国的证券委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中的地位是极富权威性的,这一体制确保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和繁荣。日本仿效美国体制设立过证券交易委员会,韩国也仿效美国设立了类似的公司证券委员会。

(二)高度自律型的证券监管体制

这种体制以英国为代表,并影响到瑞士以及印度等英联邦国家。以英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为例,英国法律只是强制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实行完全放任政策,国家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行政机构,基本上由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建立自律机制进行监督。这些自律组织主要有4个:一是证券交易所,它是证券市场的核心,是非官方性质的证券市场监督机构;二是证券交易协会,它管理地方易所大厅的业务,制定各种交易规则来规范交易行为;三是证券业理事会,这是目前英国主要自律机构,负责制定证券市场规则,并解释和执行这些规则;四是收购与合并专门小组,该专门小组严格控制着收购和合并的活动。上述4个自我监管机构是与政府机构相对独立的,它们通过自身的组织和规划进行有效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制定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该法在保留传统的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同时,也引入了法定型监管的内容,使其证券监管更为有效①。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有学者称之为折衷型监管体制。在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意大利为代表;在亚洲,以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为代表。以法国为例,监管证券的最高机构为:经济、金融与预算部,但对证券发行的审查,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这样的自律组织执行。不过,当代欧洲大陆各国也出现了设立专门性证券主管机关的发展趋势②。中间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在于:国家对证券业进行实质性的监管,根据有关立法来审核证券发行,制止不公平和证券欺诈行为;同是,对证券交易又依靠证券交易所自律,一般没有专门法调整,政府基本上不干预,至于对证券商则往往依靠银行法来规范③。

二、世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和经验

世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存在普遍的经验和共同的发展趋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断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美国是典型的集中型政府监管体制,其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性自不待言。即使是英国这种传统高度自律性的证券监管体制也有逐步加强政府监管作用的趋势。英国于1986年对其证券市场进行了一次“大爆炸”式的全面改革④。这次改革出台了《金融服务法》,建立了新的立法监管体系,增加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的内容。而采取中间型证券高层监管的国家也改变政府对证券交易基本上不干预的传统,正日益向政府集中统一监管型靠近。

(二)赋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当今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均离不开官方或非官方的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但其证券市场繁荣与否则与该国有关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否明确,权威是否足够,管理措施是否得力等方面是休戚相关的。如前所述,美国的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就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充分权力资源的官方性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它有力地保证了美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相对稳定。

(三)注重发挥证券自律机制的一线监管作用。作为高度自律性监管体制的代表,英国证券业自律组织的严密以及自律规则的完善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即使是强调政府集中监管作用的美国式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从来不敢忽视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美国1975年《证券交易法》修正了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建立了一套对自律组织监管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将大量的具体管理事项交给自律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这样,美国政府管理重点放在宏观的间接管理上,由证券业自律组织具体从事一线监管,并把这种自律管理看作是主管机构直接管理的补充和延伸。而中间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国家,如法国、新加坡等,普遍实行政府行政法律控制与证券商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体制,这些国家对在证券市场一线监管中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视的。

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

(一)我国旧证券监管体制的状况分析。

我国《证券法》出台前的旧证券监管体制是根据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而确立的。这个体制,概括说来,是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下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负责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等)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依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证券工作。这种监管体制固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起到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证券市场向国际化发展,它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并暴露出种种弊端:首先,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的部门繁杂,头绪过多,缺乏统一而高效的集中管理体制。除了证券委和证监会这两个主要的监管机构外,国务院有关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并且这些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行业或部门保护主义色彩过浓,这些都影响着监管的公平和效率。其次,两大主要证券监管机构缺乏充分的权力与资源,权威性不够,难以担当大任。实践中的中国证券委有名无实,只相当于有关各部委负责人组成的一个议事机构,且受其他部门的牵制过多。至于中国证监会,虽然事实上行使着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但无权行使作为国务院各部委才能行使的行政权利,这些都使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功能的实现大打折扣。再次,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直接管理过多,限制了证券市场的自由度。我国的旧监管体制中,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过多,政府与证券市场联系过于紧密,这必然影响了市场的有效运行,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后,证券行业自律功能弱,自律机制不健全。我国于1992年成立的证券行业性自律组织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但实际上它只起到了“联谊会”的作用。由于政府事无巨细地采用包办代替的行政管理办法,迫使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被动应付政府监管,自律机制的发挥便无从谈起。

(二)《证券法》所构建的新证券市场监管

体制评述。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即在政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下,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机制功能,形成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内容为:

篇3

一、实施闭环管理的背景

去年下半年,我们借鉴国内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建立了《纪检工作闭合管理制度》,即根据矿党政阶段性工作安排及纪检监察职能,把纪检监察工作全部纳入制度管理,按照工作类别,对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进行细化分解,做到每项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反馈、有考核、有奖罚,形成了责任明确,环节清晰,环环相扣的纪检监察工作闭合管理体系。

二、实施闭环管理的实践

1、健全管理制度是实施闭环管理的前提。我们首先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教育制度、效能监察制度、查办案件制度等进行了充实完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了责任人,确保了纪检工作事事有人管,有人问,杜绝了工作疏漏。去年年初,我们在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同时,对教育活动计划进行了细化,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活动均明确了时间、责任人,确保了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20xx年,累计开展廉政教育活动10次,完成了规定的教育内容,达到了规定的教育活动次数。

2、规范工作程序是实施闭环管理的基础。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是提高工作效率的质量和保证。去年下半年,我们在对纪检工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以制度为依据,对廉政教育、效能监察、案件查办等工作从安排布置到过程监督到结果考核,明确了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细化了考核标准和责任查究内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链条式闭环管理制度,确保了纪检工作的有序开展。20xx年,我们针对矿工程建设较为集中的状况,加大了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按照标前进行集中会审、标中进行联合监督、标后进行履约监督、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程序,对工广改造、工人村小区建设等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了招标工作的规范操作。

3、强化过程控制是实施闭环管理的关键。按照“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要求,我们加大了纪检工作过程监督力度,变事后考核为事前、事中控制,对基层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了工作的落实兑现。20xx年,矿党委与基层党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后,为保证各项目标的兑现,我们加强了对《责任状》履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进行了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规定进行了处罚,并纳入年度考核,增强了基层单位的履职意识,保证了党风廉政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闭环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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