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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3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

篇1

二、经济学理论的“效率—风险”维度与经济决策

按照经济学对风险的理解,风险就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不理想事态”的程度以及那些不利的、经济损失事件后果的“不确定性”(uncertainly)。其中“信息不对称”,给经济活动带来的风险就十分突出。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对市场交易等信息的拥有是不对称的,有的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有的则反之。在许多经济领域,如资本投资、商品生产、市场交易、货币信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活动中,经济风险的存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普遍事实。按照风险经济学的理论,风险存在的本质是经济信息的“非对称性”,人们的经济理性是在信息不充分的背景下所能够做出的最优选择或对多方案的一种抉择。避免风险的基本途径在于增加成本来增加信息量和扩大信息分析的力度与广度。但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经济信息的非对称性必然存在,尤其是在信息完全不能够预知情况下的黑箱判定,其经济决策的风险更为突出[2]。因此,经济决策事实上还存在另一个维度,即“效率与风险”的维度。经济资源配置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资本投资(包括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充满风险性,风险的概率大小和接受程度对不同的人是有区别的。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是风险厌恶者,但也有一些人是风险偏好者。因此,经济决策在存在风险的环境下,就存在“最优”“次优”及“再次优”等多种选择方案,但具有高效益预期的投资方式往往也是风险概率预期最高的投资方式;而风险最低的投资方式,其收益水平也往往偏低。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包括心理条件)就会有不同的选择。风险分析是经济决策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人们在从事劳动、投资,消费等活动,以致在交通出行,接受手术治疗,甚至吸烟,都存在风险和对风险的评估和决策问题。其中投资活动中,人们通常都需要运用一定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评估各种风险对收益和成本的影响幅度与范围,从而进行投资决策。市场经济信用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避免交易风险,从而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的经济运作效率。而产权制度的建立在本质上也在于避免经济活动的风险,其中产权明晰的本质在于降低收益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行为扭曲风险,从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效率提高。金融活动具有更大的风险性,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制度的建立,以及保险业的建立和发展,也与风险化解有紧密的关系。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人们还需要应对市场交易中的道德风险,这是指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有意欺骗对方所带来的风险,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对交易的另一方带来的风险。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非直接的风险,即所谓“城楼失火,殃及池鱼”的风险现象。因此,人们所作出的许多经济决策更多地是基于“效率—风险”的维度而不是“效率—稀缺”的维度。风险投资理论、经济概率理论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效率与风险的关系而创立和发展的。

