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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5:1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篇1

作为中职教育专业的一种,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在近几年发展进程中,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若要在中职院校激烈的教育竞争中求得生存,必须要对市场进行系统调研的前提下,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予以加强,将学生造就成为能力强、质量高以及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应用型人才。

一、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结构

1.专业能力

在法律服务专业中,专业能力是运用所学法律法规服务于法律,并对法律纠纷进行解决的能力。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业务能力和诉讼业务能力。专业能力可以说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核心,这种能力是将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与知识转化成服务与措施的过程。就学生而言,能力更重要,所以,一定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2.基本技能

逻辑思维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外语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统称基本技能。其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抽象概括能力和推理判断能力。

(1)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及软件的应用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资源是获取信息、提高学习与工作效率的捷径。另外,在目前乃至今后,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的法律问题会有很多,诸如网络犯罪等。学生只有具备了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才能有效地解决好这类实际问题。学生要想适应所担任的工作,必须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这是法律服务专业的学生首要的基本功。学生毕业后在基层岗位上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与受助对象交流思想,了解案情,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讲解法律常识。如果他的语言贫乏生涩,那么法律服务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是十分必要的。

(2)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的关键能力

只要严格根据逻辑思维定律,学生才有可能科学而正确地处理问题。若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不强,则他在表达法律问题时就会出现思路混乱的情况;而如果一个学生具有非常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他在写作表达与语言表达方面就会有清晰的条理性,而且能够将自己的想法层次分明地表达出来。

3.创新能力

要想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进行创新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所以,一定要鼓励学生开发创新意识,学生只有具备了创新能力与素质,才会得心应手地处理复杂多变的律法问题。

二、培养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措施与途径

1.对理论教学制度进行变革,变“以知识为本位”为“以能力为本位”

在设置课程方面,必须要将实用原则突出来,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更新,重组课程结构,形成以能力为本位的法律教学机制,确保专业课和公共同课能够有适当的比例,而且还要保证理论课与实践课同等重要,防止厚此薄彼现象的出现。在教学内容上,必须保证以够用、必需为度,以应用为目的,删除偏难偏深、陈旧过时及不实用的教学内容,将实用而又最新颖的技术增加进去。可以多加些讲座与选修课,教师一定要在理论课教学中加入一些案例,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在案例中寓说于理,这样不仅能够突出理论课应用性,而且还能增加理论内容通俗易

懂性。

法律服务专业教学方法上,倡导案例式、讨论式以及启发式教学,从根本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对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行调动,提高其独立思考的学习能力,从根本上变“以教师为主导”为“以学生为主导”,使学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2.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根本

从根本上说,中职教育必须突出视角教学,重点强调以学生能力为教学目标。在对法律服务实践教学予以强化上,一定要做到以下两点:

(1)建立与完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

教师应该将学生实习活动贯穿整个中职教育过程,因此,必须重视校内实训实习基地的构建。目前很多中职院校法律服务专业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简单的模拟法庭、法律服务视听资料室、法律服务所等。必须购置相关对法律服务学习有帮助的音像资料,能够让学生适时展览法律文书,确保学生能够熟悉文书制作要求与格式。

(2)坚持走校所、校企和校区合作的教育发展道路

从根本上完善校外实习基地,而且校方还要主动与社区、律师事务所、法院、企业等达成学生实习建议,保证学生可以有稳定的实习单位,以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若将商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则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是教育的根本和中心。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将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培养放在教育之首,只有这样,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才能为我国社会提供更多应用型人才。

