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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防治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3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环境污染的防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环境污染的防治

篇1

现如今农药使用较为广泛,大量农药施入土壤中,除了少部分与作物接触之外,大多数还是残留在土壤中。如果说施加的农药属于高毒高残留型,它将长时间滞留于土壤中,造成土壤长时间地污染。化肥虽然对农作物的生长非常有帮助,但是不规范的使用,也造成土壤营养化、非营养物质积累、重金属渗入等问题的出现。

2、养殖产业中禽畜污物排放

目前农村规模养殖场很少配置污水处理设备,很多禽畜的粪便直接被排放到农业生产环境中去,适量可做有机肥使用,但是量多后户直接导致土壤盐渍化、土壤板结、水体恶化、水体营养化等问题的出现。

二、环境污染防治策略及建议

1、加强对“三废”污染的治理和无公害化处理

加强“三废”污染治理,是做好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重要内容之一。首先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参照国家有关环保制度标准,淘汰经营生产中污染较为严重的产业项目、机械设备,勒令禁止重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蔓延,确保农业生产有一个“洁净”的环境。其次要加强监管力度,尤其是做好农村经济产业中工业企业排污减排工作,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监管规章,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最后推进农业“三废”集中处理工作进程,根据地方环境承载能力及工农业生产发展情况,合理规划,调整农村产业布局,引导地方企业向城乡集中,集中监管生产排污情况。

2、加强对农药污染、化肥污染的防治工作

防治农药污染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地减少农药使用,积极探索使用综合治理措施。在病虫害的防治上,要将物理防治、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同化学农药防治有效结合起来,尽量减少农药使用,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同时,还要积极研发低毒、低残留、高效新农药,并加强使用指导。此外,还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用药,严格遵守农药使用范围和标准。早在1982年,农业部就颁布实施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在规定中明确将农药细分为高、中、低三类。在规定中,明确指出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对于控制农药残留,防治农药污染效果较好。防治化肥污染要将有机肥和化肥使用有效结合起来,尽量不要在同一地方长时间使用一种肥料,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技术,避免过无节制使用化肥,造成化肥流失污染环境,有效提高化肥利用率。在推进测土配方技术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扩充地方作物种类。此外,在加强化肥污染和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规范用药和合理使用化肥的宣传和技术培训,引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药,规范有效施肥。

3、加强对禽畜污物的防治工作

养殖业污物处理是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所在,在防治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坚持无公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进行。对于养殖舍内的粪便要及时进行清扫,清扫后要进行冲洗,冲洗后要严格消毒。对于收集的粪便要集中处理,可采用厌氧发酵的方式,一方面有节能功效,另一方面可获得沼气,开发农村沼气产业项目。也可将收集粪便集中发酵制成有机肥料,与化学肥料配合施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篇2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1.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随处乱堆乱抛。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种养殖的发展,各种生产生活垃圾也快速产生。在镇区街道上,垃圾堆随处可见,牲畜粪便到处堆放,农作物秸秆到处乱扔,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而且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气等严重污染,恶化了水系,侵占了农田,还成为各类疾病的传染源,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类的生存环境。

2.农村的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管理缺位,居民生活废水、人畜粪便、企业生产废水都直接排入河道,甚至在饮用取水保护区的附近有大量的水禽放养,饮用水源污染严重。

3.过量施用化肥、农药,加重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一是滥用超过国家标准的化学肥料,化肥流失率高,不仅污染农田环境,还造成地下水和空气的污染。二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烈性农药没有从源头上完全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给土壤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4.建筑垃圾污染严重。近年来,由于招商引资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新建了大量的工业企业和房地产。大多开发商为了节约处理成本,对建筑垃圾不作分类,对有毒有害垃圾不作任何处理,擅自乱堆乱倒,直接污染环境。

5.城镇产业转移,农村工业化污染越来越重。非公有制经济和乡镇工业主要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大多数企业因资金不足,产品档次不高,技术和设备落后,付不起治污费用,也不愿添购治污设施,环保意识淡薄,工业三废直接排放,已成为农村主要环境污染源。

