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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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中村以其低廉的租金吸引到的多为失地农民、外来务工者等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而高密度居住带来的脏乱差问题也愈发突出,城中村的改造很早就提上了政府日程,但没有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学术界也对城中村中的非正规部门和城中村改造问题做了很多研究,但缺乏一个整合的理论视角。
一、关于城中村的研究成果
(一)城中村与非正规部门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正规部门作出了明确的概念性界定,即“特指那些没有被记入国家账目内,不受契约、许可证、劳动力审查、记录和税务等正式规则约束的经济活动”。这一界定为许多国家和学术界所广泛采用,但也有学者对其在实际统计中的可应用性提出了质疑。
经营空间或土地的可获得性对非正规经济的运作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由于受土地、户籍、人口、行政管理等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导致城中村“享有”较大自发性的发展和相对宽松的管制状态,为非正规部门的集聚创造了有利的空间条件。
城中村非正规部门的总体特征为:总体规模大而单体规模小;沿“城中村”内主要道路呈线状集中分布;经营活动以低端服务业为主。总之,“城中村”非正规部门以其就业门槛低,商品和服务档次低,服务半径小等特征而使其所附着的低收入外来人口聚居区――“城中村”构成城市的一个低级别的中心地。
(二)城中村的改造
2010年9月27日,广州首个完成改造的“城中村”,即地处珠江新城的猎德村,经历三年的旧村改造,顺利走过了改造之路,为广州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推进城中村改造树立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开启了广州城中村改造的“破冰之旅”。此次城中村的改造的主要思路为:政府主导+以村为主+市场参与、采用“市、区政府主导,以村为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广州大学“城中村”改造课题组,2011)。改造的最关键一步就是拆迁补偿,猎德村在改造中采取了原位安置、拆一补一的拆迁方案,改造同时尽可能降低对村民利益的损害,实现了零上访和零强拆。
二、对城中村研究的社区权力结构分析
经过多年的城中村改造实践,很多经验都指向了缺乏一个整合的理论视角来面对城中村改造过程的问题,而关于制度性因素如何影响社区发展的理论无疑就是社区权力结构方面的各类成果。
为什么城中村的非正规部门房屋租赁如此活跃?城中村廉租屋与流动人口聚居区,主要是自发市场化的产物,缺乏足够公共理性导入,当中所彰显的传统空间依赖与自发个别理性行动,让社区陷入了整体非理性状态,“类贫民窟”现象是在这一状况中被打造出来的。有关政府部门通过接受非正规部门的税务申报或采取罚款的方式表明对非正规部门存在管理,实质上也是对它们的存在和经营活动的一种默许。在这个过程之中,政府职能缺失了,开放了进入城市的渠道,却没有提供基本的住房服务和正规部门市场准入服务。
就城中村改造而言,社区权力结构则更为复杂。以广州某J社区为例,存在社区居委会、村公司两个对社区事务起着重要作用的权力主体,它们在体制和功能上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范畴,围绕着社区权力的界定和配置,形成了城中村特有的权力模式。两者在进行社区管理时,前者要想得到村公司的帮助、居民的认可,则必须“让度”部分社区管理权,留出部分空间,反过来说,村公司作为一种集体经济形态,不管是出于需要政府支持,或者出于管理成本,社区建设能力不足等多方面的考虑,也会“让度”出部分社区空间给前者。这样的权力格局下充满双方为各自利益争夺的张力,而社区服务和管理则放到了第二位。这是一种类型的城中村改造――社区原来的管理阶层在改造后依然位处中心,利用上级政府的不作为和默许牟利,虽然体现为一种精英统治,但实则受上级政府制约管辖,双方的委托关系实为下级讨好上级关系,下级的牟利空间和权力范围受制于上级政府的行政作为。正是政府不计成本、不与民争利的反经济理性行政,才使得猎德村的改造一帆风顺,事实上,这项工程也被认为是政府履行责任、关爱民生的典范。
三、讨论
非正规部门的活跃“得益于”政府在吸引外来劳动力的同时没提供对应的基础服务,同时,正规部门的市场准入过高,而活跃的背后存在很多风险和隐患,非正规部门受到较为复杂的权力结构的管制,更限制了其自身发展的能力。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貌似为村民、村集体、开发商、政府等相关方的博弈,实则改造的结果受政府行政影响最大。综合而言:精英论或多元论都不适用与描述具体的城中村问题,该问题的发展曲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执政方式,这一点与中国较为封闭的政治结构直接相关。但较为封闭的政治结构下决策的随意性、不受问责等特点也给了社会基层组织与之博弈的空间。
参考文献
一、关于“城中村”的概念研究
(一)“城中村”的定义
在早期的研究中,李增军(1995)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田莉(1998)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把“城中村”称为城市里的乡村,叫法并不统一,2000年左右逐渐统一为“城中村”。
从地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定义,代堂平(2002)认为,从地域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是指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从区位和社会特征的角度定义,张建明(1998)指出,“城中村”位于城乡边缘地带,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保有着乡村的某些景观;另一方面拥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从土地利用和土地产权的角度定义,李俊夫(2004)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
(二)“城中村”的分类
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者把“城中村”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城市与村庄相交接的形态特征的划分,陈怡等(1999)将“城中村”划分为内切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全包围型及半包围性这六种类型 ;根据“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李培林(2002)将“城中村”划分为六种类型,包括处于繁华市区、处于市区周边、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李立勋(2001)把“城中村”划分为成熟型的(近中心区)、成长型的(中心区外)、初生型的(建城区外、规划区内)三种类型,李培林和李立勋根据相同的划分方式,得出不同的类型的“城中村”;根据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张建明(2003)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将广州市的海珠区和天河区的44个“城中村”划分为土地资源充足型、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三种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李俊夫(2004)将“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尚余较多农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大致相当以及几乎没有农地;根据“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李津逵(2005)将深圳市的“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本地农民的村落(城市出现之前)、本地失去耕地农民的就地集中安置区(城市建设中)、原住民面向外来低收入阶层的廉租屋区。