篇2

一、问题的提出

(一)口才是司法警务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

司法警官教育,主要培养监狱和劳教工作的专门人才。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都是法定的执法机关。执法要按照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又是精神固定形态的文字。只有经过司法警务人员的参与操作,才能把处于精神固定形态的法律条文,变成生动有力的法律和行为规范。司法警务人员的参与操作。主要是依靠自己的口语活动,才能使得写在纸上的固定的条文。变成生动有力的惩罚、改造、教养的措施,真正把违法犯罪者转变成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监狱人民警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主体,担负着对罪犯进行严格的狱政管理、组织劳动改造、认真细致地灌输“三课”教育和心理矫治的繁重任务,而无论是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还是进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都离不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口才的参与和渗透。口才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有效改造的有力武器,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威慑罪犯、唤醒罪犯、制服罪犯、感化罪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宝。同样,劳教人民警察也是通过口才活动,宣传贯彻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系统的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深入细致地做转化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一个个有违法犯罪思想、有恶习甚至心灵扭曲的劳动教养人员,都是在劳教人民警察的舌尖上完成自新、重塑灵魂的。

无论是刑罚执行理论还是刑罚执行实践都无可争辩地证明:口才能力对司法警务人员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教育改造罪犯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司法警务人才的专业必修课程。

(二)司法警官院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状况

目前。我国司法警官教育教学工作基本上还停留在单纯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偏重理论教学、课堂教学及考试分数,对贴近工作实际、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专业技能训练、技术应用或综合性岗位职业能力训练在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偏低。据顾志萍《司法警务人才综合素质评价及教育模式改革研究》调查分析显示,司法警官院校的毕业生,专业知识、政治与思想品德和体能具有较明显的优势,警务技能及管理素质、社会活动才能和科技人为素质较低,毕业生在解决问题、思维能力、社交能力、创新意识和竞争进取上优势不明显,少数毕业生的社交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较差,缺乏与人际交往的能力,不善于做人的工作,很难做好教育改造的工作。从历年的公务员考试的面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知识面偏窄,不善于思考,不会表达。

二、围绕能力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探讨

司法警官院校专业人才的教学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就要改变偏重理论教学,偏重课堂教学及考试分数的陈旧教育观念,注重将能力培养目标贴近工作实际,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要实现口才教学的能力培养目标,就必须加强口语训练。只有通过形式多样、富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才能切实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

(一)创新第一课堂

1、提高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的运用能力

口才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说话的艺术。口才水平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表述的形式,一是表述的内容。所谓表述形式,是指一个人在语言表述时的发音吐字、语音选择、形体态势以及眼神表情等诸因素的有机融合。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构成了一个人在口才交际中的风度和气质。无论是谁,口才交际需要良好的表述形式相辅相成,也就是说。在交际中不能给对方以自身风度、气质的感染,无论多好的内容,也难以取得很好的交际效果。

提高有声语言的水平,首先要求语音规范,即发音准确,归音到位,吐字清晰,用语规范,用词正确,符合语法与修辞原则。其次要合乎逻辑规范。因此加强语气、语调、语速不同变化训练,正误音辨析训练。培养学生声音洪亮、读音准确、吐字清晰、语流畅达、抑扬顿挫的口语表达。

无声语言是以身姿态势、眼神表情等在有意无意中显现的意图、倾向,是一种没有声音的伴随性语言,主要对有声语言起辅助作用。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一起构成语言交流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表达确切的、完整的信息。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梅瑞宾发现,在一条信息传递的全部效果中,38%是有声的(包括音调、音变和其他声响),55%的信息是无声的,只有7%是靠语言(只是词)。由此可以看出,在口语交际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的无声语言。有它巨大的信息容量。因此必须培养学生具备军人一般挺拔的身姿和态势,庄重、沉稳、简洁、富于个性的身体语言也是十分重要的。

2、培养创新思维能力

在口才交际的形式和内容二者之间,内容居于“主体”地位。失去了“主体”,形式也就不存在了。口才水平的提高,关键还是表述内容水平的提高。表述内容的水平高低取决于表述的观点是否先进、科学,论证是否扎实、严密。表述者观点的确立是其运用自己的思维功能结果。著名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思维先于语言产生,“语言并非构成逻辑的根源。恰恰相反,语言及是由逻辑构成”。语言只是一种交流思想的工具,是思维赖以进行的工具,也即思维决定语言。“思维敏捷就能够适应紧急的情况,迅速而正确的处理和解决问题;思维灵活就能够思路广阔、随机应变;思维深刻就能善于思考问题,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思维独创就能使思维新颖、独特而有价值,善于独立思考和发现问题,能从旧事物中找出新异点,并进行新颖而独特的组合分析,较少受环境的影响;思维批判就能严格地估计思维材料,精细地检查思维过程,正确地批判思维结果的能力,显示出自我意识在思维过程中的定向、调节和监控作用”。因此,口才水平的高低与一个人的思维能力的强弱密切相关。

在口才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呢?