二、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

1.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对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政府大都以城市和主要企业的污染防治为主,这些地区治污设施基本齐全且运营正常,而广大农村成了城镇化、工业化的“嫁妆”。由于面源污染具有排放主体分散、隐蔽,排污随机、不确定,监测难,管理成本高,农村环境长期处在一种保护的盲区之中,无论是从关注度还是具体经济投入量上都远远低于城市。农村防污治污设施严重缺乏,环境污染日渐严重。

2.环境保护资源来源不够。作为防污治污的主要责任人,即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污染防治投资绝大部分投到了城市和工业上,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无法取得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财力建设资金和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农民环保意识普遍淡薄。一是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整体较低,农民和干部环保意识淡薄。二是农民小农意识强,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三是广大村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大多数农民对环境状况的判断持中庸态度,反应迟钝。四是农村法制教育与宣传严重缺位。广大农民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环境保护法的认识几乎是盲区。

4.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目前,针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政府出台了较多的优惠政策,而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优惠政策严重空缺。由于农村治污资金匮乏,收费机制很难建立,又缺少相关扶持政策,以致农村污染基础设施无法建设,市场运营机制无法建立。

三、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农村既是环境污染的产生之地,又是环境治理的利用之地。处理农村垃圾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农村垃圾可以变废为宝、循环利用,通过防污治理,达到环境修复和保护的目的。

1.调整经济发展思路,改革政绩考核机制。把国家确定的环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责任考核,落实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建立农村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形成上下级政府和环保机关上下级间的垂直监督关系,促使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执法,倒逼政府由单一的GDP政绩观转向注重经济建设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

2.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产业投资机制,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农村改厕、生活垃圾、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方面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引导和激励社会公益团体和各类企业积极投资农村环境防治工程建设,缓解公共财政对民生投入的压力。

3.加强监测监管,严格控制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上游城市和企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

4.全面开展综合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一是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二是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三是做好农作物秸秆的开发利用工作。通过粉碎深埋、收集制作饲料、肥料燃烧等方式加以综合利用,减少集中焚烧导致的大气污染。同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牢固树立农村生态文明的科学理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电视、报纸、宣传画廊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开展各类环保科普活动,增强广大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发动农民群众对直接受益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好家园。

综上所述,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农民,更是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篇3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造成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在诸多原因之中,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制建设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操作性不强,新的法律规定缺位严重等,均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

一是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观念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陈旧。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很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而我国从1992年开始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那些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规定己明显地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观念已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未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旨。因此,我国要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之符合现代和谐社会法治观念要求。

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但对农村环境保护却少有涉及,只是散见于《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内容分散且不协调,尚未形成一部专门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约束主体和对象来看,该体系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针对我国的大中城市、广大企业及各经济体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三是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缺陷。在实践中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都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地方对环境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帮助污染企业逃避环境监管、对抗上级查处,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农村环境执法也是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人治重于法治的现象比较突出,使许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环境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到位仍是目前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是加大环保法律宣传教育力度。要借助普法宣传的平台,努力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我国目前农村环境问题严峻,关键还是环境意识没有深入到公众的心中,只有加强环保法规的宣传教育、环保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才能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进而强化公众参与的程度。

二是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要想真正地实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制化,就必须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者的严厉惩处,预防其再次施行污染环境行为,同时教育社会上的其他公众引以为戒,以实现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机能。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与长期性的特点,最好能够建立起一个上下统一、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农村环境保护领导体制与管理体制,切实克服“多头管理”的重大缺陷,进一步改善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决策迟缓、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制订专门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的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内容;其次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仅在第四章第四节直接规定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我们需要进一步补充和扩展相关内容,更加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体系;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有几条内容提到了农村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建议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单独列出一节或一章来专门强调对于农村大气污染的预防治理。

四是加强对环保领域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滋生出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环保部门也不例外。去年,本市环保部门就有一名公职人员在负责本站环境检测设备采购、对相关企业污染状况检测等过程中,因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被我院立案查处。因此,对环保领域行政执法进行检察监督势在必行。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专门设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心,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监督队伍,并在环保部门设立派驻检察员进行实时监督。对于环保部门怠于履行职务,可能损害国家、人民群众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履行职务,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对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督促并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具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嫌疑的,依法立案侦查,从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和有序化。

参考文献:

[1]谭柏平:《促进我国农村地区能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对策》,载《法学杂志》,2009第4期。

[2]陶思明:《农村与生态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5第9期。

[3]孙佑海:《运用环境法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8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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