(三)“城中村”的特征
1.景观特征。“城中村”建筑密度太大,形成“ 贴面楼”“一线天”“ 握手楼” 等独特景观; 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蓝宇蕴,2001)。
2.人口特征。现在“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多,有相当强的异质性,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人口构成相对单一。由于本地人局限于与本地人交往,外地人局限于与自己同属一个地域的人交往,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收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存在的差异,导致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交往比较少,关系淡薄(刘伟文,2003)。“城中村”人口密度高,人口规模大拥有大量的暂住人口,本地村民数量不多,暂住人口的比例甚至超过本地人口(郭艳华,2002)。
3.社会特征。“城中村”大多处在农村管理体制之下,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缺乏像城市一样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口构成相当复杂并且外来人口比较多,治安比较差(侍克善,2005)。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中村”在道路、排水、供暖供电、垃圾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与市政设施干线配套,造成了基础设施不完善(张成福等,2004)。
4.经济特征。由于“城中村”缺乏农业用地,使其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也是城中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郭艳华,2002)。“城中村”的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房产出租、经营性劳动和分红。“城中村”的村集体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厂房等租金收入,而每个村集体一般都会结成实行股份制经济社(刘伟文,2003)。
二、关于“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
“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大幅升值,大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开始不断扩建房屋,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当地村民靠出租房屋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吕宏芬等,2005)。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农民在房屋租金和土地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最大化,使得“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形成(李培林,2002)。
(二)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
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城中村”是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二元的人口管理制度,其中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种二元体制框架中,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核心因素(张润梅,2007)。“城中村”与城市相比,在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村籍制度的差异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作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因此在经济地位上和一般市民及外来房屋租客相比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更愿意成为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市民(李培林,2004)。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滞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管理的滞后、功能的混杂、布局的分散、房屋的乱搭乱建、重复拆迁这些问题普遍存在。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到位,导致违章建设递增。第二,因对村民的安置地点没有作好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凌乱布局以及重复拆迁。第三,因对村民安置建房区没有制定详细修建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区内功能复杂、布局凌乱(刘斯佳,2013)。因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滞后和政策的滞后,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方面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并恶化(张孔见,2001)。
(四)文化的限制
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自然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与“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张成福,2004)。
三、关于“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国内的研究者普遍是根据“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治理改造的措施或者针对自己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提出对应的治理改造的思路。本文按年代顺序对国内有关于“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进行综述。