三、经济学理论的“效率—时间”维度与经济决策

时间是经济决策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的反映过程特征的层面。时间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不可储存性与不可逆性的特征。经济活动的所谓效率,在许多层面上是相对时间而言的。如劳动时间或生产过程时间的付出或耗费往往也在较大程度上决定效率的高低。生产要素的配置也存在时间的过程,资金等经济资源的时间占用需要付出代价与成本。资金占用的银行利息的付出,就被解释为是时间的价值体现。在劳动经济学的理论中,劳动时间或闲暇时间以机会成本为转化工具,可以确定出其市场价格。在经济运筹学中,重点研究系统的效率实现与不同要素投入的时间过程以及步骤的关系,这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得到广泛的运用。许多经济活动的决策都有时间上的约束条件,如一个建筑工程不仅要求有一定的工程周期,而且对某一工序有完成时间上的严格要求,所谓的效率只有在一定时间约束下实现才能够成立。在时间的约束下开展的实现效率最大化的经济决策,以及依此构建的经济学理论,就是“效率—时间”维度的经济决策与经济理论。时间维度下的效用或价值不仅仅是指物品有用性的存在,还应当包括物品有用性(效用)的时间持续性概念。在投资理论中,投资周期的合理性无疑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商品的生命周期现象往往与构成要素的稀缺与替代性无关,也不根源于消费者需求的质变,而是与消费生产力提高有关。在劳动经济学理论中,从时间维度出发的分析比比皆是,如企业对劳动力要素的短期需求与长期需求分析,竞争性企业的短期需求被认为是在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边际成本的前提下,追求效率的经济理;而企业的长期劳动力需求则是在资源自由替代的条件下,追求效率的经济理。在生产活动中,产品的效用和价格高低往往取决于时间,如葡萄酒的市场价格与储存的时间长短成正比。葡萄酒制造商的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决策的“效率—时间”维度特征就非常突出。制造商既要考虑长期储存对资金占用等成本因素,又要从时间价值变化角度考虑储存的时间长度,从而选择能够实现效率最大化的结束储藏转为出售的最佳时点。在家庭经济学理论中,相对时间的生产性支付,时间在消费领域的耗费也同样被广泛关注。为了实现时间消费的效用最大化,消费者不仅需要从稀缺和效益的角度对眼前的货币支出作出选择,而且需要对不同的时间付出作出选择。如有的人宁愿节省眼前的消费而投资于教育和技能培训,以牺牲闲暇时间而希望获取长远的预期收益,其本质在于追求人生更高的时间价值或时间效率。依照“效率—时间”维度的经济决策与依照“效率—稀缺”维度所作出的经济决策有许多差异,如人们为了争取时间,可能不惜代价,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在有的情况下,一些产品(如葡萄酒)生产必须保持一定的时间过程才能够达到满足人们需求的效用程度,也往往造成资源配置的闲置和低效率利用。这些情况都不符合在“效率—稀缺”维度下的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原则,但是在”效率—时间“维度下,却是人们的经济理性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一定的生命周期和生命预期下完成的,这就是年轻人、中年人和老年人在劳动与消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时间维度的决策依据。经济分析中的短期行为与长期行为的区别,最终来自于人们行为的时间维度差别下的效率判定。在与时间有关的“机遇”问题的经济决策中,机会的把握对获取最大的经济效果至关重要,有时候还起决定性作用。

四、经济学理论的“效率—空间”维度与经济决策

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落脚到具体的特定空间。其中生产要素的空间分布和再分布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生产布局集中反映了国民经济生产能力(如固定资产和产品)对空间分布的选择;反映了各生产要素、各部门的空间组合和结构以及各经济区域、经济中心之间的分工协作与发展比例关系。经济学从空间角度来探讨生产与经济活动的效率问题。德国经济学家杜能在1826年出版的专著《孤立国》中,分析农产品运输成本与利润的关系,并引出农业空间圈层结构和农业区位的概念。继后有韦伯的《工业区位论》(1909年)标志着经典生产布局理论的建立。“中心地理论”又进一步探讨区域开发与城市布局的经济效率问题。区域经济学则按照不同类型的区域的空间分布优化提出理论框架。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以克鲁格曼(P.Krugman)为代表的“新经济地理学”将一般均衡理论涉及的运输成本、交易成本等效率损失与规模报酬递增等结合起来,建立了多种数学模型用来分析产业空间积聚的形成和稳定性等问题。该理论也进一步带动了对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等经济实践的研究。新兴古典经济学建立在以分工和个人专业化演进结果的理论框架,很大程度上是按照“效率—空间”的维度,来研究交易活动及其网络在地理空间的集中对城市兴起与发展的效应(杨小凯,2003)。在土地经济学中,土地的区位条件更是成为经济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新兴古典主义经济学从市场分工和网络规模的经济学研究新角度,对产品的地域差异、城乡产业布局安排和全球化过程下的国际分工的效率等问题的研究,都提出了一种基于“效率—空间”维度的经济理论框架和决策模式。从人的生产与消费等基本行为出发,都有基于“效率—空间”的决策过程。例如人们都往往会考虑家庭居住地与上班地点的距离及其交通工具的成本选择问题。对一个地区而言,生产要素、经济资源、市场网络、城市结构等都涉及空间布局和对其规划和对多种方案的决策过程。由于不同空间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地域之间的劳动分工和市场交换就成为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基本手段,因此商业贸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基于“效率—空间”维度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空间距离范围内,市场交换活动可以满易双方的需求,使双方对物品的主观价值得到增加和社会总福利得到增进。即使是在企业生产的微观空间,也存在合理、科学的生产设备与生产线的空间布局问题,有时一些细微的空间布局结构的调整和改进,都会对企业生产的经济效率提高起关键性作用。