首先,要产生新思想的思维能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知识是人类思维的原材料,思维能力要以知识和信息作为原材料才能发挥作用,没有知识和信息作为原材料,人们就不能思维,就得不出结论。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知识储备越丰富,可供调动的知识越多。口才运用就越灵活,产生新思想的可能性就越大,口才表达能力也越强。知识是启人心扉、开人心智的钥匙。司法警务人员要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就必须充实自己的知识,丰富自己的阅历,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罪犯改造专业知识、人文素养、语言知识和技巧等。可以说,学习知识

的过程就是训练和培养思维能力的过程。

其次,要产生新思想的思维能力还必须具:有一定的非逻辑思维能力。一个新思想的产生之初所依据的知识材料一般都是比较少的。这时。由于支持这一新思想的知识材料较少,尚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支持。无论这时的思维活动表现为哪种形式,如直觉、假设、灵感、顿悟、猜想等。都不符合充足理由律,我们统称之为非逻辑思维。如果没有非逻辑思维能力的参与,也就没有新思想的提出。我们既反对黑格尔从“绝对精神”逻辑地推导出世界的企图,也反对西方分析哲学的泛逻辑主义。

再次,要产生新思想的思维能力还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任何思想和论断,只有当它具有充分的根据,也就是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这就是逻辑思维能力。一个新思想被提出之后,接下来的是通过逻辑思维对之加以推演、检验、论证,如果不正确,就重新提出一个新思想;如果正确,就对之加以推演、检验、论证……直至最终形成一个有机的知识系统。如果没有逻辑思维能力。新思维提出后就不会得到论证,也不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对人的言行也没有多少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反对种种形式的逻辑虚无主义。

一个人只要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就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知识作为原材料,人的思维就有了基础和内容:有了非逻辑思维能力,人的思维就能越出已知的领域向未知的领域探索、前进;有了逻辑思维能力,人们提出的新思想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证明,就能把非科学的思想发展成为科学的知识。

(二)延伸第一课堂

通常,我们把常规的教学活动,称为第一课堂活动:把立足于校内的课外教育活动称为第二课堂活动;把走出校园的社会实践活动称为第三课堂活动。

据调查,目前,在我国司法警官院校第一课堂的教学中,大都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设计与口才相关的课程。如司法口才学、口才学、侦查询问学、言语识别等。课时安排基本上是每周一个单位时间(两节课),共开设一学期。如笔者所在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开设了司法口才学或口才学,安排课时为30课时左右。把一般口才学理论与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相结合,转化为职业技能的实践教学,仅靠这十几次(2课时为1个单位时间)第一课堂的教学活动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对第一课堂进行拓展,从内容上、时间上、空间上进行积极地探索,以实现提高学生口才能力,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个性发展的教育目标。

口才教学从内容上看不仅传播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实践活动。正如一个人要想学会游泳,必须到水中去锻炼。从时间上看,教育活动可是正课时间,也可以是课余时间。从口才课的性质来说,更多的是课余时间;从空间上看。可以是课内活动,也可以是课外活动。

1、零课堂

零课堂就是指课外的自主学习。自主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己主动地学习。自己有主见地学习。自主学习不等同于完全自学,自主学习更不等同于自由学习。口才学习就是在教师的组织下,以《口言规范训练》、《口语技能训练》、《口语显现训练》为模块,引导学生进行训练。学生要想达到教师要求的训练效果,就要求学生必须在课外做好自主学习。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直接相关。要真正使学生的自主学习成为自身发展的重要方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①愿学爱学