田莉(1998)认为,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尽快对城市周边的村庄进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城市里的乡村”的发展,完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强化其法制观念。杜杰(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例子,认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内在要求、体制、文化、经济、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解决“城中村”问题。
周森(2002)认为,“城中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城乡两种管理体制不对轨,当前要着重解决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规划要先行;第二,政策要灵活;第三,工作要务实。王素云(2003)对郑州市都市村庄进行调查提出,改革都市村庄的经济体制,重视产权制度创新是改造都市村庄的关键;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改造后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革都市村庄的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发展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三方面论述都市村庄的改造。
翁志超(2004)从量化资产,确权到人,实现居民按出资额分红;房产改革中的博弈;非政府力量的广泛参与三方面论述“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把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政府作为主导方,积极制定激励政策来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
徐楚(2006)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可持续发展原理实际操作意义重大。首先,在改造过程中,要突出规划作用,使“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和长期发展规划中来,避免在改造后又出现“二次拆迁”和新的“城中旧城”现象;其次,体现在改造中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长远利益,使村集体和村民个体具备长久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最终实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提高。徐远明(2007)认为从“城中村”改造方式着眼,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整体重建型改造,即从“城中村”的整体格局到单体建筑的全面改造,从旧村向新城的整体转变,是建筑格局、建设标准、设施配套、景观建设等全方位的变革;第二,局部重建型改造,即对“城中村”整体格局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对局部区域、关键要素进行重点改造,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在建成区,但不与城市总体景观形成强烈反差、布局比较合理、环境比较好的地块。
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村民、开发商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来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赵恒伯(2009)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点是重新划分政府组织、村社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边界。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功能边界的基础上,构想理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意味着“城中村”改造从以单纯的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秩序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秩序。从“城中村”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进行管理,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准市场机制,自治事务主要采用自治机制三方面来创新城中村改造事务治理机制。
赵晓丽(2011)认为,济源市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探索多种改造模式;对参加改造开发的机构以及改造项目设置准入条件,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政府零收益,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促改造等措施。陈少牧(2012)认为,推进泉州“城中村”社区治理应按照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举措长效化的原则,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效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发展;第二,加快社区工作方式民主化;第三,提高社区居民保障水平;第四,提升社区管理者的素质;第五,加强社区文化建设。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文献的研究,看到关于城中村问题所取得了一些主要的研究成果,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未来解决。
第一,不同学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不同,即社会学认为传统的农村组织和社会网络决定城中村的形成,而经济学则强调城乡二元制度在城中村的形成中起作用,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哪个原因更加的重要,这样才能更有侧重点地处理城中村问题。
第二,大多数研究都是站在城市的立场研究城中村问题,认为城中村阻碍城市的发展,应该对其进行改造,很少人认为城中村问题被夸大,不是所有的城中村都需要改造,以后可以把研究的点从改造扩大到管理,这样有助于城中村问题更好的解决。
