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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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of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of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Councilofthe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standard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ofConductfor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Council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ProfessionalTrainingCourse—specificationrequirementsand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WorkSkills,法律调查Legal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written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is,givingwritten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Skills(interviewing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ofDisputesOutof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ortribunal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Litigation&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Litigation&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in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practice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training/training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skill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Regulation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涉外律师行业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经济正在飞速发展,在国际间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我国在国外大型建设、贸易往来日益增多。我们法律工作者应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和其它各国间的法律事务,应该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既擅长国内案件的操作,也要熟悉国外法律实务的操作。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尽快缩短国内法律事务所和国外法律事务所的差距。(1)开设法律英语课程,进行涉外律师课程培训,提升涉外律师素质。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在我国我国很多高校一直在呼吁,现在虽有些高校开设了这门课程,但也处在探索阶段。在教材选择,教学方法应用方面都需向国际院校学习。我们要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增加高校涉外法律课程的开设学习,全面提升法律毕业生的素质,拓宽法律学生的就业的渠道,并且为国家储备高端法律人才;在对涉外法律从业人员培训方面,对已从事涉外工作的律师人员进行涉外英语培训,使其掌握法律英语关键词汇的使用技巧;明白法律英语语法、句式特点和常用合同条款撰写及翻译技巧;还要懂得法律文件翻译惯例与标准以及法律英语学习的背景知识等,熟练掌握国际投融资合同英语、涉外知识产权合同英语、国际贸易合同英语的应用技能等内容,对更好开展法律业务,缩短与国际间律师界的差距,与国际接轨方面都大有裨益。(2)政府重视,资金扶持,加快涉外律师职业的建设。政府要设立基金,对涉外法律人员进行培训和财力支持。法律培训提高,不是一促而就的,也不是个人力量可以完成的,需要政府从政策导向、观念转变、教材的编写、教师的培训等方面给予财力物力支持。(3)从英语专业人员中招收法律实践型人才。具备英语知识的专业人才,在报考法律专业时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这样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人才才能更好适应国际化背景下法律需求。(4)进行国际交流。我们的律师很少公派出国,许多律师埋头国内案件,不了解国外的经济发展和法律体制。涉外律师只有多到国外参观学习,更好的理解当地文化习俗和法律机制,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5)涉外律师资格认证。TOLES(TestoflegalEnglishskills)是国际上一个国际法律英语水平测试”系统,它是全球领先的法律英语证书考试认证系统。旨在为律师、法学院学生提供权威、科学的法律英语认证工具。通过这个系统测试的法律人员可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我国在高端律师资格取得和薪酬方面给予挂钩,对有资格的律师提供走向世界的良好锻炼机会,使我国律师业蓬勃发展。(6)到国际人才市场上招收法律人才。国际市场上,每年都举行法学院毕业生招聘会,这给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毕业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机会。许多欧美国家、亚洲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到时都会参加这样的招聘会,为自己事务所招纳国际优秀法律人才。而我国每年参加国际招聘的事务所寥寥无几。中国律师业要走向国际,需要高端的法律精英,需要有国际化的视野和战略,要有到国际市场上招纳优秀的法学毕业人才的思想。用世界的眼光看待法律事务,组织法律精英团队也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 高职;法律专业;职业标准;实训教学体系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legal major;professional standards;practical teach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301-02
0引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法律学科教育的最显著特征就在于,前者将职业技能的训练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培养方案。因此,在高等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体系建设中,构建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法律职业标准,不仅是国际高职教育发展与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而且也是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与完善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切入点。
1法律职业标准建设的现实意义
1.1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的内在要求
高职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高技能人才。在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专业技能培养对人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终身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职业标准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点和专业教育的目标和归宿,是整个能力体系的支柱。高职教育首先需要解决人才培养标准和能力体系问题。高等职业教育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特定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必须的“全面的职业能力”,在这个能力体系中“专业技能”是必不可少的。面对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对新的职业能力的要求,将培养专业技能作为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的新基础,进而构建起法律职业标准体系,是适应多种职业和职业岗位转换的需要,也是高职学生可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的要求,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
1.2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高职高专仅开设法律类专业的院校有325所,法律大类专业19个,专业点483个,在校生23万余人,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为我国基层法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法律职业人才。但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类高职教学改革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以及“双证书”教育,是全国法律类高职院校共同面临的难题。从目前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培养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许多高职院校较多地注重了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对于专业技能的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专业技能缺乏全面的理解,对双证书教育认识比较模糊,培养方案缺乏对专业技能进行系统整合,国家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和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等。因此,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改革和创新“双证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破解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