五、经济学理论的“效率—公平”维度与经济决策

人类的经济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组成部分,显然无法摆脱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对其的制约和影响。人们在进行经济决策、处理效率问题的同时,也必须顾及经济活动中涉及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的一系列社会伦理道德的规则和制度安排。因此,经济学理论在提供解决稀缺的经济资源配置的原理和决策方法的同时,也需要解决市场交易的平等规则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等规范性问题。客观地讲,古典经济学的创立本身就是基于对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超市场的经济行为的否定和批判。亚当•斯密(A.Smith)作为倡导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理论的大师,他提出的“经济人”概念中就隐含着市场交易的“公平”思想。他从市场交易层面上的“效率—公平”维度出发,认为个人要达到私利的目的,也必须顾及到他人的利益。只有在自由、平等和公平交易的市场活动中,才可以达到交易双方的互利和社会的总福利增进的客观效果。在19世纪后半叶经济学的“边际革命”时期,瓦尔拉斯在论述应用经济学与经济伦理学的关系时,就认为公平的要义是“把个人所应有的归还给个人”,但经济伦理问题应当与要素的效率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3]。后来由克拉克(Clack)所创立的边际生产力理论,进一步确定了各生产要素之间的边际收益分配关系,把“效率—稀缺”维度下的分配关系在理论上精确化[4]。但是后来的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却力图回避对经济决策必须面对的公平判定问题,认为经济学只解决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证性”问题,“规范性”问题不应当纳入经济学的研究范围。这种观点无疑是对经济学多维度理论发展的一种认知倒退。虽然古典经济学初创时期就产生了经济伦理的概念,但是直到20世纪初由庇古(A.C.Pigou)等经济学家创立了福利经济学,才开始将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部分领域转移到对“公平”的判定和处理问题上。福利经济学在理论创立时即明确表示,在人类经济决策中,还需要为人们提供解决“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手段和方法。该理论强调的是对经济活动,尤其是财富分配“公平”判定的新维度,认为个人与经济利益集团在决策时,如果不考虑公平的因素与问题,最终该经济活动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因此缺乏公平原则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必然导致低效率或无效率。在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其“效率”往往不是指直接的经济过程的收益或利润,而是指经济活动的最终正效用—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净福利。缺乏“公平”标准判定经济活动是难以实现社会最终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在福利经济学看来,对一个经济活动的评判不能仅仅局限于其由直接收益所代表的效率的高低,还需要增加对其是否“公平”的评判标准,如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交易所隐含的假设前提—交易的平等规则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亚当•斯密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帕累托除提出“效率—稀缺维度意义上的资源配置优化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最优”状态外,还从“效率—公平”维度提出了著名的“帕累托改进”原则,“帕累托改进”原则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5]。“帕累托改进”是在“效率—公平”维度下所达到的经济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是实现“效率与公平”有机统一的理想方式。后来,英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和希克斯又相继提出了具有“效率—公平”维度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及“非帕累托改进的经济补偿”原则。其中“非帕累托改进的经济补偿”原则(卡尔多—希克斯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益就改善了”[6]。这里的“社会总福利增进”体现了效率方面的约束条件,“经济补偿”体现了“公平”方面的要求。这些福利经济学的经济决策维度就基于“效率—公平”关系的统一视角而提出的。因此,福利经济学是经济理论和经济决策的“效率—公平”维度的系统发展。制度经济学属于非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但其理论的维度设置上却具有“效率—公平”的特征。所谓“制度”的本质在于安排的规则是否为交易的多方以及社会的多数人所接受,因此制度对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所隐含的基础是“公平”或“平等”“正义”。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提出的产权经济理论,其核心就是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的公平性对效率实现的影响关系。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产权明晰,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迟早会自动地纠正“市场失灵”,这里的“市场失灵”包含有低效率和交易不公正的双重意思。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谓制度的缺陷不仅体现在“交易成本”高昂与效率的低下,往往还体现为制度安排的公平性的缺失,如在市场交易规则或制度安排上的不公平,以及对政府公共资源等的社会分配不公平,必然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等微观组织和政府的效率实现,如理论上已经证明了对职工分配不公对企业效率的影响方式就包括:怠工,非正常流动,缺乏创新精神,消极管理,劳资纠纷与冲突,等等[7]。政府实施的一些“非自愿交易”,如房屋拆迁、工程移民搬迁;乃至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统购统销等,都存在对公平的处理不当问题。中国目前人口城市化进程中的许多问题,也更多地是要求判定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往往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确定其平衡点。但是“效率—公平”维度的经济学理论的构建至今与科学化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人们不难发现,依据“效率—公平”的维度所进行的决策广泛存在于人们对市场交易、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等许多经济活动领域。在这些领域里,如果缺乏公平,经济的效率是难以实现或持续实现的。缺乏公平的经济制度安排,以及缺乏公平的社会制度安排、政治制度安排,也会直接、间接地影响经济效率的实现。新制度经济学则主要从制度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性因素的视角,强调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低成本的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和全社会经济效率的增进作用,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制度变革的因素往往比资源配置优化因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大。例如,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即来自于市场化改革与制度变迁为标志的“改革红利”。

