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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教育方面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8: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咨询教育方面,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

篇1

一、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意义

监狱、劳教所是对服刑和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场所,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服刑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和维权并举。法律援助进监所,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监狱、劳教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和监所管教人员,共同为监所服刑和劳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尤其是其中困难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是法律援助工作面向更广泛的困难群体的拓展,同时也是依靠社会力量,协助监所进一步提高监所教育改造效果,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工作,促进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监所法律援助的原则

依法维护服刑、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根据监所的实际,以促进监所稳定为核心,以有利于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为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

开展法律咨询与办理援助案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为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以利于他们安心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为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就近属地服务和原籍地配合的原则。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不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该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市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必要时可以与服刑和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有联系的原籍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

定期和不定期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援助进监所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至二次的集中服务,也可多安排几次,由监所根据需要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组织力量开展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监所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律师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于日常一般性的法律问题,由具有一定法律专门知识的监所干警或法律援助联络员提供服务;对少数服刑和劳教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尖锐,需要律师参与解决的,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办理。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可以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讨论研究,集中力量解决。

无偿服务与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以无偿服务为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给予相应的补贴,律师到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当给予交通补贴。

三、监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援助对象:解答法律咨询适用一般的服刑和劳教人员,给予法律援助适用经济困难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援助范围:主要包括离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家庭宅基地与土地征用争议、房屋拆迁纠纷、服刑期间又犯罪、服刑之前未决罪等事项。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援助的范围。

主要形式: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

监所本着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省属监所分别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同意后,按照就近属地原则,向省厅和所在地司法局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批准建立。市属监所向所在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并发文。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监狱(劳教所、少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监所教育科或法制科。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由负责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警组成;各分监区可以设立联络员,负责分监区的法律援助联络工作。

五、组织实施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1.定期组织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上门为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2.审查监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和程序。

3.负责与外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的支持。

负责对监所法律援助人员的集中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有关业务工作。

加强与监狱、劳教两局的联系与合作,配合两局对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

(二)监狱、劳教两局的工作职责

1.为各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负责指导和监督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的有关事项。

2.组织、协调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

3.加强与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为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外部环境。

(三)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1.制定年度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上报年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收集整理服刑、劳教人员的有关法律问题,集中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和协调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3.接受服刑、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将申请材料送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援助机构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4.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沟通,并负责处理法律援助常规性的工作。

篇2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1]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

[2]田宏伟.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实践课改革新尝试———美国法律实践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7(1).

[3]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4).

篇3

1 《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①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在科学分类中属于社会科学,在社会科学分类中属于法学,在法学分类中属于实用法学。《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课程主要涉及到民法基础理论、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等内容。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让学生在掌握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真实的案例,适用民法规则,作出对该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本课程在具体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应充分考虑“着重实践能力”的教学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民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有法律常识,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一大批法律专家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推动。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律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实践,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系统、科学的职业训练,使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和操作技巧,能够熟练地处理社会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纠纷与矛盾。为了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更必须从教学模式的转变中实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民法学课程为例,必须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增加课堂外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养成积极思考的习惯,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的探索,真正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案件,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②

 

2 《民法学》课程常用的几种实践教学模式

 

2.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在事先选好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自己充当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不同角色,再现案例审判情景。模拟法庭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求学生在充分了解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寻求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在模拟法庭的活动过程中,教师只是案例的提供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在体验角色的活动过程中,学会了象法官那样去思考,象律师那样去辩论,学会了怎样检索和适用法律条文,在唇枪舌剑中掌握了一定的诉讼技巧。因为模拟法庭的场地设备、服装道具等很逼真,所以无论是直接参与的学生还是旁听的学生,都仿佛置身于真实的法庭审判。尤其是模拟“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的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能力、应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案情过于简单,适用法律规范明确的案件,笔者认为不适宜拿来作为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只有那些可能出现多种意见,且都有依据的案件,才能给学生留下思考和辩论的空间,才能促使学生去积极思考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盲点,并进而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最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案例观摩

 

案例观摩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去旁听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因为案件的真实性,案例观摩比较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旁听的体会也更加深刻。通过案例观摩有助于学生了解司法审判的一般程序,对于模拟法庭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庭是一个严肃规范的场所,通过旁听,有助于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以笔者单位为例,在多家法院成立了教学实践基地。因为双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所以对于学生旁听案件审判,法院也是积极的配合。

 

在案例观摩时,需要教师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需与法院协调好关系,选择有旁听意义的案件。其次,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比如起诉书、答辩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事先复印给学生。这样学生在旁听之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庭审的时候,学生可以听得更专心,并且会将各方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进行对比,从而让学生能够发现自己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其在今后的学习中端正态度,增强任重而道远的责任感。再次,教师应该确保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到每一个参与案例观摩的学生。为了保证旁听的顺利进行,学生必须提前到达法院集合。集合时,教师须再次向学生强调庭审纪律,不能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等。在旁听的过程中,学生应当做好庭审记录。案件观摩完毕后,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上让学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所学知识写出庭审小结。对于提交的小结,教师必须认真及时的批阅,并就小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讲解。

 

2.3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针对前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法律活动。这里的法律咨询是广义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可以表现为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接受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咨询,帮助学生解决在生活、学习、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进入社区,进行法治宣传。和模拟法庭比较,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必须要把法律知识运用在具体的人和事上,是实战操作,学生必须将所学知识与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联系起来,通过积极的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法律咨询工作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通过对当事人的个案的帮助,让学生在问题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强化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咨询,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理论和实务真正应用到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去,指导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法律问题,为学生毕业以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 《民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模拟法庭时须注重程序上的完整性

 

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不仅应该知晓实体法律法规,而且应该掌握程序法、诉讼法。无论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人或者法官、检察官,现代社会对他们的要求都是既懂实体法又懂程序法,因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实体正义的实现离不了正当程序的保障。但是在《民法学》课程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模式时,笔者发现,学生往往注重实体的判决结果,而对程序则不太重视。即使在老师的强调下,注意到程序问题了,但是在实际演练时,因为紧张或者不熟练,还是容易出现反复。比如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了,但是由于合议庭没有控制好节奏,又回到了法庭调查阶段。所以在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时,必须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3.2 案例观摩时须选择经典案件作为观摩对象

 

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并不是每一次都采取严格的形式,有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相当不严肃。因此采取案例观摩这一实践教学模式时,教师应该在旁听审判前先和法院协商,最好能够旁听较为正规的庭审。而且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合旁听,有的案件法律关系非常简单,适用法律也没有争议,如果要求学生旁听,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帮助学生掌握诉讼庭审程序。只有那些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模糊,当事人分歧比较大的案件才适合学生旁听,选择这样的案件旁听,有利于学生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学习到律师、法官因为立场不同对同一案件的阐释也不同。

 

另外,因为受到法庭的场地规模的限制,旁听人数太多会影响法庭秩序,教师可以根据学生人数进行适当划分,组织学生分批进行。

 

3.3 法律咨询服务时须强调让学生自己独立完成解答

 

法律咨询服务时,如果老师也在现场,一方面咨询人往往出于信任想让老师作答,另外一方面学生也不够自信,经常会把老师推出去,更愿意老师就咨询人的问题回答,学生在旁边听。这样看起来,好像学生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了,但是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笔者强调应该让学生自己就当事人咨询的问题作答,老师只是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当问题比较复杂,学生现有的知识不能够解决该问题时,老师再协助学生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里,教师起到引导作用,学生是主导者,老师应该鼓励学生,让其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全面、准确、及时的回复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只有让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其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能力才能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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