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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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5-0081-04
一、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是金融监管机关在金融监管法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力。它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是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需要。
1.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保证金融监管目标得以实现的条件
金融监管有着明确的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虽然此规定只涉及银行业的监管目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监管目标,即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因此,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关树立适度监管的理念,从传统的以行政管理为依托的监管向依据适度监管原则确立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适度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应当遵循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积极、合法参与,让金融业获得良性的发展。这无疑有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从实质意义上看,适度监管避免了监管的专横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的丧失。因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没有限制则易形成监管专横。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必须是适当的。总之,规范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有效地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实现监管目标,正确发挥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2.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金融监管机关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源于法律。金融监管法需要对金融监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中赋予金融监管机关以支配性的地位和权力主体资格,确保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双重根据,充分维护和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第二,金融监管机关应依法行使监管权。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其金融监管行为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金融监管程序法的规定,不得逾越权限,损害监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权行使应受到法律限制。迈内克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不受限制的权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1]。为了防止金融监管机关或越权行为的可能性,必须使其监管权的行使受到相应制约和监督。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直接关系着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力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主要发生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制约,使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意图,这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二、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反思
从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现状来看,无论是在金融监管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在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金融监管法规中缺少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法律原则的规定。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长期影响,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少个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积淀和对相对人权利的充分尊重,表现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制度体系中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则。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一,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其二,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协同一致性,同时,还是后继立法的出发点;其三,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其四,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其五,能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的和合理的范围内。[2]反观西方国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已十分发达,并且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
第二,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缺乏规定裁量基准规则。由于金融监管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复杂性等因素,立法机关赋予金融监管机关较为广泛的监管自由裁量权,而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明确的标准,这样,金融监管机关为了执行金融监管法规中的规定而制定规则都可能对其拥有的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限制,因此,“为了对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限制,应当鼓励行政机关通过连续的行政立法,将行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3]。裁量基准的建立在科层制管理下有利于抑制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恣意和专横,保证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有利于加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层级监督,制约其腐败。但是,目前各级金融监管机关均没有建立此类规则,金融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也使对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监管执法权的监督成为空中楼阁。