六、结论和启示

1.经济学理论的“经济理性”行为假设应当具有多维度特征

经济决策多维空间的存在,表明古典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假设或表述是不尽完善的。过去人们对于由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经济人”假设的理解往往局限于“效率—稀缺”关系的维度,所以对人们在追逐效率的过程中对资源稀缺的行为反应的总结是不全面的。经济理性的最核心的内涵在于:经济行为是在一定资源条件的约束下,人们总是会采取一种较有利的途径,而不会去故意选择一种不利的结果。但是,恰恰在一定条件下,人们会选择一些非收益最大化的举措方案,或所谓在多方案中去选择“次优”的方案。按照传统的基于“效率—稀缺”维度的经济理性假设,对有关的行为就无从加以合情合理的解释。可以认为,所谓“经济理性”,是指人们普遍在从事每一种经济活动时,不仅从资源要素的稀缺程度或取得的易难程度来考虑其路径或方案的选择,还自觉、不自觉地从获利的风险程度来选择;从经济活动的时间配置与程序,经济活动的空间配置与布局,以及获利的手段、交易规则安排的公平性等维度来进行决策。只有效率兼顾了稀缺、风险、时间、空间与公平等维度的经济决策才是一种完整的经济理的决策。

2.大多数个人“偏好”行为属于按照其他维度决策的理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理性”的经济决策行为,目前的经济学理论往往用个人的行为“偏好”来加以解释。但是人们经济决策的“偏好”行为,多数与他们的决策维度差异有关。因此,现代经济学赖以存在的人的经济行为假设在“效率—稀缺”的维度之外,还必须增加“风险”“公平”“时间”“空间”与“效率”的关系的决策维度,这些维度的存在都符合人的经济理的规范。如果说人们在经济决策中存在个人的偏好,那么也是按照“效率—公平”“效率—时间”“效率—空间”或“效率—风险”维度考虑其偏好行为的。例如,从“效率—稀缺”的维度出发,人的经济行为是不可能完全理性的,而且出现了许多难以解释的“悖论”。但是从“效率—风险”等维度,这些人的经济行为则是完全理性的,所谓的“悖论”也就得到合理的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所谓的个人“偏好”可以认为是个人的“风险偏好”“时间偏好”“空间偏好”与“公平偏好”,在相应的维度下无疑是理性的经济行为。