司法警官院校的学生不像理工种的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有一门技术类的手艺,他们所学的专业知识主要依靠自己的口语活动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口才就是他们的技术。因此,学生对口才的价值在主观上都有一定清醒的认识。同时,学生毕业后要想进入司法警务队伍,必须经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其中面试起着关键的作用。客观上促进学生愿学爱学,但在实际教学中知易行难,学习口才不可能一蹴而就。训练中。有的学生一碰到困难,惰性就表现出来。作为教师,要通过各种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②会学会思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著名报告《学会生存》中所指出那样,“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学会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把继承性学习转变为创造性学习。教师一个学期短短的十几次课堂教学不可能把学生培养成口才家、演讲家。但是教会学生掌握各种学习方法和技巧,就能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锻炼提高自己的口才。同时学习离不开思考(口才外在形式与思维的关系),通过学习,就能锻炼口才学所需要各种思维能力,尤其是逆向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联想思维能力、综合思维能力等。

③会选会评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学生学技能,要有目的性。要学会选择,善于选择。正如吴甘霖先生在其文章《用智慧统率知识》中所说,我们都需要明断的选择智慧,学会重视强势知识,而深化弱势知识。所谓强势知识,是学会社会最需要的一些知识。对于口才学科,以公务员录用面试为例,测评要素主要集中在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综合与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举止仪表、知识面、思想与政策水平……而这些知识恰恰就是司法警务人员的岗位职业能力,也是司法警务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的强势知识。在平时的训练中,就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这些知识点进行强化训练。引导学生发现自己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通过自身训练和观察同学的训练清醒地认识自我,从而自觉地进行调节,提高学习过程中的自我调控能力。成为内在逻辑与外在形式和谐统一,静态和动态和谐统一的口才佼佼者。

2、第二课堂

开展灵活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如开展一年一主题的主题演讲活动、辩论赛、诗歌朗诵会、普通话比赛、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在主题演讲活动中,演讲者凭借自己的口才,运用有声语言(为主)和姿态、动作、手势、表情等(为辅),面对广大听众发表意见,从而达到感召听众并促使其行动的目的。在罪犯教育改造中,以特定的思想教育内容为主题,以演讲为形式,对罪犯产生特殊的影响。无领导小组讨论,学生通过思考、发言、交叉辩论,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围绕讨论的问题集思广益,各种思想、观点的相互印证补充,相互碰撞启发。这样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和掌握口才技能的主动性、积极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实践能力。

3、第三课堂

篇3

司法考试的任务是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基本标准,其目的是为了建设和保障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为将职业教育作为其基本任务之一的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提供了标准和导向。司法考试实际上成为了衡量一所大学的法学职业教育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当然,我们也必须摒弃一切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和导向的做法,而这种情况在部分大学中是客观存在的,一切均以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衡量标准。如果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和导向,那么实际上是将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当作了司法考试的培训,只不过是将培训的时间提前而已。“人们关注并呼吁理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主要是因为两者在现实中存在脱节与不和谐,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现实。因此,如何理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是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所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就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而言,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涵盖司法考试所必需的课程,同时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如前所述,大学本科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结合。司法考试在当前实际上起着反映职业能力的标尺作用,通过司法考试,不仅是大多数法律本科生的梦想,更关乎法律本科生的就业竞争力,而在2””8年司法部规定本科三年级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开始,是否能在本科阶段通过司法考试对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更是影响巨大。通常而言,在本科教学中,从事司法考试培训的“司考名师”的受欢迎程度明显高于其他教师。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理应在一定程度上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不应完全脱离司法考试的要求和范围,避免“双学校”º现象的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指按照司法考试所要求学生具备的能力去培养学生,而并非单纯地以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这和应试教育是不同的。其次,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超越司法考试的要求,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人文素养以及职业伦理。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并不是仅仅具备了职业技能的人才,“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除具备基本的职业技能之外,合格的法律人才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伦理。综合素质、人文素质以及职业伦理,是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应试教育所不可能提供的。