第三,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的缺失。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监管权的制约,防止其滥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制度难以对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预防性控制,人们开始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寻找法律控制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理性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因此,“现代行政法强化了程序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4]186。而在所有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对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起着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该制度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影响监管相对人权益的监管行为时,除金融监管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告知监管相对人监管决定的内容,并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使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到的相关因素等。从当代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对监管行为尤其是监管自由裁量行为说明理由渐成一般原则,特别是当金融监管机关作出不利于监管相对人的监管决定或对一般原则作出例外规定时尤为显得重要。而遗憾的是,在我国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这一制度。
第四,金融监管的事后救济制度缺乏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较,在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监管复议程序具有简易、迅速的特点,可以避免将监管争议诉诸法院,启动费时、费力和不经济的司法程序,同时可以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达到救济目的,充分体现了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二是金融监管复议机关作为上一级金融监管机关,具有监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且熟悉金融监管立法的目的、监管规则、大量的有关监管纠纷处理的先例以及裁量的基准、政策和着眼点,能有效地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予以纠正和补救;三是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加强自我控制,通过金融监管复议可以使金融监管机关再一次审视监管行为的合理性,可以保证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为了解决金融监管纠纷,减少法院的案件负担,世界许多国家在存在大量裁量行为的金融监管领域设立复议前置制度。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不利于金融监管良好秩序的建立。此外,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面临诸多的障碍:一是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司法部门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实际上很少能奏效。从专业的角度看,金融监管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和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要求法官都掌握,确实是苛求;二是法院对司法自由裁量取代监管自由裁量的做法一直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三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面对巨额的诉讼费用和严格的诉讼程序,当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涉及到的利益是“小额”时,当事人一般不愿诉诸法院。
三、完善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构想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的一些控制原则
虽然金融监管法规中规定了大量的、广泛的针对相对人的监管自由裁量权,但在总则中并未揭示这些权力的运行和控制原则。要真正实行依法治理金融监管,有必要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控权原则,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比例原则要求作为实现某种目的(或结果)的手段的措施,必须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虽然英国和德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法治环境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差异,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法律的全球化要求必须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扫清法律原则移植的障碍。
2.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建立裁量基准规则
由于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金融监管机关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更明确的裁量标准。经过层层的细化和明确,裁量标准有可能涵盖金融监管实践中的大多数事实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而对金融监管执法中的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层级控制,避免监管决定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和相同情形不同对待,不同的情形相同对待等问题,确保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同时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参照并进行自我约束。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裁量基准规则不应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但在德国法中,一般认为这种内部行政规则具有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偏离稳定的、为行政规则确立的行政惯例,构成违反平等原则,相对人可据此提出行政诉讼。[5]另外一种可行的做法是,金融监管机关在实践中发现并制作、公布一些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典型案例来指导和规范监管裁量行为。