篇2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025-03

《资本论》的抽象-具体方法作为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反思思维,本是扬弃黑格尔逻辑学的产物。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恰恰以直观唯物主义的立场去看待它,从而把一种建立在新世界观基础上的新方法降低为一种直观反映论。在当前我国哲学界总体实现历史唯物主义转向的大背景下,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新世界观去变革我们对抽象-具体方法的理解,同时又以这种考察反向深化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的理解,就成为一项合二为一的新课题。

一、《资本论》的抽象-具体方法与直观唯物主义的原则对立

在《导言》中,马克思对抽象-具体方法做了最为经典的界定:“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从感性具体出发——引者注),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从理性抽象出发——引者注),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抽象-具体方法是自觉开展表象与思想矛盾运动的反思,反思是与直观相对立的。就我们的主题来说。关键是要确证抽象-具体这一反思方法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从其对立性的一面看,也就是确证其对直观唯物主义的反驳。本文就准备从反驳直观唯物主义方法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具体要进行两项反驳:一是追随马克思,反驳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直观唯物主义方法,这一反驳的目的是从原典解读的角度深化我们对真实意义上的世界观变革的理解;二是以这一理解为基础,反驳以苏联教科书为范式的、对抽象-具体方法的直观化把握,这一反驳的针对性很明显,就是要从《资本论》方法研究的角度,推进我们在当代条件下对新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解读。

关于直观唯物主义,《提纲》写到:“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实践去理解。”“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者,既包括马克思之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哲学家。又包括非以哲学家为最主要身份的一切唯物主义者,如古典经济学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政治经济学编中说:“由重农学派和亚当·斯密作了正面阐述的狭义的政治经济学,实质上是18世纪的产儿”,“带有那个时代的一切优点和缺点。我们关于启蒙学者所说的话,也适用于当时的经济学家。在他们看来,新的科学不是他们那个时代的关系和需要的表现,而是永恒的理性的表现,新的科学所发现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不是这些活动的历史地规定的形式的规律,而是永恒的自然的规律;它们是从人的本性中引伸出来的。”因此,“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就不只限于霍尔巴赫、拉梅特里、费尔巴哈等这些哲学家的哲学著作,而且还存在于重农学派、斯密、李嘉图等这些经济学家的经济学著作当中。下面我们首先就来考察一下《资本论》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直观唯物主义方法的反驳。

二、《资本论》对“经济学家”直观唯物主义方法的反驳

在旧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支配之下,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也对经济学的“对象、现实”“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表现在著作当中,就是对“实在和具体”(“混沌的表象”、“生动的整体”)缺乏自觉的理性抽象。马克思在《剩余价值学说史》首页写到:“总的评论: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这一总的评论,也就是对“经济学家”直观唯物主义方法的总的反驳。“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的“同一个错误”是:没有通过理性抽象,将利润、地租这些特殊形式“蒸发”为“抽象的规定”,从而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剩余价值本身”去考察它,只是就“表象”本身去考察“表象”。毫无疑问,马克思能把所有经济学家的直观思维错误一网打尽,凭借的正是他对抽象-具体这一“科学上正确的方法”的理论自觉。不能彻底运用抽象-具体方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理论谬误”。马克思对斯密、李嘉图的方法论首先有着肯定性评价,也就是说,他们站在17世纪以来经济学家从“生动的整体”入手最后所找出的抽象一般的基础上。从这些简单规定又上升到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等具体总体。但与此同时,斯密、李嘉图的方法论又存在两个不足:第一是对这种方法本身尚缺乏自觉,只是把先前经济学家的分析成果接受过来作为前提;正因如此,第二个缺陷就是他们把这些出发点当做既予的、给定的东西而不是反思的对象,因此错过了对初始概念如“商品”、“价值”的批判。下面我们将看到,这种“理论失误”本质上由其世界观——价值观所决定。