第三,对于国外文献的参考借鉴比较少,可以参考类似于国内城中村的问题的国外现象,如贫民窟、城市过渡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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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亦被称作绿色旅游和自然旅游,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于1983年首次提出的。他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基于研究、欣赏和享受风景以及当地的野生动植物和文化特征(历史遗存和现在的特征)等目的到相对没有开发过的或者没有被污染过的自然区域中去旅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旅游开始受到重视,对其研究也进一步拓展。美国生态旅游协会1990年提出的定义为:带有理解文化和环境的自然历史的目的去自然区域旅行,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同时提供经济机会,使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当地居民。2002年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年大会所提出的《魁北克宣言》提出了生态旅游的五个标准,即以自然为依托的产品,影响最小化管理,环境教育,为保护事业做贡献,为当地社会做贡献。生态旅游是一种小规模的替代性旅游形式,这种形式既能补充旅游目的地社区的经济收入,又能与当地的自然、文化融为一体;杨桂华等人认为,生态旅游必须符合三个标准:一是旅游对象是原生和谐的生态系统;二是旅游对象应该受到保护;三是生态旅游必须有社区参与。
以上一些学者和机构的研究表明了生态旅游的本质特性:首先,生态旅游目的地是相对没有扰或者没有被污染的自然区域,要尊重当地自然和社会生态的完整性,因而生态旅游是一种规模较小的、高层次的旅游。其次,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要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做出贡献,因此,是独具特色的可持续的旅游。
二、老君山黎明旅游业与社区发展
丽江市玉龙县黎明傈僳族乡位于丽江市玉龙县西北部,是2005年玉龙县深化农村机构改革中由原金庄乡和黎明乡撤并并新组建成立的一个乡,全乡幅员面积700.90平方公里,其中240平方公里的丹霞地貌区域是三江并流的核心部分,为国家地质公园。乡镇府所在地距市区93公里,东与石鼓镇、石头乡相邻,南与怒江州兰坪县相连,西与巨甸镇、鲁甸乡相连,北与迪庆州香格里拉县隔江相望。人口有1.5万,有傈僳、纳西、汉、白、彝、普米、藏、苗等民族,傈僳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3%,是玉龙县唯一的傈僳族乡。境内,由海拔1800m的金沙江田园至老君山主峰洁莱雪山顶的4453m,地质状况和地理环境复杂多变。尽管撤区建乡后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地覆天翻的历史性成就,但在横向比较上仍显得极为滞后,极为不平衡,尚有30%的人口起伏于温饱线上下,10%的人口至今未解决温饱,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随着丽江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拓展,丽江旅游业“一体两翼,东西两翼齐飞”的旅游开发战略把丽江老君山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发展推向历史前台,成为丽江旅游业“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新力军,带动了老君山遗产地的保护与发展。旅游者由2003年的633人次增加到2012年的19809人次,增加31倍,旅游收入由2003年的142975元增加到2012年的4101557.41元,增加28.7倍。
黎明村是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和开发建设的最前沿。位于该村中心地段的红石街即是景区开发建设的窗口,该村历年来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都紧紧地围绕旅游开发的总趋势,包括民居、产业、集镇、文化等基础工程的规划都紧扣黎明村未来接待游客、交流文化、发展经济、促进群众奔小康的历史进程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黎明村始终坚持“生态立村、文化兴村、旅游富村”的思路,按照“资源共有、利益共享、人人参与、户户受益、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做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民居、水系、文化、基层组织建设等文章。该村村容村貌整洁,民风淳朴,民族团结,成为玉龙县傈僳族聚居的一个特色村寨之一。
三、社区参与带来生态旅游的新发展
社区参与是指公众成员、个体、群体和政府机构间的互动的过程。在社区发展进程中,社区参与机制的介入能更好地平衡制约各方利益相关者,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利益的公平分配。
老君山的旅游开发极大地调动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参与,鼓励更多的社区参与,由主景区游向周边网状游发展,以达到分流游客,控制生态流量,促进更多的旅游社区居民参与开发。国家在旅游开发中就特别强调要处理好开发与当地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要求开发与景区的社会发展和谐同步。各个地方在旅游开发中不再是以单纯的征地拆迁为唯一的手段,而是注重当地群众与当地群众共享成果,因地致宜地施行群众参与景区开发的政策。在旅游景区开发中注重保护和扶持处于弱势群体的当地群众的利益,是构建和谐景区的必要条件,也是先富带动后富、共同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目前,黎明村委会已组建自己的“旅游合作社”,在“旅游合作社”组建了旅游服务马队、诺玛底歌舞队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马队、歌舞队直接服务游客,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丽江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服务,据统计约有40余人。除了以“旅游合作社”形式参与旅游服务外,黎明、格拉丹片区的居民还以餐饮、客栈和出售土特产品等方式参与旅游。2011年,黎明、格拉丹片区直接从事旅游业的人数达600余人,间接从业人员达1800余人,黎明片区居民家庭收入19.2%来自旅游服务、格拉丹片区居民家庭收入3.3%来自旅游服务,黎明片区65%的社区居民参与过旅游服务,97%的社区居民支持在本村发展旅游。格拉丹片区只有10%的社区居民参与过旅游服务,94%的居民支持在本村发展旅游,并具有非常强烈的学习愿望,提高参与旅游的能力。目前,黎明乡已经初步完善了旅游服务体系,如期举行了老君山国家公园建设开工仪式、圆满举办了2009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山地穿越挑战赛、完成了裸支旅游接待点500亩和黎明721.18亩征地工作,配合省旅游投资公司完成芦笙村的旅游公路、千龟山游览步道修复、黎明世外桃源村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千龟山索道建设项目正在实施;老君石像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黎明河谷景观带建设项目已完成一期工程建设;黎明飞拉达攀岩项目正在实施;国际青年旅社、黎明民俗文化展示中心、诺玛底客栈、诺玛底假日酒店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各拉丹帐篷营地实验项目已正式营业;完成黎明红石街旅游休憩地建设搬迁3户;大羊场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已完成审批立项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