一、当前的本科行政法教学所存在的不足

我国当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一种通识教育,即以理论教育为主,偏重于基本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较少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业技巧等。但这几项能力均是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就本科行政法教学而言,多数存在着以下不足:

1.教学目标偏重于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掌握,忽略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通识教育定位下的本科法学教学,偏重于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体现在培养目标上,就是偏重于学生对知识体系的掌握,而忽略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体现在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上,主要是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知识,并不强调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解决法律问题等能力的培养。

2.知识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存在着较大出入我国大部分法学院的本科行政法教学所选用的教材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均有着较大出入,以使用率较高的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例,该书体系完整,撰写者知名学者云集,而且更新较快,目前已经为第五版,是同类教材中的翘楚。但该书的内容更偏重于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论性,较少涉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也存在着较大出入。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中,大部分教师还是习惯于按照教材的体系、内容进行教学。如此一来,必然导致所讲授的知识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存在着较大出入。类似的现象并非行政法科目的个别现象,在其他法学科目的教学中也普遍存在,这也是导致很多学生在学习完法学本科课程之后依然要去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的重要原因。

3.教学方法上过于偏重教师讲授,不注重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培养我国目前主要定位于通识教育的法学本科教学,大多数的课程教学是采取“满堂灌”的理论讲授。大多数的本科行政法教学亦是如此,上课基本是教师的“独角戏”,主要局限于讲授课本中的概念、原理等,辅之以偶尔进行的案例分析。而且即使是举行一些案例分析,大多数也是为了印证课程中所讲授的“原理”而搜寻的一些案例。这样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作用有限。很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完相应的课程之后,依然一头雾水,依然缺乏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4.考试方式主要偏重于对知识记忆的考察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学习能力进行考察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当前的本科教学中,期末考试的内容过于偏重对学生知识记忆情况的考察,即是否掌握了课堂所讲授的一些知识。就考试题型而言,主要包括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论述等。上述题型中,除了案例分析主要考察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外,单选、多选部分题目中也可能涉及上述能力的考察。但除此之外的其他题型,几乎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情况的考察。这种考试方式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业技巧等作用有限。而且与司法考试的考察方式也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导致的一个情况就是,在本科的学科考试中,只要学生肯下功夫死记硬背,就可以取得很好的成绩。很多学生更是临时突击,强化记忆,等到考试结束几天之后,便几乎将强化记忆的内容忘得一干二净。所以,能够在学科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未必能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¼上述问题只是在我国当前的本科行政法教学中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所有的学校均存在上述的情况。不同的学校所存在的情况也略有不同。

二、本科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

针对我国当前的行政法教学中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改革,真正贯彻素质教育的宗旨,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1.在教学目标中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本科行政法教学中,传授行政法知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在此之外,还应将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贯穿于教学的始终。这也要求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试方式等方面均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实现这一教学目标。

2.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我国当前的立法进程较快,每年都会制定、颁布数量不菲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而这些内容通常都会被纳入到当年及随后的司法考试范围中。但我国当前的大多数行政法本科教学,内容并不与时俱进。如《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很多学校的本科行政法教学中,讲授给学生的有关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等内容,依然沿用原教材中的观点。但原教材中的内容大多数与《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如果依然讲授一些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很容易造成学生不明就里。当然,笔者在此处并非是强调不可以讲授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而是强调应该让学生知晓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已知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也可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改进措施等。这反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等。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涵盖司法考试的范围。当然,调整后可能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授课时间的不足。在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门课程只有72学时,就知识体系而言,涵盖了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四部分。这几部分中,很多均有现行法律与之对应,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由于授课时间不足,在一些学校中,行政法教学的惯例就是将“国家赔偿”的内容略去,而另设了一门选修课“国家赔偿法”。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选修“国家赔偿法”课程的学生比较少。因此,完全可以仿效其他一些学校的做法,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分为两个学期,并相应地将课程延长为1”8课时甚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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