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0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最新税法知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为企业的平等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其实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合法的情况下,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管理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探究企业所得税筹划能够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的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 新所得税法的内容及税收筹划原则
1. 变革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体现出公平和统一,新税法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这种税率的确定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同时,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以往实行的地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够给企业带来激励,抑制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为减少企业的不合理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做了反避税条款。
2.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1)可行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在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流程上,应该是顺利获取会计凭证、调整会计账项,完成纳税申报表。(2)有效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达到优化税收、节约税款的经济目的。企业所实施的税收筹划需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在遇到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目标相矛盾时,应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主,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3)合法性原则。企业实施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税法范围内实行,同时要符合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的经济法规,企业税收筹划要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4)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即企业的税收筹划所降低的税收数额要大于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的费用成本,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流程
1. 整理企业税收资料
为进行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应首先搜集和准备有关税收资料,以备参考。企业应查阅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
2. 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比较详细的、容纳各类因素的纳税方案。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应先设定提供给企业参考价值的规划,具体应含有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的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
3. 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定和落实
企业税收筹划部门可以制定几个税收筹划方案,然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筛选可以按照以下因素进行,该筹划方案的选择能够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款,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降低执行税收筹划的成本;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便于工作人员落实。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1. 筛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新税法下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以使得企业成本在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所选择的折旧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5]。为减轻企业税负,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企业采取直线摊销法使其承担的税负最轻。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的利润与纳税相匹配,当企业前期利润少的时候,相应的纳税也少;后期企业的利润多,纳税也会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功能,减轻企业压力。
2.采用合适的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企业的运营费用将影响到企业成本的大小,而影响到企业利润。企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法来计算运营成本。这种费用摊销方法需要遵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条款。按照这样利润进行征收的应纳税额,才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下,有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开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因此,企业在招聘新员工上,应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以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 选择投资的地区和项目
企业应选择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投资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仍存在税负的地域上的差别。因此,企业所投资的地区应根据优惠的税收政策,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企业还应选择具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国家对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投资。
5.选择合适的材料计价方法
企业的材料费用应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计入成本,这样可以得出当期成本值的数额,而获得企业的利润,最终得出企业所得税额的数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采用那种计算方法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应遵守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企业选定了某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就不应变更。
五、 结论
当前,企业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应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投资于税收优惠项目,如农业、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企业自身应创造条件去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对于优惠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税法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企业选择就业人员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扩大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的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办公费用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达到有效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应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地区和项目。因此,企业只有实施有效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朱静玉: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9, (06)
[2] 兰培晶: 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财经界(学术版), 2008, (08)
开展业财融合培训,此次开展的业务财务交流会上,财务业务人员分别通过岗位专业知识讲课,讲授工作相关工作流程及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内容,财务人员传达最新税法条款、资金及预算管理要求等内容,提高不同部门岗位的互动交流频次,促进工作经验快速交流吸收,更好的提升工作效率。
随着国际技术竞争的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等学术科研机构,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起步较晚。受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而且,当前我国发展受到了资源昂贵、能源紧缺、环境保护压力增大的制约,市场也在呼唤新产品、新技术的涌现,要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更新换代。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如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规定了四项税收优惠:一是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三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
与以前的税法相比,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如上述第二项企业取消了当年利润在上年基础上增长10%的限制条件。新增了3、4项两种税收优惠。
我国2006年2月15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也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此项规定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因研究开发支出大而造成企业当期账面利润波动的影响,也是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由于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对于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发生变化,与会计处理间的差异也发生了变化。 下面就企业在新税法和新准则条件下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如何应用进行相关探讨。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即原来的“技术开发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但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应从管理费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活动。研究活动更加侧重于在理论上的探索。其性质是不具备足够确定性。而开发活动则更侧重于在实践上的应用,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否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不同定义与性质决定了新准则中对研究与开发这两个不同阶段的支出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四、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的具体差异
由于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区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必然造成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产生较大的差异。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某上市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3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538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6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24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600万元。2007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2 000万元,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发生研究开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 00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 000 000
贷:原材料 3620000
应付职工薪酬 5 380000
银行存款 1 000000
(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 4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 000 000
(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6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 000 000
(四)20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 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列入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当期列入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当期确认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150=20000 000+4 000 000―10 000 000×150%=9000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9 000 000×33%=2673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 67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673 000
2 递延所得税
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当期所得税税率=6000000×33%=1 980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98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 980 000
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 65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673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 980 000
需要注意的是,2007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列数据为1 100万元(1 500-400),而不是1 500万元。
(五)2008年度摊销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 600 000
贷:累计摊销 600 000
(六)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 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额=20000000-(0-600000)=20 600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20 600 000×25%=5 150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5 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150 000
2 递延所得税
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54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因其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54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35万元(540×25%)。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198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万元,其中包含由于税率的下降转回48万元(6 000 000×(33%-25%)和当年摊销无形资产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万元(600 000×25%)。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630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30 000
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 52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1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