3.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它不仅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仍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而且主要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该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因此,可以认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包括程序原则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性化。[6]金融监管程序对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的公正、理性的程序制度实现的。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起着核心作用的是金融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中的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金融监管裁量决定的运作过程是一系列的理性推论过程,理性的决定者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仔细考量一系列的事实和法律因素,根据理性的原则和规则对行为进行理性的选择,这个考量的、选择的过程和这一系列的因素构成了金融监管行为的正当性理由的内容,形诸于外,则构成了金融监管决定的重要部分。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监管行为时,能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做出决定,以避免草率。在西方国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程序理性观念,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如果未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错误被视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监管行为。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4.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金融监管复议制度对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监督意义在于它是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复议制度时,必须做到:第一,金融监管复议应由政府比较超脱的部门来承担,这样可以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实现公平保护,节约社会资源;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监管咨询事务所在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中的作用,改变金融监管相对人在信息和保护等方面的弱势地位。第三,对金融监管复议的资格和条件作出合理的规定,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的实现,避免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监管纠纷。
5.创新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始终处于要求加强合理性控制和要求“监管自治”的一对矛盾和悖论之中。因此,人们试图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找两者的契合。大家普遍认识到:司法审查的目标是制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代行监管自由裁量权,应从监管和司法各自的职能出发来找寻司法审查的目标和标准,“司法审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4]256。一方面,对于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着力点在于通过案件审理,明确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和“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给金融监管机关以外部强制和压力,迫使金融监管机关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完善监管裁量行为的运行程序,改进对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保证金融监管裁量结果的合法性、统一性和公平性,促使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纠纷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得以公正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要对大量、复杂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在行政法领域引进判例法制度的做法。判例法具有具体性、可比较性和可区别性的特点,可以增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效率,同时可以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46-347.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74.
[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27-35.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141—05
明朝中后期,旅游活动表现出空前的普及化与大众化,形成了一种全国性的社会风尚。当时,旅游活动不仅是一种追求时尚的表现,而且还内化为某些文人雅士的文化品格,旅游与文化交互影响,共同发展。现有对明代的旅游活动的研究多从政治角度,如专制主义、科举制等;经济角度,如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角度;思想意识角度,如程朱理学的抑制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很多颇有价值的观点,深化了人们对明代旅游活动的认识。明代城市旅游活动能够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是与当时商品经济冲击下的新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文化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人们在当时的背景下形成了一种追求旅游的“群体意识”,即新的文化价值观。①因此,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试图从文化价值观的角度,研究明代的城市旅游活动,解读文化价值观的嬗变对城市旅游活动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加深对城市旅游活动发展的认识。
一、明代文化价值观的嬗变
明朝中叶,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种类繁多,谷布丝绵,盐糖茶酒等日用消费品在商品中的比重上升。商品流通贸易的快速发展,无疑带动了城市的繁华,如北京城隍庙集市,由庙东“直摆到刑部街上来卖”,出现了所谓的“都市化运动”。②如成弘年间的黎里镇,形成了一种“居民千百家,百货并集,无异城市”③的巨镇。到明朝中晚期,资本主义的手工工业开始在城市中兴起和发展,城市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城市中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起了社会风尚的嬗变,“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遭到强烈抵制,商人的地位不断提高,出现了“士商渗透”和“官商融合”的社会现象;“弃本逐末”、“弃儒从商”、“工商皆本”的思想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同时,城市经济结构的变化还引起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人们开始追逐于种种背德、颓废、、享乐、奢靡以及愉悦的文化与生活,反对封建程朱礼教的桎梏,封建礼法秩序开始受到冲击。另外,清朝后期,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西方文化的输入,以及治学印刷技术的发展引起了市民文化的潮流涌动于传统文化的结构之中。
1.肯定人性、崇尚现实、追求自我扩展与个性化的生活
儒家思想在长达1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处于统治地位,然而,到了明朝中后期在市民阶层开始出现了对孔孟思想的批判与叛逆。当时主要以王良、颜山农、何心隐以及李贽、公安三袁等人为代表的具有市民意识的泰州学派;以冯梦龙、凌濛初、汤显祖等为代表的市井文化创作的文学家,他们思想上带有明显的反对气息,政治上激进,表现出较强烈的对封建主义的叛逆精神。④随着市民学者对孔孟思想的叛逆,在市井价值观中开始关注于人性,崇尚更真切地现实生活,追求自我扩张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理论的依托则是“自具心眼”,不以前人的是非为是非;而其行为的方式乃至特征则是“大胆”。泰州学派认为顺应人性方可实现完美,王艮说:“道者,率性而已耳。”主张自然天真、任性而为。这种价值观逐渐演化成一种激荡思潮。李贽基于对人性自然、自由的认识提出了“童心说”,他还主张“以人治人,则条教禁约,皆不为用”,承认人性的差异。⑤
在文化领域中,这种肯定人性,崇尚现实、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思想表现在多个方面,即表现为对文艺作品的“真情”、“真人”的表现。如袁宏道主张诗歌要有“真性灵”,汤显祖主张戏曲贵在“真至情”,叶昼主张小说贵能“真传神”。