马克思最重视的经济学家是李嘉图,所以我们就跟随马克思一起来思考李嘉图直观思维所带来的理论谬误。在“李嘉图的剩余价值理论”一章开篇,马克思写到:“李嘉图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离开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利润(利息)和地租——来单独考察剩余价值”,“因此,他对具有如此重要意义的资本有机构成的论述,只限于说明从亚·斯密那里传下来的,由流通过程产生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而生产过程本身内部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李嘉图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涉及,或者根本就不知道。”李嘉图为什么离不开利润这一表象而去单独考察增值额G的纯粹本质呢?除了缺乏理性抽象的方法论自觉,他还缺乏在关键问题上运用这一方法的阶级立场之动力。卢卡奇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前提之于方法论的规定性作用,它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同一个现实”在两个阶级中表现为“不同的中介范畴”(表现在我们此处的论题中,就是李嘉图只能看到全部预付资本范畴的对应物利润“p”,而马克思则能看到单纯可变资本的对应物剩余价值“m”:“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就其直接,性而言,对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都是‘同样的’。但这一点并没有阻止这样一种情况:那些使两个阶级能意识到这种直接性,使的直接现实性对两个阶级说来能成为真正的客观现实的特殊中介范畴,由于这两个阶级在‘同样的’经济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必然是根本不同的。”对于“资产阶级实际家”来说,付出预付资本从而获取利润,是他的唯一目的。从这种经济地位和功利视角来看,利润当然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因此利润的“本质”也就等同于它的“表象”。在这一点上,李嘉图毫不例外于其他经济学家,他的著作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从利润的前提(全部预付资本)出发,而不是从剩余价值的前提(可变资本)出发的观点。

从这里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人的思维方式所无意识承载的世界观——价值观前提,资产阶级的立场或视域使得“剩余价值”范畴根本无法向李嘉图呈现。世界观一定是以人的特定存在方式及其决定的价值观为构成前提的。对真理的追寻既会由某种价值预设来拉动,又会因某种价值预设而阻碍。这当然不是说真理全然是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东西——因为马克思的工作正是要揭示作为客观内容的真理,他在评论李嘉图时的用语最能体现这一点,比如他写到,“作为资产者,李嘉图本人也不能不犯即使从严格的经济学观点看来的错误”——而是说对真理(尤其是历史领域的真理)的认识必然要受制于认识主体的整体世界观。在这一点上无产阶级因其社会地位与价值观前提才能够成为唯一可能的、客观地认识真理的主体。

所以,理性抽象方法的运用是有着复杂的前提的。而这既包括对黑格尔认识论的批判继承,又包括在何种问题、何种程度上运用这一方法的目的或价值预设。庸人的思维会把于他有利的、值得他关注的东西放大,把于他不利的、引起他恐惧的东西缩小乃至否认、忘记。马克思在嘲笑德国资产阶级回避阶级对立的做法时说:他们爱“用紧身帽紧紧遮住眼睛和耳朵,以便有可能否认妖怪的存在”:而庸俗经济学方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擅长在适当的时候忘记。对世界进行历史化理解需要三重前提,即现实的前提、思想的前提和阶级的前提,历史唯物主义只能是资本主义大工业条件下,吸收了近代“历史的发现”理论成果的,无产阶级思想家才能够提出的新世界观。李嘉图既缺乏黑格尔的巨大的历史感,又缺乏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意识。他限于方法论上的直观在根本上出于世界观的窠臼;而他只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个典型。

总之,马克思抽象-具体的反思方法对李嘉图直观思维的批判,同时或者说在本质上也就是对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批判;而对这种直观思维所导致的理论研究上的一系列错误的分析,则成为世界观批判的深化。李嘉图仅从“利润的前提”即全部预付资本出发来看待增值额G,也就意味着他把这一前提当做了既予的整体。未能对利润这一表象进行更进一步的理性抽象,进而找到它的纯粹形式即剩余价值,这是一个源于直观思维的原罪。我们看一下李嘉图对商品价值构成的判断,他在“论利润”一章写到:“商品的全部价值仅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构成资本利润;另一部分构成劳动工资。”从《资本论》去看《赋税原理》,李嘉图的价值公式就是W=p+v。显然,不变资本c被忽略了。马克思评论说:“李嘉图在论述利润和工资时,把不是花费在工资上的不变资本撇开不谈”,“似乎全部资本都直接花费在工资上了。”这样就产生了李嘉图的令人眩晕的后果,一方面他以资本为“工资”,从而在事实上考察了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他以工资为“资本”,从而他认为他谈的是利润本身。他以资本为“工资”,就抽离了不变资本c,因此对c/v即资本有机构成这样一个具有如此重要意义的范畴根本就不知道。这是错误之一。之二,在正确叙述剩余价值规律的地方。由于他把这一规律说成是“利润规律”,从而歪曲了剩余价值规律。等等。