1.3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推动建立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准入标准的需要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指进入法律职业领域从事辅岗位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专业素质的最低要求。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从事辅法律专业服务的专门人才即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为目标,包括司法机关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基层组织与社区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以及律师事务所中的辅人才等,他们是在法律事务中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业务辅助且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技能人才。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我国目前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准入条件作了规定,但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尚付阙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国家对法律职业资质标准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准入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已经引起国家和行业的重视,目前已出台了人民警察体能标准、保安员岗位标准、速录员技能标准等多个单项技能标准。与此同时,全国法律类高职院校也在积极开展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准入标准研究工作。为满足国家法治建设对法律职业人员专业素质日益提高的要求,提供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有必要凝聚法律界共识,制定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并进行推广应用,以此形成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
2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中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法律职业标准的构建,必须与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协调,并注重通过运行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创新、服务平台创新、技术标准创新,来实现工作突破,达成标准建设战略目标。具体说,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标准的建设应体现以下基本理念与原则:
2.1 政产学结合原则法律职业标准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的引导、行业以及全国同类院校的支持,单靠某一方难以完成。具体可由政府或行业主导,院校承办。政府或行业工作以政策协调为重点,由政府或行业制定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承办院校在广泛基层调研以及集中征求“政、产、学”几方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和规范编制各专业技能标准并向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申报国家职业标准。经专家论证成熟后,由政府或行业发文形成正式的职业岗位技能标准。
通过“政、产、学”的有机结合,既可以使标准编制工作纳入政府、行业的议事日程,努力把政府、行业和学院三方的积极性组织调动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为实现职业标准获得认证奠定扎实的基础,也可以促进院校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
2.2 能力本位原则在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中,必须把能力本位思想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突出就业岗位(群)职业能力的培养,坚决避免学科本位的思想和行为。要注重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按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在课程结构上根据能力培养的需要整合知识,形成新的课程;课程形式、考核形式都要采取与能力培养相适应的形式;引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及学生获取证书的要求;注重学生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等等。
2.3 系统改革原则构建法律职业标准,应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体系进行系统的整合与改革。通过实施技能标准、认证系统、题库开发、培训教材、实验基地、考评员队伍建设、考核认证、技能大赛等一体化开发运作模式,形成齐头并进态势。各个教育环节都渗透、服务专业技能培养。
3法律职业标准实训教学体系的建构
3.1 制定专业技能实训教学计划专业技能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实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评与鉴定等等。
3.2 引入职业资格标准,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3.2.1 改革专业课程结构,构建模块式课程体系按照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规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职业资格鉴定对职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结构要求,对专业的课程结构进行改造,构建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核心技能课、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和综合实践六大教学模块,实行与职业资格鉴定相通的、模块式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技能培养方案分三个阶段设计,将知识、技能、素质与经验有机结合,融入课程之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3.2.2 优化整合课程和教学内容在整合课程和教学内容方面,各专业对相关职业资格鉴定的内涵进行解构,打破三段式的教学内容体系的分割,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核心,重组课程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将其所需的理论知识融入相应专业技能训练课程,技能要求融入实践教学课程或相应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在课程的设计上,贯彻应用性、针对性、实用性原则,在课程的教学要求上,注重训练学生综合应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3 改革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在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方面,借鉴和吸收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标准与方式,建立以职业技能考核为核心的职业型标准化考核方式,将学生的考证成绩与学生实训课程教学的考核成绩挂钩,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试培训课程结合,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考核制度。
3.2.4 开发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根据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要求,与行业合作,制定教材编写大纲,编写相关专业职业资格鉴定与培训教材。教材要达到理论与实践有机融合,专业教学、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三位一体、有机融合。
3.3 建立实训教师队伍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技能实训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构成。专任教师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证是培养掌握职业训练标准的双师素质指导教师的最直接的有效途径。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专任教师参加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证,确保每一职业(工种)考评员人数不少于3人。考评员不仅是职业鉴定考评员,同时还是各专业技能实训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兼职教师是法律专业技能实训教学队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对专任教师队伍的有益补充,兼职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由基层一线实践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
3.4 建立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法律职业标准建设是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其主要环节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检查验证,新开发的标准、课程、教材、题库、技能考试方法及考务管理技术,都先要在实验基地进行测试检验,成功后才可投放到社会上。在社会上还要再作一定范围的测试试验。为此,有必要在各职业(工种)组建集教学、行业培训、职业鉴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建设采取校局(院)合作方式,争取行业从物质上、技术上给予支持,试验基地不仅要在设备设施,而且要在技能训练、鉴定的基础性项目上与校内实训基地形成互补。实现校局(院)资源共享,“双赢”发展。
3.5 推行开放性的实训教学模式
3.5.1 开展教育和培训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要求,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可以单独开设课程,也可以不单独开设课程,直接渗透到其他课程中教学活动中,与其他课程的教学相结合。还可以参照有关国家的经验,对其中一部分技能采取单独开课的方式,另一部分核心技能采取渗透到其他课程中的方式。
3.5.2 组织考核认证按照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标准,每年组织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认证,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的考核鉴定和认证,可以采取考试方式,也可以采取评价方式。或者一部分专业技能采取考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评价方式。
3.5.3 举办技能大赛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是推广职业标准的有效形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技能竞赛制度:一是扩大技能竞赛参赛面,除院校外,应吸收行业、企业多方参与,形成在区域和行业有一定影响的赛事;二是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使技能大赛成为企业、行业选拔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和完善与奖励表彰相衔接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制度,比赛成绩与学生的职业资格挂钩,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竞赛的衔接和互通,促进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国家职业技能振兴发展战略研究[EB/OL].http//www.21wecan.com.cn.
[2]王宏启等.浅谈构建职业技能培养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J].教育与职业,2005,(36):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