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3:1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网络技术是基础,最核心的支付结算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应当受到监管,并且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络的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制及强化技术监管既是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责任,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其技术失误,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谁来监管,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创新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机制上,应当立足于现有监管政策进行创新,改变分业监管模式,结合分业监管和监管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全面覆盖的科技监管据体系:一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以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通过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顶层设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破除现有监管部门间及区域间的信息孤岛,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国内与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界线,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国内,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性,单独依赖一国的技术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合作,央行科技部门应加强与世行及其他国家央行的技术合作,从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数据交换、监管策略、协商机制等方面寻求统一的规范,实现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精神,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单位共同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和金融服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利用各成员单位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局面,减轻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压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网络通信技术,因此在未来的技术监管上应更多地通过信息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非现场检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管理
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平台之上,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网络进行匹配,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依托的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靠的是服务创新。信息技术促进了通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特别是移动化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变化,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为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融合准备了条件,打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想,其对新信息技术的运用也领先于科技监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范业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技术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也成为央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监管,央行科技部门应当把握:一是加强对4G、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信息技术的学习掌握,了解新信息技术可能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做好相关技术储备;二是推行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审查制度,对于纳入央行监管的业务,要求业务提供方向央行科技部门或委托机构上报新业务的技术方案,由央行科技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和技术风险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正式上线运营;三是控制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入网结算,对于其他部门监管或没有纳入监管的业务,要主动了解新业务的技术基础,对于类似比特币等影响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在必要时切断新业务的联网支付渠道;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动态技术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扩展性强的特点,实时跟踪新业务上线后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技术隐患,指导业务提供方堵塞业务上存在漏洞,规避系统性技术风险。
四、突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护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交易中的信息安全互环境应得更加复杂,移动终端和云计算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应用的主要方式,移动终端使用的免费WIFI安全性及路由器漏洞问题,以及云计算服务带来的非授权访问、信息泄漏等问题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隐患。目前,互联网金融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恶意程序、假冒网站、诈骗信息、信息泄漏等方面,信息安全问题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加重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不信任度。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的技术监管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监管,应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防护标准,采用自主可控的核心信息装备,对相关机构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等级保护;二是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入网审查机制和准入制度,信息安全标准不达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接入金融系统网络,从核心环节上把好信息安全防护关;三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关落实信息安全防护规范,指导其建立一套由密码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数据灾备与恢复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组网与运维技术等组成的“软硬一体”标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做好交易双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四是提升用户端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指导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软件应用,通过绑定手机、账号实名认证、动态口令卡、数字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等多引擎、多策略协同运作,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五、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
金融需要国家建立信用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特性,对信用支持的要求更加迫切,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全国性、权威性的诚信体系仅有央行牵头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主要通过各金融机构、工商、法院等单位上报违约用户的数据,建立可供查询的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现有的征信系统是一个被动的征信体系,实时性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依托网络提供实时征信服务的网络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推动信用系统信用评价模式的转变,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
网络信用系统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实时信用支持,其系统开发应注重:一是加强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实现与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个人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收入、社保等基础数据整合起来,确保用户信息的准确性,打牢网络信用系统的根基。二是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交,要求所有的交易均需要将诸如资金、物流、交易双方等重要数据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规范,提交到网络信用系统,加强对交易的事中、事后监测;创新从社交网络等公共渠道抓取数据的方法,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便于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对网络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严格按照国家对用户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告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网络信用系统实行网络授权机制,规定其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信息等级,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扩展;四是提供全程、实时互联网金融认证服务,通过推出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产品,实现交易中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交易信息加密传输、交易不可抵赖,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以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六、加强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
大数据在解决金融核心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上拥有传统方法所不具备的显著优势,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手。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医保、社保、运营商、电商及多种服务行业,各类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存入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中枢神经,存储着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数据资产,承载着关系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对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哪类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谁,交易中涉及支付部分的数据都必须通过银行数据中心,因此,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中,互联网金融各类数据中心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技术监管政策、方式不明,以及央行科技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监管,应该把技术监管的重心放到银行业数据中心的安全上,通过抓好银行业数据中心的技术安全来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央行已认识到加强银行数据中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2014年1月16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第二届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席会议,专门就银行业数据中心安全进行了部署。在当前银行业数据中心面临技术与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速,业务量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以及运维工作复杂度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重点在于:一是加大对银行数据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升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推动各银行数据中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制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标准规范,督促银行数据中心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三是通过现场或网络技术安全检查、督查,在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管理管控和跨部门运维协作等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合运维机制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存款利率市场化按计划推进”.《国际金融报》,2013年8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107号文,2013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转贴于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2]罗熹.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及对我国的警示[j].求是,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