三、对教科书范式下直观理解抽象-具体方法的批评

苏联教科书式的直观思维,则表现在脱离表象与思想的矛盾运动,去理解辩证认识过程——也即《资本论》的具体一抽象-具体方法。在教科书的认识论部分,通常是以“感性”和“理性”作为核心范畴来标志认识的机能、形式、过程和阶段,比如“感性机能”和“理性机能”、“感性形式”和“理性形式”、“感性认识阶段”和“理性认识阶段”等等。这组核心范畴的使用又是在脱离表象与思想矛盾运动的前提下进行的,由此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首先,教科书认识论中的“感性”和“理性”是指认识的“形式”,还是“内容”,抑或两者的统一?其次,认识过程中的“感性”和“理性”是此消彼长、陆续登台的,抑或始终一体、共同作用的?再次,如果以“感性”和“理性”的“相互渗透”去描述认识过程中的矛盾运动,义应如何更加合理地区分认识的不同阶段?最后,“感性”和“理性”是人的纯粹自然的认识机能和认识形式,还是具有社会性、历史性、文化性的认识方式?

篇3

一、我国反垄断的一般性问题

所谓“垄断”,是指特定的主体(或行为人)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实施的限制或排斥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不但阻碍了经济自由,而且限制了经济竞争,同时还践踏了经济民主,扰乱了经济秩序。垄断的分类学界有多种观点,我认为,结合我国反垄断的实践,较为深刻的分类方法,当属根据垄断的产生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所作的分类-将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所谓“经济性垄断”,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企业合并、签定垄断协议等行为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虽然产生于竞争导致的资本集中,但是它却有悖于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凭借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的实质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的一种超经济性垄断。所谓“超经济性垄断”,是指由本身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的自然法则没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所引起的垄断。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地区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所谓“地区性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服务的行为;对外地企业相对于本地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如价格歧视、税费负担歧视等)的行为。由于“地区性垄断”的目的是导致地区性封锁,因此可以称其为“块块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极其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行业参与本行业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的表现形式与地区垄断的表现形式大体相同,其实质都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涉竞争自由、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区别在于行业垄断的实施范围限于行业内部。由于“行业垄断”的目的是导致行业性封锁,因此可以称其为“条条垄断”。

依循上述,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源是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及滥用。正是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要比经济性垄断的危害严重。因为,行政性垄断,是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它往往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规章、命令、决定的方式来排斥、限制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具有鲜明的行政强制性和不可诉性。据此,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有更广泛严、重的影响。

在西方的经济学及法学上,一般所指的“垄断”,仅指“经济性垄断”,并不包括“行政性垄断”。然而,从我国的实践出发,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对于西方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很发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性垄断发育得并不充分,不是典型的经济性垄断;相反地,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十分发达,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可以确切地说,在我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性垄断。

正因如此,本文主要对我国的行政性垄断进行经济法原理的解析,探寻我国反垄断的法学理论支持,相应地,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层面上进行回应。

二、反行政性垄断的经济法原理解释

(一) 经济法原理的一般性问题

任何部门法都有其基本理论问题,这些基本问题是该部门法的理论基石,也是法学研究的立足点。从一般的观点看,经济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经济法除了具备所有的部门法所共有的属性外,必然还要具有它作为一个特定历史产物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的理论化,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一般来说,经济法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问题。也有的学者,从宏观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划分为几大板块,即方法论、价值论、本体论、运行论等等。[1]总之,无论如何划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应属于法哲学的范畴,其内容应是经济法成为其部门法的根本性的问题。