2.肯定人世欢乐与生活享受
中国的传统文化,无论是儒家之戒声色货利,佛家之戒色声香味,其终极的归宿都是要达到“无欲”境界。从本质上说,儒家也是一种快乐文化,如将“仁”当做己任,死而后已,这是一种大担当;希望达到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的理想境界,并视此为己乐。但儒家所谓的“快乐”,是一种利他主义的东西,而不是利己。从明代人们的生活观念来看,所谓生活的享受,从其观念的层面来看,则完全是一种享乐主义,而这种享乐或者说快乐,其实也可以析为“世乐”与“世外之乐”两种。正如公安派文人袁中道所言,一个人如果处于繁华之中,还能做到不忘清净之乐,或者说处于寂寞之中,却又能断绝繁华之想,这当然属于上根之器,但实在很难做到。而对于—般的人来说,假若“世乐”可得,就享受这种世间之乐;如果世乐不可得,就只好去寻“世外之乐”。⑥
从物质层面来看,晚明生活的享乐化,又可析为俗、雅两个层面:世俗百姓所谓的愉快,无非就是喝酒、赌博,有二八佳人做伴,也即一些物质的享受与娱乐,诸如:兰膏明烛,二八递代,徘徊于觞俎之间,穷日夜而不能自休,稍为清雅并喜欢鉴古之人,看到这些,就会说:“此何其垢且浊也。”⑦于是,就追求一种清雅、旷达的生活享受,无非就是收藏书画、古董,弈棋弹琴,甚至招邀一些游伴,与名山胜水为侣,过一种情趣的生活。尽管生活的享受有清、俗之别,但其根本的特点则是—致的,这就是明人焦竑所说,都是“物”,“丧己以逐物”。这是明代生活内容趋于享受化世俗化的最大特点。⑧
质量管理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在质量方面的指挥和控制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养生旅游业跟生产制造业有所不同,其质量管理更具必要性也更为复杂,推行质量管理思想理论对于提高养生旅游项目开发质量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养生旅游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1.当前养生旅游项目开发的现状分析
养生旅游项目的开发是一个多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和配合,不管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旅游项目开发造成严重的危害。在养生旅游项目开发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规划不当、盲目开发、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配套设施不健全、营销和宣传不当、管理混乱、过分强调经济效益等相关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硬件条件薄弱。硬件条件是指开发养生旅游项目过程中运用的现代科技手段、方法、工具等以保证养生旅游资源能合理开发,由于科技条件薄弱,又强行开发,必然会造成相关问题。二是软件条件欠缺。开发者不能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尊重客观规律,没有良好的科学管理、服务意识给养生旅游项目的开发带来巨大危害。包括对养生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过程的控制、实施应用当中的管理等方面的危害。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并不是孤立的,从质量管理的角度看,都可以归结为缺乏质量管理意识。
2.质量管理的主要理论思想
质量管理的核心是以顾客为基础,质量意味着能够满足顾客的需要从而使顾客满意的那些产品特性。质量管理理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前期质量计划、中期质量控制和后期质量改进。前期质量计划:包括设定质量目标,辨识顾客是谁,确定顾客的需要,开发应对顾客需要的产品特征,开发能够生产具有这种特征的产品的生产过程、过程控制措施等。中期质量控制:包括评估实际绩效,将实际绩效与质量目标对比,对差异采取措施。后期质量改进:包括提出改进的必要性,做好改进的基础工作,确定改进项目,建立项目小组,为小组提供资源、培训和激励,诊断原因、设想纠正措施,建立控制措施以巩固成果。
3.养生旅游项目开发中质量管理理论的应用
3.1养生旅游项目开发的前期质量计划
当进行养生旅游项目开发时,首先应该进行一个完整的前期质量计划,其中最主要的是应当充分理解养生游客的需要,可以按照如下计划。
3.1.1明确养生游客,充分理解养生游客的需求。对于养生旅游项目来说,不同的养生游客具有不同的需求特点,例如老年人和中年人的养生需求特点就不同,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养生理念也不尽相同。应在掌握养生游客的需求特点以及潜在需求的基础上开发相关的养生旅游项目产品。
3.1.2明确养生旅游项目的目标。制定养生旅游项目目标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制定能满足养生游客需求的质量目标,并以最低成本来实现。这是保证养生旅游项目能够获得成功的关键。(2)制定养生旅游项目的成本目标。养生旅游项目的开发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承担着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发展的责任。
3.1.3对养生旅游项目实施阶段的计划。对实施阶段进行划分,明确阶段目标、负责人等。对于养生旅游项目中的设施建设主要有基础设施建设、接待设施建设等方面。通常可以划分为如下阶段:立项、规划、设计、竣工等。对于养生旅游项目中的人员建设可以分为如下阶段:选定组织人员培训、强化服务意识等。
3.1.4确定中期质量控制措施和后期质量改进的预案。
3.1.5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程序。
3.2养生旅游项目开发的中期质量控制
对于养生旅游项目开发的中期质量控制主要是对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质量控制。硬件方面的质量控制要按照制定的质量目标来展开,其控制措施为:选择控制对象,规定测量的标准和方法,建立具体建设过程的作业标准,测量对象的实际质量特性,通过对比找出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根据差异采取措施并监控其效果,硬件试用,评估,验收。对于软件方面的质量控制一般采取的措施为:项目管理人员的招募、选拔、任用,制定具体的管理行为操作规范,组织培训强化质量意识,工作测评及绩效考核,对比规范找出差异,寻找改进措施,激励或者重新招募新人。
3.3养生旅游项目开发的后期质量改进
3.3.1后期质量改进的因素获得
质量改进因素在养生旅游项目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质量方面信息。二是项目开发完成后养生游客满意度质量方面的信息。二者的具体获得如下:
第一、与养生旅游项目开发过程相联系的质量方面信息,比如硬件建设所需材质材料的质量、工期进度、计划图控制、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
第二,养生游客满意度方面的质量信息,项目开发完工对养生游客开放后,需对养生游客满意度进行调查,包括对目标游客和潜在游客的调查,对同类型竞争性养生旅游项目的调查。满意度的调查在内容上包括:养生游客对于养生旅游设施的满意度和养生游客对于养生旅游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3.3.2后期质量改进的具体内容
养生旅游项目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质量管理理论思想下的养生旅游项目开发方面的后期质量改进,必须在把握养生旅游项目开发自身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后期质量改进工作,才会得到有效的改进结果。养生旅游项目开发后期质量改进工作应主要从以下内容着手:
(1)项目开发管理体系的改进与完善。项目完工对游客开放后,影响养生旅游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体系,由于责任不明确、相互之间推诿、只注重形式、行政职能过高等原因造成管理上的纰漏,甚至给项目带来巨大威胁与损失。鉴于此,项目开发者应该积极探讨更适合养生旅游项目的管理体系,改进人员机制以及管理机制,促进养生旅游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2)服务体系的改进与完善。养生旅游的本质就是向养生游客提供良好的休闲舒适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服务就是养(下转第33页)(上接第93页)生旅游的核心产品。提高养生旅游服务质量是创造养生游客满意度,保证养生旅游客源的关键。
总之,质量管理理论的核心就是要以顾客为上帝,前期质量计划、中期质量控制和后期质量改进这三个方面对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养生旅游项目日趋多样多变,并且具有时代性,但是质量管理在养生旅游项目开发中可以发挥作用的,其管理原则明确直接,可操作性强,对于提高养生旅游项目开发质量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