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5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体育纠纷的界定
体育纠纷也称体育争议,是因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从广义上讲包括一切与体育有关的争议,譬如:兴奋剂争议、参赛资格争议、对某些运动员或者运动队的处罚争议、对比赛裁判不服引起的争议以及与体育比赛有关的纯粹商业性争议等等。这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不仅对运动员或运动队极为不公,还将使观众失去对竞技体育的信心和兴趣,给体育蒙上一层阴影。缺乏一整套完整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我国竞技体育领域的重大缺憾。最近几年,体育运动的利益关系逐渐加大,一方面。奖章获得者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奖金,另一方面。还可以一夜之间尽人皆知、红遍全国。使广告商、赞助商趋之若鹜,因此。为争夺奥运利益所引发的纠纷在世界各国都与日俱增。
二、现有的竞技体育纠纷处理方法分析
1 行业内部的纪律处罚。在很多国家,竞技体育主要都是依靠行业内的自律以及体育组织的自我裁决来处理纠纷。规避其他组织包括司法机关的介入、单纯利用行业规则来处理纠纷似乎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比如:在奥林匹克文明发源地希腊,其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就禁止法院对体育组织的有关条例、决定等进行审查,即当事人不得将体育争议提交希腊法院。在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以及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章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与竞技体育自身的特殊性分不开的。应该看到。竞技体育具有较高的职业性和技术性,这种职业性和技术性决定了竞技体育纠纷处理有着不同于其他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和专属性。以足球比赛为例,如果运动员动辄就对裁判员的判罚或比赛结果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比赛将不得不中断以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样一来,比赛根本无法进行下去,竞技体育也就失去了他的观赏价值和存在意义。然而。单纯的、排斥司法的行规处罚经常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历届奥运会期间,多数纠纷也都是由各体育单项联合会按行规作出重赛、禁赛等纪律处罚了事的,而这种处罚对受害队员和受害队来说往往意义不大。2004年雅典奥运会男子花剑团体决赛中,中国队以42比45惜败给意大利队。赛后裁判委员会在观看录像后,承认比赛中有6分原本应当判给中国队。但裁判却都错误地判给了意大利队。也就是说,本该属于中国的金牌却让意大利人夺去。对于这样严重的低级错误,担任裁判的匈牙利人希达西受到的惩罚是:被世界击剑联合会宣布立即驱逐出奥运会裁判委员会,并禁止其在随后两年内执法任何国际比赛。但不变的事实却是:中国失去了到手的金牌。这是对裁判员的任何惩罚都换不回的。
2 司法介入。随着世界各国法制化脚步的加快,在竞技体育领域引入司法解决机制的做法越来越多。体育不可能脱离法律而单独存在,任何行规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诉讼在法制社会的最高权威性不容撼动。但是,鉴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司法介入一般只能在很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司法介入由于成本高、耗时长,主要适用于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者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都明确赋予法院涉足体育争议的权力。总的来看,法院解决体育纠纷的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部门:首先是民法。主要是一些民事侵权案件。如孙英杰在兴奋剂事件后于海江对其名誉权损害案、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等;或者侵犯知识产权,有数据称,仅在2006年一年,北京市工商局查处假冒“奥标”案就达89件之多;还有一些涉及违约,如:运动员转会的问题。其次,是行政法。表现为对体育管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如:2002年亚泰足球俱乐部因不满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下发的“14号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案、松日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不作为案等。其三是刑法。当案件性质发生实质性改变。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时,就有必要通过公诉机关来追究刑事责任了。
3 体育仲裁。仲裁被认为是目前体育纠纷领域最有效、最合理的一种解决方法。体育仲裁作为最重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仲裁与诉讼相比较具有程序自由、费用低廉、专业性强、方便快捷等优点。鉴于此,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体育仲裁机构或对体育仲裁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英国、美国、意大利等,我们的近邻日本也于2003年4月7日设立了日本体育仲裁机构。
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第33条中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虽然十余年过去了,该法所称之体育仲裁机构至今没有建立起来。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本条之规定有强制管辖之意,违背了仲裁的本质要求。
我国是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签订了相关司法协助协定并明确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但在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却没有临时仲裁的规定。我国在《纽约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不同态度表明了我们目前的立场是:在中国以外制作的临时仲裁裁决,一般能够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和民诉法的对等原则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但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临时仲裁却受到限制,需要进一步明确才有执行力。
三、对北京奥运会的启示
北京奥运会开幕的日子日益临近,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体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筹备这场盛会。举办奥运会需要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和体育法制环境,但是,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去修改《体育法》或者加紧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已经不太容易实现,当务之急是做好两手准备,即将短期应对措施与长期法制修改结合起来。短期应对措施如在奥运会期间颁布临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同时,可以考虑对可能发生的恶性、暴力事件加大处罚的力度、降低可以进行处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各国来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以效仿的比如荷兰。荷兰曾颁布过法律,在国际性比赛期间,禁止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喝酒,同时。官方在机场等空旷地区用帐篷建立了一批临时关押点,这些临时措施非常有效地遏制了观众暴力活动。
就目前来看,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建筑行业逐渐兴起,新型建筑的施工必然是以拆迁原先建筑为前提的,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住民的利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经济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施工建设正常运行,还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有效的解决了双方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下面笔者对其进行浅析,希望对我国日后仲裁知识的应用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良好的帮助。
1仲裁知识的概念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1)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騰騰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2)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2仲裁知识和经济纠纷的关系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改革也越全面,其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也逐渐的增多。在以往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上诉的凡是,虽然该种方式更加的正式,但是其过程复杂,办事效率低,并且还需要大量的取证调查,需要长时间的审核,这样就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合同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仲裁裁决的应用有效的使用,改变了以往采取上诉手段来维权的方式,提高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仲裁裁决的在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自觉的履行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及时的履行,会受到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进行仲裁审查的过程中,其主要是审查仲裁的程序等问题,而不是虚幻的问题。尤其是在解决境外仲裁方面,仲裁方法与诉讼相比更能得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认同和承认。根据仲裁的基本特点和其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不能代替的作用,现阶段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来进行相关的仲裁来解决合同的纠纷,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有该类事件发生时应该按照什么方式进行有效的解决,合同双方按照什么样的利益来进行调节,各自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和亏损。利用仲裁知识解决经济纠纷,保障了问题解决的质量和公平,并且由于仲裁方法与其他方法先相比有较大的高效性,极大的提高了经济纠纷解决的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3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建筑行业作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等特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准备的非常细致,并且相关条款的内容必须反复的进行检查和核实,即使这样,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合同毕竟是一种书面的协议,就算在签订之前进行严谨的考察,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随着建筑的实施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即便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遵守承若和信誉,但是在建筑实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合同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随着施工的开展会出现二者没有办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然会出现经济纠纷的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效的解决了经济纠纷保证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满足了现阶段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需要。其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的灵活、公平、也更能有效的解决的解决经济纠纷,提高了时间的解决效率,更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最主要的是能够与各个国家进行接轨,保障了合同的使用,进一步的核实了双方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4]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66 页.
[5]李广国,贾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杨卓林,潘仁兵.我国传统调解机制在法文化语境下的解读[J].天府新论,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