综观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不难发现,贯穿经济法各子系统的一条主线是“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假设。“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假设是经济法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主要原因是,经济法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规制之法。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两方主体就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场二者的组合与协调也是经济学永恒的主题。不同的经济学说和理论的基本分野就表现在对二者的尊崇和强调的程度上的差异。[2]相应地,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出现过自由主义经济学、干预主义经济学和混合主义经济学。不同的经济学说结合我国的实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应该确定为: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要止步;凡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虽然能够解决但成本过大的问题,应该由政府加以解决。”[3]此即所谓“市场第一性,政府第二性”。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时,才应介入经济生活,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

(二)反行政性垄断的经济法原理解释

行政性垄断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表现,然而,它既非合理也非合法。它是行政权力恶性膨胀和滥用的体现和结果。行政性垄断就是“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制衡架构失衡、变形所导致的。譬如,一些行政性公司,具有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双重性以及一些挂靠行政部门享有优惠待遇的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具有其他一般企业均不具备的优势,在某些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原料采购上处于垄断地位,限制了公平竞争。又比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了阻止外地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专门地方文件,禁止本地的单位及个人经营外地的商品,如若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则会遭到没收或罚款的处罚,等等。

归根结底,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没有明确它的应然角色,对市场自身的规律机制人为地扼制、破坏。在应由市场独立发挥作用的场合,政府强行介入对经济进行干预,使市场机制发生畸变,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市场机制的发育,破坏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概言之,行政性垄断是政府与市场二者的恶性互动,反行政性垄断的立足点应该是彻底杜绝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良干预,恢复市场自身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不但如此,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性垄断还为某些政府官员创造了“寻租”的机会,产生了大量的权钱交易,从而引发腐败问题,严重地毁损了政府的形象。

三、反垄断立法中的反行政性垄断

依循前面的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的反垄断主要是反行政性垄断;而反行政性垄断主要是应明确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扮演的角色。因此,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时,对反行政性垄断的经济法哲学问题作出回应,主要是应厘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应扮演的角色,尤其在市场规制方面的行为尺度。

诚然,反行政性垄断还是一个关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但是,就反垄断立法而言,我认为,应解决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应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的标准。考虑到我国的行政性垄断比较发达、成型,可以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将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以分类列举的方式进行表述,这样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其次,应确定反行政性垄断中的救济机制。申言之,行政性垄断就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行政职权引起的,那么,行政性垄断的可诉性就一定要作明确的规定。并且就具体的操作程序也应做到详细、具体地规定。

由此可见,在反垄断的立法中,必须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政府角色的问题。在对“行政性垄断的具体类型”的规定中,必须要说明政府实施怎样的行为构成何种类型的行政性垄断;在“反行政性垄断的救济机制”中,必须要说明,在发生了由行政性垄断引起的纠纷时,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性垄断相应的解决方式,其中政府应如何作为。

四、简短结论

“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垄断存在的两种形式。在我国,既要反经济性垄断,又要反行政性垄断。相比较而言,由于经济性垄断在我国并不充分和典型,而且,行政性垄断的危害要比经济性垄断的危害更为严重,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比经济性垄断更为广泛,因此,可以说,反行政性垄断应该是我国反垄断的首要任务。

本文运用了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基本假设,即“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假设,对反行政性垄断的理论基石问题进行了解析,得出的结论是:行政性垄断产生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对经济进行不良的干预,使我国的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遭到了人为地破坏,因此,可以说,反行政性垄断就是反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明确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扮演的角色。

具体到反垄断的立法实践中,就是要明确何种政府行为属于行政性垄断;在反行政性垄断的救济机制中,政府应该做些什么。

本文试图从我国反垄断的实践出发,分析我国反垄断的现状,探寻反垄断背后的经济法原理的理论支持,从而对我国反垄断的基石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展开思维的互动。

注释:

[1]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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